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逻辑与实践

2024-09-02 00:00:00孟金卓
会计之友 2024年18期

【摘 要】 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贯穿于党领导下的百年审计工作历史,是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独特作用的重要实践方式,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既是提高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效能的要求,也是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要将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成果有效转化为腐败治理成效,必须健全协同反腐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破解工作短板,提高协同效能。未来的协同反腐应当聚焦查办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等重点领域,审计机关要提升协同反腐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提高腐败相关问题线索的精准性,持续推进反腐工作的系统集成。

【关键词】 审计监督; 党内监督; 反腐败; 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 F239;D6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4)18-0112-07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揭示了反腐败与自我革命的辩证关系,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中强调,要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决定了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审计机关专司经济监督职责,具有突出的专业优势与独立特性,在制约和监督经济权力运行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 ]。更好发挥审计监督的反腐功能,必须加强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的贯通协同,共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文献综述

(一)新时代协同监督理论与实践相关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权力监督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提供了行动指南,也为世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中国智慧[ 2 ]。从协同视角来看,主要是在强化党内监督的过程中注重人民立场的坚守与外部监督的融合、推进管党治党与国家治理的协同、实现党纪党规与国法的有效衔接、织密“监督之网”形成监督合力[ 3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角度破解权力制约与监督中的体制机制问题,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制度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体现出党对执政规律和监督规律的认识深化[ 4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需要在监督体系建设中发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性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推进反腐败斗争[ 5 ]。目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内部层次失序及发展失衡[ 6 ]、内部监督贯通不畅及内外部监督协调不足[ 7 ]等困境仍然存在。对此,需要以党内监督的示范引领作用、纠偏作用及统领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注重改革的集成创新与协同高效[ 8 ],重点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以保障和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的基础性作用[ 9 ]。

(二)审计监督反腐功能相关研究

现有研究从不同视角对审计监督的反腐功能进行讨论,总体上高度肯定了审计监督在腐败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从理论层面论证审计监督的腐败治理功能,运用“免疫系统论”对审计监督在预防、揭示、抵御腐败现象方面的作用机理进行阐释[ 10 ]。二是运用实证方法检验审计监督的反腐效果,结果表明国家审计投入越大、问责力度越大,则腐败治理效果越明显[ 11 ],且审计整改与结果公开有利于抑制腐败[ 12 ]。三是从协同反腐视角分析审计监督发挥作用的路径与实效。相关理论研究认为要发挥国家审计在搜集和归类腐败证据中的专业优势,优化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与协同治理模式[ 13 ],加强与审计客体自我监督的协同水平[ 14 ]。四是针对审计反腐工作中存在的合作机制不完善[ 15 ]、问责不到位[ 16 ]等现实问题,提出促进信息共享、实现共同执法、推进政府问责、健全法律制度等建议[ 17 ]。

(三)研究评述

既有研究较为全面地阐释了新时代协同监督思想的理论内涵、实践价值与主要创新,客观分析研究了协同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破解途径,为正确认识和把握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引领、理论指导及实践启示。审计监督的反腐功能已经在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方面得到了一致认可,加强协同监督被认为是提升审计监督反腐功能的重要方式。总体而言,协同反腐的实践意义与应用价值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论证,从提升监督合力的角度破解监督难题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共识。但是,现有研究也存在缺憾之处:一是总结的现实问题与提出的改革路径较为笼统,难以契合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实际情况。二是审计协同相关研究并未将协同对象重点聚焦到党内监督上,未能充分反映党内监督的主导地位与重要作用,研究结论与建议的实践价值难以有效提升。

二、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多重逻辑

(一)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历史逻辑

中国共产党创立伊始就重视党的自身建设,设立纪律检查机构和经济财务审查机构,通过制度建设加强纪律检查和经济财务审查。在党领导开展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省港罢工等工人运动过程中,不仅形成了党直接领导的监督机构,而且开展了一系列监督尝试,发现并查处了私自挪用公款等违规行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审计委员会并出台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审计监督与检查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经济监督、司法监督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18 ]。从抗日战争开始,审计监督机构设置趋向灵活,审计监督制度设计更为务实,高度集中的党内监督体制逐渐恢复,形成了由多种监督构成的民主政权监督机制[ 19 ]。总体而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审计监督以强化党内财务纪律为起点逐步拓展范围和完善制度,与党内监督贯通协同的主要目标始终是反对损失浪费与贪污腐败[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取消了独立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审计机关,党内监督与审计监督都经历了曲折发展,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党的十二大通过新的党章,全面恢复党内监督机构,重构党内监督体制。同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在各自发展的同时,开始逐步探索两者的贯通协同,比如1988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中就强调要充分发挥国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的作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党中央强调要严密监督体制,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在干部监督和权力制约方面初步形成了日常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加强了反腐败领域的工作联系。200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与审计署联合下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深化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这一阶段,以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为代表的协同反腐路径得到确立,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为代表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基本建立,协同反腐的工作方式及业务流程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理论逻辑

整体来看,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定位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明确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各类监督工作都要自觉参与、主动服务并积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结构功能理论来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运用系统思维与科学方法构建的权力监督系统,各类监督在对象与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在功能定位、权责界限及运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部分化一方面有助于灵活实现各类具体的监督目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典型的内部整合问题。若监督主体的行动方向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预设目标相脱节,或监督主体实现预设目标的方式方法与制度规定的结构途径相悖离,就会导致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内部出现普遍的非合意行为,从而对系统性的监督力量整合形成潜在威胁。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要求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体现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性要求,只有发挥好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才能更好地贯通各类监督,也只有贯通各类监督,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为此,必须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党对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保障党内监督的主导地位,以贯通各类监督提升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面加强与党内监督的贯通协同,审计反腐工作也是如此。

具体来看,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各有侧重、各具优势,通过互相“借势借力”能够有效增强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协同性与有效性,有助于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先,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目标一致、内容相关、对象交融,是双方协同反腐的基本前提。审计机关通过对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党内监督始终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廉洁自律与秉公用权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内容,坚决清除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消极因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都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其次,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在功能定位上的差异是双方协同反腐的重要原因。审计监督主要是经济监督,其重点是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因而在反腐工作中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优势与重要作用。同时,审计监督也具有政治监督功能,服务于党的政治监督需要,是监督“关键少数”的重要制度安排。党内监督主要是政治监督,其重点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及其权力行使过程的控制和约束。反腐倡廉是党内监督的应有之义,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必然需要开展经济监督活动。

最后,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在权责配置方面的差异为双方协同反腐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审计监督的职责与权限主要由宪法与审计法确定,党内监督的职责与权限主要由党章及党内法规确定,不同的权力来源与范围进一步决定了双方在工作流程、方法手段、定性标准、处置手段等方面的差异。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必然要求双方在反腐工作中恪守权力边界,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监督实践中的关系,完善统筹协调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在问题整改、线索移送、案件查办等方面加强配合,综合运用国法与党规惩治腐败现象。

(三)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实践逻辑

首先,坚持以顶层设计与制度建设推动加强反腐合力。一是从管党治党的政治高度和国家治理的全局高度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纪检监察体制及审计管理体制等改革举措,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整合各部门与反腐败相关的工作职责,优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部结构,有利于更好地形成反腐合力,提升反腐工作的系统性与协同性。二是以党内法规与工作制度建设为抓手提升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规范化与法制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众多党内监督制度明确提出了加强党内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要求,为协同反腐实践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依据。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并对移送处理作出明确要求。此外,由纪委书记担任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举措,也同样加强了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在协同反腐领域的制度机制。

其次,持续推进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实践探索并总结形成典型经验与有效模式。党中央在推进监督领域各项改革中始终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把鼓励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作为促进改革落地的重要方法,在探索中形成了一系列典型经验与做法,为深化协同反腐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与有效的工作模式。一是深化“巡审联动”,充分发挥审计与巡视各自的优势,将经济监督与政治监督相结合,有效提升发现腐败问题能力,做实问题整改与问责处理的“后半篇文章”,监督质效显著提高。二是加强“纪监审协同”,全方位贯通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领域的职责,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全方位协作,严肃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三是加强审计机关与党的工作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审计与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信访等职能部门监督同向发力、同题共答、联动整治,共同履行反腐职责。

最后,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展现出显著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成效。一是党的领导贯穿了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工作推进与实施协同反腐的具体工作安排。2018年的机构改革加强和优化了党中央对反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力有效确保了党中央令行禁止和工作高效。正是有了党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才能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等各个关键工作环节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科学的运行方向,才能在审查调查、整改落实、治病救人等方面做深做实。二是通过推进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有效加强了权力监督与约束。建立健全协同反腐机制与工作模式,促进了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更好地履行反腐职责,全面消除了监督盲区,有效避免了重复监督,从而提升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运行效能。审计机关不断加强与纪律检查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与工作联动,重视运用多种方式做好“人”的工作,在监督执纪执法中体现教育、挽救、激励功效。

三、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实践指向

(一)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发展要求

在宏观层面,随着纪检监察体制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党内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腐败治理体系得到进一步优化,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要坚持将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成果有效转化为腐败治理成效。一是彻底查清涉案资金,全力追赃挽损,降低腐败行为对国家、集体与群众利益的侵害。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经济监督专长,彻查贪污侵占资金等腐败问题,追踪问题资金流向;纪检监察机关要负责追回违纪违规相关问题资金,必要时还应当与公安、司法、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协作共同追回涉案资金。二是严肃处理涉案人员,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审计机关要努力提升移送质量,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准确界定涉案人员,综合考量腐败金额大小、腐败行为危害性、涉案人员认错悔过态度等因素,正确选用处理方式,涉及违法问题的还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要深入查找腐败问题背后的监管盲区与制度漏洞,坚决落实腐败问题整改,做实以案促改工作。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要共同致力于发掘腐败现象背后的隐性、共性、深层次问题,用好审计建议、纪检监察建议等手段促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开展专项审计、巡视巡察等方式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四是注重腐败治理的系统集成,实现腐败案件查处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审计机关要一体推进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积极发挥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体推进“三不腐”方针。

在微观层面,必须认识到组织架构重建与机构职能调整只是解决了“面”上的问题,真正要发生“化学反应”还有大量工作要做①,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要努力健全协同反腐机制,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升监督合力。一是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加大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力度。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就审计移送作出明确规范,对移送范围、程序、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在查处案件及开展审计监督的过程中要加强互相协助配合;根据监督结果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审计处理处罚的,应当向对方提出必要的建议。二是加强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手段贯通、监督成果共用,提升反腐工作效率效果。要积极打通监督信息数据,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优化情况通报流程;要在调阅资料、查询信息、询问知情人、政策咨询等方面加强互相配合;要在政治生态研判、问题整改情况检查等方面互相协助。三是深化反腐工作任务的协调配合。在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前,应当通过征求意见、调研座谈等方式互相沟通协调有关事项,统筹安排监督任务,提升监督效率。四是加强审计专业力量对党内监督反腐工作的支持。审计机关要积极抽调业务骨干参加案件审查、巡视巡察等工作,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就审计人员抽调建立会商机制,健全考核制度。

(二)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面临的现实压力

首先,与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及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相比,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在协同反腐领域还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一是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在一体推进“三不腐”方针上还需要加强配合,确保做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社会各界对“屡查屡犯”现象的批评部分反映出监督工作在深化标本兼治方面还存在问题。腐败治理要坚持系统观念,做到发现问题、研究问题与解决问题相联系,既要惩治腐败分子和威慑领导干部,又要促进扎牢制度“笼子”,还要重视发挥教育和引导的重要作用,确保“惩”“治”“防”的辩证统一。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的协同反腐在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方面还需要持续探索监督成果转化运用途径,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二是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在治理复杂问题、新型问题、隐性问题上面临重大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深刻指出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并用四个“任重道远”总结新的阶段性特征对反腐工作提出的挑战。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工作必须保持反腐败政治定力,不断提升反腐败斗争本领,通过协同提升发现问题能力。三是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力量还需要进一步下沉,要通过协同反腐持续推进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审计资源紧张的问题在区县一级尤其突出,审计机关主要通过“上审下”审计项目、民生审计业务及延伸审计方式揭示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但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还不明显。党内监督体系与监督机制虽然能够直达基层,但是基层党组织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活动、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21 ]。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的协同反腐不仅是惩治“蝇贪”的具体要求,而且是加强基层治理的内在要求。

其次,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初衷及监督制度优化的目标相比,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之间的协同程度和协同效能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一是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在沟通协调机制运行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应当实现双向互动互通,但现实中审计机关“一头热”的现象较为普遍,双方在情况通报、工作对接、日常协作、信息反馈等方面还未实现高效顺畅,审计机关配合纪检监察工作较多,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审计工作较少;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较多,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较少。监督计划间的衔接度与监督任务间的配合度有待提升,在揭示问题方面配合较多,在整体推进反腐工作、做好“后半篇文章”方面的配合相对较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与审计机关派出机构、驻在单位内部审计部门之间的协作还未得到充分重视。二是审计监督反腐功能的发挥还不充分。审计移送事项、人员与金额的年度波动较大(详见表1),说明外生因素对审计反腐成果的影响无法忽略。同时,审计揭示腐败能力的稳健度偏低,经济体检的穿透性有所欠缺,需要持续提升反腐技术能力。另外,审计移送落实比例总体偏低。移送处理事项落实比例平均为21%,移送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比例平均为30%,表明审计移送质量偏低,在查明事实、界定问题、确定责任主体、运用定性依据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审计移送处理人员中地厅级及以上人员占比不到1%,审计机关办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方面的质效还不显著。

四、推进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建议

(一)突出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重点领域

反腐败斗争形势决定反腐败重点任务,反腐败战略方针应适应形势并指导工作[ 22 ]。对比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与二十大报告可以发现,经过十八大以来开展的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反腐败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斗争形势已经显著好转。同时也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消极腐败危险将长期存在,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反腐败斗争还面临不少顽固性、多发性问题。因此,全面从严的主基调不会变也不能变,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方针方略必须坚决落实,反腐工作重点要根据新的阶段性特征进行合理调适。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及近年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公告,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必须聚焦以下重点领域:

一是坚持把查办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协同反腐的重点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五次全会的讲话及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都高度重视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问题。此类问题严重破坏党内政治生态,严重危害党的执政安全,严重影响改革与发展,必须坚决铲除其思想根源、政治根源和组织根源[ 23 ],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②。针对此类问题,既要在审查政治问题过程中查实经济问题,又要挖掘经济问题背后的腐败、作风、责任等政治问题,把经济问题上升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去分析。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通过一体开展政治体检与经济体检更好发挥防病治病功能,提升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在惩治和预防重大腐败问题方面的治理效能,促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坚持把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协同反腐的重点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作风问题的本质是党性问题,其核心是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必须加强党的作风建设,集中治理“四风”问题,防止腐败滋长。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通常表现为典型的“微腐败”,其行为主体一般是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的基层干部,具有易发多发、量大面广、数额较小、花样翻新等特点,具有侵害群众利益、剥夺群众获得感、影响群众对党的信任等严重危害[ 24-25 ]。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各项监督工作必须把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审计机关要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的贯通协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深化,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福利,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群众基础、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

三是坚持把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作为协同反腐的重点领域。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与六次全会上深刻指出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现象,就应对腐败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作出重要研判,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要求坚决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新型腐败的主体关联从传统的线性结构向网络结构嬗变,腐败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由显性向隐性嬗变,手段从攫取不合法利益向钻制度漏洞获取“合法”利益转变,工具从传统技术向智能化技术转变[ 26 ],查处难度大、惩处手段少,导致腐败存量难以有效清除,腐败增量仍有发生。反腐败斗争的深化使得腐败主体在演化博弈中构思新的腐败方式与手段,腐败现象隐藏时间长、积累问题多的特征愈发明显,必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予以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对反腐败工作提出挑战,监督主体必须精准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及时发现、分析、总结腐败问题的新特征新手段,严防腐败问题蔓延升级。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要通过深化协同实现扬长避短,通过专题研判、数据共享、手段配合等方式加强协作,有效融合信息技术赋能腐败治理。

(二)落实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有效举措

首先,始终坚持审计机关是政治机关的根本定位,持续提升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协同反腐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一是从政治上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深刻认识腐败问题的政治本质与政治危害,深刻领悟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与重点工作任务,坚持在党内监督为主导下积极发挥审计监督的反腐败功能。二是从规律上正确把握反腐败斗争态势与腐败治理经验,努力构建全面覆盖的反腐工作格局,创新发展协同反腐的工作平台与工作模式,推动形成权威高效的协同反腐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对腐败问题的系统治理与综合治理。三是从业务上正确认识审计工作肩负的反腐败职责与审计监督的反腐败功能,确保审计工作始终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积极推动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在反腐败斗争领域的贯通协同,坚持做到以高质量审计监督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其次,不断增强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与有效性,提高腐败相关问题线索的精准性。一是坚持依法审计原则,既要做到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权,确保审计行为规范、审计质量可靠,又要做到全面维护党纪国法,把严的基调、标准和措施贯穿审计工作全过程。二是凸显反腐工作的系统性,在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举措、监督制度等方面加强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的协调配合与工作对接,促进提升反腐合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揭示腐败问题方面的专业优势,强化审计监督的腐败治理效能。四是对照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加强移送质量控制,围绕贪腐、舞弊、造假等严重问题突出移送重点,对可能出现资金转移、人员出逃、证据销毁等问题的腐败线索做到第一时间移送。

最后,持续推进反腐工作的系统集成,全面提升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的反腐合力。一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围绕跨部门、跨领域的体制机制问题实施跨领域、跨部门的系统性、整体性、穿透性制度创新,提升审计监督制度与党内监督制度之间的关联性、联动性、集成性,并形成协同反腐制度体系,更好促进职能契合与资源整合。二是在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形态与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系统优化与调整,使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更好地协作配合,在发挥各自反腐功能的同时有力有效提升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治理成效。三是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形成监督对象全面覆盖、基础数据共享共用的反腐工作信息平台、数据管理系统及大数据对比分析系统,以信息技术赋能监督工作,促进监督模式、方法、手段的创新。

【参考文献】

[1] 侯凯.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J].求是,2023(2):29-34.

[2] 刘先江.习近平权力制约监督思想的核心要义探析[J].科学社会主义,2018(6):97-101.

[3] 龚志成.论习近平的权力监督观[J].理论探索,2021(5):49-57.

[4] 王希鹏.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基本经验与推进路径[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9(6):99-104.

[5] 江小燕,黄俭.新时代新征程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性作用的发挥[J].学习与实践,2022(11):13-21.

[6] 陈希,李靖.权力协同监督:理论内涵、现实梗阻与实现路径[J].行政论坛,2018,25(4):31-37.

[7] 赵园园,张明军.协同监督的现实困境及拓展路径[J].行政论坛,2020,27(4):13-18.

[8] 宋伟,过勇.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构逻辑、运行机理与创新进路[J].东南学术,2020(1):9-16.

[9] 任建明,王璞.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对象、目标及其实现路径[J].学术界,2021(7):61-71.

[10] 刘茜,许成安.国家审计推进腐败治理的机理与路径研究[J].东南学术,2018(1):122-128.

[11] 陈丽红,张龙平,朱海燕.国家审计能发挥反腐败作用吗?[J].审计研究,2016(3):48-55.

[12] 郑小荣,程子逸.政府审计结果公开与官员腐败:基于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8(11):121-126.

[13] 周泽将,修宗峰.国家审计与腐败治理体系协同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7(7):24-27.

[14] 王会金,马修林.政府审计与腐败治理:基于协同视角的理论分析与经验数据[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7,32(6):1-10.

[15] 彭华彰,刘晓靖,黄波.国家审计推进腐败治理的路径研究[J].审计研究,2013(4):63-68.

[16] 赵广礼.基于反腐败的政府审计制度变迁及其优化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8,33(6):1-9.

[17] 马志娟.腐败治理、政府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J].审计研究,2013(6):52-56.

[18] 审计署.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审计工作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21.

[19] 黄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史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20] 汪德华,侯思捷,张彬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审计:百年历程与发展启示[J].财贸经济,2021(7):15-31.

[21] 卜万红.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乡村“微腐败”的成因及其治理[J].学术研究,2021(3):68-71.

[22] 王冠,李雪勤.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斗争形势和方针任务的演进[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2(5):13-24.

[23] 田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政策和措施调整及动因[J].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6):44-54.

[24] 代娟.治理基层“微腐败”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6(28):48-49.

[25] 孔继海,刘学军.新时代乡村“微腐败”及其治理路径研究[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9,21(3):69-74.

[26] 毛昭晖,朱星宇.新型腐败的特征与类型:警惕传统型腐败向新型腐败的嬗变[J].理论与改革,2022(4):8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