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法的理论渊源与核心范畴

2024-07-10 04:53陈颖

摘 要: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提出的一系列关系社会治理的新理论、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构建社会治理法理论提供了坚实的思想根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构建社会治理法理论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新时代社会治理实践为构建社会治理法理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根基。社会治理法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社会治理法强调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性、权利义务的共生性、行为模式的非对抗性,将实质公平和实体公正作为第一位的价值追求,更为关注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社会治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和永续发展。

关键词: 社会治理法; 思想根基; 文化根基; 实践根基; 核心范畴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3/j.issn.1671-6477.2024.02.008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明确指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将决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程度,并进而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总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法学界有必要努力通过加强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来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法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以此来回应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时代主题,为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而奠定理论基础。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拟从思想根基、文化根基、实践根基、性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探析社会治理法的理论渊源与核心范畴,以期为推动该领域的深入研究而抛砖引玉。

一、 社会治理法的理论渊源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并深刻阐述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强调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必须凝聚中国力量。社会治理法的理论建设要在研究总结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社会治理领域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以当代马克思主义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用中国的理论学术研究和话语体系解读社会治理的中国实践和中国道路,提升中国经验,不断概括出理论联系实际以及科学开放融通的新概念、新范畴、新术语,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治理法理论。

(一) 社会治理法的思想根基

构建社会治理法理论必须稳固地掌握社会治理法的意识形态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能否构建扎根中国本土的社会治理法理论的学术话语体系并不断提升国际话语权,直接关系到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全球治理竞争和意识形态斗争中能否赢得胜利,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学者曾指出,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以及“新时代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1]。诚然如此,作为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的社会治理法的立论思想也是源自于此,尤其是其中的第三个方面,即新时代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为社会治理法提供着丰富而不竭的思想养分。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关系社会治理的新理论、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并且,习近平总书记领导全党在开展一系列工作实践、理论创新的过程中,应运而生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从而为社会治理法奠定了坚实而深厚的思想基础。习近平法治思想摒弃了西方法学理论中“法治”与“德治”相互背离的偏误范式,纠正了西方法学理论在“事实”与“价值”上相互背离的错误价值取向,破除了西方法学“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基础[2]。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开创性思想,指导着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实践,也为社会治理法的理论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

当前,要特别注意破除对于西方法学及其治理理论的两大迷信:一是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会自然地带来社会进步;二是只要法制严密堵漏,就足以截流各色刑事民事案件。殊不知,社会经济越发展,聚财敛财者施展手段的平台也就越广阔,而任其怎样严密的法律,也总是跟不上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民生的需求,法律规范永远是落后于现实的。而惟一的出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德礼领先、综合为治的独特优势,依靠长效机制来积久为功。党的领导既是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核心,也是统筹社会治理结构的核心,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不会偏离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3]。我们必须坚持加强和完善党对社会治理的全面领导,这有利于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全面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进而保障基层治理效率、提升治理效能[4]。

同时,社会治理法理论的发展也应当坚持立足中国、以我为主的原则,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心胸和气度吸取域外可资借鉴的社会治理方法或具体手段,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身,并积极自信地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展开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的社会治理法治领域的学术对话,把新时代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所蕴含的价值观念贯穿于社会治理法的国际学术交流和传播之中,用中国话语体系解读中国社会治理发展道路,讲好中国社会治理故事,传播好中国社会治理声音,阐释好中国社会治理特色,营造有利于中国参与和主导全球治理的外部环境,这是新时代赋予我们的职责。

(二) 社会治理法的文化根基

构建社会治理法理论必须强化社会治理法理论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影响力,并扩大其国际学术话语权。社会治理法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既源远流长,又与时俱进。要增强中华法文化基因的影响力,就要重新唤醒以易经为源头,以先秦儒家、道家和法家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社会治理思想,并赋予其新的时代特征,使之与新时代社会主义文化水乳交融,互为表里。同时,深入挖掘和整理以秦汉、唐宋、明清时代的法律典籍为载体的中华优秀传统礼法典章制度之中的社会治理内容,并研究和证成其在新时代的理论生命力。在此基础上,将中华礼法文化渗透到当代的社会治理法规范之中,积极地运用中华礼法思想去指导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大力宣传中华传统法治的德治领先、综合治理之路径,从而为社会治理法理论提供源源不断的强大文化支撑。

众所周知,中华礼法文化注重礼义、礼制、礼乐、礼法、礼仪、礼貌的全方位多层次建设,注重建制、立法、定仪、守纪,注重司法执法过程中一切公私文牍的制作、编纂、规范应用和积存、管理,留下了海量的社会治理法律文献典籍,为后世治国水准的提升积累了足量的社会治理法制文化遗产。从古到今,中国的社会治理主体总是动员一切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行政的、伦理的、习俗的、舆情的直至军事的力量,去平衡各种社会力量,稳定整个社会秩序;总是主张综合调动一切法律裁决、行政裁决、道德裁决、民俗裁决,直至军事裁决的手段,去应对那千变万化、千头万绪的社情、政情和军情,去破解那些反社会的、无底线的案例案情。而且,其与当代西方明显不同之处还在于,中国从古至今都实行“政教分离、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从来不搞什么宗教审判,不搞司法独立;从来都是由各级政权一把手统全局、负全责,这是为了适应多民族大一统国家的综合治理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良性的社会治理,才有平安而又可持续发展的人类未来。

总而言之,独树一帜的中华礼法文化,透过覆盖全国的行政网络,实现了对整个国家社会生活的全覆盖、全制导,从而走出了一条综合为治的社会治理路径。时至今日,我们应当重新审视、扬弃、吸纳和创新中华礼法文化,开拓本土社会治理资源,探索合乎本国自身文化特征的社会治理法治模式,进而为社会治理法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文化涵养。我们必须运用中华礼法思想去指导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必须大力宣传中华传统礼法文化的德治为先、德法协同的综合治理之路径,必须倡导用中华法律体系来指导中国现行法律的修订。

(三) 社会治理法的实践根基

构建社会治理法理论必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扁平化的实践中,在深入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综合监管的实践中,不断地丰富、完善和证成社会治理法理论。目前,我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根本问题是,政策性文件多、法律性文件少,制度规范“硬”不起来。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依靠西方治理理论的“碎片化”思维,而应该放在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综合监管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扁平化的视野中解决。我国有省、市、县三级地方政权机关,每一级政权机关及其组成部门都有权力制定诸多关于社会治理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往往存在内部冲突,与法律性文件不统一,导致各项制度规范“硬”不起来。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思路应当是在强化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弱化地方机构的政权机关属性,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社会治理权集中到某一个部门。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扁平化和集约化,从而确保中央作出的关于社会治理的决策和部署不打折扣地落实到基层,社会治理法理论在国家治理体系扁平化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总之,我国当前社会治理实践中普遍存在权力架构层级混乱、治理责任不落实、治理制度不健全、治理能力不足等问题,甚至还存在治理盲区。因此,亟需构建社会治理法,进而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持续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明晰化、统合化、集成化、智能化。这将是澄清吏治、澄清世风、优化社会治理的必要一环。

二、 社会治理法的性质

一般而言,以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主体的性质为标准,可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公法是调整公权主体与另一方之间所存在的等级和隶属关系的法律[5]。社会治理是指处理包括社会公共服务、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等在内的直接关系广大公民社会生活和公共秩序的相对稳定、范围确定的各类社会事务、规范社会生活的整体社会建设活动[6]。

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就是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社会治理活动加以全面规范,将治理的目标由“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转变,治理的主体由政府等权力部门向以人民为中心的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参与转变,治理的方式由简单“蛮控”向“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良政善治”转变[7]。党的领导是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理论的核心命题,必须发挥党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优势,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社会治理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在党的领导下完善多元主体分工合作的社会治理体制[8]。社会治理法是调整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最终达成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康宁的各种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与已实现体系化的其他部门法不同,迄今为止,由于社会治理活动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开放性,社会治理法的规范散布于宪法、各部门法以及规章之中,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典体系[10]。

从法律主体层面上来看,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构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全面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权利(权力)义务(职责)主体体系[11]。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来看,社会治理法所规制的社会治理活动的内容更加复杂和立体,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其包含了执政党和政府的领导、管理、服务和指导活动,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共同治理中的平等合作,以及社会自治管理、自我服务的社会治理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开放性的特点[12]。因此,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就形成了执政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及公民之间的国家权力治理的一个不对等的纵向关系,并且社会组织和公民自身之间也形成了社会权利治理的一个平等的横向关系[13]。

基于上述分析,从法律性质层面来看,社会治理法既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社会治理活动,同时,也调整公权力机关之间以及公权力机关与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纵向社会治理关系,从而必须兼备公法与私法两种不同属性的法律规范,这决定了社会治理法兼具公法与私法之双重属性。

三、 社会治理法的调整对象

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法律关系,且任何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社会治理法所调整的领域范围是特定的社会治理领域,其调整对象是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的强制力来保障实现的社会治理关系,即社会治理主体在依法处理社会事务、提高公共服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安全、开展合作共治等实施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交错纵横的领导关系、服务关系、管理关系、指导关系、合作关系和监督关系等执政党和政府代表一国政权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形成的国家权力治理关系和社会组织与公民自身之间所形成的社会权利治理关系[14]。

从主体上来看,社会治理主体包括执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内的多元主体,且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因具体的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变化,既存在着平等的横向法律地位,也存在不平等的纵向法律地位。具体而言,执政党在社会治理中对政府、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具有领导地位,从而与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形成了纵向的不平等地位;政府在管理社会组织或者引导社会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或者社会组织对其成员进行内部管理的过程中,也会形成不平等的地位;与之相对应,政府在为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社会治理服务的过程中,或者政府在与社会组织、公民相互配合、协作而参与决策、决定的过程中,或者社会组织、公民在监督政府的过程中,或者社会组织及其内部成员之间在进行基层民主管理的过程中,或者社会组织在为公民提供社会治理服务的过程中,或者公民之间互相帮助的过程中,或者社会组织及公民之间互相监督的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由此可见,社会治理法的主体地位是多层次的,其中,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人民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则是积极参与者,相互之间形成了党的领导下的合作共治的关系。这样一种主体地位和关系的设定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符合我国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且更有利于在社会治理中积极有序地引导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集中高效切实地发挥力量为人民群众服务。历史和现实深刻启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对社会治理活动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社会治理活动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对社会治理活动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推进[15]。

从内容上来看,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涵盖了执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等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在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引导与服务、管理与参与、配合与协作、监督与互助等各种关系。而且,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是以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促进社会大多数成员发展为最终目的,体现了强烈的秩序优先倾向[16]。

从客体上来看,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社会治理主体基于上述十二大社会治理关系而为的有意识的行为,即社会治理法所确立的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社会治理权力、社会治理职责、社会治理权利和社会治理义务。由此可见,社会治理法的调整对象在法律上确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财富资源分配的实质公平,更是为了实现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和永续发展。

四、 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原则是统摄该法理念,指导法的制定、实施、运行的根本准则。关于具体反映社会治理法治基本原理、内在规律、独特价值,指导社会治理全过程的基本准则的社会治理基本原则,有学者指出并阐释了四大原则:一是以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为内涵的系统治理原则;二是以依照包括法律法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进行治理活动为内涵的依法治理原则;三是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内涵的综合治理原则;四是以从引发社会问题的根源着手进行社会治理为内涵的源头治理原则[17]。

这四大社会治理的行动原则同样也是社会治理法所必须坚持和贯彻的原则。以此为基础,在法原则方面可以推导出社会治理法应该确立党领导社会治理原则,政府主导社会治理原则,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原则,法律惩治与道德奖赏并重原则,多维治理主体合作共治原则,调解和解仲裁优先原则。

具体来说,党领导社会治理原则指的是,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负有服从党的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政府主导社会治理原则指的是,政府负有主导社会治理活动的职责和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法定义务;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原则指的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享有参与社会治理活动的权利,监督政府履行主导社会治理义务的权利;法律惩治与道德奖赏并重原则指的是,对于不履行社会治理义务的社会组织或公民,应依法追究其社会治理责任,并依法予以强制其履行社会治理义务且接受社会治理法的惩罚,同时,对于积极行使社会治理权利,履行社会治理义务的社会组织或公民,应赋予其以荣誉性奖励为主、物质性奖励为辅的道德表彰;多维治理主体合作共治原则指的是,所有的社会治理活动不能仅由一方社会主体单独进行,必须在由执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合作协商共进的前提下进行,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调解和解仲裁优先原则指的是,在社会治理中因为违反社会治理法而出现的矛盾或纠纷,以及因此而导致的权利受损,应当依次通过和解、调解、复议和仲裁的方式来予以解决和救济,只有在无法通过和解、调解、复议和仲裁得到解决和救济之后才可依法提起诉讼。

概而论之,似乎可以用“共”、“公”和“实”三个字来形容社会治理法在原则上的特征。具体而言,“共”意味着社会治理法强调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来源多元、权利义务交织共生、行为行动协同而非对抗的特点;“公”意味着社会治理法在利益取向上是以国家、集体、社会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优先;“实”意味着社会治理法均在价值追求上将实质公平的权重置于形式公平的权重之上。

五、 结 语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提出的一系列关系社会治理的新理论、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治理法理论提供了坚实的思想根基,以《易经》为源头、以先秦诸子为流变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治理法理论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以国家治理体系扁平化为切入点,以深入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综合监管为抓手的新时代社会治理实践为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治理法理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根基。

在法律属性上,社会治理法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在法律原则上,社会治理法强调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元性、权利义务的共生性、行为模式的非对抗性,将实质公平和实体公正作为第一位的价值追求,更为关注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在调整对象的主体方面,社会治理法的主体地位是多层次的,且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从调整对象的内容上来看,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丰富的十二大社会治理关系。而且,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都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最终目的,具有强烈的秩序优先倾向。在调整对象的客体上,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以职权、职责、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行为为单一客体。社会治理法的客体在法律上的确立目的既是为了保障资源分配的实质公平,也是为了实现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和永续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各类社会治安问题得到明显控制,社会治理手段、方式也不断转型升级。在伟大的新时代,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势必依靠稳定、和谐的社会状态,而这一切的根源就需要在实践中把准社会治理的脉络,不断通过完善和实施社会治理法将新时代社会治理提升到更高水平。

中国共产党既是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组织纽带,在社会治理方面拥有前所未有的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实践历史实际上就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在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精华的基础上,面对中国实际的社会治理问题,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尤其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独立自主奋斗,在实践中走出中国特色新道路的历史。而社会治理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将发挥其独特的融合功能,使孤立而又相互难以衔接的各部门法中的社会治理要素整合起来,从而挖掘并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治理效果。

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治理法治模式必然要动员一切国家力量,去平衡各种社会力量,稳定整个社会秩序;必然主张综合调动一切国家手段,去应对社情、政情、军情,去破解案例案情。我国的社会治理法治模式必然要求实行由党政一把手统全局、负全责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这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了适应这-多民族、大一统国家之综合治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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