外贸和外资政策改革:列宁的创造性探索论析

2024-09-03 00:00:00吴文新张芮昕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2024年2期
关键词:对外贸易社会主义列宁

摘 要:在领导苏俄实施“新经济政策”恢复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列宁创造性地探索开展对外贸易、引进与利用外资发展社会主义。他适时改革了对外贸易政策,以缔结贸易协定为纽带发展多边贸易关系;采取“绝对垄断”与“自由垄断”相结合的灵活贸易政策;制定对外贸易工作领域的分配奖励制。列宁通过实行企业租让、组织合资经营、吸纳国外借贷资本以及允许经济特区自主经营等创新形式利用西方资产阶级的资本,并为社会主义国家引进与利用外资规定了明确的界限,将租让限制在无产阶级政权可控的范围内,在反复权衡本国具体实际的前提下确定借贷规模、合资经营持股比例以及银行金融业对外资开放的程度。鉴往知来,列宁关于外贸和外资政策改革的创造性探索,对我国当下深化外贸外资体制改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列宁;外资;对外贸易;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在国际社会各经济体之间的经济交往中,开展灵活的对外贸易、合理引进与利用外资具有重大意义。苏维埃俄国(以下简称“苏俄”)1921年3月转向“新经济政策”后,为了尽快建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列宁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时着眼于引进与利用外资,积极发展与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贸易关系。改革面向国际市场的外贸外资政策从而利用资本主义一切积极成果来建设社会主义是列宁首次提出并加以实践的,这是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未曾直接触及的问题。实践证明,通过改革对外贸易政策,吸引外商投资并规定外资的作用范围与限度,有力推动了当时苏俄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并在不同历史时期为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提供了重要参照。

一、开展对外贸易的政策改革

为了打破西方帝国主义对社会主义政权的外交孤立和经济封锁,列宁主张积极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展经贸往来。他认为,“我们绝对必须同资本主义国家(只要它们还没有完全垮台)进行贸易”,“只要资本主义国家还照样存在,我们就必须同它们做生意”,“不管它曾经怎样敌视我们,也不得不同意和我们做交易,同我们来往”①,“如不进行对外商品交换,共和国的经济复兴是不可能的”《列宁全集》第51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34页。。

(一)发展多边贸易关系,同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经济合作

列宁高度重视对外贸易在苏俄经济恢复中的重要性,多次改组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和加强对外贸工作的领导,设立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同外国进行贸易谈判,并派遣大批政府代表团走出国门访问各国,与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积极进行贸易磋商,力争尽快恢复苏俄同他国的正常贸易往来。1920年作为苏俄重新恢复和开展对外贸易的第一年,主要任务是打破西方国家实施的“黄金封锁”,恢复正常的经济往来。2月2日,苏俄同爱沙尼亚签订《俄爱合约》,列宁视其为通往欧洲的一扇窗户。此后,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立陶宛、拉脱维亚、芬兰以及波兰也相继与苏俄建立外交领事关系,为苏俄重启对外贸易提供了法律基础并为货物进出提供了便利条件。3月和5月,苏俄分别与意大利和瑞典签订贸易协定,允许以黄金支付货物,为苏俄在国际清算方面创造有利条件。1920年标志着苏俄国际地位的转变,西方国家企图通过“黄金封锁”孤立苏俄的企图失败了。许多国家出于自身利益需要,加速与苏俄恢复商品交流和调整贸易关系。虽然在此时期,苏俄对外贸易总额看似不大——按战前价格计算,1920年对外贸易总额仅为3070万卢布(进口2930万卢布,出口140万卢布)参见\[苏\]A·C·柯罗连科:《苏联与外国缔结的贸易条约和协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对外贸易学院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3-16页。,但这标志着苏俄重新恢复对外贸易的开始。在经历了长期的战争和外交孤立后,苏俄于1920年首次重启同其他国家的商品贸易往来,尽管规模较小,但为日后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奠定了基础。总体来看,1920年对苏俄来说意义重大,它标志着苏俄迈出重新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第一步。

1921-1925年是苏俄对外贸易史上最重要的时期之一,众多贸易条约和协定促进了苏俄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1921年3月16日,苏俄与英国签订《俄英通商条约》,标志着欧洲各国正式结束对苏俄的“黄金封锁”。这为苏俄与多个资本主义国家签订一系列类似贸易协定奠定了基础,也意味着苏俄同西方国家的关系发生了重大转折。1921年5月6日苏俄和德国签订了临时协定。同年,苏俄还与挪威(9月2日)、奥地利(12月7日)及意大利(12月26日)签订了类似的协定。1922-1923年间,苏俄又分别与丹麦(4月23日)、捷克斯洛伐克(6月5日)签订了临时条约和初步协定。这些条约和协定重启了苏俄同西欧主要国家的正常贸易,并提供了重要的欧洲出口市场。在1921年12月召开的第九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列宁指出,1921年苏俄的输入额是过去3年全部输入额的3倍(1921年为5000万普特,而1918、1919和1920年总共为1700万普特)。苏俄的输出额在1921年为1150万普特,而上述3年的输出额总共为250万普特。到1925年末,苏俄基本与整个欧洲开展了贸易合作,对外贸易额在这一时期也是逐年增长的,在1921-1925年间增加了5倍参见\[苏\]A·C·柯罗连科:《苏联与外国缔结的贸易条约和协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对外贸易学院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18页。。

(二)采取灵活贸易政策,“绝对垄断”与“自由垄断”相结合

20世纪20年代初,面对内战结束后的经济重建任务,列宁曾提出实行“国家垄断对外贸易”政策,将对外贸易纳入国家经济规划体系,由国家垄断进出口,从而保护内部市场免受外来影响,防止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渗透。同时,此举还可以及时了解国际市场价格变化,为内部工业重建提供必要支撑。

不过,列宁所提出的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制,并不排斥各类社会主义组织采取多样灵活的方式进行对外贸易,反而鼓励其以不同手段开展业务,将“绝对垄断制”与“自由垄断制”两个层面结合起来,既保证国家主导地位,也留有组织自主空间,在不违背根本原则的前提下尽量把对外贸易工作搞活。在初期国内经济基础还较为薄弱的时候,苏俄采取的对外贸易“完全国家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的经济主权利益,但也暴露出一定不足,比如对外贸易决策权过于集中在国家手里,其他社会主义组织和个人的对外经济活动自主权受到限制;国内外物资流通存在一定障碍;外资输入相对不足;外汇管理和出口许可也限制了进出口贸易的扩大,等等。有鉴于此,列宁进一步指出国家对外贸易垄断应根据国内实际进行调整。1922年11月20日,列宁在总结新经济政策实施一年半以来对外贸易工作的经验时说道:“我相信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思考只能使你们得出一个结论:现在我们需要有比以前在国内战争中表现出来的更大的灵活性。”《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02页。在保持国家垄断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对其他社会主义组织和个人参与对外贸易的限制,实行“自由垄断制”,允许它们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有限度的境外贸易业务。不过,列宁对此保持着清醒的认识——“而现在绝对垄断已为自由垄断所代替,但不管怎么说这无疑仍然是垄断。”《列宁全集》第52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46页。

(三)制定对外贸易工作奖励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为了促进对外贸易改革的发展与落实,列宁多次谈到要对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物质奖励,并结合机关、部门中不同工种和岗位的特点,提出了现实可行的具体奖励办法。

一是为普通外贸职员设计业绩奖励。在《关于副主席(人民委员会和劳动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工作的决定》一文中,列宁指出,要“刻不容缓的是实行奖励制度,根据对外贸易人民委员部、合作社以及其他贸易机关的交易额和利润额来奖励苏维埃职员”《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53页。。具体来说,对从事采购、管理和代理等直接参与外贸业务的苏维埃职员,可以依据他们参与的项目规模和为苏俄带来的经济效益数额确定奖励标准:项目规模和效益越高,奖励就越丰富;相反,项目规模和效益越低,奖励就越少。

二是以业绩为基础给贸易代表设置额外奖金。在《给财政人民委员部》一文中,列宁提出应当为国家银行贸易部代表设置工作成果奖励制度。他提出,要让国家银行贸易部的代表“能够随着‘委托’给他们的企业或地区的贸易额的增加而得到与此成正比的额外奖金”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列宁论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31页。。具体来说,外贸部代表负责的企业或地区贸易额越高,他们可获得的额外报酬越丰厚;相反,如果企业或地区贸易额较低,外贸部代表的额外报酬会相对减少。

三是给合作社员工的劳动报酬奖励。列宁在给苏俄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列·米·亨楚克的信中,就合作社工作人员的报酬问题提出了重要见解。列宁询问亨楚克:“您付给合作社工作人员报酬,是否依据经营额的多少,依据在降低我们机关开支百分比方面成绩的大小?”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列宁论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32页。当时,亨楚克管理下的合作社采取平等分配劳动报酬的政策,这并不能充分发挥个人能力和提高工作效率。列宁则指出,应该根据每个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比如他们有效提高合作社的营业额,或者在节约各项开支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果,采取差别化调整个人劳动报酬水平的方法。

四是给掌管对外贸易工作的官员的分红奖励。在给人民委员会主席加米涅夫的信中,列宁提出了一项重要改革建议。他认为当时直接参与国际贸易事务工作的官员劳动报酬待遇单一,导致许多官员在开拓新市场和争取大额交易项目时欠缺积极性。为此,列宁提出实行“分成”或“提成”形式的工作成果奖励制度,“我们可以并能学会对我们的官僚们实行分红制:做成某一笔交易,从中抽给你一定的提成(按百分比)”《列宁文稿》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48页。。他建议可以依每个官员亲自完成的每项具体贸易项目和实现的实际交易额,设定一个预定比例(如交易额的5%-10%),精确计算出该官员应得的奖金或提成数额。

在外贸部门创造性地倡导实行以工作成果为导向的“奖励制”,并制定推动外贸发展的具体奖励办法,把对外贸易实际状况与个人的利益密切地联系起来的举措王元璋:《列宁经济发展思想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5页。,有效激发了外贸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他们自发与外国企业和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联系,向其介绍苏俄的商机和合作价值,协助外国企业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并争取外国企业增加投资额,切实拓展了苏俄对外贸易的国际市场。

二、创新外资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形式

苏俄采取开放和合作的态度,在原则上支持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吸引外国资本参与本国经济建设。但是,由于社会制度存在根本不同,国外的资本很难直接大规模投入,因而“全部困难就在于要找出一个行之有效的吸引西欧资本的办法”《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01页。。为此,列宁创造性地探索出了引进与利用外资的多种经济形式,尝试将资本主义积累物质财富的工具转换为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社会主义的手段。

(一)实行企业租让:引进与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

在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实行企业租让的形式来引进与利用外资,是列宁的一个创造性探索。在19世纪后期的沙俄时代,西方国家曾向俄国提供了大量外资借款。一些外国企业团体利用当时俄国法律监管不严的漏洞,在交通运输、矿藏开采、石油钻探等工业部门取得了垄断地位。与此同时,沙俄政府内部经济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无法有效约束外资公司的行为,一些外资公司通过股权参股等方式控制了俄国一些重要领域的企业,控股后将这些企业的资金利润调回了母公司。此外,当时国内资本积累能力有限,沙俄政府不得不大量举借国外商业贷款,以弥补国内投资不足缺口。但长期借贷也遗留给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沉重的债务问题。鉴于这种历史教训,为了确保苏俄的经济主权,列宁主张建立一种新的合作形式。他提出废除原沙俄政府和俄国地主资产阶级跟国际银行资本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实行互相尊重国家经济主权基础上的企业租赁合作模式。

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决议详细说明了列宁关于“租让制”的观点。决议指出,“租让——这是同先进国家的资本主义缔结的一种同盟”,“是同先进国家中的先进金融资本缔结的一种经济联盟、同盟、合同”《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3页。。这不仅可以利用外资开发国内富饶的自然资源,同时也可以通过“租让”引进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方法,促进苏俄工业技术的发展。在“租让”期间,“承租者可以得到租让企业所生产的一部分产品作为报酬”,这既保障了外国投资方的利益,也确保了苏俄在“租让”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决议还明确“可以作为租让对象的有下列这些国民经济部门:森林、采矿、石油和俄国电力化事业等等”,这些都是苏俄当时技术力量相对薄弱但资源较为丰富的领域;列宁认为:“租让在实质上是社会主义共和国同在工业方面比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缔结经济协定的一种形式,同时,它也应当成为发展苏维埃共和国的生产力和巩固在苏维埃共和国内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有力手段。”《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10页。这种合作形式,体现了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和资本主义经济形式的参与,具有浓厚的国家资本主义色彩。列宁深刻认识到,处于过渡或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绝非单一的国有经济形式,而是包括国家资本主义、小商品生产和社会主义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作为国家资本主义典型形式的租让制,不仅保留了企业的国家所有权,还确保了外资在政府严格监督之下发挥作用。

根据列宁关于租让制的指示,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做出工作调整:重点管理几家规模最大、战略意义重大的企业;其他规模较小但需要外国技术支持的企业,允许暂时出让经营权予外国公司和联合企业。苏俄政府于1921年初与多国企业展开租赁谈判,很快签署了第一批租让合同;同年9月,已有260家关闭或管理失当的企业接受外资临时租借;到10月,参与租让的企业数量增至600多家;而至1923年7月,租让企业已扩大到约5000家的规模陈之骅主编:《苏联史纲(1917—1937)》上册,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93页。。主要承租国包括美、英、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重点领域为矿产资源和森林开发利用。通过实施企业租让的合作形式,苏俄得以吸引大量外资进入国内。同时,政府也能用更多精力去集中管理大型工业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陆南泉:《苏联经济发展史简论与启示:从十月革命前到列宁时期》,《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根据1925年年中统计,外资在所有租让企业的自有投入为3200万卢布,通过贷款方式投入达2300万卢布;1924-1925年度国家从租让企业收取的付款约为680万卢布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2卷,唐朱昌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0年版,第316-318页。,这不仅不形成国家债务负担,还使原有的一些技术装备不良的企业、暂时无力自行经营的产业获得了发展契机,促进了苏俄工业化技术水平的进步,同时也增加了不少日用品食品的供应,活跃了商品市场环境。

(二)组织合资经营:引进与利用外资的股份制形式

在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各种途径中,列宁一直高度重视同外国资本合资经营这种形式。20年代初期,苏俄政府就开始筹措与国外资本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并开展了一些试点项目。1921年苏俄政府颁布了《关于吸引外国资本的法令》,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同年,又成立了国家银行外国资本部,专门负责审批外国投资项目,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和协调政府关系。1922年《关于外国公司和企业的法令》颁布,为合资经营企业在苏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框架。

在投资入股形式方面,列宁指出:“这种公司的资本,一部分属于私人资本家,而且是外国资本家,另一部分属于我们。”《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88页。苏俄国家资本和外国资本可以按一定比例共同持有企业股权。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外资参与了业务经营,但其持股比例较小,大部分股权仍掌握在苏俄政府手中,外国股东并无实际的公司控制权。也就是说,这种合资公司的经济组织形式是混合股份制,苏俄主要以提供劳动力(包括提供一名苏俄公民担任董事会主席),承担基建工程等形式参加投资入股,而西方国家则主要以提供技术、机器设备的形式参加投资入股Adam J. Albin, “Joint Venture Law in the Soviet Union: The 1920s and the 1980s,” 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mp; Business, Vol.9, No.3, 1988-1989, p.633.。

在空间布局方面,有对外贸易组织参加的合资经营企业,既有在苏俄境内设立的,也有在国外设立的[苏]H·H·沃兹涅辛斯卡娅:《合资经营的法律形式和苏联的实践》,章慧弘译,《环球法律评论》1985年第4期。。在国内,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在自然资源开发、制造业和农业等领域开展合作;在海外,苏俄也颇有前瞻性地筹建布局了多家合资经营企业(参见表1),主要集中在西欧国家。这些合资经营公司主要从事贸易、金融服务和工业投资等领域的业务活动,利用外国合作伙伴的销售网络和市场渠道,帮助苏俄将产品出口到新的市场以增加外汇收入,亦可通过在海外设立的合资公司作为苏俄与西方国家建立经济联系、缓和紧张关系的桥梁。

在经营目的方面,列宁则提倡国有公司与之进行“竞赛”。列宁指出:“现在我们正在建立合营公司……这些公司也和我们的全部国营商业以及整个新经济政策一样,都是我们共产党人运用商业方法,资本主义方法的表现。这些公司还有另一种意义,就是资本主义的办法和我们的办法进行实际竞赛。”《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81-82页。合资公司“既有俄国和外国的私人资本家参加,也有共产党员参加,这种公司是一种可以正常展开竞赛的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可以表明并且学会,我们能够不比资本家逊色地建立起同农民经济的结合,能够满足农民的需要”《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84页。。列宁多次强调,这是一场考试,“是俄国和国际的市场举行的一场考试,我们受制于这个市场,同它有割不断的联系。这是一场严峻的考试,因为在这场考试中人家可能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击败我们”《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86页。。

根据有限的历史记录,新经济政策时期组建的合资经营企业数量从1922年的17家增长至1925年末的64家,参与合资的国家包括德国、英国、美国、挪威、荷兰以及伊朗等。这些初期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涵盖森林采伐、住房建筑、天然气开采、交通运输以及贸易等领域。当时成立的主要合资公司有俄德贸易(Рус-герторг)、俄澳贸易(Руссавсторг)、俄亚公司(Расо)、俄塔公司(Ратао)、达瓦英伦贸易(Дава-Бритополь)、苏波贸易(Совполь-торг)、阿拉美加(Аламерика)以及东方车辆(Востваг)等Шишкин Валерий Александрович, Власть. Политика. Экономика Послереволюционная Россия (1917-1928 гг.), Дмитрий Буланин, 1997, p.205.。1921-1924年间,苏俄政府通过合资公司业务获得了2100万卢布的贷款;1924-1925年间,合资公司的贸易额在苏俄出口贸易额中占到了6.5%参见杨荣绅主编:《对外开放纵横谈》,求是出版社1985年版,第109页。。

(三)吸纳国外借贷资本:引进与利用外资的金融信贷形式

将经济落后的苏俄变为发达国家,关键在于实现工业化(即“全俄电气化”)。列宁认为,吸纳国外借贷资本是筹集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在比较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史后,列宁指出:“落后国家要有几亿美元或金卢布的长期借款,才有可能发展重工业。我们过去没有这样的借款,我们直到现在也没有得到什么借款。”《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85-286页。由此,列宁指明只要不损害国家独立主权、不干涉内政自主,社会主义国家从资本主义国家借债、贷款都是可行的。他多次讲到要利用借贷外资等筹措“全俄电气化”的资金(大约占总投资额的五分之一)和进口活跃一些市场的商品。1921年5月,列宁在指示外事工作负责人时明确表示:“我们十分需要各种贷款,因为现在主要的是要弄到,而且要立刻弄到同农民交换粮食的商品。”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编:《列宁论苏维埃国家对外政策》,世界知识出版社1960年版,第516页。同年10月,列宁在评价意大利提供的贷款时指出,应“全力促进推动这个事情”,以加快利用外资推进工业建设,尤其是电气化项目。1921-1924年间的俄共(布)十一大、十二大、十三大也都提出过从国外争取借款的建议,要求极力扩大以出口物相抵的外国贷款。在筹集借款和贷款的来源上,列宁主张多渠道、多方面开拓资金来源,“设法把一个戈比变成两个戈比”《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5页。,具体来说,当时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在外国设立银行机构,吸引外币存款。苏俄政府在西欧国家设立了以商业银行为名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1919年在英国伦敦注册的“莫斯科人民银行”、1921年在法国巴黎设立的“北欧商业银行”,以及1923年在德国柏林注册成立的“东方担保信贷银行”。这些机构名义上以当地法律形式注册成立,但实际控股权和经营决策权全由苏俄掌控。它们面向当地市场开展日常银行业务,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法人实体。这些以商业银行为名的机构通过与各地金融机构的紧密联系,为苏俄贸易企业提供票据贴现、短期贷款等金融服务,有时还作为苏俄政府同西方主要银行就长期贷款项目进行洽谈的中间机构。

二是发展国际信贷和商业贷款,扩大融资渠道。国际信贷和商业贷款属于外部融资的范畴,可以快速弥补国内资本存量不足的缺口,满足迫切的经济重建需求。“1920年3月,苏俄与瑞典达成了一个临时信贷协议,瑞典工商业联合会在苏俄用价值2500万瑞典克朗的黄金作抵押的前提下,同意苏俄合作总社通过该会购买总值为1亿克朗的设备和机械。”黄宗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制关系史论》,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第80页。同时从瑞典获得4100万卢布的商业贷款杨家荣等:《苏联怎样利用西方经济危机》,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64页。。但是总体而言,“直到1925年前,苏维埃俄国只能从很少几家外国公司获得过极少量的商业贷款,它们不仅数量少,而且时间短,一般为3-6个月,利率都在10%以上。1925年10月,苏维埃政府才从德国获得了第一笔贷款为7500万马克的数量较大的短期贷款,1926年从德国获得第一笔中期国际信贷,其数额为3亿马克,是苏维埃国家获得的一笔最大的贷款”黄宗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制关系史论》,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第81页。。

三是采用多种灵活渠道,争取较好的信贷条件。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国家经济陷入停滞。为应对当时严峻的国际经济环境,苏俄采取了多种灵活的信贷吸纳方式,包括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来引导国外银行开展部分信贷项目,与境外商业中介公司合作协调外资信贷安排,以及利用出口贸易收入作为抵押与外国银行进行外贸信贷融资项目谈判。这些灵活多样的措施帮助苏俄获取了更多融资渠道,有力地应对了当时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四)允许经济“特区”自主经营:吸收和利用外资的特殊形式

苏俄的高加索地区、中亚地区、黑海滨地区以及远东地区存在一些早在沙皇时期就已经设立的外资公司。其中,又以远东地区尤为典型。这些公司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后继续经营,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外资利用形式,成为了事实上的“经济特区”。新经济政策实行后允许私人资本在一定范围内发展,这不仅为原本就在远东设立的外资企业提供了重新经营的契机,也吸引了一些日资和英资进入伯力、海参崴设立新的公司或分支机构(详见表2)。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外资公司在苏维埃政权成立后未能及时按照新政策进行登记和注册,从法律角度被视为“非法经营”。但考虑到它们对当地经济生活的贡献,以及利用外资对苏俄重建经济尤其是工业化很有助益,列宁和俄共(布)中央对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在决议中通常将其“作为例外”,允许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参见[俄]И·Д·萨纳切夫:《新经济政策时期远东的外国资本》,沈莉华译,《西伯利亚研究》1996年第3期。。他们允许这些外资公司在特定条件下、特定区域内继续经营,并逐步完成登记手续,以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苏俄法律。这些企业的存在,为苏俄利用外资发展实业和促进区域经济起到了补充作用,成为苏俄当时引进与利用外资的一种特殊形式。总体来说,这与列宁倡导的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相一致的。

这些外资公司在苏俄远东地区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合资形式的贸易公司,如俄瑞合资贸易公司(Русско-Шведская торговая компания);二是以股份制企业法人形式经营的纯外资企业,如德意志昆斯特-布里涅尔联合商行(Торговый дом Кунст и Альберс)、丹麦赫氏特许公司(Христиан-Данишевский)、瑞典制造贸易公司(Шведская фабрично-складская компания)等;三是在远东境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属外国公民所有的小型私人家庭作坊,如被称为“黄色资本企业”的中国人和朝鲜人开设的各种小型缝纫作坊、餐饮店、五金店及印刷店。考虑到经营地区的特定性和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较为分散,不同民族地区的政策也增加了复杂性,苏俄政府难以对这些外资公司进行全面和细致的监管,它们在远东以各种法律和组织形式存在着(直至20世纪30年代初,这类外资公司才相继被收归国有或被迫离开)。

三、规定社会主义国家引进与利用外资的限度

引进和利用外资建设本国经济有得亦有失。列宁认为,吸收外资可以引进西方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一经学会了怎样根据国家资本主义原则来整顿好全国性的大生产组织,那时就会掌握全副王牌(恕我如此来形容),社会主义的巩固就有了保证”《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78页。。不过要达到这样的预期目的,就应当对外资“加以控制,规定这样做的限度”《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51页。。

(一)租让要限制在无产阶级政权控制范围内

列宁高度重视规范企业租让活动,把握租让的限度。为确保租让政策能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列宁强调应根据实际租让合同情况,明确租让对国家的影响范围和条件。为此,他亲自主导研究并制定了租让范围、标准和义务等具体规定,旨在通过规范租让,让其在不损害国计民生的情况下为国家经济服务。

一是确定租让企业的范围。列宁指出:“如果我们只把少数工厂租给承租人,而把大部分工厂保留在自己手中,那租让并不可怕;这是没有什么可怕的。当然,如果苏维埃政权把自己的大部分工厂拿去租让,那是十分荒唐的;那就不是租让,而是复辟资本主义。只要我们掌握着所有国营企业,只要我们精确而严格地权衡轻重,我们能把什么租出去,在什么条件下、在什么限度内可以出租,那么租让是没有什么可怕的。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是在监督之下和计算之中的,而国家政权则仍然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工人国家的手中。”《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51页。从统计数据来看,1924-1925年、1925-1926年租让企业产量只占苏俄工业全部产量的0.2%到0.4%,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牢牢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参见Шишкин Валерий Александрович, Власть. Политика. Экономика Послереволюционная Россия (1917-1928 гг.), Дмитрий Буланин,1997, p.299。。

二是规定承租的外商必须遵守的法律。在经营租让企业时,承租的外商必须遵守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有关劳动条件、工时制度、最低工资标准、职业健康以及安全条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必须同工会达成协议,如有必要则在协议中制定出一个双方都认可并遵守的相当于美国或西欧普通工人的劳动标准;同时,这些外国企业还需要遵守苏俄和自己国家的科学技术规范,以确保生产质量和安全性。

三是明确承租的外商必须承担的义务。承租的外商有责任改善租让企业中工人的生活状况,使其达到外国的中等标准;鉴于苏俄工人劳动生产率不高,可以依据他们生活条件改善的程度来调整劳动生产率定额;承租的外商应当从国外为租让企业的工人运来生活必需品,其出售价格不得高于成本,可加一定比例的杂费;如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要求,承租的外商除运给租让企业工人产品以外,还应当按这个数量再增加50%至100%,以同样价格卖给苏俄政府参见\[苏\]伊·伊·明茨主编:《苏维埃俄国与资本主义世界1917—1923年》,张光璐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60年版,第527-543页。。

(二)举借国外信贷资本的规模须与本国需求相匹配

为了筹措“电气化”的资金,列宁主张举借外债,但与此同时也要把握其规模同本国的偿还能力大体平衡。他深谙过度借贷会给国家主权和经济独立带来隐患,对此采取了审慎的态度。一方面,他指明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资金,应该主要靠自己一点一滴地积累,不能过度依赖于借外债。列宁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通常都靠借款来恢复这种固定资本。我们不恢复资本家和地主所有制,别人是不愿借款给我们的,可是我们不能这样做,也决不这样做。于是就剩下一条异常困难而漫长的道路,这就是一点一滴地积累资金,增加税收,以便逐渐恢复被破坏的铁路、机器、厂房等等。”《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15页。也就是说,列宁认为要立足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国民经济自主发展能力,把借贷作为国内资金积累的补充。

另一方面,列宁强调举借国外信贷资本的多少取决于清偿能力。列·波·克拉辛曾向列宁提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借助从国外贷款和进口设备等条件来制定恢复国民经济的计划。在审阅报告时,列宁批示道:“我的意见:成立一个工作小组以研究计划的各项细节。总的说来应予赞同。更准确地确定贷款的数目、期限和用原料、木材进行偿付的条件(第一年用我们的黄金:3000万金卢布;也可连续两年,每年付3000万金卢布)。每年偿付10%?是否多了?”《列宁全集》第51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31页。显然,列宁认为举借外债必须考虑具体实际,如果贷款过多或偿还期限过长,一旦无法按期偿还,不仅会损害国家信誉,也会给未来的再融资带来阻碍。此外,列宁还强调要精准评估自身的偿还能力,避免因新债偿还旧债而造成政府债务危机和经济秩序紊乱。

(三)合资经营的持股比例须维护国家制度安全

为了防止外国资本家掌控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非法转移利润,列宁强调在投资入股方面坚持国有制为主体、国外私有制参与,“在俄国股份占主导地位(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吸收外国的股份”杨承训:《二十年代初列宁制定的对外经济政策》,《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2期。(详见表3)。这样的安排,一方面保障了苏俄政府在合资经营公司的各项重大经济决策中都能发挥主导作用,列宁深谙外资如果持有过半或更高的股份,很可能会导致国家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失去发言权,进而被外资操控,这显然也不符合苏俄引进与利用外资支持国内经济复苏的初衷。

另一方面,限制外资持股比例也反映了苏俄对私有化生产方式可能招致的资本主义复辟的高度警惕。允许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外资参与设立经营合资公司,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私有化生产。然而,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政权的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支配。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私有化生产是不相容的。并且,考虑到资本主义势力的影响,如果不对外资的股权占比设置限制,可能会招致资本主义制度在国内复辟的恶果。由此,通过限制外资持股比例,有限度地允许私有化元素出现,在特定历史时期既能吸引和利用外资活跃经济,又保障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原则,促进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进一步来说,这一持股要求也深刻考虑到了经济利益的分配、对外资的有效监管以及对国家战略行业的保护。苏俄不仅能优先获取合资企业的利润和技术特许使用费,用来支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为对外资进入的一道“防火墙”,还能有效预防外资控制苏俄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可能的违规操作,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此外,列宁还考虑到随着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新经济政策作为“暂时退却”的性质也将逐步转变,未来可能通过收购等方式扩大国家资本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使新经济政策真正恢复到社会主义原则轨道上来,这种长远眼光和战略思维彰显了列宁的政治智慧。

(四)银行金融业对外资开放程度须保障国家的经济主权

在列宁引资政策的推动下,苏俄逐步建立了包括国家银行、专业银行(如农业银行)、合作银行、私营银行以及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信用机构在内的新的银行体系,对于发展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开创了金融开放的先例。列宁在亲自起草和修改的《关于信贷问题的提案》中提出“为了发展、整顿信贷业务,必须开设合作银行和私营银行”《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02页。,不久又在《关于合作银行的提纲》中强调了鼓励、支持发展合作银行的建议参见《列宁文稿》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400页。。苏俄在1922年颁布了《合作银行法》,允许成立新的合作银行;1924年颁布了《私人商业银行法》,允许成立新的私人银行。这两种类型的银行都允许外国投资,但仅限于总资本的一定百分比Paul R. Gregory, “The Origins and Evolution of the Soviet Banking System,”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76, No.3, 1986, pp.594-608.。新法律的实施使得合作银行可以由农民、手工业者等群众自发组建,而外资则可以通过购买合作银行的股票或债券的方式参与到合作银行中。同时,私营银行也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如这一时期在远东地区从事信贷业务的“横滨银行”(滨海分行)、“朝鲜银行”(海参崴支行)就是由日本投资设立的。

引进外资参与重建苏俄银行体系是一个值得借鉴、改造与利用的机会,“资本主义建立了银行、辛迪加、邮局、消费合作社和职员联合会等这样一些计算机构。没有大银行,社会主义是不能实现的。大银行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所必需的‘国家机构’,我们可以把它当作现成的机构从资本主义那里拿过来,而我们在这方面的任务只是砍掉使这个极好机构资本主义畸形化的东西”《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00页。。资本主义银行在资本营运管理、融资和调节经济生活各方面具有成熟经验,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吸引苏俄国民的外币储蓄进入合法的流通渠道,从而扩大银行对实体经济部门的直接投资。但是,外资进入银行业也有其不能回避的问题,为了确保其不会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主权,列宁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慎重地实行限制:

一是要求外资进入银行金融业必须接受股权结构的限制。外资只能在限定比例内投资参股合作银行和私营银行,最高为占银行资本总额的30%Paul R. Gregory, “The Bolsheviks and the Nationalization of Banks,”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91, No.2,1986, pp.484-508. 。这一措施旨在防止外资控股,确保银行的决策权仍然掌握在苏俄手中,从而避免外资过度介入国家金融体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主权。

二是利润汇出限制,减少资金外流。列宁通过税收等手段规范外商的利润汇出,他设定了利润汇出上限,超过一定数额的利润不得汇出;收取高额的汇款税,降低实际汇出额;利润汇出必须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等Tsokhas K,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oviet Relations with Latin America,1918-1989,” Cambridg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3, No.2, 1990, pp.26-43.。这些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外资银行资金外流,保证资金更多投入到苏俄的社会主义建设中。

三是制定特殊监管措施。列宁非常重视对有外资参与持股的合作银行和私营银行的监管,并制定了一整套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设立专门机构加大检查监督力度,频繁开展现场和文档检查;严格规定有外资参与持股的合作银行和私营银行的管理团队必须使用苏俄公民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其政治背景进行审查,避免被来自资本主义国家的人员控制;要求有外资参与持股的合作银行和私营银行定期上报各类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高管名单等,并抽查核实;禁止有外资参与持股的合作银行和私营银行与国内其他银行机构或企业建立不正当联系等Gerald D.Feldman, “The Meaning and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the New Economic Policy (NEP),1921-1928,” Soviet Studies, Vol.36, No.4, 1984, pp.539-557.。这些严密的监管措施,切实有效地防止了外资利用银行渗透苏俄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总的来说,这些限制条件与措施体现了列宁推动金融开放的谨慎态度,旨在通过有序、渐进的方式引进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业发展,同时确保国家经济的安全和稳定。这种在开放与控制之间寻求平衡的策略,对于当前社会主义国家在面临全球化挑战、推进金融开放和改革时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余 论

综上,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领导苏俄积极发展同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贸易联系,引进与利用外资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继承发展,更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道路的创新探索。从受困于“经济封锁”到积极外交斡旋扩大对外贸易,从被动受控于外资到主动改革创新机制引进与利用外资,从缺乏对外资的有效监管到划定资本的作用范围刘明明:《列宁对资本特性的认识及其当代价值》,《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23年第4期。,加强对外资的有效约束来消解负面效应,列宁开启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国际资本交往与斗争的初步实践,深刻影响了后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策略。

与列宁时代相比,当今世界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资本流动更为频繁,我国的外贸外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下正在经历“量”与“质”的系统转换,在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的新发展阶段,列宁改革外贸和外资政策的思想精髓仍具有深刻启发意义,值得我们有选择、创造性地加以借鉴。首先,建议在对外贸易领域继续深化对内体制改革,形成重点领域垄断与一般领域竞争相结合的双轨机制。其次,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尝试进一步拓展中国企业海外合资经营模式,支持引导重点领域企业在海外建立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借助中资企业“出海”新机遇提升间接吸引外资的能力。再次,在稳外资基础上引导外资高质量发展,实施动态准入机制,统筹对等高效开放与国家经济安全之间的关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最后,还要在全球经济动荡、地缘政治风险上升的复杂形势下,高度重视和审慎防范外债风险,进一步加强外债监测预警,引导外债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重点领域从而优化资金流向。

如何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占据主导地位的形势下,既坚定不移地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利用资本主义的国际市场及其金融资本解放发展生产力,又要高度警惕西方敌对势力借金融手段实施意识形态渗透,这的确是苏俄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共同面对的一个复杂历史课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深化外贸外资体制改革,并对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作出战略部署。鉴往知来,列宁的相关思想,无疑可以为我们提供重要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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