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环境犯罪之空间分异及司法现状的实证分析

2024-08-21 00:00陈婧张育敏
西部学刊 2024年15期

摘要:通过对黄河流域相关犯罪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在宏观的空间维度上,资源分布情况、流域位置等自然空间要素主导着黄河流域环境犯罪的分布,而经济社会因素的作用随着社会发展逐渐显现。在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的微观层面上,通过分析刑事判决书发现,构成本罪的行为方式以非法处理危险固体废物为主,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所依据的国家规定理解不一,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损害结果的认定也有参差。在量刑上,则存在自由刑适用幅度偏低、罚金刑的适用弹性大等倾向。针对黄河流域环境犯罪的分布特征及面临的实际问题,应当设立专门法院,完善鉴定程序,指导刑罚的适用。

关键词:黄河流域;环境犯罪;犯罪分布;污染环境罪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5-0052-05

基金项目:本文系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环境司法研究”(编号:2021YB004)有关成果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Spatial Distribution and

Judicial Status of Environmental Crimes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Chen JingZhang Yumin

(School of Law, Lanzhou University, LLs7aftMPIOETDQHvZkvcZsOE/hiwZ/4pvNF4AdIdCV0=anzhou 730099)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riminal judgments on crimes related to the Yellow River Basin, it is found that in the macro spatial dimension, natural spatial factors such as the resource distribution and the river basin location dominate the distribution of environmental crimes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nd the role of economic and social factors gradually emerges with social development. At the micro level, which takes the crime of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as the starting point, it is found through analysis of criminal verdicts that the main mode of committing this crime is the illegal disposal of hazardous solid waste,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has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the state stipulations on which the judgment is based, and there are also differences in the selection of appraisal institutions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damage results. In terms of sentencing, there are tendencies such as the low range of application of liberal punishment and the great flexibility of the application of fines. In view of the distribution characteristics of environmental crimes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nd the practical problems it faces, special courts should be set up to improve appraisal procedures and guide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punishments.

Keywords: the Yellow River basin; environmental crimes; distribution of crimes; the crime of polluting the environment

自新发展理念提出以来,我国愈发注重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黄河流域环境保护在立法上取得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展。近年来黄河流域的水质尽管已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与全国地表总体水质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治理工作任重道远。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治理中理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环境犯罪是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出表现,其相关情况是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参照。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宏观与微观层面对黄河流域环境犯罪情况进行考察,以期能对推进黄河流域环境治理法治化进程有所助益。

一、宏观层面:空间维度下环境犯罪的分布

如学者所言,流域是以水为核心要素和纽带而形成的特殊空间;相比其他治理对象,流域对法律机制最显著的塑造作用与其空间特性相系[1],环境犯罪依托其所处空间特性而存在。在宏观层面上,本文选择空间维度的视角考察影响黄河流域环境犯罪数量的因素。

(一)黄河流域环境犯罪分布的基本样态

考虑到环境犯罪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在区分不同省份及流域的基础上对样本进行收集。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黄河流域9个省级行政区案由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为研究对象,共收集到17 250份判决书,时间跨度为2002年至2023年。

截至本文进行样本收集的2023年10月,“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这4个罪名并未能查询到审结的案件。原因可能在于:“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为2020年新增罪名且未出台指示性文件,实践中对其适用持谨慎观望的态度;其他三罪则包含涉外因素,在全国范围内的占比本就不大,黄河流域内绝大多数地区位于内陆,未有此类犯罪也属正常现象。上述样本经整理呈以下样态(表1)。

其一,各地区环境犯罪的总体数量差异较大(极差高达5 236)。其中,下游省份环境犯罪占比最大,高达46.49%,环境犯罪数量大致呈现出“上下游高,中游低”的特点,并未体现出普适的犯罪数量地域性规律,譬如河南的经济总量、人口数量并不高于山东,环境犯罪总量却更高。

其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量最高,其中发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占52.10%。主要原因在于: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农业区之一,随着经济建设和城镇化加速而来的是对农用地转用需求的急剧增加,由此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2],内蒙古大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可利用草场面积约占地区内土地面积的60%,土地资源紧缺的状况更加突出。

其三,在位于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问题突出的甘肃、内蒙古、陕西、山西等省份,“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高发,而这类环境犯罪行为是使土壤丧失保护、土地沙化从而进一步加剧水土流失的重要推手。

(二)类型区分之下的分布样态

为了考察地区差异对环境犯罪空间分布的影响,将所涉及的12个罪名划分为土地资源类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木资源类犯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水产品资源类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矿产资源类犯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环境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罪)、野生动植物资源类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表2、图1所示,大致呈现以下特征。

其一,资源分布情况与破坏资源类犯罪情况存在关联。土地资源类犯罪在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的内蒙古最为高发;流域内地表水资源最为丰富的四川水产品资源类犯罪高发(该类犯罪的数量占比达53.31%),入海口所在的山东亦然;据1996—2000年河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以往调查研究成果,全省共记录陆生脊椎动物520种,已知高等植物共有3 979种[3],其野生动植物资源类犯罪也为高发,占比高达28.70%。可见不同的资源禀赋情况是影响环境犯罪分布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二,环境资源类犯罪呈现出流域性特征,其数量从上游至下游递增,入海口所在的山东省数量最大。主要可能由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黄河上游的水流速度较之下游更快,且上游的污染易于向下游扩散,可能导致上游流域的水污染等行为及危害后果难以查处;第二,受地形、港口条件、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下游地区工厂、企业的数量及货物集散数量较上游更多,倾倒、处置废物的需求更大,违法排污可能性相应地更高;第三,受前述原因的影响,为长期可持续发展,下游地区相关政策可能更为严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大。

其三,传统的自然空间差异并不能解释所有类型的环境犯罪分布情况。譬如,与内蒙古相接壤的甘肃、宁夏、陕西同样面临土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但土地资源类犯罪数量较内蒙古而言却极低。内蒙古的森林面积(2 614.85万公顷)及四川的森林面积(1 839.77万公顷)较河南的森林面积(403.18万公顷)高出数倍,其林木资源类犯罪数量却不及河南的50%。利用自然意义上的空间差异性很难解释这种现象,这也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流域犯罪研究中所暴露出的局限性。正如学者所言,当流域升级为人类的“经济社会空间”之后,仅凭“点”“线”难以支撑这一空间的存在,应当引入由与水相关的人口、经济、文化等经济社会要素所构成的“面”的维度[1]。

此外,黄河流域具有区别于其他地区的脆弱性及关键性。在黄土高原,严重的水土流失不仅是当地生态环境恶化和人民群众长期生活贫困的重要因素,而且是下游河道淤积、河床高悬等生态威胁的根源,故而加剧水土流失现象的犯罪行为给黄土高原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其他地区,其修复需要巨大成本且在很多情况下无法修复。同时,黄河是为华北地区阻挡风沙的滤网,也是阻隔我国五大沙漠汇合的屏障,因此,在黄河上游对植被造成破坏的林木资源犯罪潜在着全国性的危害隐患[4]。可见,黄河流域环境犯罪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无法在短期内的监测数据及现场勘察中反映出来,环境犯罪对黄河流域的严重隐患目前无法在刑事程序中受到评价。

二、微观层面: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的研究

在微观层面,笔者欲从环境犯罪中的“污染环境罪”切入。其理由在于,“污染环境罪”的行为要件相较于其他罪名更为抽象、复杂,其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其他环境犯罪难以回避的,能够为其他犯罪防治提供重要借鉴。

在样本上,选取甘肃省自2016年司法解释发布至2023年10月,以“污染环境罪”为案由的一审刑事案件判决文书共有21例,涉及被告人61人。

(一)裁判依据的情况分析

在判决的法律依据方面,对于国家规定的理解参差不齐。在标明所依据的国家规定的12份判决中,7份以《国家废物名录》为依据,作为依据的文件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未标明任何国家规定,仅以司法解释为依据的判决书共有9份。《刑法》第九十六条对国家规定的含义做出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故而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文件等均非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不能成为判决依据。

(二)事实认定的情况分析

一是行为方式多样,以对危险固体废物的非法处理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样本中,以非法处理危险固体废物为行为方式的样本共12例,占总数的57.14%;以非法排放污水为行为方式的样本及以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渗井的形式排污为行为方式的样本数量分别为5例及4例。由此可见,甘肃省内非法处理固体废物类型的犯罪行为是常态现象,实施者多对于这类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识。以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渗井排污的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较难被查处,具有更明显的主观恶性。

二是鉴定机构的层次不一。对于环境犯罪而言,对污染物质的监测及损害后果的认定关乎犯罪成立与否,也由于其专业性及排他性,案件审判往往依赖于鉴定机构的检测报告及数据,鉴定机构在环境犯罪认定过程中至关重要。在笔者所选取的21例样本中,鉴定机构为国务院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样本共2例,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的样本共8例(其中1例同时采用了环境监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为环境监测公司及其他事业单位的样本共10例,未有鉴定机构参与的样本共1例。

2016年有关司法解释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已有明确规定,即“司法鉴定机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可见,环境检测公司及其他事业单位并不具有相应的鉴定机构资质。然而,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数量少,难以应对现实中存在的众多涉嫌环境污染的案件,求助于其他鉴定机构具有必要性。2023年司法解释将鉴定机构的范围修改为“鉴定机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对鉴定机构的资质不再做要求。不过,这可能使得鉴定报告的可信度有所降低,引发新的诉讼纠纷。

三是对损害结果的判断标准不一。在所收集的样本中,将污染行为方式及污染物排放数量直接认定为损害结果的样本共13例,其余8例均对损害结果进行了一定的说明,其中4例以经济损失数额作为损害结果。在“两高”2016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所列举的17种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中,仅提及污染行为方式及排放数量的共5种。应当说,样本中对损害结果的判断是对司法解释规定的遵循。

污染环境犯罪证明和判定所具有的外部复杂性以社会政策的应对影响、技术性的进步与发展等为表现[5]。受到这种复杂性的影响,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的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只能在刑法目的及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下确定本罪的评价范围。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将结果要件直接等同于行为方式及排污数量的做法不妥,这使得行为方式在认定过程中既充当原因又充当结果,有重复评价之嫌。

(三)量刑层面的分析

一是自由刑适用幅度偏低。污染环境犯罪的自由刑为拘役和有期徒刑,其中,有期徒刑分为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两个档次。在笔者所收集的被告人样本中,除去未能统计自由刑的样本,在余下的49例样本中,未被判处自由刑的共5例,被判处一年以下(含一年)有期徒刑(包括拘役)的共18例,被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含二年)有期徒刑的共9例,被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共13例,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4例。可见,绝大多数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被判处较低一档的自由刑;在被判处高一档自由刑的被告人中,最高刑期也不过四年,整体法定刑幅度较低。

在样本中刑期最高(四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马志强所涉案例中,被告人马志强等非法处置的固体废物共计480.96吨[6];在因环境犯罪被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的赵某所涉案例中,赵某违法排放的废水共计700多斤[7]。马志强、赵某均有从宽处罚情节,而在污染物的排放量上存在着数百倍之差,修复费用也有着巨大的差别,在法定刑上却仅体现为三年四个月的差距。低量刑作风并不能很好地体现案件间法益侵害性的差异。

二是罚金刑的适用弹性大。污染环境罪的条文对罚金刑的适用并未加以限制。在笔者所收集的61例被告人样本中,除去未能统计罚金刑的样本,在余下的49例自然人被告人中,被判处罚金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样本共29例,被判处罚金1万至3万元(含3万元)的样本共11例,被判处罚金3万至5万元(含5万元)的样本共5例,被判处罚金5万元以上的样本共4例,最高为40万元。在5例单位被告人样本中,最低罚金刑为10万元,最高为400万元。可见,罚金刑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实践中在罚金刑的选择上具有很大的弹性。对罚金刑不加规定的作法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增加了法官确定本罪罚金刑的难度。

三、关于黄河流域环境刑法体系构建的建议

其一,黄河流域环境犯罪分布受自然空间差异及经济社会差异影响,涉及多个诉讼门类[8],为更高效率、专业化地处理环境相关案件,可以考虑在黄河流域内不同地区建立处理不同类型环境案件的专门法院。譬如,土地资源类犯罪在内蒙古最为高发,故可以考虑在内蒙古建立处理土地资源相关案件的专门法院,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素养的任职人员,其他省域的相关犯罪亦移送至专门法院处理,提高这类案件的处理水平。经济社会方面的差异也在部分犯罪的分布中起着重要作用,应当考虑在环境犯罪高发的区域内建立专门处理环境犯罪的法院。实际上,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在践行的方案,但其规模化程度及相关机制的完善程度应当进一步提高。

其二,受客观条件等原因所限,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机构及损害结果的规定在体系上仍存在一定瑕疵,应当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完善鉴定程序,使其趋于规范化、专业化,从而提升损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具有其脆弱性与关键性,应当在充分认识环境特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更为科学具体的损害认定方案。

其三,在法定刑的适用上,法院倾向于采取较低自由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自由刑的适用幅度,在罚金刑的选择上则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反映出裁量的困难性。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为这两种刑罚的适用提供一定指导,可对不同档次的损害后果应适用的自由刑及法定刑加以规定,以调适实践中的这两种倾向,明确罪刑责相对应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刘佳奇.论空间视角下的流域治理法律机制[J].法学论坛,2020(1):31-39.

[2]张衍斌.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犯罪现状与治理[J].中国军转民,2023(18):46-48.

[3]河南省林业局网.野生动植物资源[DB/OL].(2021-04-09)[2023-10-28].

https://lyj.henan.gov.cn/2021/04-09/2123161.html.

[4]孙佑海.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司法应对之道[J].环境保护,2020(1/2):33-40.

[5]杨继文.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实证分析[J].法商研究,2020(2):126-140.

[6]北大法宝网.马志强、马广云等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DB/OL].(2019-12-24)[2023-10-28].

https://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7b15c46e5b3b0

b8c7160dc717bf746b0bdfb.html?keyword=%282019%29%E7%94%980271%E5%88%91%E5%88%9D308%E5%8F%B7&way=listView#anchor-documentno.

[7]北大法宝网.赵某诈骗、污染环境案[DB/OL].(2017-05-01)[2023-10-28].

https://pkulaw.com/pfnl/a25051f3312b07f309423bbd67383d

a515abdf2071652e1bbdfb.html?keyword=%282017%29%E7%94%982921%E5%88%91%E5%88%9D31%E5%8F%B7&way=listView#anchor-documentno.

[8]姚海军.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DB/OL].中国法院网.(2020-11-05)[2023-10-28].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11/id/5561

850.shtml.

作者简介:陈婧(1984—),女,满族,湖北黄冈人,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张育敏(2000—),女,汉族,广东潮州人,单位为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责任编辑:王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