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考选科改革的效果与走向

2024-08-31 00:00:00郑若玲
江苏高教 2024年8期

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此次新高考改革是1952年我国统一高考建制以来最全面系统、牵涉面最广、力度最大的一次变革。截至2022年,我国先后有5批次、29个省份启动了新高考改革,重点进行了考试科目设置与招生录取机制两方面的改革探索,前者即通常所说的新高考选科,所有试点省份皆进行了选科制改革。

一、科目变革意欲何求

科目变革是高考改革的重要内容,往往最直接反映了高考改革的方向,也最能引起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关注。1952年高考建制迄今,考试科目设置先后经历了数次变革。建制之初的高考科目设置为“共同必考”模式,不分文理,所有考生统一考政治常识、本国语文、中外史地、外国语(俄语或英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共八科。此后,全国范围的高考科目设置又施行过“文六理七”“3+2”等方案,直至1999年广东省试行“3+X”方案,其间几经调整。至2014年新高考启动时,广东率先试行的“3+X”方案已为绝大多数省份所采用。除了统考科目仍是语、数、外,“3+X”方案与以往方案最大不同在于可以灵活设置科目“X”,高校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6个科目或综合科目(“文综”“理综”“文理大综合”)中自行选择1~2门作为高考科目要求。

相较于此前的高考科目设置方案,“3+X”方案有较突出的灵活性与选择度。值得一提的是,“3+X”中的“文理大综合”科目突破了以往文理分科模式,成为高考科目改革迈向综合化的“分水岭”。而且,“3+X”模式在实施过程中还形成了诸多变式,少数省份甚至将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基本能力测试等纳入科目设置模式。在高考建制后实行过的多种科目设置方案中,“3+X”实行的时间最长,从1999年到2022年全国29个省份实行新高考科目设置方案前,该方案一直被广泛使用,且至今仍为新疆、西藏这两个未实施新高考的省份所采行。笔者认为,“3+X”之所以有较强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它的灵活性,而且在于它打破了以往科目设置的二元模式,给文理融合、个性化发展、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等留出了一定的改革空间,而这正契合了我国教育改革方向,也符合人才培养规律。此后,科目设置逐渐多元化、综合化,而且越来越突出对学生能力的考查。

虽然“3+X”模式中的“文理大综合”科目开始突破文理分科格局,但真正选择“3+大综合”模式的省份不多,多数省份选择的仍是“3+文综/理综”。2014年启动的新高考科目设置改革,则从形式到实质都打破了文理分科模式。在新高考模式下,考试科目总数为6科,核心科目语、数、外仍为必考,学生另从其余科目中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选择3门作为考试科目。新高考科目设置又细分为“3+3”和“3+1+2”两种模式:第一、第二批次的6个改革省份采行的“3+3”模式中,学生从语数外之外的6门科目中选择3门作为选考科目,浙江因多了一门“技术”科目成为“7选3”;第三、第四、第五批次的23个改革省份采行的“3+1+2”模式,则是在“6选3”的基础上,增加了首选科目“1”(从物理或历史中选择1门)和再选科目“2”(从其余4门中选择2门)。“选择考”是本次新高考改革的最大亮点,而增加选择性正是新高考的基本原则。

综上,70余年科目变革可谓频繁,反映出其紧跟时代脉搏与教育需求而发展。从高考科目变革历程可以看出,科目设置从文理分科逐渐朝多元化、综合化与选择性方向发展[1],旨在提升高校选才的科学性,选拔出基础知识较为宽厚、个人特长得到发展的优质适切生源,助力新高考改革实现“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总体目标,完成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提出的“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的任务。

二、选科改革效果如何

十年来,新高考选科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增加了学生的选择权,促使中学实现了育人方式的转变。对学生而言,可选择的高考科目组合从“文综”“理综”或“文理大综合”转变为如今的35种、20种或12种科目组合。自主选择科目的举措引导学生发现、尊重、培养自身学科兴趣特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知识结构文理交融与全面发展。对中学而言,选科制带来的改变更是全方位的,既促使高中阶段优化教学管理,在选课、走班等微观层面进行变革,又要求高中在宏观层面更新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转变育人方式,积极配合高校人才选拔工作,为其输送具有相关学科基础与学术性向的适切适性生源。

二是践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扩大办学自主权”的精神,明确了高校的招生主体性地位。不同于以往高考改革主要在高中教育层面开展,此次高考综合改革明确将高校“多元录取”作为改革的总体目标——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模式的“三驾马车”之一,最终建立起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这表明,高考综合改革已不仅仅是考试决策、管理部门以及高中教育机构的重要事项,它与高等教育机构也关联甚密并将对后者的生源选拔与人才培养产生重要影响。高考选科制不仅激发了高校参与招生的热情,而且对高校制订选考科目指引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而使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由以往的“写在纸上、挂在嘴边”变为“落在实处”,高校的“招生办”也不再是以往所自嘲的“接生办”,而能在选拔适切适性生源的过程中越来越清晰自身职责、加强招生能力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各方逐渐形成共识——招生是高校的“分内事”,只有高校最清楚自己想要、需要什么样的生源。高校通过参与高考选科改革,逐步建立并明确了高校招生与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之间的关联。

然而,新高考选科也出现了一些事先未能充分预估到的问题,主要有二。

一是功利性选科。在首批试点省份浙江和上海两地的新高考政策执行过程中,曾出现大量考生因物理、化学等科目难度较大而弃选的现象,导致理工类专业因生源基础薄弱而培养乏力,从长远看,这种现象对我国国民科学素养提升尤其是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实现将造成不良影响。在上海和浙江建立选考科目保障机制后,这种由于考生功利性选科引发的选考科目失衡局面才得以控制。在后续完善阶段,教育部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1年接连颁发了三个版本的“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以本科专业类为单位设定科目范围一和科目范围二,科目范围一包括物理、历史两科,科目范围二包括政治、地理、化学、生物 4科(浙江可增选技术),高校各专业要从科目范围一和范围二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科、2科、3科作为选考科目或不提要求。并且,第三、四、五批改革省份从上海、浙江的“3+3”科目设置模式调整为“3+1+2”模式,从改革之初考生享有充分的科目选择权调整为现如今行使有限的选择权,此举将有利于弱化选科的功利性。

二是盲目跟风或被迫选科。除了因难弃选,学生还因选科能力不足、不能正确评估自己、缺乏明确的学习规划和自主学习能力等,存在盲目跟风选科、被迫选科或依赖性选科等问题;有的学生则简单地将平时在校成绩作为选科的参考依据,优先考虑自己有把握、较易得高分的科目,而对大学的专业要求、自己的人生规划等重要因素缺乏考量。由于高考选科要求高中教学管理做出相应变革、配合选科而实行“走班教学”,高中教学也感受到了一定压力,甚至原有秩序受到较大冲击。为此,高中学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同学校往往基于各自的教学理念、生源构成、教学资源、师资力量等情况而采取不同的科目选考开放度,甚或明里暗里规定或诱导学生进行选科,这使得学生的自由选科热情受到抑制而出现被迫选科的情况,有的学生则依赖性较强,将自己本该享有的选科权交由教师行使。

无论是功利性、盲目跟风式选科,或是被迫、依赖性选科,都与选科制的改革初衷相背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革目标的达成。

三、高考选科向何处去

高考选科改革历经十年,优劣利弊已基本显现。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仍应坚持“增加学生选择权和高考科目选择性”这一改革方向。这不仅是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之所需,也是对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等教育规律的基本遵循。赋予学生一定的考试科目选择权、尊重学生的科目兴趣与学术性向,是世界高等教育强国的共同做法。至于如何实行选科、赋予学生多大的选择自由度,则要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基础教育情况的差异性,又要满足高校专门人才培养对学生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

首先,高校使用选考科目需要更加精细化。高校应借由“普通高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发挥更大的导向引领作用,将考生选科组合作为决定招生录取的关键依据,从而有效规避学生的功利性选科问题。高考实行选科旨在使学生更顺利地完成由中等教育到高等教育的跨越,如果选考不能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学生的选科动机就难以和生涯规划产生关联,功利性选科现象也就难以消除。从新高考改革实践看,高校发挥的导向引领作用并不理想,大部分专业未设置特定的考试科目要求。不仅如此,在设置了选考科目的专业中,绝大多数都是要求提供物理、化学等理科类科目,鲜有专业要求提供文科类科目。这种状况需要改变。只有高校细化对高考科目的要求与使用,招生才会由“分数至上”转向“专业匹配”,考生也才会将选科动机与其生涯规划主动关联、更好地实现从中等教育到高等教育的跨越。

其次,增加科目选择性应适度。尽管新高考选科给教育尤其是高中教育带来了压力乃至困境,但增加科目选择性这一基本改革原则不能动摇。不过,当前无论从学生个人成长、高中教学管理的角度,还是从选考科目计分方法、高校招生的角度看,高考采行完全自由的选科并不现实。新高考选科仍需遵循“有限多样”原则,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学生在除语数外以外的其他科目集群中更大的选择权。随着教育条件的不断改善和改革经验的不断积累,待时机成熟再逐渐增加选科自由度。

此外,选科指导亟须加强。新高考虽然扩大了学生的自主选科权,但并没有相应增加其信息获取渠道。学生和家长在对高考选科存在认知偏差的情况下,往往根据自己了解到的碎片化信息乃至虚假信息作出选科决定,从而影响到选科满意度,不利于改革目标达成。后续新高考改革应致力于拓宽选科指导渠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高校各专业的选科要求、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就业前景等真实情况,搭建类似于英国大学和学院招生服务中心那样的信息发布交流平台[2],使高中生及其家长能够藉此获取丰富、真实、有效的信息,从而作出科学和理性的选科决策。

【参考文献】

[1]郑若玲,徐东波.高考科目改革向何处去——基于70年高考科目设置变迁与困境的分析[J]. 复旦教育论坛,2020,18(03):91-97.

[2]郑若玲,周钰笙.考学衔接:英国A Level选考制度运行机制探析[J]. 高等教育研究,2022,43(08):9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