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学
股权投资对中国石化探索转型发展、开拓新兴市场、拓展业务链条、强化资源保障、实现资本运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集团公司存量股权较多、投资金额大,还有较高的增量需求,因此对于股权的管理也应不断加强。今年集团公司财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开展股权管理提升行动,推动股权管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同时,针对问题整改、源头把控、制度完善等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这将成为近一两年间股权管理的工作重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是国家对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公司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经营或控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必须要把自身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好、经营好,同时把作为资本形态的股权投资单位管理好、经营好,才能完整实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总体要求。
经过多年发展,集团公司已形成独资、全资、控股、参股并存的股权投资架构,其中参股企业无论从数量还是资产总额、利润贡献等,均占据一定比例。股权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直接影响着集团公司的运营质量,与实现高质量发展关系重大。因此,必须持续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管理,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提高股权运营质量,有效防范股权投资风险,助力集团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制度体系。适应机构调整后的管理实际,整合修订前期出台的5项制度,印发《中国石化股权管理办法》,延伸细化了若干工作规范,梳理明确了总部相关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业股权管理工作分工。
二是明确股权管理重点。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将股权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明确为:衔接股权投资的形成,对股权变动进行过程管控,加强股权统计、分析和评价等日常管理,以及对参股股权实施投后管理。将参股股权作为管理重点,明确了在投后行权、重大事项、日常监控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坚决防止投而不管。
三是压实参股管理责任。逐一明确参股股权的管理主体,建立“派出人员履职台账+重大事项报告+股权收益分红台账”3类清单管控机制,推动各级股权管理主体加强参股企业运行监测,将主要参股管理工作事项纳入企业领导班子约束性指标考核。
四是升级股权管理系统。着力打通“投、管、退”各环节信息流,对中国石化股权管理系统进行全面迭代升级,实现对股权投资及退出等情况的实时跟踪。建立股权基础信息、派出人员信息、股权管理业务3个数据库,“一项一档”建立股权电子档案,有效提升了股权投资的在线监管能力。
五是实施参股动态评价。研究建立了包含经济性、战略性、管控性3个维度的参股评价指标体系,依托中国石化股权管理系统开发参股评价模块进行量化打分,根据评分结果将存量参股股权划分为A、B、B-和C四档,相应给出巩固提升、限期改善、持股调整、清理退出等4种不同持股策略建议。
六是加快低效资本回收。明确参股退出标准,定期组织梳理对接,据实下达参股压减库及年度参股股权清退计划,按季跟踪参股压减库项目清退工作进展,按月督导参股股权年度清退计划落实。
一要强化股权投资源头把控。股权投资要紧紧围绕集团公司战略和主责主业进行,严控通过参股形式开展非主业、金融和类金融投资;投前应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严格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条款制订和审查,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对于参股股权投资,严格限制开展缺乏实际控制和有效影响的股权投资;未经集团公司品牌领导小组同意,参股企业不得使用“中国石化集团”“中国石化”等品牌和字号,从投资源头做好自身权益保障。
二要不断完善股权管理体制。要做好投前投后衔接,股权投资较多的企业,应成立股权管理专责部门,按要求及时更新填报股权管理系统数据,促进股权管理进一步规范精准。
三要切实发挥派出人员作用。股权管理主体应依据股权投资单位章程,选委派具备专业背景、履职能力、担当尽责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到“应派尽派”“应换尽换”。为保证派出人员精力投入,应适当增加专职董监事比例。派出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责,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在重大事项决策上切实贯彻股东意志,切实维护中国石化合法权益。
四要加强股权动态优化调整。各级股权管理主体要强化股权全生命周期理念和投行思维,在持有期及时掌握股权投资单位经营情况,尤其是在经营环境变化时及时分析评估,按要求开展参股动态评价并强化结果运用。
五要强化股权投资风险防范。股权投资管理主体应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并通过派出人员管理、重要事项监控、股东方审计等各种措施强化参与和管理。加强参股企业的财务管控,及时获取参股企业的财务报告,掌握参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及时防范股权投资风险。
六要规范行使股东权利。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公司法》加重了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责任与风险,扩张了董监高的法定义务,完善了中小股东保护制度。因此,从股权管理角度看,对于控股企业,我方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意遵守法律规范,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考虑企业运作的合理性,避免滥用权利或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对于参股企业,我方可以充分利用新《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回购请求权以及股权转让、股东代表诉讼等有关规定,切实保护我方作为中小股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