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

2024-06-23 05:53黄泽洲
西部学刊 2024年11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

摘要:近年来,涉及人体冷冻胚胎的纠纷逐年上升,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处置问题未明确规定,学术界对人体冷冻胚胎的相关问题也是各执一端,由于缺乏具体条款和系统的判决指引,法院审理案件缺少裁判依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处置规则予以分析。应采纳人格伦理物说的观点,将人体冷冻胚胎认定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其处置规则,夫妻双方离婚的,应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保护拒绝生育一方的权利,丈夫一方死亡的应当充分保护女方的生育权利。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性质;处置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1-0054-04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Human Frozen Embryos and Their Disposal Rules

Huang Zezhou

(School of Law,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 Zhengzhou 450046)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disputes involving frozen human embryos have risen year by year, while the legal attributes and disposal of frozen human embryos have not been clearly stipulated in Chinas existing legislation, and academics have also held different views on issues related to frozen human embryos, and due to the lack of specific provisions and systematic guidelines for adjudication, the court lacks a basis for adjudication, and the phenomenon of different judgments on the same case occurs from time to time. Based on the real cases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current status of Chinas legislation, the legal attributes and disposal rules of frozen human embryos are analyzed. The viewpoint of the ethical object of personality should be adopted, and frozen human embryos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ethical objects with the attributes of personality, and based on this, their disposal rules should be determined, in the event of a divorc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true expression of the will of both parties should be respected, and the rights of the party who refuses to procreate protected, and in the event of death of one of the husbands, the womans right to procreate should be adequately protected.

Keywords: frozen embryos; legal attributes; disposal rules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孕不育发生率逐年上升,2019年《中国妇幼健康事业进展与展望报告》提示,我国不孕不育者将近5 000万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诞生为医学科技的发展掀开新的一页,世界第一列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至今已有一千万例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不孕不育问题的解决,标志着人类的重大进步。人体冷冻胚胎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环,在给社会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纠纷与问题。

2014年江苏无锡的“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纠纷案”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激起了对人体冷冻胚胎相关问题的广泛探讨。2023年4月发生在河南三门峡市的“父亲工亡后移植试管婴儿追索抚养费案”再一次使相关话题成为热点。有关法院认为,胚胎的植入具有合法性,在丈夫死亡前已经完成了体外受精、冷冻培育胚胎,为保护其人格利益,该人体冷冻胚胎具有准胎儿的法律地位。此案件虽已告一段落,但对于案件的讨论却未停止,学界对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权利归属、处置等问题目前尚未达成一致。当前我国有关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规范,仅有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部门规章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有所涉及,仍存在不足之处。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作为一种新兴技术,我国现行立法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权利主体及行使等问题并未明确规定,故而在实践中难以统一司法尺度。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未颁布有关专门法律。《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九条首次对人体胚胎做出了规定,但内容过于宽泛,仅是做了禁止性的原则性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法官自由裁量缺乏限制。该条的调整范围有限,仅涉及人体冷冻胚胎的医学、科研和生殖性胚胎移植等活动[1],对于实践中常引起纠纷的胚胎医疗移植活动未做出明确规定。综合来看,当前该条的使用空间仍很有限。卫生部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存在效力层级较低、调整范围狭窄等问题,对人体冷冻胚胎的具体处置方式未详细规定,难以提供规范指引。

从司法层面看,各地法院对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不统一,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认识,多数案例判决书未指明胚胎的属性。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21)粤04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将人体胚胎认定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20)川民终1388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将人体冷冻胚胎认定为特殊的物。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18)川0107民初1061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将植入母体前的人体冷冻胚胎认定为一般物。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19)川0104民初1021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人体冷冻胚胎介于人与物之间,既非人也非物。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2019)浙010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将人体冷冻胚胎认定为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可见,各地法院审理有关人体冷冻胚胎的案件时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各不相同。

二、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确定

(一)对“主体说”的评析

“主体说”认为人体冷冻胚胎与人没有本质区别,不将二者加以区分,认为人体冷冻胚胎与胎儿的法律地位相同[2]。虽然人体冷冻胚胎具有独特的基因序列,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其视为人,并同等具有人的权利能力。我国对胎儿采取独立呼吸说,处在人体外冷冻状态下的胚胎显然无法认定为人,将人体冷冻胚胎认定为胎儿,将人体冷冻胚胎与人等同,在我国没有立法基础,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不具有实际意义。人体冷冻胚胎从形成到植入母体再到孕育最后到分娩,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期间不确定因素很多,能否发育成人并分娩尚是未知数,因此应当将人体冷冻胚胎与植入母体的胚胎加以区分,不能简单等同。

(二)对“纯粹客体说”的评析

“纯粹客体说”没有打破我国现有的民法框架,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将人体冷冻胚胎纳入已有法律体系当中。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解决了一些实际难题,但缺乏对人体冷冻胚胎特质的考量。将人体冷冻胚胎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物”,将意味着处理纠纷时会过多考虑其经济价值和收益,如此是对人体冷冻胚胎人格属性的削弱,否定了人体冷冻胚胎的人格权益,并且造成概念的混淆。现民法体系中,物的独立性和可支配性成为共识,明确排除了物的人格特质,若简单地将人体冷冻胚胎纳入物的范畴,将会给现有民法体系造成冲击。因此在处理和解决相关的问题时,仅仅考虑其物质属性,而忽略了其人格性,使其与民法上的物简单等同而不加以区分,无法实现对人体冷冻胚胎的充分保护,以至于实现纠纷的解决。

(三)对“折中说”的评析

“折中说”说认为,人体冻胚胎是处于财产和人的中间形态。人体冷冻胚胎因其特殊性,有发育成独立个体的可能,与一般意义上的“物”有很大区别,但并不意味着胚胎能像人一样行使权利履行义务[3]。“折中说”的观点与我国民法体系的物债二分理念相冲突,我国现有的二元体系或将面临重构。将人体冷冻胚胎认定为一种过渡形态,如何明确界定这个过渡形态也是难题。对胚胎的定义,我国目前所采取统一保护的形式,短时间难以划分其发育过程,如此就难以确定其存在状态。并且,打破我国原有人物二分体系,构建新的民法体系,其立法成本与收益明显不对等。

(四)“人格伦理物说”的正当性

就人体冷冻胚胎的人格属性而言,从世界范围内看,欧洲地区倾向于主体说,英美等国家倾向折中说,我国学者少采纳主体说。

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伦理物理论,对物进行类型化,将民法上的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普通物,认为人体冷冻胚胎是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4]。将人体冷冻胚胎认定为伦理物,使其与一般的物存在区分,优点在于认可其物质属性,将其纳入物的范畴,同时还兼顾所蕴含的人格属性,以保护其中的人格利益。人格伦理物说是在客体说的基础上再划分,但同时强调了人体冷冻胚胎的人格属性,赋予了物的最高地位。

因为人体冷冻胚胎是为了满足生育需求,并具有不孕夫妇的遗传物质,还承载着夫妻双方的感情,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人格伦理物这一观点使得其人格利益与物质属性有效衔接在一起,不仅维护了我国现有的民法学体系,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同时还给予人体冷冻胚胎以特殊地位,有利于强化对它的保护。

三、人体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探讨

就人体冷冻胚胎的植入规则而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诞生之初就是为了满足不孕夫妇的生殖需求,因而人体冷冻胚胎的植入是其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处置方式之一。一般而言,将发育成熟的人体冷冻胚胎植入女方体内,经过一系列孕育生产,最终实现生儿育女,是大多数不孕夫妻的最终愿望。除了极个别特殊情况外,例如未达到有关条件而无法植入等,实现胚胎的植入通常是夫妻双方的一致意见。

胚胎的植入并经过后期的孕育分娩,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胚胎是否植入、植入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均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另外,在胚胎植入的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会改变生育子女的意愿、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可能改变。发生这类情形时,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否有权决定植入,须予以规定。

(一)夫妻离婚后的处置规则

不孕夫妇与医院达成协议,提供双方的配子进行培育,在植入前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具体的权利主体,以及能否根据自己意愿进行植入,需要分情况讨论。

1.尊重双方真实意思。笔者认为,无论人体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于谁,即无关乎双方离婚时对胚胎的归属达成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抑或者归属于一方还是双方共有,解除婚姻关系后,只要双方就胚胎的植入达成一致意见,就应当准许。

首先,人体冷冻胚胎是由双方提供的配子相结合并发展而成的,与夫妻双方均有基因联系,双方的婚姻关系虽解除,但与胚胎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并没有中断,只要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作为私法就不应当禁止双方的真实意愿实现。发展人体辅助生殖技术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无法生育的问题,不孕夫妇双方提供胚子的目的是为了日后繁育生命,因此准许植入符合这项技术诞生的初衷。同时,生育权不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赋予的,而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根源于人的本性的法则,这种权利具有自然属性不应被剥夺[5]。生育权同生命权一样均属于人格权,具有人格利益,同生存需求一样,追求生育是人的本能,应当注重对生育需求的保护。

近年来,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增长速度放缓。当前我国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鼓励生育并给予政策支持,准许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将之前培育的人体冷冻胚胎植入并孕育,符合当下我国鼓励生育的政策,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是有益的。对于此种情形下诞生的子女,可以参照我国《民法典》中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将其认定为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此并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对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人体冷冻胚胎的植入协商一致,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2.保护拒绝生育一方的权利。离婚后夫妻双方是否均有权或是否有同等的权利单方决定胚胎的植入,这实际上是关乎男方是否有生育权、生育权如何实现以及与女方的生育权是否均等的问题。因为我国明确禁止代孕,离婚后男方行使权力希望植入胚胎,而女方拒绝的情形没有讨论的现实意义,矛盾主要集中在离婚后女方希望植入胚胎以实现生育的目的,而男方表示拒绝。

笔者认为应当优先保护拒绝生育一方的权利。生育权的内容应当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故而男女双方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6],任何一方不得通过自己的意愿单方决定胚胎的植入。离婚后所生子女直接面临着单亲家庭带来的不利因素,在我国传统中只有女方抚养的单亲家庭的孩子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况且是在男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和其他权益,因此需要予以限制以保障孩子的社会化[7]。

综上,笔者认为提供配子的双方在离婚后对是否植入胚胎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决定胚胎的植入,将其意志强加另一方。

(二)夫妻死亡时的处置规则

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时,仍生存的一方或相应的继承人是否有权处置该胚胎或如何处置,在学界尚有争议,因男女存在生理区别,故而处置情形、方式不应相同,权利的行使不完全一致。

1.一方死亡时。若女方死亡,正如前文所述,男方无权决定将胚胎植入,因为会面临代孕的危机,将会带来伦理风险,因此男方仅有权作为权利主体,对胚胎进行销毁、捐赠、委托保管等行为。若男方死亡,女方是否有权决定胚胎的植入,对此,反对者常援引“单身女子属于不能进行辅助生殖手术条件的人群”这一规定,认为单身妇女不具备接受辅助生殖手术的条件,故而无权要求医疗机构继续按照事前约定将胚胎植入体内,同时可以避免孩子出生即为单亲家庭等,以保护孩子成长的身心健康。笔者不赞成这一观点,不孕夫妻双方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的方式辅助受孕目的在于顺利孕育子女,双方事前会与医院签署知情同意书,在没有特殊情形下,可以参照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若没有证据证明男方生前曾做出拒绝继续生育子女的意思的,应当推定其同意女方的生育行为[8],从而尊重女方的真实意愿,最大限度保障生育需求。

另外,应将此时的女方排除单身妇女这一身份之外,因为丧偶妇女与单身妇女存在一定的区别,允许丧偶妇女生育子女并不违背人伦,并且处于冷冻状态的胚胎承载着两个家庭的感情,可以视为死亡男方生命的延续,我国素来重视传宗接代,承载着男方基因的胚胎是双方家庭的精神寄托。因此,当男方死亡时,对于具有延续香火意义的人体冷冻胚胎,女方有权决定是否将其植入体内并孕育。

2.夫妻双方死亡时。此时涉及人体冷冻胚胎能否继承的问题,如前文所述,为了避免代孕市场的滋生,人体冷冻胚胎应认定为人格伦理物,故而其伦理性不影响其物的实质,因此应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但对其继承范围应加以限制,根据情感联系的紧密性,应当由死亡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继承,排除其他继承人继承的可能。因此,为了照顾死亡夫妻双方父母的情感需要,可以由这些继承人共同决定人体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

四、结语

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中国已有超过100万试管婴儿出生。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更多的人体冷冻胚胎孕育,同时也会产生更多法律纠纷。为解决纠纷,我国应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为此,需要对部分问题统一观点。人体冷冻胚胎是具有人格利益的伦理物,对其处置规则分情况予以确定,应当充分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保护拒绝生育一方的利益,同时兼顾女方的生育权。人体冷冻胚胎的相关问题,涉及伦理、法律、医学等因素影响,需要高屋建瓴、统筹兼顾,本文的讨论存在局限,仍需进一步深入。

参考文献:

[1]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89.

[2]郑英龙.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及处置权问题研究:基于伦理、情理、法理的衡平思考[J].浙江社会科学,2020(7):50-58,93,157-158.

[3]吴坤,夏吟兰.论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处置原则:以宜兴冷冻胚胎继承案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22):7-17.

[4]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2014(13):25-30.

[5]许中缘.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法律规制立法价值、原则与规则[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3):76-93.

[6]石佳友,曾佳.死后人类辅助生殖生育子女的权益保护[J].法律适用,2023(7):35-45.

[7]陈智慧.妇女生育权实现的法律保护[J].政法论坛,2000(4):22-26.

[8]赵轶.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20(7):44-48.

作者简介:黄泽洲(1997—),男,汉族,河南郑州人,单位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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