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下加强企业财会监督策略研究

2024-09-02 00:00:00刘悦
会计之友 2024年18期

【摘 要】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保持基本制度的前提下,重点解决会计实务中的突出问题,加大了财会监督力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文章围绕加强财会监督这一主题,在充分研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践提出以下策略:践行“三坚三守”,切实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分级监督体系;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完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即政府部门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一体形成企业内外财会监督合力,提高财会监督成效,进而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 新会计法; 财会监督; 内部控制; 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 F231.6;F27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4)18-0128-04

一、引言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将原会计法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内容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由此可见,新会计法强调了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加强财会监督,以提升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

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旨在通过加大惩防财务造假力度,维护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这与新会计法要求加强财会监督的精神一脉相承。

近年来,在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既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又需要良好的社会伦理规范[ 1 ]。从商业角度而言,社会伦理主要体现为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作为商业通用语言,其诚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具现实意义。新会计法的修改不仅回应了新时代的要求,而且与此前国家发布的相关规范和文件相呼应。

如2023年1月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为“坚持诚信,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责敬业;坚持学习,守正创新”。可以将其简称为“三坚三守”。“三坚三守”有助于奠定会计行业健康发展的职业道德基石。

再如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财会监督的含义,即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该意见明显拓展了财会监督的高度、宽度和深度,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财会监督的提法与新会计法所说的“会计监督”既有重叠,又在会计监督的基础上有所拓展。

作为一名会计实务工作者,笔者一直在思考:新会计法修改后如何更有效地加强财会监督,以不断提升财会工作者的良好职业形象,促进所在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本文基于业务实践,在深入理解国家相关政策和规范的基础上,围绕加强企业财会监督的策略及具体方式进行探讨,以期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

二、践行“三坚三守”,切实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财政部发布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发挥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一》(以下简称“解读之一”)明确指出“本次会计法修改,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律条文中,为推进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会计诚信首先来自财会人员,有效的财会监督受到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财会工作人员的重大影响。“三坚三守”围绕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能力框架设计,体现了新时代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综合素养。一个胜任的会计人员需具备以下专业能力:专业技能、商业技能、领导力、影响力、数字技能和优秀的职业道德。会计领域的专业知识是立身之本;商业技能要求会计人员熟悉所在单位的业务特点,这也是实现“业财融合”的基础;领导力和影响力既需要专业知识支撑,又需要领导艺术和人格魅力;数字技能反映了数字化时代的新要求,会计人员应该具备数字思维;职业道德则是会计人员实现职业发展的基础,也是所在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障。

“三坚三守”的要求恰好与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框架相吻合,也与国家倡导的伦理相一致[ 3 ]。“坚持诚信,守法奉公”强调会计人员在遵纪守法的同时,还要遵循诚信这一社会伦理的核心要求,通过严格要求自身工作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坚持准则,守责敬业”体现了对现行会计准则制度的掌握及运用,通过坚守会计工作底线,抵制各种财务造假行为,维护财经纪律和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学习,守正创新”体现了新时代的要求,在新业务、新模式和新经济层出不穷的背景下,会计人员要与时俱进,及时学习新的准则制度,持续推动会计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坚三守”是会计人员的立身之本,努力践行“三坚三守”有助于自身的职业发展,客观上也有助于个人塑造优秀的品质,培育良好的综合素养。通过会计人员的言传身教,可以向社会传递积极的道德规范,这对个人、家庭和社会无疑都是积极的、有益的。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会监督体系

提升财会成效,需要建立多维度的财会监督体系,既包括企业内部的监督体系,又包括来自企业外部的其他监督体系[ 4 ]。企业设计有效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相融合的管理体系是加强财会监督的基础。

(一)加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一体化建设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及践行“三坚三守”都需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的大力支持,主要体现在所在单位的会计工作环境方面。以企业为例,“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是近年企业加强风险管理的主要理念,通过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内部控制为抓手、合规管理为目标”的整合式管理体系,可以形成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和良好的会计工作氛围[ 5 ]。

当前,企业面临内外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既要实现合规,又要实现适度发展。很明显,只有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既定公司战略,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是实现风险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内部控制体系无论是设计还是运行,只有同时有效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这是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一体化建设成功的重要保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在实务中相辅相成、互为补充,需要建设一体化的管理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实务中,通过梳理公司风险清单以及设定治理层和管理层的风险容忍度,并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来应对企业的主要风险。合规管理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的基础目标,最终形成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为载体的一体化管控体系。

需要说明的是,会计人员作为专业人士,在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监督及服务的双重职能,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一体化体系建设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既需要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又要结合执行情况不断提出优化建议。

(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分级监督

虽然内部控制体系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和运行主要依赖于人这一相对灵活的主体,故需要加强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和监督。以集团公司为例,通常包括企业内部控制自评、集团公司监督评价和出资人监督评价在内的多层次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

1.企业内部控制自评

主要围绕企业内部控制五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的设计及运行进行,通过复核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测试内部控制体系执行的有效性,准确揭示企业经营中暴露的内控缺陷、风险和合规问题,通过提交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持续改进,实现“以评促建”。

2.集团公司监督评价

在集团所属公司全面自评的基础上,围绕集团公司重点业务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同时进行绩效考核并给予相应的奖惩,达到“以评促改”。

3.出资人监督评价

集团公司尤其是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根据其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对出资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抽查,主要是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通过发现漏洞和不足进而完善后期管理。同时,加强对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监管和干部管理方面。

总之,通过分级评价和监督,可以促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持续完善,同时通过绩效管理引导各级管理者明确管理的重点内容,以实现公司战略。

四、加强外部监督

“解读之一”强调:“我国会计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构建了单位、社会、政府等共同参与的会计监督机制,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 2 ]企业规范运营,除了依赖企业内部有效的管理外,还离不开外部各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一)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专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后可要求整改,以促进被检查单位合法合规开展经济活动。各部门监督的重点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开展会计监督检查,重点是相关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收支情况。对企业而言,检查的重点包括:(1)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的执行情况;(2)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3)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4)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收入、成本以及虚增资产等手段实施财务舞弊;(5)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及改革等。

审计部门重点围绕企业制度建设以及“三重一大”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通常关注被检查单位的以下方面:(1)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善;(2)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企业内部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4)是否存在挪用公款、贪污腐败现象;(5)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合规性及成效。

税务部门无论是常规的抽查还是根据相关线索的检查,往往围绕企业税务的合规性展开,重点关注:(1)企业收入及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合同签署的合规性及发票领用、开具情况;(3)是否存在骗取留抵退税情况;(4)是否存在社保缴纳异常现象;(5)税务申报是否存在税负率异常;(6)是否利用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转移税负。

金融管理部门则对监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常规检查重点在于:(1)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执行;(2)股东是否存在侵占金融资产现象;(3)金融机构高管履职是否尽职尽责;(4)关联交易是否合规、价格是否公允;(5)大额和异地业务开展是否规范;(6)资产管理等表外业务管理情况。

实际上,上述相关部门既可以专项检查,共享检查成果,也可以联合检查,在提高检查效率的同时减少被检查单位的工作量。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协同检查规范企业管理,达到“以评促改”。

(二)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督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离不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券商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这些专业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通常会发现企业管理不规范的地方,进而提出改善建议和整改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年报审计以及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发现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内控缺陷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企业以下方面:(1)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组织架构是否科学;(2)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情况,并以此作为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3)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4)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是否合理;(5)企业关键事项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遵循内控体系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或者专项评估时,可以发现企业资产管理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提升资产管理效率的建议。关注点通常在于:(1)企业资产权属是否清晰并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存在重要资产的权属纠纷;(2)企业资产评估范围是否恰当,是否存在相关资产隐匿或遗漏情况;(3)企业资产是否存在担保、租赁以及其他法律纠纷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情况;(4)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的选择需要充分的依据;(5)关注资产评估期后事项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企业经营和管理是否合规,对企业经营可能带来不利的事项提出风险管理方案。通常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公司历史沿革是否规范、出资有无瑕疵;(2)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及执行;(3)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代持、质押、冻结等现象;(4)公司主要资产负债情况,公司资产权属是否清晰、资产价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或有负债;(5)公司重大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以及重大合同对企业的潜在影响;(6)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专业中介机构监督的方式和要点虽然不同,但作用却是相同的,既可以增强企业的规范性、促进企业管理效率的提升,又可以降低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风险。

(三)社会公众的监督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社会公众对获知的相关单位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会从自身角度进行评价,虽然评价结论可能参差不齐,但通过甄别可以将社会公众的监督作为企业(集团)内部监督和主管部门外部监督的有效补充,进而形成合力,促使被监督对象在各种外在压力下自觉改善。在自媒体发达的时代,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不仅可以提升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办事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其他监督方强劲的“再监督”力量。这种“再监督”的成本相对较低,但成效非常显著。

五、结语

总之,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企业所处内外环境变化的频率越来越快,幅度也越来越大,会计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了财会监督,以有效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实务中,除了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外,更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尤其是内部控制体系)的优化,以便为财会监督提供良好的制度体系依据。同时,可充分借助各种外部财会监督的成效,以作为企业内部财会监督的有效补充。在企业向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发展的趋势下,未来的财会监督将有赖于大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并渗透到企业的全域业务流程和全员管理,在有效发挥财会监督职能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从而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团结.关于伦理学与内部控制的研究[J].财务与会计,2019(6):48-52.

[2] 财政部会计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发挥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一[EB/OL].(2024-7-19)[2024-7-30].http://kjs.mof.gov.cn.

[3] 马永义.纵论财会监督中财务人员的使命及践行路径[J].会计之友,2024(14):2-7.

[4] 张汉云.新时代背景下财会监督体系优化研究[J].会计之友,2024(11):155-161.

[5] 罗伯特·穆勒.新版COSO内部控制实施指南[M].秦荣生,张庆龙,韩菲,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