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维护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大事。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反洗钱工作,将其作为遏制金融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不论是出台“三反”意见、通过FATF的第四轮互评估,还是“自洗钱”入罪、重新修订《反洗钱法》,都充分反映我国反洗钱工作已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向国际标准靠拢。
关键词:金融安全 规制 金融风险 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5-128-02
一、依法加大洗钱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
1.加大洗钱犯罪打击惩治力度的现实背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部分金融犯罪诸如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不仅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犯罪手段更呈现出网络化、专业化、隐蔽性强等特点,更有甚者利用新型洗钱手法将犯罪所得清洗为合法收益,为司法机关审判处置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在这样的案件背景下,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简称“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司法执法机关在办案中强化“一案双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既要惩处上游犯罪,又要查办洗钱犯罪线索,同时加大追捕、追诉洗钱犯罪力度。“三年行动计划”释放出“行刑衔接、多头监管时代到来”的信号,逐渐扭转“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传统打击刑事犯罪模式,为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加大洗钱犯罪打击惩治力度的积极意义。首先,“自洗钱”入罪并不违反刑法“禁止双重处罚”原则。虽然旧赃物罪理论学说认为“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具有空间上的连贯性和依附性,行为人在承担其所犯上游罪名对应的刑事责任后,无需再承担下游洗钱罪的相关刑罚,不然可能具有违反刑罚‘禁止双重处罚原则的嫌疑”。但在现实生活中,“自洗钱”行为虽与其上游犯罪行为紧密相连,却天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如行为人将上游犯罪所得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过程,实现了所得财物的“质变”,具备了新的、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与上游犯罪构成要件互不重合,并不存在牵连吸收关系。此外,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不同,洗钱罪立法所保护的法益有其特殊性。根据体系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位列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立法所保护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追诉上游犯罪的职能活动。其次,作者认为“自洗钱”入罪,不仅使我国符合FATF关于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检视工作要求,积极履行我国已签订的国际条约义务,深入整改我国洗钱罪罪名适用频率低的现状,使上游犯罪本犯在实施洗钱行为后能同样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同时也有利于打击跨境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我国对于外籍行为人在中国境外实施上游犯罪,在境内开展洗钱活动的犯罪行为存在惩处缺口。而将“自洗钱”行为独立入罪后,根据国际司法协助中的“双重犯罪原则”,我国可以向上游犯罪实施地国提出引渡请求,实际开展境外追逃追赃行动,对犯罪分子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进而有利于促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正确认识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防控作用
随着我国各项金融监管制度、政策的相继出台,履行反洗钱合规义务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义务机构数量不断增长,洗钱风险防控要求也越发具体化、细致化。在法制宣传和监管机关的大力监督下,不管是金融企业还是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都有了较大提升。但对于个别企业来说,如何正确认识其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如何实际发挥风险防范作用,依然是一件值得深入思考和全面规划的课题。
1.金融机构处于防范洗钱风险的第一线。金融系统作为资金流动的载体,天然处在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第一线,在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反腐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通过采用合法方式监控本机构客户,监测识别可疑人员及可疑交易,以避免所在机构不明就里地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其清洗违法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的帮手。一方面,可以利用客户身份识别、异常交易监测等方式识别交易过程中隐藏的洗钱风险,拒绝向身份不明、资金来源不明人员提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方式为司法机关侦破洗钱和相关犯罪案件提供精准的金融情报和资金流转证据。
2.金融机构履行合规反洗钱义务的现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自发建立合规反洗钱管理体系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降低企业日常经营风险,获得更多商业交易机会,逐渐提升本机构在市场中的声誉和核心竞争力。二是出于对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考虑,以满足监管检查要求、顺利通过监管验收。
就此来看,企业合规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内部风险防控的公司治理方式,如少了行政、司法机关及行业协会的协同推动,很难仅依赖于企业自律来自生自发地建立强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尤其是对于那些长期“野蛮生长”的企业,靠投机取巧“钻空子”的经营模式已深入骨髓且积重难返,甚至有些不惜通过违规行为获取竞争优势或为获取高额利润而不惜以身试法。在没有强大的外部监管压力和激励机制的情况下,指望这类企业通过自身努力来改变这些问题重重的经营方式、商业模式乃至企业文化,是极其困难的。需要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机关调动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其能真正将把防控洗钱风险作为反洗钱履职的根本目标。
3.引导金融机构平衡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对金融企业来说,深耕业务、持续盈利是商业竞争中的基本生存法则,反洗钱工作不可能完全凌驾于经营发展之上,“一刀切”的拒绝与所有存在风险隐患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兼顾、平衡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根据本机构的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去识别、规避风险,同时采用足够强健的控制措施去缓释风险。若想达到这种“风险导向”的反洗钱工作目标,不仅需要金融机构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反洗钱管理组织架构和内控管理制度,更需要深入了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合理预见企业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搭建智能化、专业化的洗钱风险防控体系
金融机构应把科学防范、化解洗钱风险放在风险防控的首要位置,以达到尽早识别、预警、处置洗钱风险的目标。同时,对于评估出来的洗钱风险隐患,制定差异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1.防范风险要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大家谈》节目的客座嘉宾提到一个观点“已知的洗钱犯罪手法是开展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和可疑交易监测标准评估的一面镜子”。想要精准防控洗钱风险,金融机构首先能做的是在建立业务关系前对自己的客户或潜在客户做好把关,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基本义务,不向身份不明人员、资金来源不明人员提供金融服务,确保全面担负起管理客户交易行为的法定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和避免风险。在做好防守的同时也需要深入了解自己的对手、了解对手的武力值和常用战术,学习新公示的洗钱典型案例、了解新型洗钱手法。洗钱交易常存在“资金快进快出”的特点,极易出现犯罪分子或其控制人,通过现金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等方式实现大额资金转入,在资金入账后又快速通过转账、消费等途径小额分批转出,实现犯罪资金的转移。如果金融机构能有效对识别到的风险账户建立预警机制,便可对其后续的资金划转及关联账户的资金交易采取相应的控制手段,例如限制转账金额、转账频率或限制线上交易等。
2.以风险和成本为依托,制定科学的管理策略。要做到精准识别洗钱风险,搭建专业的资金交易监测平台、设计资金交易监测模型必不可少。这需要金融企业在了解行业特点、业务发展趋势后,从风险为本的角度出发,结合本机构的经营规模、客户群体审慎评估、定制化设计全面准确的指标监测模型,对识别出来的风险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关的策略来应对、处置或降低存在的风险。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及内部产品、业务、操作流程等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以评估出来的洗钱风险为基础来划分客户群体。如将客户或账户细分为“洗钱低风险正收益、洗钱高风险负收益”等,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洗钱高风险客户强化尽职调查与控制措施标准或预案,指导调查人员找准方向、定位风险点,集中力量开展相应的尽职调查。在此过程中,既要考虑成本(不应不计成本地掌握客户的所有情况),更应讲究效率,准确判断风险程度,进而精准施策,选取与客户风险相适应的控制措施缓释风险。当“洗钱低风险”账户触发定期审核评定时,可首先选用成本较低的尽职调查措施,调查判断该客户风险可控后,则不必采取控制措施,或采取低强度的控制措施,等待下一次审核评定。如果认为客户风险状况有变化且不好及时管控,可采取强度较高的控制措施缓释风险后,等待后续的审核评定,或直接采取最高强度的控制措施以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散。在这个调查评定过程中,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还应及时向国家金融情报中心报送金融犯罪线索。
3.重视金融科技赋能,持续开展数据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科技是国之利器”。随着“无接触式”金融服务的普及,金融业务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随之而来,金融机构在风险识别、监测方面的挑战和压力也逐步增大。单纯或主要依靠人力来处理反洗钱工作显得捉襟见肘,尤其是在客户尽职调查、洗钱线索分析和挖掘方面。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应努力向金融科技寻求解决方案,把金融科技赋能反洗钱工作推向纵深。首先,重视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金融科技领域投入和科技人才引进力度,不断优化完善洗钱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存量业务数据治理;其次,金融机构应始终坚持数据治理之路,否则不论投入多少科技资源,金融机构的数字化战略转型都将会变为一场云烟。数据治理不止是对客户信息及信息准确性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与各业务系统数据相互串联的纽带。莫要轻视统一数据标准、优化系统架构,构建数据校验矫正机制等工作,这些都是滴水石穿的过程。日拱一卒,功不唐捐,只有重视科技赋能,不断提高数据质量、推进尽职调查工作,搭建智能化的反洗钱管理系统,才能持续有效提升风险防控手段。
四、结语
任何成功和收获都不会是一蹴而就的,想要达到有效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必须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当前经济环境愈加复杂,国际国内反洗钱监管压力日趋加大,金融企业更要提高思考认识,积极贯彻“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理念,创新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落实日常履职,为挫败各类洗钱违法犯罪提供有效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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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32)
[作者简介:王雨萱(1994—),女,汉族,山东菏泽人,诉讼法学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安全、金融监管、反洗钱策略。](责编: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