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共同体建设与“村改居”社区有效治理

2024-08-09 00:00侯同佳
行政与法 2024年7期

摘 要:社区治理共同体作为基层治理机制的创新,有效回应了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老旧小区的人员流动扰乱了基层社会秩序,导致社区治理陷入以信任缺失、漠视公利和规范失效为表征的公共性式微困境中,需要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解决治理难题。鄂东社区的“1+N”网格化治理模式,作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具体实践,通过吸纳多元主体建构社区治理体系,强化利益联结提高居民公共参与,输入现代观念建立社区生活规范,推动了“村改居”社区的有效治理。这得益于以党政统合构建的资源共同体,以责任赋予构建的利益共同体,以情感激励构建的价值共同体,共同构成了“村改居”社区治理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成为“村改居”社区的重要治理路径。

关 键 词:治理共同体;“村改居”社区;公共性式微;有效治理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4)07-0094-14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出台,指出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加强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中村改造、农民上楼等国家主导式城市化举措改变了农民居住形态,[1]在城乡连续体之间出现了诸如村改居、开发区、城中村等多种中间形态。[2]“村改居”作为其中一种过渡型社区,呈现出极强的混合性、延续性和变革性等特征。[3]在从“乡土中国”阶段进入“城乡中国”阶段的过程中,“村改居”社区数量还将继续增加,其集聚的人口规模也将越来越庞大,必将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突出现象。但是“村改居”的空间变革,难免会带来与传统农村社区治理不同的治理挑战,这就需要立足“村改居”社区所面临的治理困境,探讨推动“村改居”社区有效治理的路径。

对于“村改居”社区有效治理的研究,学界主要从三种理路出发展开讨论。其一是制度化理路,该视角认为“村改居”社区治理,应立足于国家治理制度社会化或社会治理规范国家化基础上。前者通过将乡村传统和文化作为可动员的“希望的资源”[4],援引社会资本进入现代化社区治理[5],重塑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6],调解成员间社会关系[7],可以实现有效治理。后者则强调党建引领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村改居”因兼具“城社会”和“乡社会”的混合样态,对社区提出了深层挑战,通过老村党委和新居党委“双轨”党组织之间的协调补位、共存互动、有序运行,可以实现一个系统性、动态化的变迁。[8][9]

其二是市民化理路,该视角认为“村改居”社区的有效治理建立在农民市民化的基础上。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后制度变迁以“商品化”为方向,导致农民内部和其与外部群体产生严重分化,对现存社会秩序有着结构性的威胁。[10]应将农民身份等同于业主身份,从根本上消除城乡二元制度,寻求“村改居”的制度整合之路。[11]这就需要通过市场规则形塑社区契约意识[12],以现代城市社区治理取代传统农村治理体制[13],逐步将转型社区纳入城市运行系统、建立或健全现代社区组织结构、改革集体经济体制机制、建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及地方政策法规[14],推动“村改居”社区的有效治理。

其三是治理共同体理路,该视角认为社区有效治理建立在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基础上。[15]特别是在城市社区难以基于熟人社会建立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的情况下,再造社群是一种“村改居”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路径。[16]为此,很多学者立足治理共同体,提出了不同的发展重点,包括发挥政府[17]和党组织[18]的作用,将社会资本转化为社区治理资源[19],以业主身份的有效性强化社区规则的约束力[20]。还有一些学者指出应积极调动国家、市场、社会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创新主体共治模式填补治理不足,以论证治理共同体对社区有效治理的重要作用。[21]

既有研究从三种理路出发,对“村改居”社区的特征、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治理优化建议。遗憾的是,制度化理路和市民化理路都是从居民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建立起居民与国家、居民与市场的关系,破除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困难。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村改居”社区治理大多以物业、社区两委和居民三者为治理主体,社区治理的样态是市场、国家和社会三种类型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若仅仅强调其中二者之间的关系,难以理解社区治理的全貌。因而从治理共同体这一视角出发,更有利于挖掘当前推动社区治理有效的关键。

从治理共同体理路出发展开的研究,一方面集中于对“如何建构治理共同体”的探讨,缺少对“治理共同体如何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揭示。另一方面既有研究缺少对各类治理主体如何整合并合力发挥作用的讨论,往往倾向于展现其中一方主体在建设治理共同体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存在零散化和碎片化理解治理共同体的现象,这也与“治理共同体”的多元共治理念背道而驰。此外,对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探讨较为泛化,缺少基于“村改居”社区的特殊性展开的分析。

2022年,笔者及所在团队调查访谈了鄂东社区的干部和拆迁安置的居民以及负责鄂东社区的汉西物业公司经理,这对于我们理解鄂东社区的治理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材料。基于在武汉市的“村改居”社区——鄂东社区①的实地调查,延续治理共同体的研究理路,立足“资源-利益-价值”三维框架,考察“村改居”社区所面临的治理困境,分析社区治理共同体的运行机制,探讨“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路径。

二、公共性式微:“村改居”社区的治理困境

“村改居”既是空间变迁的过程,更是社会秩序重组的过程。“村改居”的空间变迁使农村社会关系从“分散的不规则集中”变为“集中的均匀分散”,这扰乱了基层社会的关系秩序、治理秩序和生活秩序,表现为信任缺失、参与不足和规范失效。[22]

(一)治理主体之间缺乏信任

与乡村社会不同,城市社区并非熟人社会,这意味着治理主体之间不存在先赋性信任。对于长期居住在乡村社会内的村民来讲,即便因为社会流动导致一些年轻人长期在外,缺少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年轻人也可以凭借先赋的血缘、地缘等关系与在村农民产生关联。也正是血缘、地缘等先赋性关系,村民与其他村民、与从村民中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存在先赋性信任。与此同时,村干部与乡镇干部在长期的互动中也能够建立起信任关系,即便乡镇干部会有更替,但是通过频繁开会、落实上级政策,乡镇干部与村干部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互助与合作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增进信任感。

经过居住空间的打乱,过去基于熟人社会的先赋性信任关系遭到了破坏,重新形成的邻里关系需要重新建立信任关系。由于缺少互动,居民之间难以生成信任感。特别是在社会流动的背景下,很多居民只是暂时居住在此,没有意愿和社区及社区中的人建立紧密关联,也就难以建立信任关系,而且一些“村改居”使村社集体解体,新成立的社区两委由更加年轻的干部组成,这打乱了过去的治理体系。虽然社区干部需要通过选举产生,但是专职社区干部往往由区民政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加之社区两委选举方式也并非居民一人一票,而是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但大多数居民并不了解这些代表,甚至不认识这些代表,也就不会信任居民代表及由此选举出的社区两委干部。除此以外,物业公司作为一个新鲜事物进入到“村改居”社区,当居民交了物业费,在物业公司的服务难以达到居民的预期的情况下,居民和物业公司的关系难免紧张。特别是在很多物业工作人员是外地人且流动性大的情况下,居民难以对物业公司产生信任感。不仅是居民,社区两委也对物业公司存在不信任感。物业公司不仅参与社会治理,更是一种市场主体。当物业公司难以维持经营或者遭到居民的反感,物业公司往往会退出社区。对待这些稳定性不高的市场主体,社区两委也难以信任物业公司,并不会向其透露有利于社区治理的关键信息。

(二)居民漠视社区公共利益

在大多数社区居民对社区没有归属感的情况下,居民以确保自己在社区中的权利和利益为行动原则,有时甚至会为了维护个体利益侵犯公共利益。在乡村熟人社会,每个人即便为了私利做出某种行为,也要考虑到这对其他村民、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一旦侵犯公共利益,就会遭到其他村民的排斥,使自己在乡村社会中陷入“社会性死亡”的境地。为此,即便为了一己私利侵犯到公利,也要为自己的私利追求找到其他村民都能够认可的理由。这说明,在乡村社会当中,村民重视且维护公共利益。

但是在城市社区却并非如此。经过空间重组的“村改居”社区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居民并不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意识,甚至还想为了私利的达成而漠视公共利益。对此,其他居民的态度往往暧昧:有一种情况是,其他居民感受到气愤,认为这个人应该受到强烈谴责,但碍于自己没有立场指责素不相识的人、避免惹上麻烦,而不会真正采取行动;还有一种情况是,其他居民庆幸自己的私利没有遭到侵犯,因而对公共利益漠不关心。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会“祈祷”自己千万别碰上这种人、千万别被这种人占了便宜;同时也会意识到如果自己悄悄将公共品占为己有,也不会被其他居民指责。因而当个别居民漠视社区公共利益,难免会引导其他居民敢于侵犯公共利益。在社区公共利益分化的情况下,居民会将责任推给物业公司、社区两委;但实际上,物业公司和社区两委并没有有力的约制手段,这难免导致漠视社区公共利益的居民越来越多,严重影响社区秩序。

(三)城市社区生活规范缺失

对于经历了“村改居”的农民来讲,城市和农村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生活体系,城市社区生活规范的缺失,不利于社区有效治理。在“村改居”以前,农村是农民的生产生活空间,在此空间中的农民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嵌入农村当中,而且能够得到同样生活在农村的其他村民的认可。这意味着生活在同一环境中的农民会形成一种习惯,这种习惯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一旦突破这种规范,就要对其行为作出解释以使之合理化,否则不仅这种行为会遭到排斥,做出这一行为的人也会遭到排斥。

而农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规范与城市并不相同。与城市相比,农村生活更具有“自然性”,人的生产和生活与自然是相辅相成的,因而农民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果皮、粪便等“垃圾”,在农民眼中大多是可以被大自然自行消化的剩余物。但是在城市,随地大小便、丢弃垃圾在基础设施建设后不能够被自然消化,农村的“剩余物”就变成了污染环境的“垃圾”,严重扰乱城市生活秩序。因而“村改居”不仅是在居住空间方面发生了由农村向城市的变化,更是在生活方式上发生了改变,这就需要农民树立起新的、符合城市生活场景的规范。但是由于生活方式存在于一家一户的私人生活,生活规范也并非法律抑或道德,而是存在于法律与道德的缝隙里,各种社区治理主体难以对这些行为采取法律的制裁或社会的谴责,也没有执法权或者社会权威对居民的行为做出有力的引导和约束。因而社区治理主体往往对此无可奈何,社区治理的提质升级陷入了僵局。

治理主体之间缺乏信任、居民漠视社区公共利益、城市社区规范缺失都是基层社会公共性不足的表现。因“村改居”的空间变革所造成的公共性式微是基层治理陷入困境的问题所在,也是推动社区实现有效治理的突破口,需要通过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回应这一难题。

三、“村改居”社区治理共同体的运行机制

鄂东社区采取“1+N”网格化治理模式,依托社区治理共同体开展治理实践。以现代化的网格代替自然村、村民小组或房头,“1+N”网格化治理模式重塑了社区社会结构,并使基层治理经历了从公共性式微的消极治理向社区治理有效的转变,是这一现代化治理手段在转型社区中的有效实践。鄂东社区的治理经验呈现了社区治理共同体内的各类治理主体基于具体的治理事务,通过吸纳多元主体、增强利益联结、输入现代观念共同推动社区治理有效的过程。这对于理解过渡型社区的治理秩序重塑,推动社区有效治理具有一定启发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鄂东社区的“1+N”网格化治理模式

鄂东社区是武汉市城中村改造后的新型社区,共3500余户,户籍人口8500人左右、常住居民7500人左右。在常住人口当中,拥有本地户籍的人口约6000人,流动人口近1500人,多数是常住人口在批发市场做生意,有本地老板也有外地老板,还有一部分是位于社区周边的企事业单位员工,只有少数居民是在此地或周边经过拆迁“上楼”的老村民。由此,“村改居”不仅改变了拆迁村民的居住空间和居住形态,更使居住空间内部的人员构成复杂化、社会关系陌生人化,给基层有效治理带来了挑战。鄂东社区由三个小区组成,两个是经过城中村改造后的商品房小区,都建设于2008年,是本文论述的重点。还有一个是老旧小区,规模较小,常住人口仅300人,由于这一小区的治理形态与“村改居”小区不同,而且并非社区两委开展治理的重点,因而本文不涉及对此小区的论述。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的“社区”概念比起强调其在基层治理体系中作为一级行政区域的意义,更加强调在基层治理实践中作为一种治理场景的意义。围绕不同治理事件,社区的范围具有一定弹性,但是其治理模式具有一致性。

当前,鄂东社区两委开始以“1+N”网格化治理模式开展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和实践。“1+N”网格化治理模式中的“1”指的是社区两委。由于社区两委是社区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且向上联系行政部门,向下动员各类治理主体,社区两委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街道党委和行政部门对社区两委的领导,社区两委获得了开展社区治理实践的合法性,掌握着社区治理的主要方向,对各社区治理主体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1+N”网格化治理模式中的“N”指的是除社区两委以外的社区治理主体,不仅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物业公司、学校、企业等组织,也包括网格员、党员、普通社区居民等个体。在治理共同体的基础上,社区两委通过网格化治理,将整个社区治理场域在空间上区域化,在治理上区块化,而后将物业公司、网格员、党员、积极分子等治理主体安置在各个治理层级中,从而推动了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实体化、人格化。因此所谓“1+N”网格化治理模式,指的就是在社区两委的引导下,各社区治理主体嵌入到差序的“社区-小区-楼栋-楼层-户”五级社区治理体系当中,在相应的社区治理层级内发挥积极作用的治理模式。客观来讲,“1+N”网格化治理模式在横向上将同一个网格内治理主体的关联紧密化、集团化,在纵向上将不同层级的网格以范围的自大到小和治理权威的自高到低联结起来。如此一来,既可以实现社区内各治理主体的全吸纳,又可以实现社区有效治理实践的全覆盖。

在具体的社区治理实践中,小区是在推动社区有效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层级。在这一层级的网格当中,社区两委、物业公司和社区居民是重要的治理主体。在鄂东社区两委的引导下,鄂东社区基于“1+N”网格化治理模式,在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基础上,主要开展了党员回家联万户、垃圾分类、停车难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等公共事务,推动了各社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相互协作,形成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推动了鄂东社区的有效治理。

(二)“村改居”社区“1+N”模式的运行机制

社区的有效治理以法治、自治和德治为基础,以党建引领下的社区治理体系、积极的居民公共参与和成熟的社区生活规范为表征。“1+N”网格化治理模式依托社区治理共同体,有效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激发各社区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树立社会规范,有力推动了社区治理。

⒈吸纳多元主体,建构社区治理体系。面对纷繁多样的治理事务,社区治理需要依托治理共同体,吸纳不同层级的多元主体,建构更为完善的社区治理体系,从而实现有效治理。由社区两委、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物业公司和社区居民构成的社区治理共同体,旨在通过在治理实践过程中吸纳尽可能多的治理主体,促进各类治理主体各取所长、取长补短,以多元共治应对治理事务,满足居民需求,推动社区的有效治理。

在社区治理共同体中,鄂东社区两委主要发挥组织主体功能,即援引行政资源、动员物业公司、筛选积极分子、发动居民党员参与到各种公共事务上。在“1+N”网格化治理模式下,社区两委根据治理事件调动各类主体。一般情况下,社区两委主要吸纳了物业公司、下沉党员和积极分子于社区治理体系中。

物业公司是重要的治理主体。物业公司是专业化的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的服务水平且负责小区内的各种公共设施的维修和完善。物业公司凭借公开招标获得经营权,社区两委能够调动物业公司进入社区治理体系,以推动社区的有效治理。业主作为有偿购买物业公司服务的被服务者,有权要求物业公司依合同回应居民在社区生活中的各种需求,社区两委通过组织居民成立业委会,督促物业公司回应社区内部的公共事务,这就使物业公司得以被吸纳为治理主体。

鄂东社区的下沉党员有393名,全部实现社区、单位“双报到”。如此一来,这些党员就不只是业主,更是一种社区治理主体。以社区党委为中心,在鄂东社区设置了五个党支部,这五个党支部的五个书记都是自管党员,并层层管理33个党小组,从而覆盖到社区内所有在册党员和下沉党员。“双报到”以后,社区两委一方面会要求各党支部、各党小组组织定期学习;另一方面通过发布任务的方式,促使下沉党员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参与活动。

居民主要发挥权利主体功能。居民在社区治理体系中的权利主要包括参与权和受益权,通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居民就可以获得社区善治的福利,因而参与治理是居民受益的保障。通过积极调动居民参与,同时筛选出有公心、有精力的积极分子,从小区到居民之间的治理层级得以完善,有助于提高治理效率和治理效益。此外,诸如辖区内学校、企业、商铺等都与社区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发挥这些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补充作用,有利于弥补社区治理体系中的缝隙,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客观来讲,多数“村改居”社区因其住户的复杂性和流动性,难以再造出与传统村落一样的熟人社会作为社区治理的社会基础;但是治理共同体通过联结共建、凝聚共意,将更多的社会元素吸纳到社区治理体系中,构建出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

⒉增强利益联结,维护社区公共利益。社区是治理共同体开展治理实践的场域,具有公共性和公开性。社区公共空间的共有性是各治理主体建立关联的基础,生活于社区的居民的公共利益意识建立在以社区的共有性为基础的私人利益的集合之上。因而只要居民生活于社区当中,就已然被纳入了治理共同体中,并具有了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

只有增强居民的“私”与社区的“共”的利益联结,才能激发居民积极的公共参与。由于建设时间较早,鄂东社区的两个商品房小区缺少足够的停车位。在家用车普及的情况下,多数家庭都有车,一些家庭甚至还有两辆车,这难免带来了停车难问题。根据社区于2021年进行的摸底调查,当时停车位缺口高达900个,这带来了频繁的停车矛盾,不仅表现在路边乱停车引发小区道路堵塞,甚至出现了居民为争抢停车位大打出手的情况。为此,社区两委不仅通过主动联系社区附近停车点增加停车位,还通过增强个体居民之间的利益联结维护公共利益。具体来讲,社区两委充分动员网格长、楼栋长、老党员、下沉党员、业委会成员、物业工作人员组成了“红色先锋队”,于每天早上6点到晚上11点,在车库入口等重点区域值班,只要看到不规范停车现象就会及时劝阻,这就可以使大部分居民形成规范停车习惯。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鄂东社区两委不再需要组织“红色先锋队”进行值守管理,停车过渡为长期稳定的常态化管理。

停车问题涉及各家各户,停车混乱不仅不利于一家一户的生活,更与整个社区的利益相关联。社区两委发动网格长、楼栋长、下沉党员、业委会成员不仅将这些志愿者组织起来并形成共同利益意识,还将这些志愿者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联结起来。特别是当网格长与楼栋长在空间中能够覆盖辖区内所有居民并与之在生活中建立联系,诸多居民的个体利益就能够依托居民与网格长和楼栋长的人情关系联结起来。这些志愿者在值班的过程中发挥着劝阻和指导的作用,既把遵守规则的居民的利益联结起来,也通过劝阻破坏制度的居民,把这些居民的利益联结起来。社区两委通过处理停车混乱问题,将绝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个体利益联结在一起。这使“私”的利益得以转化为“共”的利益,一旦有人为了一己之力侵害“共”的利益,其他居民就会为了维护个体“私”的利益阻止不合作者的行为,从而维护了社区公共利益。

由此,社区居民就可以进入和依托治理共同体,自觉、主动地走出个体利益,与共有利益建立起关联,并在维护个体私利的动力刺激下共同维护公共利益,而不会常常摆出事不关己的态度。

⒊输入现代观念,建立社区生活规范。在“村改居”的过程中,需要引导居民转变生活观念,以适应与农村截然不同的城市社区生活。“村改居”社区的生活治理,专注于农民日常生活秩序的重建与优化,建构回应农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治理机制和现代化日常生活秩序。在鄂东社区的治理实践中,“1+N”网格化治理模式作为治理共同体的具体实践,将可持续发展、废品循环利用、科学健康防护等现代生活观念输入到居民头脑中,使居民形成适应于城市生活的社区规范。

比如在以“1+N”网格化治理模式开展的垃圾分类工作中,社区两委在辖区内学校、企业开展活动,并发动楼栋长和党员开展宣传和动员活动,将长期宣传和突击宣传相结合,督促居民形成正确的xQ+hUJiGHUZpJrncVnlb3NDVmx3A/2OAA7rfkVH876E=垃圾分类观念;要求分片区设置“站桶督导员”,在居民扔垃圾的高峰期督促居民按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扔在相应的垃圾桶;在日常生活中,以熟人劝导、监控寻人等方式遏制高空抛物、粗暴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将自上而下输入的现代观念转化为社区生活规范,有效推动了社区治理。

一方面,通过将自上而下的政策宣传任务划分到各个片区,现代观念就可以在更小的治理幅度内获得更好的规范建立效果。督导员的设置是将现代观念人格化的过程,这些督导员都经历过相应的培训,对现代观念的认可度和理解度都很高,能够对社区居民的行为起到引导和纠偏的作用。凭借一对一的互动,居民们能够在共同处理诸如投放垃圾、停车难等问题的过程中,身体化地习得现代观念,建立起在城市生活的规范。

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为现代观念的输入和居民规范的养成提供了条件。对于社区两委和物业公司来讲,仅仅是引导不能构成完整的治理过程,也需要引入负面激励手段,让居民们重视规则、强化认识。以网格化为基础的技术手段,形成街道、社区、网格三级综治中心,能够利用适配监控开展视频巡查,找到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居民,并对其行为进行依法依规制裁,从而有效遏制严重违反规定的居民的行为。这不仅有利于教育这个居民的行为,也可以通过匿名化公示处理结果的方式教育其他居民,督促居民形成社区生活规范。

随着居民在城市社区中生活的时间越来越长,各类社区治理主体作为治理共同体的一分子,对美好社区生活的向往也在不断提高,逐渐产生出重塑生活秩序的诉求。经过自上而下的宣传、引导和监督,现代观念被输入到居民的思想观念中,并通过具体的实践成为居民认可和接受的社区生活规范。

鄂东社区的“1+N”网格化治理模式,本质上是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具体实践。基于诸多社区治理实践,治理共同体吸纳多元主体建构社区治理体系,强化利益联结、提高居民公共参与,输入现代观念建立社区生活规范,有效扭转了因“村改居”的空间变革所导致的公共性式微困境,推动了“村改居”社区的有效治理。

四、治理共同体建设:“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路径分析

从公共性式微到“村改居”社区治理有效的转变,是在“村改居”社区内部重建以资源、利益和价值为内涵的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实现的。因而通过党政统合构建资源共同体,通过责任赋予构建利益共同体,通过情感激励构建价值共同体,有利于推动社区治理有效。

(一)通过党政统合构建资源共同体

建设治理共同体需要挖掘社区治理资源,但是多元社区治理主体的吸纳并非易事。由于各治理主体具有自利性和自主性,各治理主体会根据自身需求和目标行动,因而各治理主体在同一件治理事务中不一定能达成共识,也就难以形成一股力量推进社区治理。这就需要一种力量将各治理主体统合起来,转化为治理资源,从而实现有效治理。鄂东社区的“1+N”网格化治理模式通过党政统合构建资源共同体,这构成了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内容。

社区两委包含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总支两个组织,其中前者是居民自治组织,后者是一级党组织。街道党委与社区党总支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通过政治统合,社区党总支一方面被统合于上级党委的领导,另一方面也获得了统合下级党组织的合法性。街道对社区两委的行政统合与政治统合,赋予了社区两委牵头建设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合法性,这构成了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础。与此同时,随着社区组织行政化,一方面各条线部门开始派出专员进入社区,居委会被行政统合于自街道到居民的基层治理体系当中;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得以承接自上而下的条线任务,能够将上级政府的要求和政策落实到社区当中。由此,社区两委经过党政统合,在社区治理体系中发挥引领作用。

对于物业公司来讲,由于每年街道和社区两委会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情况做考核,而且能否进驻小区开展业务,需要经过街道平台招标;能否继续开展业务,需要参考街道和社区两委的考核情况。因而物业公司被行政统合于社区治理共同体当中,其工作受到街道和社区两委的引导和指导。通过在物业公司设立党支部,社区党总支与物业党支部就构成了上下级关系,可以对物业党组织和其中的党员进行政治统合和组织统合。由此,物业公司成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治理资源,构成了社区治理资源共同体的一部分。

社区与普通居民的直接联系主要依靠网格员和积极分子,前者往往由社区干部担任,是社区两委到各网格的派出人员;后者往往是党员,被统合在各党支部、党小组当中。因而通过派出网格员,要求党员“双报到”,该治理层级就被纳入社区治理共同体当中,该治理主体就被政治统合于社区治理共同体当中,成为社区治理资源共同体的一部分。

由此,党政统合构建起由各治理主体构成的资源共同体。一是使社区两委被赋予了引领作用,凸显了社区两委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二是使社区两委、物业公司和积极分子成为不可或缺的治理资源,客观上实现了治理资源在社区治理场域中的全覆盖,有利于促进社区治理体系更加稳定。三是将各主体的差异化行动目标统合为一,使各治理主体能够在公共层面建立起相互的信任关系,并能够在社区两委的指导和引导下,完成治理事务、建立良好社区秩序,实现社区有效治理。

(二)通过责任赋予构建利益共同体

建设治理共同体需要建立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但是仅凭私人利益的整合难以形成共同体,很容易发生因利而聚、因利而散的情况,这就需要通过责任赋予,引导治理主体突破个体谋求私人利益的局限,主动寻求公共利益的所得。鄂东社区的“1+N”网格化治理模式,作为自上而下赋予治理主体责任的过程,构建出社区治理的利益共同体,成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重要部分。

社区空间幅度很大,个体居民难以直接与整个社区建立起利益关联。但是基于“1+N”网格化治理模式,社区两委作为行政体系中的一级治理层级,被赋予了推动所辖社区有效治理的责任,其中社区书记是社区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物业公司作为社区内在小区这一层级的治理主体,无论是基于市场契约还是党政统合,都被赋予了为辖区内社区居民提供专业服务、完成与小区有关的治理任务的责任,其中物业公司经理是该小区治理的重要责任人;网格员作为由多个楼栋组成的片区的治理主体,被社区两委赋予了落实治理任务、服务所辖居民的责任,是该片区的第一责任人;楼栋长、党小组长和党员分别作为楼栋、楼层的治理主体,被社区党总支和各级党支部赋予了积极落实政策、参与公共事务的责任,是各层级的重要治理主体。与普通居民不同,这些治理主体被赋予了治理责任,成为各层级公共利益的代表,这促使他们必须超越个体利益,考量公共利益,构建和维护利益共同体。

“1+N”网格化治理模式之所以能够在社区有效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其关键在于实现了责任的“分”与利益的“统”。基于“1+N”网格化治理模式,一方面,社区的“共有”细化到各个网格,维护共有公共品、落实治理事务的责任也就被分配到各个网格、各个居民身上。责任赋予是构建利益共同体的基础,责任意味着行动者与某些事务具有权利义务的关联,一旦行动者被赋予社区治理责任,行动者就要密切关注与社区治理有关的大事小事,并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的过程中,从而引导和带动社区治理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由此可见,将责任赋予具体的行动者,可以确保治理事务的积极参与,而且责任越大,参与社区治理事务的积极性越高、持续性越强,越有利于推动社区的有效治理。另一方面,被赋予了治理责任的行动主体,通过收集各个居民的意见和需求,个体的私人利益就可以被统合到更高层次的治理层级之上。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中过程,多数个体的意愿得以被凝聚,并能够筛选出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内容,从而构成本层级网格的利益共同体。而后,同一层级网格的公共利益再通过民主集中过程,形成本层级的公意,同时构建和强化了本层级的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整个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利益联结。由此,在社区两委的引领下,各治理主体被赋予了治理责任,共同构建了利益共同体。

(三)通过情感激励构建价值共同体

建设治理共同体需要激发治理主体产生对社区的价值归属,但是对于大多数居民来讲,社区只是一个生活的物理空间,对待社区、小区乃至楼栋、楼层都不具有如对村庄一样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这就需要激发居民产生对社区的情感,推动居民按照社区规范行动。鄂东社区的“1+N”网格化治理模式,就是一种情感激励的实践,社区两委通过推动社区居民自下而上地建立起对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归属,构建社区治理的价值共同体,这是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内容。

规范只有在指导行动者的观念、约束行动者的行为的时候才是规范,自上而下输入的、与社区公共生活相适配的现代观念,只有在被行动者遵守的情况下,才能被转化为居民们都愿意遵守的公共规范。当缺少对某件事的认同与敬畏,行动者就不会倾向于遵循某件事的行为规则,更不会努力习得行为规范,以使自己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与之相符。但是由于居住的相对位置被打乱,过去基于村庄的血缘、姻亲和地缘关系随之弱化;而楼房构造的封闭性和密集性,居民相互之间走动的意愿也随之降低,导致相互间关系陌生化和猜忌化。一旦社会关系网络因互动的减少而松散,支持社会关系网络维系的情感也就随之消散,居民们对社区的价值归属难以建立,不会在看到社区中出现的乱象时说句“公道话”。

社区生活规范是社区有效治理的重要前提,实践社区规范的关键在于情感激励。只有在情感的激发下,行动者才会建立规范、认同规范、遵守规范、维护规范。一方面,不同类型的社区治理主体之间也会因为目标的不一致,在互动中产生不可避免的摩擦。在因摩擦而产生的负面情绪的激励下,各类治理主体各抒己见,致力于问题的解决和社区的有效治理。这有利于在协调与讨论的过程中产生相互理解,达成超越于自身利益的共识,形成适应于社区生活的规范,并生发出对社区的认同感,这有利于构建社区价值共同体。另一方面,“1+N”网格化治理模式是逐级建立集体意识的过程,类比传统村庄社会基于地缘关系建立起的村民小组,各层级的网格就是立足空间位置重组而成的治理体系。各网格的公共生活空间就是建立集体意识的抓手,诸如杂物堆放等影响到日常生活、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很容易引起其他居民的反感情绪。正是由于小微网格的空间范围如此之小,居民与居民的利益关联如此之紧,居民才会对小微网格内的各种事件产生即时而强烈的情绪。在负面情感的激励下,行动者会有强烈的动力制止不良行为,以维护公共秩序、践行社区生活规范。经过各层级网格长的引导,社区居民会逐渐产生对社区的认同感,进而助力价值共同体的构建。

“村改居”社区两委通过党政统合构建的资源共同体,通过责任赋予构建的利益共同体,通过情感激励构建的价值共同体,共同构成了“村改居”社区治理共同体的组成部分,这成为“村改居”社区的重要治理路径,有力推动了社区的有效治理。

五、结论与讨论

社区治理共同体作为基层治理机制的创新,是对城乡融合背景下社区治理现代化要求的回应。“村改居”作为空间变革的过程,打破了农民的居住方式、居住格局和居住空间,影响了基层社会的关系秩序、治理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基层社会的公共性式微,导致基层治理陷入信任缺失、漠视公利和规范失效的困境中。基于鄂东社区的“1+N”网格化治理模式,“村改居”社区治理共同体强调社区两委、物业公司、社区居民等治理主体在建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居民公共参与、建立社区生活规范中的作用。以资源、利益和价值为内涵的治理共同体在“村改居”社区有效治理中的积极实践,回应了城市化背景下基层治理变迁的困难与挑战。

“村改居”作为一种居住方式的变化过程,蕴含着变革性与延续性。所谓变革性指的是与生产生活为一体的农村社会治理相比,“村改居”社区仅仅是一个生活空间,具有城市社区的流动性大、陌生性强、集聚性明显等特征,难以照搬和复刻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农村社会治理模式;所谓延续性指的是“村改居”社区仍然能够凭借村民之间残存的地缘、血缘等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延续和修复“村改居”社区治理的社会基础,这是“村改居”社区治理相比于一般城市社区治理的优势所在。治理共同体建设不仅是农村社区的基层治理经验,也是“村改居”社区的基层治理成果。回应社区治理现代化,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应关注到社会转型背景下基层治理的变革性与延续性,在借鉴“村改居”之前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和撬动各类治理资源,生发出适应于时代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的新治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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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ng Governance Community and Effective Governance

of “Village-to-Residential” Communities

——Take the “1+N” Grid Governance Model of

Edong Community as an Example

Hou Tongjia

Abstract: As an innovation of grassroots governance mechanism, governance community effectively responds to the requirements of governance capacity modernization. The spatial transformation of “village-to-residential” has disrupted the grassroots social order, resulting in community governance falling into the failure of publicity characterized by lack of trust, ignoring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norm failure, and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governance community to solve governance problems. As a specific practice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community, the “1+N” grid governance model of Edong community has built a community governance system by absorbing multiple subjects, strengthened the connection of interests to improve residents’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imported modern concepts to establish community life norms, which has promoted the effective governance of “village-to-residential” communities. These governance outcomes due to the resource community built by the integration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the interest community built by responsibility granted, and the value community built with emotional incentives, which together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village-to-resident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governance path for the “village-to-residential” community.

Key words: governance community; “village-to-residential” community; public weakening; effective governance

(责任编辑:刘 涵)

收稿日期:2023-11-15

作者简介:侯同佳,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社区治理创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ZD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