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陪伴接受问询未成年人的优势探析

2024-06-12 08:29左娇芳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2期
关键词:成年人社工办案

■左娇芳

(太原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一、问题的提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近三年,接受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的未成年人人数分别为37681 人、55379 人、49070 人,未成年人涉罪总数呈攀升态势。在受理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未成年人无论是自体犯罪还是作为受害人、证人,首先要对其进行询问,全国未成年人接受问询人数的增长,意味着需要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未成年人接受问询的次数也相应增加。由谁陪伴接受问询未成年人,调整其询问过程中出现的生理、心理不适,避免询问给未成年人带来二次伤害,在保障未成年人自身权益促进双方沟通的同时,全程参与并监督执法程序完成询问,成为当前的急迫问题。

二、接受问询未成年人的需求

未成年人处于成年与未成年、成熟与不成熟之间,在这个锐变、转折、转换的重要时期,其自身生理、心理的变化都难以完全适应。在陌生环境中接受问询,办案人员使用专业术语反复问询,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易产生不良反应,如何应对生理的不适、心理的畏惧等复杂情感是接受问询的未成年人的现实需求。

(一)生理需求

未成年人本身处于青春的发育期,身体骨骼快速成长、身体各项体能进一步健全、大脑和神经系统不断发展。未成年人在相对拘谨的问询室中,在办案人员反复询问案发经过、所用工具特征、在场每一个人的反应、在场人话语的表述、纠纷引发的原因、谁先动手、对方有无还击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的过程中,未成年人需要多次反复回忆案发情景。当出现前后表述稍有出入时,办案人员就会出于职业的敏感性提出质疑,令其再次回想,如此反复,未成年人大脑以及神经一直处于紧绷状态,恐惧的情绪就会出现,随之身体也会出现不适,此时需要相关人员及时介入帮助其缓解不良情绪,调整后继续完成询问。

(二)心理需求

未成年人智力、情感、自我意识和性格呈现主体与客体的互动、动荡与稳定结合的特点,自我同一性的建立还未完成,内心不够强大。未成年人在面对办案人员专业的循序渐进,亦或是引导式的询问时,内心跌宕起伏,害怕会说错、会说不好。(如未成年证人小A 心想:“刚才警察叔叔问过我使用的什么工具了啊,怎么还要再问,是我刚才说的不对吗?”)当办案人员提问之后得不到未成年人快速的回复,他们就会看向未成年人并重复这个问题,无形中向未成年人施加了回答压力。在此过程中,我们既需要协调办案人员理解未成年人特有的语言体系和习惯用语,保证询问结果的准确性,又需要监督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诱供、逼供等情况发生。

三、社工的优势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多部法律法规,明确提出“社会工作者”要参与未成年人的保护、救助工作。社工拥有的身份、职业背景、独特价值、专项技能和行业等,是社工为接受问询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突出优势。

(一)身份优势

社会工作作为专业处理社会问题的社会力量,可以满足未成年人群体的需求,在国家出台的多部法律法规中逐渐确立了社工参与未成年人接受问询的正式身份地位。

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讯问、审查的特别程序,表明我国在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2017 年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印发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对合适未成年人的选任条件进一步明确:要借助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业人士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或者协助进行。2020 年,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培育、引导和规范社工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使其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工参与并提供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心理干预、社会调查、社会关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相关服务。

这些工作提高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的专业化水平,有效地推动了建立健全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职业优势

社会工作是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国际社会工作联盟将社会工作定义为“社会工作是为适应社会变化,解决人际间关系问题,增强人们的权利和解放,提高人们的幸福感”。在我国,社会工作解决的是社会问题,服务对象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权力相对较弱的群体,目的是帮助他们具备、应对问题的能力。政府的高度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服务的标准规范以及专项培训是社工在为接受问询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职业优势。

1.服务领域

基本的服务领域。社会工作秉持的人道主义、专业价值观以及公平正义感,建立之初的基本服务领域,是帮助困难群体、弱势群体解决基本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例如,失去家庭观护和社会支持的儿童问题,经济拮据和生活无人照料的老人问题,由于家庭遭受重大变故陷入困境的家庭问题等。社工以此为基本的服务领域,帮助这些人群摆脱困境,重新开始面对新的生活,融入社会。

拓展的服务领域。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发展,社会问题的量与质、人民群众关注点的转变以及社会工作专业能力的不断增强,社会工作的领域拓展至普通社区、学校、街道、监狱、检察院等。例如,社工根据服务群体的多元化,进行分类,形成了老年社工、儿童社工、社区社工和司法社工等不同类型。其中,司法社工是协助公检法等部门完成各项司法工作,为触法、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担任合适成年人陪伴其接受问询、观护、教育和矫治工作服务,开辟社会工作服务新领域,助力司法领域社会工作的长远发展。

2.服务对象

基础的服务对象是受助群体。社会工作原本的服务对象是指遇到困难,自己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弱势、边缘群体,社会工作的介入,为服务对象提供了解决温饱、维持基本生活的强大支撑力。

服务对象的扩大。被动寻求帮助、个体主动性差、缺乏工作技能、个人效能感低、社会支持网薄弱和社会地位边缘化是使社会成员需要外力帮助的共同特征。社会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服务对象不再仅限于帮助弱势、边缘群体,已经延展覆盖至有需要的、愿意接受社会支持和帮助的人群。当法定监护人无法或不愿参与未成年人审问、审讯、审判时,社工作为专业的后备力量,补足了社会的支持。社工链接社会资源、提供社会支持以及政策的倡导,在保障权益的同时,陪伴其面对并完成相关执法程序。

3.服务功能

社会工作是一种“授之以渔”的助人活动。秉持利他主义的价值观,不以盈利为目的,运用科学、专业方法,帮助接受问询的未成年人平复激动的情绪,冷静面对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相信每个未成年人都有潜能,鼓励其勇敢面对,将询问视为生命中的小挑战,直面挑战并完成询问。

社会工作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除了基本的助人功能,社会工作在预防、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工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未成年人所涉案件,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监督执法、帮助未成年人完成司法程序为发展路径,以个案、小组和社区活动为实施方法,以尊重、追求公平正义为价值指引,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以帮助未成年人实现社会化为最终职业目标。

4.执业资格

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工作连续多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明了政府对专业社会工作认可的变化。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连续三年(2015—2017 年)提到要“发展-支持- 促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2022 年和2023 年又指出要“推动”社会工作健康发展。

人才队伍基础建立。打铁还需自身硬,社会工作职业、专业的发展,离不开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2008 年社会工作师成为新的职业资格,被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范畴。在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社会工作者被列入“专业技术人员”。截至2021年底,我国社会工作者的持证人数已达到73.7 万人。现在,全国范围内专科、本科、硕士不同梯度的教育课程体系已形成,保障了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以及专业化。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发布国家标准。为提高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与规范化,最高检察、共青团中央联合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共同制定并发布试行了此国家标准,明确了未成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与伦理,规定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中的服务流程、内容和方法,指导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使服务更加规范、专业,提升了人才培育与机构培育质量,推动了未成年人司法检察社会体系建设。

5.专项培训

2022 年,全国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社会工作学会、首都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研究基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所共同合作,开展了“繁星计划-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者公益培养计划”。该培训面向全国社工,针对不同服务时限的一线社工、机构中承担项目管理、机构管理的负责人员,使社工具备开展服务的理念和知识,提升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解决服务过程中具体问题的专业能力。为处于不同层级的社工提供专业支持,搭建了未成年人社工分级培养体系,提升了未成年人社工的专业水平,推动了未成年人社会工作的整体发展,助力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三)价值优势

社会工作提供服务是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优先考虑,这与我国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相契合。

1.价值基础

儿童利益最大化,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在我国,尊老爱幼沿袭有之,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爱幼”起源于《礼记》中的“幼有所长”;西周时期“保息六政”,其中“慈幼”居首位;春秋霸主齐桓公在治理国家时,采用“九惠”,针对儿童的就占两项;宋代沿袭唐制的同时,开办居养院,设“举子仓”“慈幼局”“婴儿局”;主张“仁爱”的孟子所提出的“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更成为经典佳话。

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保护理念,指引着社会工作专业向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向发展,在实践服务中,社工以保护受害未成年人最大权益为前提,抚慰其情绪,协助完成询问;帮助证人、无罪的受害的未成年人尽快结束询问,避免心理阴影;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自我反思,设身处地的理解被害人,使其改变认知和行为,链接社会支持网络促进改变,争取从宽从轻处理。

2.专业价值

社工将接受询问的未成年人视为有服务需要的个体,其尊重、接纳、相信人能改变、是非评判的价值观与以国家亲权为基础的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符。

未成年人B:我不想报警,报了警他们(民警)也不会相信我。你不用再说了。上次就是这样,我第一时间就报警了,但是警察张嘴就是让我联系家长,家长不来就让我等着,不处理。我爸妈离婚了,谁也不管我,我也不想将我的事情告诉他们。

民警Q:的确,我们的态度有些过于强硬了,但是,我们的工作方式一直都是这样的,开会时我会提醒我们的民警,以后多注意。特别是那个老M我也会重点找他谈一下,话说的有点太不好听了。

社工:是的,每个孩子原本都是一张“白纸”,是之后才变坏的。他们的性格、习惯、价值观等还未定型,具有改变的潜能,只有我们不放弃他们,给予他们正确的引导,他们才能健康成长。

(四)技能优势

社工在服务中促进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间的沟通、恰当教育引导和进行完整工作记录有效保障询问工作的进行。

1.及时、有效的沟通

未成年人在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时,等待、拘留或关押期产生的紧张、焦虑情绪,易爆发,并出现抵触情绪,进而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反社会的未成年人会表现出抗拒、刻意回避,以拖延问询时长,不配合司法工作。未成年受害人,面对办案人员的反复询问,需要不断回忆,但其具体的细节问题很多人不愿再次提及。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不理解办案人员使用的专业用语,办案人员无法理解未成年人特有的语言体系和习惯用语等都会造成询问的无法正常进行。

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要观察未成年人的肢体动作、表情、语言,敏锐捕捉其情绪状态,发现未成年人存在的负面情绪,运用专业技巧对其进行抚慰,及时发现、及时干预,消除其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充当调解人角色,促进未成年人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依据未成年人的认知规律与特点,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向未成年人解释提问或用语的含义;了解未成年人情绪受影响的原因,帮助未成年人了解其权利义务、司法过程和后果等;协助其正确理解询问的含义,消除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表达真实意愿;理解、澄清未成年人的陈述、观点、感受,并将其转化为办案人员能够理解的语言,协助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进行有效双向沟通,保障询问过程的顺利进行。在一次合适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出现了情绪问题,社工及时介入使询问顺利完成。

民警:你不同意与R 爷爷(奶奶的男朋友)发生性关系,那你为什么不反抗?

未成年人小C 低头不语,开始抠手。

社工:没事的,警察叔叔可以帮你教育惩治R 爷爷,你说出来,我们也不会告诉其他人。

未成年人小C:那你们能把坏人抓起来吗?我和奶奶说过,但是奶奶说她也没办法,让我别说了(小C 开始哭泣)。

社工及时为小C 递上了纸巾,给与了小C 一个紧紧的拥抱。

社工:没事,奶奶照顾你的生活。像这种事情,警察叔叔帮你处理(同时,回以肯定的眼神)。

民警:是啊,你把坏人指认出来,告诉我们坏人做的坏事,我们才能把他抓起来。

未成年人小C:好。我说,那我说完是不是就可以好好睡觉了(因为内心的恐惧,小C 长期失眠)。

2.适时、恰当的教育

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在场参与询问时的时间比较有限,针对未成年人的需求和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促进未成年人进行自我反思,帮助其改变偏差认知及行为习惯。在开展教育引导时,应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特点、案件讯问询问审判时限等因素,避免长篇大论或强制灌输(例如在后续的矫治服务过程中,社工可以“做一面镜子”,复现未成年人的话语或行为),与后续矫治帮教社工做好衔接配合,或开展延伸服务。

社工:你有想过怎么赔偿他们吗?

未成年人小D:我都已经在里头了,还要怎么赔。

社工:那你有想过被你们打死的同学的父母吗?

未成年人小D:没有想过,想了我就会睡不着觉。

社工:你是也害怕同样的情况发生在你身上,是吗?

未成年人小D:嗯,我可不想那样死。

3.完整、真实的记录

社工不仅应具备专业素养,还应当对其所见所闻所想,予以完整、真实的记录,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家庭暴力等工作中,利用专业知识,记录事情发生的诸多事宜与细节。例如,当事人的低头不语、抠手指、眼神飘忽、精神状态的变化、独特的语言习惯等,这些都是他们内心真实想法的反应和对事物态度的反射,当人们捕捉分析这些细节之后,才能做到真正理解。

社工介入社会服务的前提,是对介入问题的深入了解与考察,对具体问题予以深入分析,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激发其潜能的同时,链接周围社会资源,协助其解决问题,实现服务对象能力的增长并具备独自面对问题的能力。

(五)行业优势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党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社工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下,各省市、地方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2010 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建制首个“少年检察处”,将批捕、起诉、预防、监督4 类检察业务进行一体化整合,使心理辅导、社会救助机制得到完善。2010 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与首都师范大学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达成协议,形成了“检察院为主导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司法合作模式。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司法社会工作领域构建中央到地方的四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体系。

除此之外,2013 年,广州市成立“金不换合适成年人服务中心”,组建300 多人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参与公检法阶段司法工作。上海检察机关加强与专业社工组织的合作,建立合适成年人到场、合适保证人等检察机制,由400 多名执业社工组成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投入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2017 年山西省首创“青少年维权专员”,由社工组建“青少年维权专员”专业队伍,覆盖了山西全省11 市119 县区。笔者所在的山西某青少年社会观护服务中心,社工接受指派,担任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陪伴未成年人接受问询,2021 年开展696 次,2022 年开展867 次,2023 年开展1616 次,增长率高达25.6%和86.4%。综上,社工无论是在解决社会急迫问题方面还是在满足接受问询未成年人的需求方面,其自身的各项独特优势对于陪伴问询未成年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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