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
《民法典》以及有关民间借贷最新的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如下: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以调节资金盈余为目的一种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在新时期的发展与以往民间借贷的传统形式有很大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解决了民间借贷的大部分法律关系,但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民间借贷是国际上通行的方式,从春秋时期就已出现。据《周礼·天官小宰》记载“闻称责以傅别”,其中所说的“傅别”是借贷合同,也是民间借贷的鼻祖。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从标的物来看,货币和有价证券是目前我国民间借贷使用最多的两种标的物。从主体来看,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不断进步,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两两结合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作为主体的补充部分。此外,民间借贷合同具有非要式性。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借贷合同,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可以相互商议使用书面的形式或者使用口头的形式。
(二)民间借贷的类别
民间借贷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分。狭义的民间借贷仅代表与货币资金借贷有关的经济交易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了有代表与货币借贷有关的经济交易行为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集体之间进行的借贷交易。此外,可以根据经济往来双方的法律性质不同,按照民间借贷的概念来划分民间借贷。其主要是自然人与法人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资金借给借贷人,借贷人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是关于民间借贷中新增的规定,明确禁止了高利放贷的行为,高利放贷是违法行为。
(二)司法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是202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明确规定了新的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对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借贷有了更为清晰的划分;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一)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管制对象上,对自然人、法人等组织作为民间借贷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都有共同的生活圈子,彼此之间也较为熟悉。如果要对双方交易人的民间借贷进行监管的话,不仅实践的操作性较低,并且双方交易人的行为往往十分隐蔽,一旦监管的话,可能会出现偏差,有侵犯他人正当合法权益的风险。所以,在民间金融的管理上,应该有所侧重。
其次,从现有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主体为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一旦监管不到位、不合理,容易造成责任承担缺失。如果监管标准不够明确清晰,也就没有具体的规定来遵守,在现实中就没有可操作的空间。
再次,事前事中监管不够充分,导致部分民间借贷出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做到事前事中进行重点监管。但,实际情况是有些部门经常运用事后监管手段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管理,从而无法真正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最后,贷前准入资格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制定严格的要求,包括贷款中的利率水平、资金用途、贷后责任承担、退出监管等方面。但是,当前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中或司法解释中对事前事中的监管有明确规定,事后监管采取的也都是比较笼统的行政处罚措施,且部分行政处罚措施应用实践中并未及时有效地解决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的民间借贷都是通过法庭审判得到解决,但是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缺乏一定的限制内容,评判标准也不统一,从而增加了审判的难度。
(二)民间借贷立法方面不够完善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备,尤其是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资金融通,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愈演愈烈,很多最终都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仅仅通过司法解释是无法完全解决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款内容分布得较为零散,缺乏具有针对性、专门性的法律,不利于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解决。系统的法律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统一细化违法行为责任,进一步维护好复杂的金融秩序,从而提高规范效率。民间借贷活动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借贷活动中利率的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和细化,从而更好地保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
(一)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监督机制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生效,其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与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有待细化。对于民间借贷立法工作的分类,笔者认为应该重点关注。很多民间借贷都是熟人之间进行资金的短期周转,订立合同的时候有些内容不够明确,那类似于这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呢?
笔者认为,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行为,国家应该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但从事民间借贷的小贷公司、职业放贷人这类主体,他们之间的买卖往往会产生利息成本较高的情况,从而赚取高额利息,这样的民间借贷行为已经属于商业行为。这种借贷类别当事人双方都不熟悉彼此,有的人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费用,往往将利率定得较高,有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存在还不起的后果。笔者认为,要重点治理这种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加快完善相关立法。
(二)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监管机制
若想使民间借贷一直处于良性发展的状态,离不开严格的管制,同时需规范民间借贷的准入资格。笔者认为,民间借贷需要有一定的准入标准,目的是更好地保障民间借贷的环境,能够一定程度过滤掉那些试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体,避免出现一系列的违规操作。此外,还要制定退出标准,不能只管准入不管退出。只有对准入退出都做好监管,才能做到金融环境的良性循环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正向运作,助力社会经济发展。
监管机制建立起来,下一步就需要考虑如何高效率进行监管。目前,我国的监管机关主要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笔者认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指导地方银保监会根据当地实际的民间借贷发展情况进行细化,例如可以检查民间借贷双方是否符合资质,是否存在违规放贷的行为等。地方银保监会根据监管发现的问题分类汇总上报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并及时公布,充分保障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从而更好地防范借贷风险,使民间借贷活动更为安全高效。
(三)明确民间借贷责任划分标准
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放款当事人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则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放款当事人的放款手续以及追讨欠款的方式必须合法合规,不可有违规放贷、暴力催债等行为。放款当事人为专门的放款机构时,应当由放款的主要负责人和放款机构承担责任,保障法律责任的合理化。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要对民间借贷的组织机构进行严格审核和把控。一旦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出现疏忽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要对造成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
首先,尽快研究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比如可以出台一部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明确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进入标准,为民间借贷准入资格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其次,明确当事人双方的哪些法律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以及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判断等问题。同时,对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从而使合同更加的具体化和规范化。
最后,进一步细化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和内容,有些民间借贷行为涉及的金额和具体事项较为复杂。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不能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具体如何操作和计算,法律规定得较为笼统。因此,更需要细化相关的利率标准,从而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上,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予以不同的调整,而不是只有一种利率计算方式。当然,除了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进行划分外,还可以根据借贷的内容进行划分,如果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以针对利率规定的上限进行较为宽松的处理,而如果是法人与自然人,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商事行为的民间借贷,就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限制。
在某些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刑事法律无法对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时,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也要参考借鉴《民法典》中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这就从立法角度进一步弥补了刑事法律的不足,而不仅仅是依靠金融管理的规定,避免了借贷双方当事人出现法律冲突。目前,我国还没有民间借贷的单独立法,民间借贷立法的缺失很难对现有的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有效精确的规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而现有的针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也较为笼统,不够规范准确。所以,笔者认为要进一步优化民间借贷的立法体系,对与民间借贷有关的专有名词进行明确划分,只有更好地明晰立法规范的内容,才能更好地规范和保护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随着《民法典》的深入实施,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据此,本文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展开相关论述,旨在探讨《民法典》背景下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使其进一步着重考虑一些细节方面的问题。当然,民间借贷与我们的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不能单从法律的实用性考虑,还要秉承人本理念的中心思想,约束不同群体、不同借贷行为,将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使民间借贷合法合规,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