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代戏曲中的律令知识加以了解,既有助于完整准确地领悟作品内容,又可藉以透视当时的社会生活面貌。
戏曲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综合舞台艺术样式,能创造性地再现和反映现实社会。法律作为贯穿官方与民间的社会行为规范,浸入广大民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中国古代戏曲作品中,伴随着曲折生动的情节、酸甜苦辣的人生际遇和悲欢离合的故事,也时常可见相关律令在其中显现。
《牡丹亭》《画中人》:开棺见尸者斩
“画中人”是中国古代小说、戏曲中常见的故事类型,属于“书生遇仙”故事类型的一个分支,其形成与佛教“画师竞技”母题及以“相似律”“模拟律”为内核的原始思维方式有关。
该故事出自《太平广记》,讲述了唐代进士赵颜得到一幅软障画,经画工指点,与画中女子相恋生子,后又因疑女子为妖,女子重回画中的故事。此后,这类故事层出不穷,唐代段成式《酉阳杂俎》之古屏妇人反首,宋代洪迈《夷坚志》之崇仁吴四娘,明代罗贯中《三遂平妖传》之胡员外请画中仙女,清代蒲松龄《聊斋志异》之《书痴》纱剪美人颜如玉、《画壁》之画中散花天女拈花微笑,均属此类。
古代戏曲创作受此影响,也出现了一系列讲述“画中人”故事的作品,明代汤显祖《牡丹亭》、范文若《梦花酣》、吴炳《画中人》和清代范鹤年《桃花影》四部传奇剧本,皆属其中的典型代表。最为世人熟知且影响最大的当属《牡丹亭》,剧中第二十四出《拾画》和第二十六出《玩真》生动演绎了“画中人”的故事。冯梦龙在《风流梦》中,将这两出合并改作第十九出《初拾真容》。在舞台演出中,合二为一的《拾画叫画》一折,成了昆剧巾生的经典独角折子戏。
清宫在同治、光绪年间有此折演出,始见同治九年(1870年),终于光绪十年(1884年)。不过当时《拾画》《叫画》多是分开演出,由马得安扮演柳梦梅,每出演出时长为一刻。唯一的一次《拾画叫画》合演,是在光绪六年(188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演出时长为二刻。但是,故宫博物院收藏的《清宫南府升平署戏本》中,所见多作《拾画叫画》或《拾叫画》。
汤显祖视《牡丹亭》为毕生得意之作,所谓“一生四梦,得意处唯在《牡丹》”,此剧也确实为他赢得了生前身后名。吴炳也正是在其影响下,创作了《画中人》传奇,剧末的“河上三生留古寺,从今重说《牡丹亭》”表明了其创作意图,其对至情观的宣扬和剧中情节的描写,也显露出模仿痕迹。除此以外还可以看到别剧的影子,即如吴梅所谓:“《图娇》《玩画》《呼画》诸折,固是若士化身,可以无论。《拷僮》折绝似《西楼》之《庭谮》。《摄魂》折绝似《红梅》之《鬼辨》。《再画》折绝似《幽闺》之《走雨》。《魂游》折又似《西楼》之《楼会》。余故谓此记为集大成也。”
《画中人》剧演庾启画了一幅美人图,按照华阳真人所授方法唤来郑超女儿琼枝之魂。后美人图被父亲焚毁,庾启悲痛欲绝。真人告知:若遇再生,终归完聚。庾启初时不解,等到上京赶考,船行至桃源县,与琼枝重逢,得知其在再生寺,方才醒悟。庾启又得知只要打开灵柩,让离魂归体,琼枝即可复活,遂带书童秀琴夜里进寺开棺。
于是就有了第二十九出《画生》中的一幕,主仆二人就开棺展开了一番对话:“(丑)相公你读书人,不曾读律。(生)律上怎么说?(丑)开棺见尸者斩,这罪名那个当。(生笑介)你读律还不全,后有新例一款:开棺见尸,本尸活着不作,仍给赏银十两。”《牡丹亭》第三十三出《秘议》,写柳梦梅与石道姑商议发掘杜丽娘墓之事,石道姑也提到“大明律:开棺见尸,不分首从皆斩哩”。这一细节,让我们再次看到了《画中人》背后《牡丹亭》的影子。
庾启对秀琴所说的新律,或许是他为了让秀琴消除顾虑,大胆参与开棺行动的虚构之辞。但是,秀琴、石道姑提到的“开棺见尸者斩”,确实是有相关律令依据的。再如《醒世恒言》第十五卷《赫大卿遗恨鸳鸯绦》中,陆氏在蒯三带领下在尼庵中柏树下挖掘丈夫赫大卿尸体,乍见一光头误作尼姑,正当以为挖错了准备去别处再挖时,一个老年的亲戚出言劝阻:“不可,不可!律上说,开棺见尸者斩,况发掘坟墓,也该是个斩罪。”
《牡丹亭》《梦花酣》《画中人》三部戏曲作品都创作于明代,所以这一情节的演绎,均依据明代相关律令。《大明律·发冢》规定:“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注:招魂而葬亦是。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刺。若卑幼发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之“发冢”条,总体延续了《大明律》的内容。
《普天乐》:存留养亲
《普天乐》为清宫演出的一部连台本戏,全剧共计十四本。后世熟知的折子戏《铡判官》《探阴山》,即自其中析出。因后世《普天乐》很少全本演出,遂致其本名反为折子之名所掩。退庵居士所藏道光四年(1824年)沈翠香“庆升平班戏目”中,《铡判官》赫然在列。查阅清宫升平署档案记录,可知《普天乐》在清宫中有过三次较为完整的演出:第一次是同治十年(1871年)七月至十二月,演出《普天乐》全剧十四本;第二次是光绪九年(1883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演出《普天乐》前十本;第三次是光绪十三年(1887年)五月至十二月,演出《普天乐》除第十一、十三两本外的其余十二本。另外,在同治十一年(1872年)、十二年(1873年)还挑演《普天乐》的部分散出。宣统三年(1911年)八月,还曾两次演出《探阴山》,这是《普天乐》在清宫内演出的最后信息。
包公审断颜查散冤案故事,最早见于元代《金鼠银猫李宝》戏文,后来清代公案小说《龙图耳录》及由其改编的侠义小说《忠烈侠义传》(又名《三侠五义》),也有此内容。
《普天乐》剧演上元佳节,宋仁宗大放花灯,与民同乐。柳自芳、陶氏夫妇携女儿柳金蝉外出赏灯,中途与家人失散。李保回家途中遇到金蝉,见其孤身一人且穿戴明显出自富贵人家,遂将其骗至家中用绳勒死,盗走钗环衣物后弃尸喜鹊河边。金蝉蒙月下老人赐予保身仙丹和引路文票,前去向李保索命及衣物钗环。李保心生惧怕,将衣物钗环丢至喜鹊河边。颜查散因母亲寿辰,去接舅父柳自芳一家一同庆贺,途经喜鹊河边捡到包裹,等待失主前来认领。柳府家人来兴带寿礼前往颜家贺寿,路过见到颜查散,建议打开包裹,结果发现里面是自家小姐的物件,遂指颜查散为凶手并将其扭送祥符县衙。县令江万里认定颜查散为凶手,将其革去功名收监。柳氏找弟弟柳自芳和解无果,遂前往开封府向包公诉冤。
在《普天乐》第五本《咨文典刑》中,江万里恐翻供牵连自己,先于柳氏一步来见包公,呈上颜查散的供状。包公见其供认不讳,吩咐传知柳、颜两家不用来见,只待咨文到部听候定罪即可。嫂娘吴氏听闻此事,疑惑江万里为何未见到咨部却前来,包公回复:“颜查散之母柳氏,与金蝉之父,乃是同胞姊弟。柳氏呈禀,要求一子养亲,有此一律。无奈柳自芳夫妇,只有一女,他定要查散偿命。所以县官不敢作主,为此代了柳、颜二家来禀。”吴氏听罢也道:“一子养亲,理应开豁。”
包公、吴氏叔嫂提到的这条律令,就是存留养亲制度,具体是指被判处死刑、流刑或徒刑的罪犯,如果有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年老或有疾病需要奉养,但家中没有成丁,“经过层层申请,得到皇帝钦定批准以后,就可以附条件、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令其回家‘孝养其亲’,等到罪犯侍奉的尊亲属终老之后,再对罪犯执行或改判刑罚的执行制度”(张芳霞、张蕾《清代存留养亲制》)。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古代“纳礼入律”、实施“礼法结合”的刑罚执行制度的代表,首次入律是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制定的《北魏律·法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此后,这项制度在不同时代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变化。如《唐律疏议》将受侍养人的年龄限定在八十周岁以上。宋代延续唐代的规定,元代对受侍养人的年龄限制重新放宽至七十周岁以上。明太祖朱元璋实行“重典治国”,对存留养亲制度作出诸多限制。清代在明代的基础上,增设了许多条例,成为对此规定最为详细的朝代,具体可见《钦定大清会典》卷六十九。清末修订刑法时,保守派和改革派就此问题争论不休。直到1911年《大清新刑律》公布,不再设立存留养亲相关规定,宣告这项存续了一千四百多年的制度最终消亡。
刘铁,辽宁大学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