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解决道德缺失的两条路径之融合

2024-06-23 06:39卢玉
西部学刊 2024年11期

摘要:道德缺失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而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是其表现的两个方面。面对道德缺失问题,传统的伦理学理论给出了不同的解决路径,功利论与义务论虽在此问题的解决上都有着贡献价值,但都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德性论相对于功利论和义务论,提出了不同的解释路径,其“中道”思想、对内在善的追求以及注重德性修养的渐进性特点,能够很好地弥补功利论和义务论在解决道德缺失问题上的不足。由此可见,德性论在这一问题上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而德性回归也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道德缺失;功利论;义务论;德性论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1-0148-04

A Study on the Convergence of Two Paths to Address Moral Deficiency

Lu Yu

(School of Marxism, 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uzhou 215009)

Abstract: Moral deficiency is a widespread problem in today's society, and moral psychology and moral behavior are two aspects of its manifestation. Although both utilitarianism and deontology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solution of this problem, both of them have obvious limitations. In contrast to utilitarianism and deontology, virtue theory offers a different path of explanation, and its “middle way”, its pursuit of the intrinsic good and its progressive focus on virtue cultivation can well compensate for the shortcomings of utilitarianism and deontology in solving the problem of moral deficiency. The superiority of virtue theory in this regard is thus clear, and the return of virtue become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Keywords: Moral deficiency; Utilitarianism; Deontology; Virtue Theory

从十七至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开始,规则伦理学一直处于西方伦理思想的核心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察觉到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道德缺失现象,并将这种道德没有得到反映和合理表现的现象称为道德缺失。道德缺失的现实状况,迫使大家不得不去反思现存的伦理学理论,并希望从中寻求一条解决之道。

一、道德缺失的表征

道德被看作是一个人在共同生活的社会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或规范。道德冷漠是指行为主体在对现实境况中需要道德关怀的对象表现出一种道德情感上的不回应,道德选择和行为毫不作为的麻木状态,甚至会对道德规范、道德标准持一种漠视或抛弃的道德态度[1]。这种道德冷漠往往是造成道德滑坡现象的原因。当人们放弃对道德规范的普遍尊重,并试图打破这种道德行为的约束而引发的道德冷漠以及随后出现的道德滑坡现象被称为道德缺失。道德缺失现象的本质在于道德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认知问题,表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道德心理,二是道德行为。

一方面,缺乏道德观念是道德心理层面的主要问题,也就是道德意识的缺失,这要诉诸一种普遍利己主义意识的存在。西方经济学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假定基础上的一种理论。按照这一假设,人的行为都是由理性的人做出的,而所谓理性,就是指“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动”,而这个假定的前提条件就是承认其是有自利意识的。斯密曾指出:“我们所需的食品,并非来自屠宰商、酿酒商、面包商的恩赐,而仅仅是出自于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考虑,我们不要去寻求他们的爱心帮助,只能从他们的自爱中寻求帮助。”[2]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边沁提到的“道德人”假说事实上是相对于“经济人”假说而言的,“道德人”假说指的是道德主体拥有同情心,并不完全是利己,也存在着利他的一面。因为社会无法满足每一个“经济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就导致在伦理学领域现实应用中主体道德意识的缺失。道德意识既包含底线意识、刑罚意识等这些较低层次的意识,也包含利他意识、奉献意识等较高层次的意识。正是因为这些意识的缺失,使得道德心理层面上的缺失得以形成,从而导致道德行为的缺失。这些意识的缺失使得人们无法正确对待自己,也无法正确理解他人。例如:小区业主之间由于利己意识而出现了抢夺车位的现象,但只要业主们都有遵守小区管理规定的底线意识,或者说有了更高层次的利他意识,那么抢夺稀缺资源所带来的这些道德问题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得到解决。

另一方面,道德行为的“空白”是道德缺失方面最突出的外在现实表现。从伦理学角度来看,道德行为的缺失受到道德主体意识缺失的间接影响,进而直接体现在道德方面的不作为。道德主体由于在心理层面上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撑,从而导致了道德行为上的缺失。比如疫情期间一位老人由于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而无法出示健康码被驱赶出商城,这种现象往往被认定为是不道德的。正是因为商城工作人员缺失一种利他的道德意识,缺少对他人的同情心,才会引发这种道德行为的缺失。由此可见,当下许多伦理问题的背后都是道德缺失的表现,而伦理道德的滑坡正在一步步侵蚀着社会生活,功利论和义务论对此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释。

二、功利论对道德缺失的解释路径

功利论是伦理学体系中规范伦理学重要的进路之一,在过去的两个多世纪里一直是道德哲学中的显学。英国伦理学家蒂姆·莫尔根在《理解功利主义》中曾提到:“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功利主义始终有着很大的影响力——并不仅仅在哲学中,在政治学和经济学这样明显更加实用的学科亦是如此。”[3]6功利主义是建立在人追求幸福和避免痛苦的本性观基础上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将追求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原则,其遵循的行为道德准则有且仅有一个,所以这个唯一的准则就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行为规范。

功利论是一种以行为后果为核心的伦理范式,属于目的论的伦理范畴。人们的道德行为,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而且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是为了达到这种目的而做出的。当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选择了道德行为时,就把道德行为当作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在罗尔斯看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功利论的道德原则,而这一功利原则被后来广泛应用于界定善恶。其意指的是,某种行为的善恶及其正当与否,取决于它是否属于当下所处环境选择中能给最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在功利主义另一位代表人物约翰·穆勒那里则是“幸福,就是获得快乐和对痛苦的解脱;不幸,就是痛苦和失去快乐”[4]。显然,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非常注重结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原则提高了主体的道德意识,促进了主体的道德行为的改善,为解决道德缺失问题提供了一条思路。同时,对道德缺失这个问题上功利论存在着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功利论道德评价的单向性,容易导致主体对道德行为的片面性判断和选择。功利论将快乐和幸福的最大化作为道德行为的目标,但对幸福概念并没有一个明确而清晰的界定。蒂姆·莫尔根指出:“功利主义者往往只关注幸福的总量,并不关心幸福是如何产生的,也不关注谁的幸福受到了威胁。”[3]124功利论这种道德评断的单向性,极易导致社会出现大多数人试图通过片面性追求快乐来最大限度地提升当前的幸福感。由于缺少对道德的系统性的整体思维,这种对快乐的片面追求,必然会破坏其他群体所该享有的“机会平等”,这一问题近年来在生态伦理上凸显得极为明显。例如:为了满足一些人对居住环境的追求,大肆地去填湖造屋或开发野生景区,导致生物物种资源遭到破坏,地区生态环境濒临崩溃。

其二,功利论将快乐和幸福视作道德行为的唯一动机,关注中心是目的本身。道德行为是来自于不同的道德主体,而道德主体有着其自身的独特性,每一个个体对幸福的定义是不同的,所以这种功利原则会陷入一种道德相对主义的困境。由于早期的功利论是以趋乐避苦的人性观为前提,这是利己的表现,但是,其道德原则又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利他的表现,可见二者之间存在无法自洽的逻辑矛盾。人们常常会因为一件爱惜的东西,不得不选择去放弃另一样爱惜的东西。理性人在做出一个选择时,会权衡这个决策的收益和成本,而在道德实践中常常会要求人们在快乐和道德行为之间做出一个选择。正是因为功利主义把幸福与快乐作为行为的唯一动机,所以才会把人们的行为限制在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内,以至于难以在道德行为上做出一个理性的抉择,进而在解决道德缺失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三、义务论对道德缺失的解释路径

义务论是一种着眼于行为原则和动机的伦理学范式,注重行为本身的价值,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功利论在面对道德缺失问题时所存在的片面性。根据义务论者的观点,行为的本质就是有价值的。一个行为在道德上的正确性,取决于它是否遵守了某些义务或规则,而不在于它所带来的结果和收益。义务论最有代表性的人物康德就曾指出,“在这个世界上,通常来说,即使是在世界以外,没有什么事物可以无限地被认为是善的,除非是一个善良的意志。知性、理智、判断力及其他能够被称为精神的才能的东西,或者在下决心时的勇气、果断、坚韧这些气质的属性,毫无疑问在许多方面都是善的和值得期望的。然而,假如把这种自然禀赋、其特有的状态称为性格的意志加以运用,如果并不是善的,那就是极其邪恶和有害的。”[5]在康德看来,人们对善良意志的理解必须建立在义务的基础上,也就是说,道德是基于义务而产生的。在此基础上,义务论发生了一个质的转变,在追求幸福的同时开始关注他人的正当权益。康德认为,道德义务在一切实践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是重要的一环。道德义务的约束是不受限制的,不依赖任何环境或条件。与功利论相比较,义务论更能体现出一种普遍意义上的道德,在善和义务的驱动下,能够对其他的道德主体给予更多的关注。但是同样,义务论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它无法准确地分析道德缺失现象,而且有时会过分夸大某些行为的道德意义,从而导致对道德缺失现象的不当处理。

义务论在面对道德问题时,往往会趋向于理想主义。在义务论者看来,善良意志是道德判断的依据,但也正是由于善良意志的存在,才使得道德判断本身变得难以把握,因而受到质疑与批判。“道德判断不是良心唯一的功能,我们决不能忽视良心中包含的特殊的情感和冲动成分。”[6]道德行为的选择是由道德主体决定的,其主体背后必然存在着特别的感情成分,在面对道德困境时道德主体很难摆脱自利的本性而做出理想的道德选择。义务论者很少从行为者本身去思考道德问题,一定程度上将人看作机器,忽视了其自身的情感特点。

由此可见,无论是功利论还是义务论在对道德缺失的解释路径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到达解决问题的关键性层面。

四、德性论的融合

功利论与义务论在道德缺失问题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因此这不得不使人们将目光回归到德性伦理学上。文艺复兴以来,随着人们对人性自由的追求,个体的德性问题逐渐被遗忘。德性论的出现,使得人们开始意识到,人的生活并非是基于对外在资源和自由的占有,而在于对完善德性品质的追求。根据德性论者的观点,幸福不在于满足欲望,而在于作为整体生活的美好。德性论与功利论和义务论不同,关注的是行为者本身的道德品质,注重的是“一个人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和“一个人应当如何生活”。所以,德性论的道德判断关注点在于道德主体所拥有的品质,而道德评判的准则表现在其生活方式中。德性伦理学家坚持从道德主体及其动机品格出发来评价道德行为的合理性。他们认为,道德判断不是对道德行为和选择的评判,而是对道德主体及其动机品格的评判,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融合功利论与功利论,以弥补其二者的不足之处。

当代德性伦理学者认为,近代以来的后果主义(主要指功利论)和康德义务论在理论上存在着重要偏颇。从规范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些伦理原则实际上是为了让道德主体的行为变得更有价值,而不是注重道德主体本身的品质。一味地看重正当,即外在规范,轻视了德性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指出:“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是以某种善为目的。所以有人就说,所有事物都以善为目的。”[7]3-6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的善是以目的论为基础的,是主体所追求的对象,不与任何客体相联系。总之,在德性论者的观点中,道德主体追求的是“善”,而对“善”的追求也是与道德要求相一致的一种人生态度。因此,从道德缺失的角度来看,德性理论考虑了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的缺失,使其具有自身的内在优势。

第一,与对道德判断单向性的功利主义相比,德性论思维方式是一种整体性的系统论,主要表现在“中道”的德性思想上。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是以“中道”思想为核心的德性伦理学,在他的伦理学体系中有过度、不及与适度三种品质,适度是介于过度与不及之间的一种德性。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心灵中存在着理性和非理性的欲望,美德之所以是中道,是因为它既不纯粹沉溺于非理性的欲望也不彻底压制这些欲望,很好地处理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德性论是一种“适度的德性”,它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对生活质量的需求,而且能够保持适度节制。在面临道德缺失的时候,它所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方式,以解决道德缺失的困境。

第二,不同于功利论把快乐和幸福作为行为唯一动机,注重行为本身,德性论注重的是行为者本身。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尽管个人之间、社会之间存在着某种差异,但这并不表明人类没有共性,正是因为这些共性的存在使我们相信某些美德是所有人所有时代都需要的[8]。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是以共同人性为基础的。功利论把快乐作为道德行为的唯一动机,但是每个个体对快乐的定义不同。这么看来,德性论相比功利论来说更具有道德的普遍性价值。

第三,与义务论的理想化相比,德性论更加注重道德主体存在的情感因子。德性论认为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善心,这种善心来自于人内在的一种对善的追求,而这种追求本身并不是通过外在的目的和利益来实现的,而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到:“作为人的目的的幸福,应当算作因其自身而不是因某种其他事物而值得欲求的实现活动。并且,德性在我们身上的养成既不是出于自然,也不是反乎于自然的,自然赋予我们接受德性的能力,而这种能力通过习惯而完善。”[7]302-303在他看来,德性是依靠训练和习惯养成的,具有渐进性的特点。德性论的主体的道德判断有异于义务论的那种外在性的义务限制,是一种具有内在性特征的道德机制。由此可见,德性论的追求目标是实现主体德性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功利论在解决道德缺失问题上存在的片面性以及义务论在其方面的理性主义倾向。

五、结语

德性论在解决道德缺失问题方面具有功利主义和义务论所没有的优越性,因此德性的复兴显得尤为重要。本真的伦理学要与社会结构和道德运行机制相适应,伦理学不应该是在已有的道德规则上再去增添更多的道德规范准则,而是应该使人们明白应该如何去生活得好,并为实现一种善的生活而去不断地完善自身内在的品质和德性,这才是伦理学原初所追求的理想状态。

如今,在对规则伦理学几个世纪的追捧中,人们逐渐察觉到,以行为为中心的功利论和义务论伦理学虽依然能够很好地发挥道德判断的功能,但在解决某些道德问题上有其明显的局限性。当前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道德缺失问题呼唤着伦理学回归德性,使伦理学从“以行为为中心”向“以行动者为中心”转变,将道德主体的品质和“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作为伦理学的重点关注对象,而并非只是一味强调道德主体的行为本身以及“我应该如何生活”。让伦理关注人的德性修养,而不仅仅是单纯地强调人的行动是否遵循和服从于外在的规范与准则。德性论在其发展历程中曾有过一段衰落的过程,德性的边缘化给人们带来了现实的道德危机,规则伦理学对解决道德缺失问题的局限性在召唤着德性传统的回归。不难发现,人们对传统德性的呼唤,包含着对高尚精神世界的期盼,期望通过德性论重建人类精神世界,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境界,实现全社会的幸福。因此,德性的回归成为当代伦理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刘曙辉.论道德冷漠[J].道德与文明,2008(4):18-21.

[2]斯密.国富论[M].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11.

[3]莫尔根.理解功利主义[M].谭志福,译.唐冉,校.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4]穆勒.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8.

[5]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M]李秋零,译.注释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8.

[6]梯利.伦理学导论[M].何意,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173.

[7]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8]程炼.伦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89.

作者简介:卢玉(1998—),女,汉族,江苏淮安人,单位为苏州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