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资源平台版权治理的基本路径

2024-07-03 10:18李陶
出版广角 2024年9期
关键词:出版者著作权法使用者

【摘要】完善版权治理是知识资源平台运行中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知识资源平台版权治理主要涉及著作权法中的创作者、出版者、知识资源平台、使用者四个主体。鉴于相关主体不同的权利基础、利益诉求以及多元的法律属性,应以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为共识,协同解决知识资源平台版权治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罚执行问题以及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版权合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应充分挖掘和发挥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并以此为契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实践运行和制度建设。

【关  键  词】知识资源平台;学术期刊数据库;版权治理;中国知网;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作者单位】李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发展格局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的反垄断规制研究”(21BFX202)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4.09.003

由于对版权合规的忽视,知识资源平台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屡屡出现侵犯创作者和出版者权利的情形,使用者也对不合理的订阅费用多有诟病。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模型时代的到来,如何规范知识资源平台对作品的开发利用,以及如何解决好版权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明确四个主体及其利益诉求

版权合规与版权治理是学术期刊数据库建设运行、学术期刊产业转型与繁荣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1]。版权合规与版权治理的展开需针对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在确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进行。在知识资源平台运行过程中,版权治理涉及著作权法中的创作者、出版者、知识资源平台和使用者四个主体[2]。关注四个主体不同的权利基础、利益诉求以及法律属性是解决治理问题的出发点。

1.创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从权利配置的角度看,针对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作者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人身权和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著作权法第十条)。

从创作动机和利益诉求的角度看,作者的创作动机可分为经济动机和非经济动机,即作者希望通过创作获得经济回报与非经济回报。就学术期刊的作者而言,经济回报直接来源于出版社在发行、刊载其作品所形成的报酬[3],非经济回报则包括作者在作品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获得的自我认同、共同体评价以及社会认可等。对学术知识作品的创作动机而言,直接通过作品传播和使用获取稿酬的经济回报属于次要创作动机,让作品广泛地传播与利用,进而获得评价是直接创作动机[4]。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创作者与出版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最直接的。如果出版者能处理好和创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就能为后续利用行为涉及的主体创造安全的交易基础。换言之,如果出版者不能就作品的开发利用处理好与创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版者、知识资源平台、使用者就可能在具体场景下作为侵权方出现[5]。

总的来看,着眼于创作者、出版者、知识资源平台、使用者的法律关系及其利益诉求,对知识资源平台中的作者而言,通过作品的出版、传播和利用获取基于许可行为的收益并非其最为主要的利益诉求,署名权的保障和作品的广泛传播是创作者更为关注的诉求。出版者、知识资源平台、使用者在保障作者人身权的同时,应适当保障作者的经济利益,同时要特别关注创作者和出版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二者相应的合同内容、授权条件和授权范围,从而为作品后续的开发利用创造安全的交易基础。

2.出版者

出版者的权利来源有二:一是通过和作者之间的用稿合同取得作品的专有和非专有使用权,包括出版发行、汇编、翻译、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二是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图书与期刊出版社拥有版式设计权。在传统出版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图书与期刊出版社的市场和经济属性不断增强,从而使部分图书与期刊出版社面临了一定的经济压力[6]。在作品出版发行过程中,图书出版社和期刊出版社为了推出高质量的出版物,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选题规划、稿件筛选、稿件编校以及推广销售等[7]。与报纸相比,广告投放与商务合作并非图书和学术期刊的主要营利方式,为此,除了上级单位与国家财政的支持,图书出版和期刊出版市场化还应当关注版权资产的运营与开发[8]。但既有的事实表明,目前我国图书和期刊出版社的版权运营能力较弱,通过版权授权开发取得的收益占出版社总收益的比重较低[9]。在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语境下,图书出版社和期刊出版社需要加强版权运营意识,尽可能地增加版权运营的收益。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出版者和创作者与知识资源平台存在如下法律关系。其一,出版社作为市场中的理性经济人,为了尽可能地为日后版权运营创造安全的交易基础,应当在和作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版权开发利用场景,并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获得作者全面的授权。其二,出版社在与知识资源平台开展合作与实施版权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在为知识资源平台提供全面授权的同时,积极寻求版权收益的增长,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3.知识资源平台

知识资源平台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知网、维普期刊网、万方数据、中文学术期刊网等文献数据库。知识资源平台在著作权法中是否能获得独立保护的权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出版社和知识资源平台达成网络发行协议,或者知识资源平台拥有自己独立的出版物,那么其也可以获得网络领域的出版权,未经知识资源平台许可,他人不得通过破坏技术措施等方式下载知识资源平台上的作品。如知识资源平台在取得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具有独创性的选择与编排,将相关主题、分类下的作品进行选取与汇编,也能成为新汇编作品的权利人,他人不得对体现知识资源平台独创性的表达进行系统复制[10]。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知识资源平台和出版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业务合作和许可使用等不同场景,因而其与出版者的关系也较为复杂。其一,有些出版者需借助知识资源平台进行网络发行,以此在媒体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实现网络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其二,数字资源平台需依赖出版社高质量的作品充实其产品内容,并开发新的利用方式。应当注意的是,某些知识资源平台具有公共基础设施与营利的二元属性。如中国知网是在多部委支持下、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为目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了许多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的公共服务功能[11]。由于中国知网所实施的某些经营行为也属于市场主体的营利性行为,这种二元性导致其在与相对方的交往中出现角色的场景偏差,导致诸多诟病,并诱发了运行中的诸多问题[12]。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知识资源平台与出版社和平台使用者之间存在直接法律关系。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知识资源平台作为侵权方也会与创作者发生法律关系。首先,从知识资源平台与出版社之间的法律关系看,其需要通过与出版社签订许可合同,取得授权范围内开发利用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的权利。如果平台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或者超出了其所取得使用范围的情况下开发利用作品,就会侵犯出版社和作者的权利[13]。作为市场中的理性经济人,知识资源平台当然也希望尽可能多地从出版者处取得其所需的授权,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14]。从知识资源平台与使用者的角度看,平台也需要和使用者签订利用与开发所提供的各种产品的授权。

4.使用者

知识资源平台版权治理问题所面对的主要是两类使用者。一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公共图书馆;另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数据开发利用主体,如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前者希望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取得知识资源平台中内容的使用权。在分析这类使用者与知识资源平台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时候,需特别关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因为在使用知识资源平台内容的过程中,这两类使用者同时也是知识资源平台内容的创造者与提供者。如高校需向中国知网提供高质量的硕士和博士论文[15],这些高质量的论文会充实知识资源平台的内容,增强知识资源平台在相关市场中的竞争力。这种双向的法律关系决定了特定知识资源平台在和科研机构、高校签订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过程中,既要考虑此类使用者的非营利属性,又要考虑此类使用者向平台提供高质量知识成果的作用。在开展合作的过程中,由于知识资源平台所扮演的角色具有公共服务和营利性市场主体的一体两面性,因而其在与知识输出型非营利性使用者(高校、科研院所)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应当合理制定使用费,淡化其经营者的市场属性,强化其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提供者的社会属性[2]。如针对高校提供作品(如学位论文)的开发与利用,中国知网应当向高校和创作者支付适当合理的报酬。鉴于知识资源平台的运行具有多边市场的特点,其与以高校为代表的非营利性使用者签订合同的成本支出,可通过其他基于非公共服务业务角色取得的收益进行弥补。

高质量的文字与数字资源是新兴商业模型培育的基础和来源。在人工智能时代,知识资源平台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算法训练研发和孵化新的商业产品,也可以向第三方授权,允许具有算力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研发者和提供者访问其数据库,并运用其数据进行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与开发。知识资源平台如果想要从事此类活动,就必须从上游版权主体处(出版社、作者)取得相应使用行为的全链条授权。在从事此类数据分析与数据训练的实施和授权过程中,知识资源平台除做好版权合规工作外,还需做好数据合规审查,维护好国家和公共利益,以及产业链上游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

二、协同推进三个维度中的问题解决

知识资源平台的版权治理需关注知识资源平台建立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现阶段的处罚执行问题,以及未来开发中可能出现的版权合规问题,这三个维度在知识资源平台版权治理的过程中需统筹推进,系统解决。

1.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

由于某些知识资源平台在建立和运行的初期对版权合规关注欠缺,在部分法律关系的处理上出现了版权侵权和基于版权许可的限制竞争行为。如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订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纳入著作权利中,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之间的关系。而知识资源平台的建立与实践先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因此,知识资源平台与作者、出版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内容。这就要求知识资源平台对此前使用的作品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完成许可取得,并对此前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利用支付合理的报酬。

对此类权利的取得与报酬的支付,知识资源平台可以考虑通过以下三个法律关系进行:一是设立专门的授权许可渠道,直接取得相应的授权;二是通过出版社解决相应的授权,由出版社向权利人转付相应的报酬;三是通过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解决相应的授权,由其转付相应的报酬。由于需要统筹协调好创作者、出版者和知识资源平台三者的权利保障和业务发展运行的关系,模式的选择可以同时推进。此外,合理报酬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分阶段支付。

2.现阶段处罚执行问题的角度

2022年12月和2023年9月,中国知网先后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为了落实处罚决定书中的整改要求,中国知网加强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各项建设。中国知网反垄断处罚中涉及的版权治理、学术作品稿酬支付标准、学术作品稿酬支付办法、与出版社和高校独家合作协议的解除等问题,成为现阶段应当关注的问题。

随着中国知网与期刊社和高校独家协议的解除,万方数据、维普期刊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期刊网等也根据自身数据库特点和定位与出版社开展合作,签订授权使用合同。需要说明的是,独家许可合同的签订并不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在完全竞争的环境下,只有与特定市场主体签订周期过长的独家许可,才能产生具有限制竞争、封锁市场的效果。

需注意的是,尽管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知网采取了处罚决定,但处罚决定的执行需进行持续性评估。如果处罚效果和执行情况不能达到处罚决定所希望产生的恢复竞争、促进权利保障和创新的效果,那么相关部门就应考虑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特定主体的规制。此外,对行业中频繁出现的限制竞争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应考虑通过事前引导、制定专门性指南的方式规范这一市场行为。

3.未来发展问题的角度

国家应当关注人工智能时代的产业特点,创造有利于知识资源平台商业模式创新和利用方式孵化的版权制度设计。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增添有关保障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训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则[16]。欧盟2024年3月通过的《人工智能法案》明确了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者可以使用开源的版权保护客体,以及在欧盟文本和数据挖掘例外制度的适用下进行系统开发和训练。如知识资源平台利用大模型开展的数据训练和数据分析,就属于文本和数据挖掘所调整的范围。欧盟在2019年《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EU)2019/790第3条和第4条中规定了文本和数据挖掘的著作权限制规则。同时,立法者也考虑到其他市场主体对运用文本和数据挖掘技术的潜在使用需求,因而在权利人没有进行使用保留的情况下,其他非科学研究目的主体实施文本和数据挖掘行为也被允许,但其需向保留了文本和数据挖掘的主体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为此,我国首先应当尽快通过著作权法修订增添有关文本和数据挖掘的版权限制制度,以便让数字资源平台能享受到技术带来的开发利用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便利。但通过概念扩张完全免除以营利为目的相关主体的付费义务,会背离文本和数据挖掘原本产生的立法意图。因此,可以在引入有关文本和数据挖掘合理使用规则的同时,考虑引入新的法定许可机制,以保障创作者能针对人工智能系统对其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开发与利用获得合理的报酬,并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

三、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解决相关问题中的作用

在知识资源平台版权治理的过程中,由于创作者、出版者、知识资源平台以及使用者具有不同的权利基础、差异化的利益诉求以及多元的法律属性,在这种复杂的交易场景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协调相关主体利益实现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因此,应当积极发挥其功能,协同解决知识资源平台版权治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罚执行问题以及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版权合规问题。

1.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点与职能

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法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功能,即在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同时,平衡权利人内部不同主体利益、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多元功能[17]。

该职能的实现,既需要立法者给予具体的制度安排,也需要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不断优化建设。从监督机制上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非营利社会团体,在我国受到社团监管部门和版权主管部门的双重监管,其运行需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两部专门性条例的规定。相关制度设计也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内部的组织结构、与权利人关系、与使用者关系、监管机关的监督事项、信息公开等方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与运行作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依据上述监管规范,与其他营利性市场主体和机构相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能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保障权利人权利,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利益,促进著作权法立法目标的实现[18]。

我国文字领域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从保障权利人权利的角度看,文著协可以作为权利人(创作者、出版者)代表,与知识资源平台就历史遗留问题(如如何就历史上没有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处罚执行问题(如如何在版权许可合作的过程中避免可能出现的限制竞争行为)、未来大模型的开发利用问题(如如何在人工智能的时代背景下拓展文字作品在大模型中的授权应用)等进行协商,确定知识资源平台应当支付报酬的标准与数额,以及使用者支付这些报酬的方式。此外,文著协还可以参与制定权利人与知识资源平台有关于版权许可的标准规范合同,以便多方主体能从授权许可的源头入手,在溯源治理、完善授权链条的基础上为下游的开发利用奠定基础。在这一过程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保障创作者权利(获得合理报酬)的同时,能够促进出版者和知识资源平台对作品的开发与利用。

2.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践与制度创新

上述职能的发挥,既需文著协在实践领域发挥上述集体协商集体管理的作用,也需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修订契机,细化费率协商与纠纷解决机制,确立特定商业利用场景下非会员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法在2020年的修订中增添了有关费率协商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条款,即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率协商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旨在从程序上保障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得到尽可能公平地体现,但既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尚未对费率的协商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细化。故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完善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对使用者代表的定义、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裁决的事项和程序、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裁决的法律性质、裁决结果的法律效力及其与人民法院诉讼之间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详细规定。相关制度的优化,能够使文著协作为权利人代表,在与数字资源平台行业代表在费率协商过程中,更好地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

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会员作品数量的有限性与使用者使用作品潜在需求的无限性存在矛盾,为了克服这个矛盾,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实定法中设计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的集体管理模式[18]。非会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不仅能为使用者提供安全的交易基础,还能保障权利人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作为一种债权消灭转移的方式,其法律性质可以通过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和提存进行解释。申言之,当使用者以公认的市场价格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支付了许可使用费后,权利人只需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相应的报酬,这样权利人债权请求权的行使对象也相应地从使用者转变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非会员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我国实定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实践中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实际承担着向非会员转付使用者支付许可费的职能。因此,有关知识资源平台开发利用作品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未来在大模型训练和新商业模型开发中的权利许可问题,相关主体代表和行业协会可以在充分协商的条件下,要求文著协针对特定的使用方式和利用场景建立非会员权利的集体管理模式,待运行良好后,再进一步通过强制性集体管理制度,在实定法上确立我国的非会员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四、结语

知识资源平台版权治理的方法论具有普适性,从主体出发分析法律关系,针对每一个法律关系设计问题解决的方案。但需注意的是,在系统问题解决的过程中,还需考虑每一个法律关系对整个产业链上各个主体在利益分配上的影响,因此,系统考察、统筹推进是在解决相关问题中应当考虑的方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治理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未来类似问题的解决,可以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同时,在研究知识资源平台版权治理相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著作权法还存在制度完善的空间。虽然立法论不能成为学者逃避法律解释论的理由,但某些立法议题依然具有深入讨论的必要。知识资源平台在人工智能与大模型时代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当在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前提下开展各项经营业务。如何将业内共识转为实践的结果,应当是下阶段知识资源平台和相关主体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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