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
聘用医生为患者做手术后,患者不幸去世,医院认为该医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每月扣发其80%工资。医院该作法有法律依据吗?医生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今年1月,某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刘艳鸿于2020年10月入职某民营医院,担任耳鼻喉科主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医院也未给刘艳鸿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口头约定刘艳鸿工资为35000元/月。2022年8月至11月,医院连续扣减刘艳鸿工资,共计减发工资98000元。刘艳鸿通过微信向院长(医院法定代表人)齐凤催要工资的聊天记录显示:齐凤给刘艳鸿微信转账28000元,并备注“补8月份工资”。而对其他月份所欠工资,齐凤表示“我给你补”,但事后未补。2022年11月16日,刘艳鸿离职,并向医院索要自己的执业医师证。医院以需要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为由,说办理完毕后才可以返还医师证。刘艳鸿遂以医院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来,刘艳鸿诉讼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如下:一、判决医院返还执业医师证;二、判决医院支付拖欠工资差额70000元(扣除补发工资28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医院为证明其扣刘艳鸿工资有事实与协议约定依据,提交了三份证据。2022年9月2日,医院作出《关于预扣刘艳鸿主任工资的处理决定》载明:“耳鼻喉科刘艳鸿主任在2021年1月3日为患者穆玉奎行鼻内镜下多个鼻窦开窗术、鼻中粘膜下矫正术后,患者死亡。具体赔偿数额暂时没有结论。根据医院相关制度规定,刘艳鸿作为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故医院决定:从2022年8月15日起,暂时每月从刘艳鸿工资中扣除工资总额的80%,直至赔偿金付清为止。”
2021年9月10日,医院与患者家属牟铭新就牟经辉医疗纠纷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协议载明:“医院一次性给付患者家属经济补偿200万元整,于2021年9月14日付清。后医院于2022年10月12日转账给患者家属200万元。”
2022年4月26日,医院与耳鼻喉科(室)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刘艳鸿作为耳鼻喉科的负责人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书载明:“一、双方执行医院规章制度(161章)《关于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议的有关规定》第二项第六条规定:所有医疗事故、医疗争议的处理结果,凡涉及经济赔偿的……经济赔偿大于30000元者,责任者承担30%,科室承担30%,医院承担40%。”
法院审理认为,刘艳鸿入职后将其本人的执业医师证交给医院保管,现刘艳鸿于2022年11月16日向医院提出离职,医院因刘艳鸿未办理离职手续扣押其执业医师证,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艳鸿主张医院支付拖欠工资差额70000元的诉讼请求,医院称扣发刘艳鸿工资的原因是因刘艳鸿在2021年1月3日为患者穆玉奎做手术后,患者不幸离世。但是,刘艳鸿给患者穆玉奎的手术并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院提供的《关于预扣刘艳鸿主任工资的处理决定》仅记载“根据医院相关制度规定”,并未说明是依据什么制度规定扣发工资。医院提交的2022年4月26日由耳鼻喉科室与医院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的签订时间,晚于刘艳鸿给患者穆玉奎的手术时间以及与患者家属达成赔偿200万元协议书的签订时间。综上,医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扣发刘艳鸿工资的合法性,医院无故扣发她的工资应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某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刘艳鸿执业医师证;二、某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刘艳鸿工资7万元。
医院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如下:“我院不应支付刘艳鸿工资7万元。她在做医疗手术时出现失误,造成患者不幸离世。我院赔偿患者家属200万元,鉴于刘艳鸿在入职时被明确告知出现医疗纠纷医院承担40%,科室承担30%责任,直接相关人承担30%责任。所以,本次医疗事故中,刘艳鸿应当承担60万元,该金额已超过我方应当支付其的工资金额,故不应再次支付其工资。”
刘艳鸿答辩认为:“我在诊治患者的过程中并不存在因工作失误造成患者身亡等情况,该事件未经过医疗鉴定,患者家属也拒绝医疗鉴定,医院与患者家属两方达成的补偿合意与我无关,后果也不应由我承担。医院上诉状中称已经明确告知我医疗纠纷责任承担比例,并不属实。医院依据的关于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议的有关规定,从未公示,从未向我送达,该规定对我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赋予医疗机构向医务人员追偿的权利,医院向患者家属支付的200万元不清楚具体包含什么项目,也不清楚是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在协商时,我也没有参与其中。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医院却要求我承担这笔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医院提出的其不应支付刘艳鸿工资7万元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医院扣发了刘艳鸿工资7万元。医院主张理由为刘艳鸿在做医疗手术时出现失误,从而导致了医院赔偿患者的损失。但不幸身亡的患者并未经过鉴定,无法证明死亡原因。同时,根据齐凤同刘艳鸿2022年9月28日及后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齐凤明确表示不扣刘艳鸿的工资并实际向其补发过工资。结合本案情况,医院不支付刘艳鸿工资的主张不能成立。今年1月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生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规定的前提是“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但本案刘艳鸿为患者做手术后,患者离世。患者离世原因未经过鉴定,无法证明原因。假如存在过错,刘艳鸿作为医生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医院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刘艳鸿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方可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未经依法确认刘艳鸿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随意扣发其工资的行为,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文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