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疆农产品标志的地理分布范围比较广,但部分地区又过于集中,出现了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就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纠纷司法裁判现状而言,存在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正当使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制度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品牌管理意识薄弱等问题。建议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明确司法裁判基准、明确各行为主体职责等措施,加强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和品牌价值提升。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5-0018-04
基金项目:本文系伊犁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发展研究院开放课题基金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编号:YDYL2022YB006)、伊犁师范大学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成功实践和重要启示专项课题“新疆农牧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编号:YSZJ2021014)的阶段性成果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Xinjiang
Hu Xiaowei
(School of Law, Yili Normal University, Yili 835000)
Abstract: The 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of indication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Xinjiang is relatively wide, but some areas are overly concentrated, resulting in an unbalanced development. As for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udicial judgment on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infringement disput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Xinjiang, there are problems such as inconsistent infringement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and inconsistent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legitimate use. The reason is tha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Xinjiang has some problems, such as imperfect regulations, imperfect supervision system, and weak awareness of brand management.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Xinjiang should be strengthened by improv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clarifying the judicial judgment benchmark and clarify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ubjects of various acts, so as to promote their healthy development and brand value.
Keywords: the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certification mark; brand value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长期农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区域特色品牌,是重要的农业知识产权和农业文化遗产,标志着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地域范围,经由特殊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规程而具有独特的外部特色和内在品质。用好农产品地理标志这一区域公共品牌,有利于发展区域经济、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是助力农业提质、农民增收的有力抓手。从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目前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权利审查制度还不完整,缺乏科学完善的地理标志管理制度,且监管制度不够健全,未形成有效的异议程序及侵权救济方式。从司法层面来看,在侵权认定中,关于适用“混淆”还是“误认”标准的司法实践并未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期促进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一、地理标志概述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辨析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所确定的七大类知识产权之一,与保护个人知识成果的其他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相比[1],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独立知识产权纳入法律保护的时间较晚。在实践中,产地自然和人文因素常常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产生影响和作用,并不总是能够明确区分。本文结合法律文本和学理解释地理标志,给出定义:地理标志是由表示商品特定质量及其来源之间稳定关系的名称或图形组成的一种商业标志。
(二)地理标志的法律特性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特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产品来源的区别性。依据我国《商标法》的阐述,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决定了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属性,包括气候、土壤、地理位置等因素。第二,产品品质的特定性,通常是基于消费者对产品特定质量的主观评价。第三,地理标志的私权性质,根据TRIPS的规定,地理标志被视为私有权利。第四,地理标志的集体性,这是其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主要区别,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发展依赖当地集体的共同努力。
二、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数量与区域分布
根据《新疆统计年鉴》,截至2022年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作物播种面积为628.260万公顷,经济林和种植面积为907.790万公顷,牲畜储藏库5 220.1万头,水产养殖面积为9.43万公顷,农业规模持续增长,品牌影响力成为增强农产品附加值和提高竞争力的因素之一。截至2022年,国家农业部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共计129个,其中种植业类104个、畜牧业地理标志23个。其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占比17.05%、和田地区占比15.5%、昌吉回族自治州占比13.18%、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占比10.0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占比8.53%,是新疆地理标志产品较多的区域。新疆地理标志农产品分布范围比较广,但部分地区又过于集中,出现了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表1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分布情况
行政区域地理标志数量(个)占全部数量比例(%)乌鲁木齐市43.10克拉玛依市10.77吐鲁番地区21.55哈密市53.87昌吉回族自治州1713.18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21.55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1310.07阿克苏地区96.97喀什地区107.75和田地区2015.50伊犁哈萨克自治州2217.05塔城地区21.55阿勒泰地区75.42石河子市21.55图木舒克市10.77五家渠市10.7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18.53注:数据来源于全国地理标志农产品查询系统http://www.anluyun.com/。
(二)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纠纷司法裁判现状
1.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
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认定中,对于混淆和误认,各地的司法实践尚无统一标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权行为。该条款中的“近似”释义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商标纠纷的解释,一方面包括近似性比较、构成结构或要素的近似,另一方面也包括误认。在“阿克苏苹果”案件中[2],法院认为涉案的包装设计以及字体与“阿克苏苹果”商标明显不同也会造成消费者对于该地理标志的“误认”,但不可否认消费者是否会对其产品来源和质量的关联性产生“误认”不得而知。在此种情况下,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对比会增加在侵权保护中的认定难度。
在行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误认”的释义,一方面是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来源有误认的情况,另一方面是误认地理标志产品来源与地理标志产品之间的特定联系。以上述司法解释为标准进行“阿克苏苹果”的侵权认定,学者基于“误认”的标准认定符合地理标志侵权的最低标准是消费者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材料、来源和质量的误认。而对于“混淆”的标准是对于生产主体、生产时间和空间的混淆,误认也属于混淆的范围。侵权认定的标准不一导致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判决,这说明地理标志的侵权认定标准是法律司法裁判存在的现实问题。
2.正当使用认定标准不统一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包含地名,在地理标志证明使用过程中,符合使用条件的第三方主体,必须得到该商标管理者的许可,才能正当使用,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产地的真实性描述或对产品质量的认可是地理标志的显著特征,其更具有一个地区的代表意义,知名度高,所以在商品包装上用普通地名标注时,地理标志的认知度比作为地名的认知度要大得多。产品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加强质量监管,是实现地理标志保护的有效途径。由于进入壁垒的降低,在利益的影响下,不断地降低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严重阻碍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良性发展,如果任其发展,最终会使地理标志产品失去保护价值。
三、当前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多头管理导致监管与保护不力
法律在立法上有滞后性,在实行过程中存在局限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在立法上都属于部门法,相对位阶低,其中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处罚条款没有因地制宜欠缺灵活性,虽然明确了地理标志各使用主体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破坏社会市场秩序的情况并没有规定如何加以处罚。
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区分不明确影响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管成效。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是商标主管机构,只禁止虚假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但对商标的使用不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依照《农产品地理商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管理机构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职责权限存在重合的问题,衔连不畅,相互协作和联合执法甚少。这不但影响着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实际效果,且执法监督标准各不相同,还都有彼此参照的法律依据,影响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利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进一步发展。
(二)农产品质量保障机制不健全
农产品质量信誉至关重要,把控好农产品质量关尤为重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名声是日积月累形成的,一旦遭遇破坏修复的时间和代价是不可估量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农产品申请登记后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起步较晚,缺乏全过程的系统化质量管理。这导致标准化认证的不足和缺乏强制性的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不利于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尽管有试点改革建设工作,但标准化生产的控制和推广不严格,生产基地规模有限,投机行为严重影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声誉,甚至使得公众对产品的质量产生信任危机,导致地理标志品牌声誉受到影响[3]。
(三)品牌管理意识不强
农产品品牌是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新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农业生产中存在许多不可控的综合因素,受不利影响较为明显,农产品出品量不稳定,质量水平不一致。且农产品鲜活易腐,对储存和运输的条件要求严格。因自然和技术条件影响,农业生产过程中难以保证同一批次农产品质量是相同的,这也是影响品牌建设的重要因素。挖掘特色的地理标志资源,重视区域和品牌要素的相互作用是新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发展方向,要让产品顺利走向国内外市场。
四、加强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突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
首先,着眼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法》,这部法律内容上应该突出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制度,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定义、注册条件、权利范围及侵权责任,为保护提供坚实的基础。其次,强化执法,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和优化司法程序,确保法律规范得到有效执行,从而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再次需加强市场监管,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查处,保障地理标志的纯正性和市场秩序。同时,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价值的认识,促进其自觉维护、正当使用。最后,推动国际合作,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对接,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全球流通和保护创造有利条件。这些措施的系统实施,将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使用提供全面保障,促进其在市场中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司法裁判基准
侵权认定方面,应超越单纯的混淆标准,关注产品来源和质量的真实性,未经批准的申请不应被视为正当使用。需区分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确保地理标志的质量和声誉得到保护,同时明确合理使用的界限,防止恶意混淆。地理标志具有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地理标志的显著性特征。地理标志的使用是指发挥商标的区分功能,使其产品或者服务与市场上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或者服务有明显区别,从而引导消费者做出选择的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从使用人出发[2]。从主观心态判断其使用目的是否仅为描述自身商品的来源、用途、特征或属性,并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如果明显用于包装,可以认为其具有依附于商标所有人的主观恶意,故意在消费者中制造混淆商品,所以它不构成合理使用。综上,构成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为了正确使用标志,应该遵循申请—许可程序;为了正确使用普通地名,必须要求使用者使用非现有地理标志商标和主观善意。
(三)确定各行为主体职责,促进农业品牌化管理
申请、使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各方主体,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切实落实好相关制度规定。作为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管部门,要履行自己的职责,落实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保障农产品地理标志长远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是在该区域独特环境下形成的,从农产品的注册到消费者对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可之间存在时间周期,品牌的构建和法律意识的普及是其发展的方向。要加强对农产品品牌的宣传,积极做好宣传和登记工作。在产品品牌经营过程中应抵制品牌造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使用法律手段维护新疆特色农业产品品牌影响力。多措并举,在国际舞台上展现新疆农产品,积极组织本地农产品企业参加中国农业博览会、绿色博览会、有机博览会、亚欧博览会、东盟博览会等专业展会。借助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多角度宣传新疆特色农业产品。利用对口支援进行宣传推广,帮助新疆农产品拓展市场。
五、结语
现代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疆作为我国民族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并存的优质农业产区,其农产品品类非常丰富且品质高,需加强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践的改进,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推动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品质和提升品牌价值。
参考文献:
[1]程婷.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8.
[2]孔贻朱.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
2021.
[3]姚胜武.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完善路径[J].新疆社科论坛,2021(6):58-64.
作者简介:胡晓伟(1990—),男,汉族,河南洛阳人,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王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