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
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是离婚双方矛盾最多、争议最大的焦点之一,而作为家庭核心财产的房屋,更是争夺最为激烈的部分。一方面,不断增长的离婚率让人们对财产的失控感和对婚姻的不安全感越发强烈;另一方面,因为结婚前不少年轻人的经济条件有限,所以一些父母会拿出自己的积蓄,甚至不惜大额举债为子女购房,如果子女短期内离婚,子女配偶轻而易举地就分走了父母当初为购房而出的钱款,确实会让很多人难以接受。
李某与金某于2017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9年10月14日,李某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金某不同意,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离婚请求。后来,李某又诉称双方感情基础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故再次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李某和金某名下。为购买这处房屋,金某父母共计出资200万元。现金某主张,20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李某认可金某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但认为该出资款是金某父母对他们的赠与,不是借款。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出资款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呢?如果父母与己方子女单方约定出资款系借款,该约定是否对子女配偶具有拘束力呢?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一般分两个时间段:子女结婚前和子女结婚后。子女结婚前,法律保护父母的出资款,认定出资款是对自己子女的借款或者是赠与。不管是借款还是赠与,均与子女(准)配偶无关。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其购房出的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不过在司法实务中,这类情况面临非常复杂的情形:有借款的,也有赠与的,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赠与双方的。所以,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明确出资款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就能最大限度减少纠纷发生。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的相关规定处理,即认定为夫妻共同接受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
回到案例中,如果金某父母与金某、李某约定200万元为借款,那么该款项就为夫妻共同债务,金某、李某需共同偿还;如果金某父母与金某、李某约定200万元为赠与,或者金某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那么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金某父母如主张该款项为借款,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关系有变或父母与子女关系恶化时,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购房出资款。
不过,基于父母与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很多父母并没有与子女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口头赠与合同和口头赠与合同的内容是什么,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一方父母出全资,且不动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一般认定该出资款确定只赠与己方子女。
那么,父母与己方子女单方约定出资款系借款的,是否对子女配偶有拘束力呢?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夫妻形成“共意”,二是夫妻之间实际“共享”。“共意”包括债务形成时的共同意思以及夫妻一方的事后追认。对于“共意”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明示意思表示,一方在债务形成时明知且未作反对,或者知道债务存在并有履行行为的,亦可认定双方对负债具有“共意”。“共享”包括基于日常家事代理形成的“共享”,以及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但该债务涉及的财产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形成的“共享”。
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衡量应侧重“日常性”与“合理性”。父母出资购房不属于日常性活动,而是家庭重大事项,因此在判断出资方父母的出资款是否为子女夫妻共同债务时,应采用“共意”之标准。
上述案例中,如果金某向父母借款且有借条,李某在该借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或者借条上没有李某的签名,但李某事后对此有追认的,那么案涉200万元即为金某、李某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金某父母仅与金某约定购房出资款为借款的行为,对李某不具有拘束力。
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亲属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行为往往没有借条佐证,父母的赠与行为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因为,主张出资款为借款的一方应当比主张赠与的一方更接近证据且更容易保留证据。另外,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父母与子女间的亲缘关系也决定了父母为子女购房而出的钱款为赠与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离婚一方主张父母的出资款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该方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除转账凭证,举证方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借款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同时,考虑到父母与子女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出资方子女认可借贷关系,法院也不宜直接认定子女配偶和出资款存在借贷关系,而应进一步查明子女配偶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
总体来说,对于涉及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其购房的款项是不是借款的问题,应当按照两个思路进行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不能举证证明为借款的,按赠与处理。
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处理家庭内部行为,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共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而且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不能因为子女夫妻感情不好,为挽回当初父母的购房出资款,就以结果倒推来认定出资款为借款而非赠与。
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法院在进行房屋产权分割的过程中,也会对购房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既要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也要最大程度地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责任编辑】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