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受教育权对儿童这一弱势群体起着重大保护作用,有助于为儿童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我国6-14岁的留守儿童91.07%处于在读状态,说明绝大部分留守儿童能受到一定程度的义务教育。本文主要针对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实践中存在政府监管疏忽、学校管理缺陷、监护人未及时尽到管理教育儿童的责任等原因,造成留守儿童轻视学习、厌恶上学甚至辍学退学等放弃部分或全部受教育权等现象,分析各主体在保护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定责任,呼吁各义务主体积极承担法定义务,真正落实和保护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
[关键词]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护
受教育权是儿童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留守儿童而言,接受教育极有可能是摆脱贫困的唯一途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贯注重对人权的保护,留守儿童作为受教育权易受侵害的弱势群体,一向是被国家重点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是儿童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实践中,留守儿童接触到的义务教育仍然存在不足:政府专项资金投入有限;寄宿学校管理存在漏洞,师资变更频繁;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管义务以及留守儿童本人辨别能力有限,不能较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政府、学校、监护人及其他社会成员有义务结合现实情况,认清自身法定责任并积极履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真正行使,将保护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工作落到实处。
一、我国留守儿童受教育现状及问题
(一)政府和社会的帮扶援助工作落实不到位
国家整体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巨大关注,从各级财政拨款到社会组织慈善捐助,从师资力量配置到教育设施配置,社会各界对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给予大量帮扶,特别是对于留守儿童这一急需各方面力量保护的弱势群体更是给予关怀。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不同、当地群众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同、留守儿童自身心理发展水平认知水平存在差异等因素,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参差不齐,仍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学校、监护人等社会各方予以重视,细化并且落实具有可行性的,能够切实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措施。
政府及社会的帮扶援助虽然有了极大的改善,但终端仍缺乏更精细的帮扶。应当看到政府采取撤点并校的做法以集中师资生源有助于儿童接受更高质量的教育,但随着村办学校数量减少,适龄儿童只能去附近的县城或是较大的村上学。由于路程较远等不便因素,途中易出现危险,部分留守儿童甚至因此放弃学业。虽然“村村通”项目提供了基础的道路、供电服务,但是留守儿童这一弱势群体仍需要政府提供更加精细的帮扶,如配备校车接送儿童等,以便留守儿童顺利接受教育。
政府需要加强对社会捐赠使用情况的监管[1]。例如2019年“春蕾计划诈捐”事件。原本专门为失学女童设立的助学资金被发放给男童,使人们质疑“专款专用”的落实程度。“春蕾一帮一助学”项目的大部分捐赠者因性别歧视和重男轻女思想影响未能得到平等对待,资助人选择这一项目进行捐赠本想体现对失学女童专门的情感关怀,而无理由地挪用专项资金无疑是对捐赠者本意的违背,漠视捐赠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破坏了捐款人和公益组织之间的信任。
(二)学校寄宿管理存在漏洞
由于资金有限、师资不足,目前寄宿式管理还有很大需要完善的空间。首先是儿童自理能力有限,生活上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儿童学习。部分地区将寄宿学校扩展至小学阶段,小学生年龄一般在6至12岁之间,低年级的儿童自理能力弱,仍需要家庭照料。其次,集体生活人数较多,教师数量有限且缺乏专职心理老师、生活老师。负责教学老师在闲暇时间不可能对每个儿童进行心理负担。儿童成长缺乏指引,易产生孤僻自卑的心理,引发校园欺凌问题。最后,留守儿童可能因为家庭贫困而主动辍学。部分家庭需要儿童帮助劳动,由于间隔数日回家,留守儿童对日常家务贡献减少,可能导致家庭生活更加困难。由于没有足够的劳动力进行耕种、辅助家务,原生家庭生活难以维系,留守儿童只能辍学照料家庭。
(三)父母及临时监护人未尽到引导督促作用
监护人角色缺位是导致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遭到损害的一大原因。根据民政部2018年公布的数据显示,绝大多数留守儿童由(外)祖父母照料,只有4%的留守儿童由其他亲朋好友照顾。
就隔代抚养而言,一方面祖辈的知识水平可能有限,对留守儿童的照料往往局限于提供物质保障,无力进行与时俱进的学业指导。另一方面出于“隔代亲”的思想,祖辈认为照料好儿童的身体健康足矣,学习成绩优异是锦上添花,学习成绩不好也不会对生活造成恶劣损害。加之留守儿童本人缺乏学习自觉性与动力,很容易放弃学业[2]。就亲朋抚养而言,由亲朋照料的儿童同样面临受教育权被忽视的窘境。由于精力有限,亲友对留守儿童的照顾多停留于使其免受冻饿。其次,亲友对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情况常常报以放任的心理。还有部分留守儿童不服他人管教,留守儿童无人进行学业指导,学习成绩逐渐落后,易产生厌学思想。
儿童时期是进行价值观塑造的初始阶段。在此阶段,留守儿童缺乏正向引导,不能及时认识到接受教育的重要性,轻易放弃受教育权,丧失了部分向上发展、摆脱贫困的机会。对此,处于监管地位的政府、学校、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义务,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法定责任
(一)政府方面
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有权要求国家为其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即公民可以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教育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非盈利性。其特点在于投入规模大、受益面宽、短期收益不明显。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私人往往不愿意对义务教育进行投资,所以发展义务教育主要依靠国家在师资力量、硬件建设、补贴儿童等方面加大投入。
首先是师资力量建设。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数据,2010年至2013年,乡村教师流失人数达142.5万,流失率达30%。乡村教师流动性较强,部分教师在满足一年支教的晋升要求后回到原学校。同时,薪资待遇较低导致乡村教师生活困难,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教师辞职。《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有义务为教师提供职业培训与适当福利,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留住乡村教师,保证基本的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国家应当在农村加大对乡村教师待遇的拨款,提高其薪酬待遇。以优惠政策鼓励教师扎根于乡村教育,为留守儿童提供更加稳定的受教育环境。减少因教师的不稳定性导致留守儿童学习积极性下降,出现教学内容不连贯,衔接不适应的状况。
其次是硬件设施方面。政府不仅需要整合教育资源,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学校的分布,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学校配套设施。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义务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订、调整学校设置规划。近年来打工随迁子女离开乡村,留守儿童数量减少,部分地区合并乡村学校,将教学点设在人口较多的县(村)。这可能导致被撤销学校乡村的较低龄留守儿童不能有效获得教育。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加大对学校的资金援助,设立寄宿学校,增设生活教师编制及相应服务设施,使儿童在更好的硬件环境中安心学习。同时政府也可以提供适当补贴,调动村委会参与义务教育工作的积极性。由村委会向儿童提供接送服务以保障路途安全、提供临时托管辅导作业的项目以缓解监护人的压力。
最后,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导致留守儿童辍学的情况还存在。政府应对家庭贫困的学生加大资金倾斜,贯彻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费的政策。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以湖南某乡为例,政府将留守儿童专项经费列入财政保障体系,教育基金规模从200万元提高到1500余万元。在政府资金的帮助下,被迫辍学的儿童陆续重返校园。当地1000余名留守儿童在乡党委,乡政府及爱心人士的资助下,已实现留守儿童100%不因贫困而失学。这也说明留守儿童辍学是政府关注的问题。
(二)学校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在“学校保护”部分提出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文化教育、青春期教育和社会生活指导。
在教学活动方面,学校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方位教育,传授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但是因经济条件有限,部分留守儿童只能在文化教育方面获得有限的教育。学校需要结合学生的具体需求制订实用的教学计划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3]。在硬件设施方面,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必要时政府应当监督学校的行为是否合规。在实践中,一些学校在场所建设方面存在疏忽轻视的现象。如2020年4月,江西上饶某乡村小学操场连续两次塌方,当地至今未作出调查结果。
除了积极履行教育义务,学校还承担着保护儿童免于第三人损害的义务。在校期间,监护人将监护责任暂时转移给学校,学校应当承担积极作为保护儿童人身安全的安保义务。近年来,校园暴力已经成为儿童人身利益受损的一大原因。根据2018年的数据显示,农村学校发生的校园暴力类型多样且比例高于城市学校。以肢体冲突为例,城市学校身体欺凌的发生率为18.0%,农村学校身体欺凌的发生率为20.2%。留守儿童正处于人格塑造的关键时期,如果没有教师正确引导,学生容易被网络和现实中某些不良现象误导,成为校园欺凌的加害者和受害者。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开设相关思想品德课程引导儿童塑造正确价值观。若条件允许,当地中小学可以与大学进行支教项目的合作,在假期开展中长期教育活动,帮助留守儿童塑造正确价值观。同时,心理老师可以定期对有可能出现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一对一辅导,及时排解留守儿童的心理负担。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加强监管。加强安保人员巡逻以减少并及时制止恶性事件发生。若资金充足,学校还可以增设监控以减少视觉死角震慑潜在欺凌者。
学校是儿童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也应当提供品德教育和身体素质教育等全方面的培养,帮助学生塑造正确的价值观,确保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这是法律规范的要求,也是学校价值的体现[4]。
(三)监护人方面
我国民法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仅应当承担照顾儿童物质生活的义务,也应当重视儿童的精神智力方面的成长。留守儿童长期远离父母,其他监护人可能出于无力管教等因素推诿责任,使得留守儿童产生轻视学习的心态。长此以往,留守儿童放弃学业,丧失部分继续发展的权利。
儿童的辨别能力仍处在发展阶段,需要外部力量帮助其发展,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教育管理的责任,促使儿童继续学业。家庭教育是非正式的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对儿童道德的塑造起着基础性作用[5]。父母在儿童行使发展权时应当提供适当的指导,例如定期进行电话书信联系询问学业,在尊重儿童表达权的同时,及时调整儿童对教育不重视的心态,避免儿童因自身认知能力有限而错误地放弃受教育权。
另外,如果选择外出务工的父母能够把子女带在身边,可以从根源上减少留守儿童数量。首先,随迁将增进子女同父母的感情,有助于增强双方的理解与信赖,使儿童在遇到学业困扰时更愿意向父母倾诉,寻求意见,减少因心智不成熟冲动放弃受教育权和进一步深造的机会。其次,不同的生活环境可以开拓儿童眼界,使其从内心认识到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掌握知识是极其重要的获得更好生活机会的方式。最后,与父母随迁共同生活,父母将有机会提供给儿童更高质量的教育资源,促进儿童的身体健康、心理素质、价值观等全面发展。
结束语
儿童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不能及时意识到受教育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国家、学校、监护人等义务主体积极履行责任,促进儿童全面发展。接受教育有益于儿童个体发展,促使其进一步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职业教育,从根本上解决因缺乏工作技能导致下一代成为留守儿童的循环困境。对于社会而言,义务教育使儿童具备必要常识和生存技能,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留守儿童更显弱势,其受教育权的尊重和保护仅靠现行法律来规定是不充分的。对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的保障,还需要政府、社会、监护人等不同主体给予更高的重视和关注,从不同角度来尊重和保护。如对于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保护,不应局限于仅教导留守儿童学习文化知识,还应当建立包括品德、体能、技能在内的教育机制,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体现国家尊重儿童受教育权,重视儿童发展权。
参考文献
[1]魏文松.论公平优质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20-128.
[2]刘欣怡,崔丽娟.留守儿童共情能力特点、发展影响因素及其干预探究[J].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8(3):65-75.
[3]文正邦,伍操,邓华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研究:兼论学校教育管理行为侵权的行政法救济体系建构[J].政法论丛,2005(6):18-26.
[4]姜姝,朱莹,杨云江等.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困境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20(17):185-188.
[5]王本余.儿童权利的观念:洛克、卢梭与康德[J].南京社会科学,2010(8):130-136.
作者简介:许禧妮(2000— ),女,汉族,山西晋城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