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源辉 王晶
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公司在控制权、收益权、公司管理结构等方面呈现出新的治理特征。从此背景出发,阐述了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变迁,发现当前《公司法》面临的主要危机是对公司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缺乏激励机制以及公司治理制度存在缺陷。进一步分析《公司法》存在危机的原因,并提出应完善《公司法》的信义义务制度、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多元董事会的决策力量等来应对危机。
关键词关键词: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治理;公司法;信义义务;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DOIdoi:10.3969/j.issn.1672-2272.202401058
英文标题Corporate Law in the Age of Digital Economy: Changes, Crises and Responses
Li Yuanhui1 ,Wanɡ Jinɡ2
(1.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Urumqi 830017, China;
2.Marxism Institute,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Urumqi 830017, China)
英文摘要Abstract: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companies has derived new governance features. In this context, the“Company law” is facing a new crisis. In order to solve the dilemma of“Company Law”, we should first set out from the background, expound the changes of modern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l;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asons behind the crisi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gain,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a solution-“Company law” to the crisis.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presents new features in the aspects of control right, revenue right and corporate management structure. At present, the main crisis of“Company Law” is the lack of incentive mechanism for the founder and the actual controller of the company and the defects of the system i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process. Therefore, the“Company law”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should change its thinking and propose solutions, that is to update and improve the“Company law” of the fiduciary duty system, guide the company to assum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lay a multi-board of directors decision-making power,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e crisis.
英文关键词Key Words:Digital Economy Era;Corporate Governance; Corporate Law; Fiduciary Du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0 引言
世界经济形态正由工业经济转向数字经济,计算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商业组织广泛应用,促使经济形态发生根本性变革,公司治理也因此呈现全新样态。在控制权方面,公司控制权逐渐由董事会转向公司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等少数人;在收益权方面,私募基金成功代替股票市场,分散的私募基金投资者逐渐成为公司股东的主要构成;在公司管理结构方面,公司简化层级管理,公司管理呈现扁平化特征。基于公司治理的新样态,《公司法》面临新的危机。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司法》如何应对危机是本文回应的核心问题。本文从宏观角度和历史维度出发,首先对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变迁进行系统性归纳,然后以数字经济时代为背景,探讨《公司法》面临的危机及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公司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1 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变迁
在工业革命之前,公司是权力的重要载体或是宗教等其他组织的化身,并非以发展手工业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组织。19世纪工业革命的发生推动了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变,工业革命提供了便捷的交通设施和通讯设备,使商品大批量、低成本、高标准地在同一商业组织内完成,公司最终成为主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大规模工商业生产的商业组织与资本市场金融技术的结合,极大地推动了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
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主要采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集中化管理模式。19世纪初,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广泛运用,使得商品能在企业内部实现生产协作。以美国为例,美国第一家铁路公司采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集中化管理模式,不仅提高了公司内部的运行效率,还推动了公司内部层级化制度的形成。1880年以后,企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生产规模迅速扩大,企业规模也越来越大,企业内部普遍采用集中管理模式,实行层级制度组织生产,使生产效率大幅度提升,体现了以市场形式组织生产的企业的本质特征。
虽然企业已在技术上形成组织生产,但资本融资阻碍了公司规模化发展。为解决资本融资问题,公司探索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股份公司。1901年,美国钢铁公司成立,代表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制度登上历史舞台。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不仅推动了企业规模化发展,而且带来了证券市场的繁荣。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股一权”制度逐渐替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成为当时公司成立的首选制度。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其他股东担心大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享有公司的“绝对利益权”或者大股东凭借其掌控的股份对公司进行控制。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当时的实践中主要通过《公司法》限制股东的投票权。19世纪初,公司的重大决定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到19世纪末,公司决策采取“以多数原则”替代“一致同意原则”。此后,各国的《公司法》废除“一致同意原则”,对“多数原则”进行立法,“一股一权”制度成为20世纪公司治理的主要特征。
20世纪初,在市场繁荣和对公司治理的积极探索下,美国最早出现大规模公司。这些大规模公司在内部管控上具有明显的集权特征,且股权结构呈现分散化趋势,极少受个人股东掌控。有学者指出,这是公司治理制度带来的资本危机。一旦股东不再受约束,整个社会的大量财产将会被股东管理层占为私有,进而阻碍市场资本的流通,这种现象被称为“代理成本问题”[1]。随着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兴起,法律在其治理过程中起到确认法人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管理等作用。其中法人制度和管理层对股东负担信义义务是《公司法》治理现代公司不可或缺的两项重要制度。法人制度是区别于早期其他商业组织最明显的特征,管理层对股东负担信义义务为现代大型公司分散持股的兴起奠定了基础。
21世纪,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数字经济应运而生,数字经济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产业生产被赋予数字化;二是数字产业的出现。前者指的是传统行业在数字技术赋能下生产效率出现革命性提高。后者指的是数字技术已独立成为一个产业——数字产业。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大批高科技企业涌现,将原本管理结构上的集中管理转变为层级上的扁平化管理。管理结构的变化必然带来治理模式的转变:一是公司所有权由以往的分散化转向集中化,公司的股权被私募基金投资者、企业创始人等少数人掌控;二是公司的控制权开始出现转移,公司的控制权从由董事会掌握转向由公司创始人等少数人掌握[2]。治理模式的变迁为《公司法》带来了新的危机,下面具体分析当前《公司法》面临的危机。
2 当前《公司法》面临的危机
从《公司法》被悬挂的角度来看,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对传统公司的治理造成了冲击,《公司法》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一类情形是以美国特拉华州为代表的《公司法》,其影响力逐渐下滑。特拉华州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使“毒丸计划”合法化。在现实中,超过半数的企业未采纳特拉华州允许的“毒丸计划”,这让学者认为特拉华州的判决已失去权威性。另一类情形即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对交叉董事会进行认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为预防第三方的恶意收购,可以通过采用“毒丸计划”以及交叉董事会来保护公司利益。但在现实中,股东往往受到外界的压力,放弃采用“毒丸计划”和解散交叉董事会,这让大多数人认为特拉华州判决已经无关紧要。为应对公司治理出现的问题,大多数公司选择在现有治理框架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公司实际的新制度。例如,公司通过“股东积极主义”的名义开展工作,使标准普尔500指数公司中采用交错董事会制度的数量下降了80%[3],可能原因是以往大型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公司法》来维护公司运营。在当时的资本主义市场上,部分投资机构通过参与股东积极主义的各项运动获得少量股权,然后进入公司的管理层参与公司管理,寻求机会取代公司原有管理层。此时,公司管理层可能为避免失去公司管理权,允许投资机构指定人员参与公司的管理。上述现象说明,股东通过投票来约束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力,使特拉华州法院和《公司法》的影响力日渐削弱。《公司法》逐渐被架空,这是《公司法》危机的具体表现。《公司法》面临的危机在我国也日渐显现。中国的大型科技公司和初创企业在设立和管理的过程中大多会选择性逃避《公司法》的规制。初创公司的股东在一般情况下选择“可变利益实体”等协议来处理投资者和管理层的关系,而并非通过《公司法》来保障股东权益[4]。当这些初创公司初次公开发售股票时,也会通过采用合同、协议等对股东权益进行保障,而大型科技公司要在域外进行上市时,通常首选的是域外《公司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司法》也面临着现实困境。在20世纪初,“一股一权”制度是《公司法》实现对公司有效治理的核心,但随着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兴起,《公司法》的“一股一权”制度逐步被替代。虽然美国一开始对同股不同权制度严格监督,但随着同股不同权制度被域外大多数公司采纳,美国公权力机关逐渐取消对此项制度的监管,可见美国已经开始认同同股不同权制度。2004年,美国Google公司采取双重股权架构,之后众多公司开始效仿,对《公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2018年1月23日,新加坡正式允许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2018年4月30日,香港联合交易所也正式允许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上市[5]。随着各国开始允许公司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一股一权”制度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出现象征着公司创始人或者个人股东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在工业电器时代,《公司法》的主要功能是解决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代理成本包括股东的监督成本、经理的自我约束成本、剩余利益的损失[6]。但在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法》的此项功能已被削弱。
3 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法》面临危机的根本原因
《公司法》面临危机的根源是:公司治理衍变出新的特征,导致《公司法》所提供的法律制度未能与公司治理实践相匹配。上文从控制权、收益权以及公司管理结构3个层面分析了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治理演变的新特征产生的原因。其中,控制权和收益权出现新特征源自科技创业公司在社会价值目标的驱使下,对提高生产效率的现实需求。公司管理结构的新特征是公司为实现社会价值目标而进行内部的自我变革。在此情形下,《公司法》所提供的法律制度不能满足公司治理发展的现实需求。
3.1 公司治理制度对公司创始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缺乏激励机制
数字经济时代,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人物。这是由于一方面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深刻把握社会价值目标,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有清晰的把握,其已成为市场生产要素的稀缺因素;另一方面是数字化产业和产业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并承担风险,导致股票发行被私募基金替代,私募基金成为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7]。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涉及公司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条款并未对公司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规制,其核心内涵是通过调整内部关系,维护公司利益。同时,新《公司法》也未对公司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分配义务责任,当出现问题时无法通过信义义务对其追责,导致公司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治理脱节,公司无法对公司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使用激励机制。《公司法》被认为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治理在实践中等同于实现公司资源合理利用以及代理成本最小化,《公司法》规定的各种制度为公司治理目标提供保障[8]。但在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更多地追求短期效益以及科技创新带来的生产效率。在这一背景下,公司管理层弱化了股东的决策权重,转向提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创始人的决策权,使之成为应对公司治理制度缺失的主要措施。各国立法者也意识到“双重股权结构”替代“一股一权”的优势,但“双重股权结构”也给《公司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3.2 公司制度存在合规问题及缺陷
公司的投票权被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等少数股东掌握后,公司将面临合规困境。如果公司的控制权被集中化,公司按照《公司法》进行约束管控的难度将增大。即使《公司法》专业化、严格化、合理化,但在缺乏股东支持的情况下,公司的合规问题也难以保障。现行的解决方案是在已有问题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并未从根源上进行完善。当公司的治理制度无法实现合规时,外界监管平台就会介入,而此时针对公司的反垄断行为也会愈加普遍。现行公司合规困境背后的主要矛盾是《公司法》缺乏向公司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追责制度[9]。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容易偏离目标,如不加以规制,不仅会损害社会利益,也会给公司带来损失。例如泄露个人信息、贩卖用户的消费特征、违规掌握消费者消费习惯等,都将给股东带来巨大风险。面对各种风险,各国主要通过个人信息立法、网络安全立法等方式进行规制[10],但在《公司法》领域,尚缺乏应对措施。当下,我国《公司法》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对公司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追责制度。
4 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法》的危机应对
克拉克曼和汉斯曼在《〈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一书中指出,公司治理主要存在三大利益冲突[11]。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域链等因素使公司的商业模式产生新业态,公司治理产生新特征,现有《公司法》需在治理制度上提供支撑[12]。在此基础上,我们要立足现实情况,结合数字经济时代特征,提出《公司法》的应对方案。
4.1 完善《公司法》的信义义务制度
信义义务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在20世纪公司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工业电气时代,公司治理面临代理成本危机,信义义务制度可帮助公司有效解决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数字经济时代,公司创始人和实际掌控人等少数人成功取代董事、股东、经理的角色,成为公司的掌控者,对社会及公司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发展信义义务是实现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创始人等少数人的监管约束,并解决公司合规困境的重要途径,即立法者要弱化公司内部管理层的监管[13]。具体而言,立法者要重新认定信义义务的主体和对象,实现社会利益共同者及股东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创始人等少数人的监管约束[14]。具体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公司法》要扩大信义义务主体,可引进多元主体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创始人等少数人进行监管约束,从而解决公司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激励制度缺失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扩大信义义务的对象范围,可将社会层面的公司利益相关者纳入,有效摆脱公司实际掌控者的利益导向。即通过将信义义务的主体扩大至公司实际掌控人,信义义务的对象扩大至公司员工、消费者等相关利益共同体,以解决公司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激励机制的缺失。
4.2 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指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15]。《民法典》第八十六条也指出,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要承担社会责任[16]。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块并未作详细规定,有关社会责任的内涵、外延以及如何贯彻《公司法》《民法典》的规定也未明确阐释。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内涵是当公司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利益相关者可对公司进行问责,进而削减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在数字经济时代,公司已将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先进技术运用到公司管理运营,这意味着公司加强对社会公共领域的介入与影响[17]。因此,要高度重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明确公司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等。如《公司法》可以明确公司在运用技术手段收集客户个人信息时,要公开征询个人意见并遵守安全、透明的原则[18];明确公司履行社会披露义务是公司接受政府监督,落实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完善《公司法》是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解决公司治理困境的有效手段,能使股东等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4.3 发挥多元董事会的决策力量
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治理更加智能化、数字化,公司内部分工更加专业化、细致化。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治理的特征是控制权向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等少数股东集中,意味着董事会的地位将受到冲击。因此,要重新认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应结合公司内部实际情况,改变以往授权—监督—执行模式,设立多元化的治理框架模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力量[19]。总的来说,要组建一支能实现公司价值目标、为公司治理提供智慧力量的队伍[20]。这就要求《公司法》一方面要淡化公司必设部门的理念,若要将公司必设部门写入法律规定,则要结合实际调研情况,通过专家专业性论证,与其他部门实现联动,解决公司控制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问题。同时,要求公司在贯彻《公司法》理念下,结合公司实际状况,选择适合自身的机制模式[21]。如公司在成立初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关部门,但设立前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备,提交相应手续。另一方面,《公司法》要主动回应数字经济时代公司治理衍生的新特征,解决公司内部治理问题,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公司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治理机制,优化公司治理模式,解决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创始人激励机制缺失及公司制度缺陷问题。
5 结语
数字经济时代,公司在控制权、收益权、管理结构等方面呈现出新的治理特征,伴随着新特征的出现,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也转变为如何对公司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等少数股东进行监管约束,提出《公司法》要更新信义义务制度,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多元董事会的决策力量,以应对当前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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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责任编辑:张双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