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孝灵 谭深 曹文博 瞿萌
摘要:针对PPP项目补偿受项目收益不确定性的影响,首先在收益确定假设下构建项目特许权价值模型,给出事前补偿机制;其次基于项目收益不确定性,借鉴期权对风险转移的思想,引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持有双边补偿期权,构建双边补偿期权下的PPP项目价值评估模型;最后将所构建模型应用于昆明东格高速公路项目的价值评估,进行案例研究。研究发现,当项目收益不确定性较大时,PPP项目适合采取双边期权补偿,该补偿方式相较于事前补偿更有助于促进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通过共担风险提高PPP项目价值;而当项目收益不确定性较低时,PPP项目适合采取事前补偿,该补偿方式相较于双边期权补偿对激励社会资本方积极投资PPP项目具有更实际的价值。
关键词:PPP项目;政府补偿;双边期权;价值评估
0引言
2023年1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1],标志着PPP新机制正式开启。与过往PPP不同的是,新机制回归PPP模式初衷,注重社会资本参与,并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具体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方式授予社会资本对某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特许权,并在特许期结束后再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其中社会资本因拥有项目运营特许权而在特许期内获得了运营收益,政府则因拥有项目所有权而获得了项目资产[2]。PPP模式虽已被大力推广和使用,但大都因项目收益不确定而引发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不高[3]。因此,要激励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政府补偿尤为重要。学者大都从事前或事后角度探讨PPP项目补偿问题[4]。其中,事前补偿虽有一定激励性,但很可能因补偿过高或过低而使项目资产价值或社会资本利益受损[5];而仅有事后补偿又会因忽略事前补偿的激励性而失灵或失效[6]。于是,期权作为连接事前补偿和事后补偿的金融工具,被引入PPP项目研究。但现有研究[7-9]大都局限于通过期权将项目风险转移给政府或担保方,不能较好地体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PPP新机制本质。鉴于此,本文首先在PPP项目收益确定假设下,运用净现值方法构建项目特许权价值模型,分析政府补偿决策机理,给出事前补偿机制;其次针对项目收益不确定性,借鉴股票期权对风险转移方法,考虑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方式在事前给予社会资本方特许收益承诺,而在事后根据项目实际运营收益与特许收益比较给予社会资本方收益补偿或收益共享,以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持有双边补偿期权的概念;再次利用期权定价方法,通过构建双边补偿期权价值模型给出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在双边补偿期权情形下对PPP项目的价值评估模型;最后将所构建模型应用于昆明东格高速公路项目价值评估,以通过案例分析论证PPP项目的双边期权补偿相对于事前补偿的合理性。
1PPP项目的事前补偿机制与双边补偿期权提出
1.1PPP项目的特许权价值模型
PPP项目一般由社会资本方通过股本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方式进行投资,要求的投资回报率可用公式表示为
k=Dr+E(r+ηρmσ)D+E=r+EηρmσI(1)
式中,k为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率;I为社会资本总投资;D为债务资本;E为股本资本;r为债务资本要求的回报率,因要求获取稳定的利息收益,故可看作无风险利率;σ为项目风险或收益波动率;ρm为风险溢价;η为风险补偿系数[10]。
在式(1)基础上,如果假设PPP项目特许权期为T,建设期为Tb,且在运营期T-Tb内第j年的运营收益与运营成本分别为Rj和Cj,则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的价值可表示为
VT=1(1+k)Tb∑Tj=Tb+1Rj-Cj(1+k)j-Tb(2)
式中,VT为社会资本方获取项目特许权价值(FranchiseValue),它等于项目在特许运营期内的每年净收益按其要求的回报率进行贴现的现值总和[11]。可将式(2)作为收益确定假设下的PPP项目特许权价值模型。
1.2PPP项目的事前补偿机制
根据式(2),只有当VT≥I时,社会资本才会投资,获取的盈利为VT-I。否则,当VT
CI=max{I-VT,0}(3)
式中,CI为项目需要缺口补偿或无补偿。由于在事前发生,故称式(3)为PPP项目的事前补偿机制。
在该补偿机制下,社会资本方获得了项目特许权价值VT和补偿价值CI,即
Vs=VT+CI=VT+max{I-VT,0}
=I,0≤VT 式中,Vs为PPP项目在事前补偿下对社会资本方的价值,它不会低于社会资本总投资I。因此,事前补偿对吸引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具有一定激励作用。 1.3PPP项目的双边补偿期权提出 尽管事前补偿在理论上可行,但由于在项目收益事先预定情形下给定,故不可避免地会因项目事前预定收益与实际收益存在偏差而显得不足或过高。而且,补偿一旦事先确定,就很难再事后更改,会使事前补偿很难适应项目收益的不确定性。为此,借鉴股票期权风险转移方法,并根据陈占夺[12]对双边期权的概念界定,引入PPP项目的双边补偿期权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1)在项目特许期结束时,若项目收益低于社会资本方要求的特许收益,则赋予社会资本方履行向政府获取收益缺口补偿的权利。 (2)在项目特许期结束时,若项目收益高于社会资本方要求的特许收益,则赋予政府方执行从项目收益高于特许收益的超额收益中获取一定比例作为收益共享权利。 将条款(1)和条款(2)合称为PPP项目的双边补偿期权,即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共同持有的期权。其中,条款(1)是社会资本方执行的看跌期权;条款(2)是政府方执行的看涨期权。为区别于事前补偿CI,将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分别持有的双边补偿期权记作Cz-s和Cs-z。 2双边补偿期权下PPP项目价值评估模型构建 2.1双边补偿期权的价值模型构建 根据上述条款(1)和(2),双边补偿期权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都存在价值。为确定双边补偿期权价值,不妨借鉴股票期权定价方法,先对相关定价参数进行对照(见表1);然后按期权行权条件和行权结果,对双边补偿期权与股票期权进行比较(见表2)。 根据表1,PPP项目期末实际收益可看作特许权价值在特许运营期内随机游走结果。借鉴Chandra等[13]对不确定性的描述方法,先将项目特许权价值换算为特许运营期初始值为(1+k)TbVT,然后假设在特许运营期T-Tb年内有i年都以年增加率u呈上涨趋势,而在T-Tb-i年内都以年减少率d呈下降趋势,则项目期末实际收益可表示为 Ri(VT)=(1+u)i(1-d)T-Tb-i(1+k)TbVT, i=0,1,2,…,T-Tb(5) 式中,Ri(VT)为项目特许权价值VT在随机状态i下的期末值,即项目期末实际收益。 相应地,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特许期结束时要求获得特许收益,可由式(1)得 RT(I)=(1+k)TI=1+r+EηρmσITI(6) 式中,RT(I)为特许收益的期末值,由社会资本要求的回报率k与总投资I、特许权期T确定。 于是,根据表2,可分3种情形讨论双边补偿期权价值。 (1)若期末收益低于特许收益,即Ri(V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