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直播”烦恼:隐私该如何保护

2024-06-08 11:32:40席聪聪李若一
读报参考 2024年16期
关键词:叶某李红肖像权

席聪聪 李若一

如今,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速融合,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被直播”的现象很普遍。近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商家借助短视频平台招揽生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便对真实消费场景进行直播、拍摄,把顾客作为营销引流的工具。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江苏消保委”)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有一案例就明确,“商家未经同意公开消费者视频,侵犯肖像权需要承担责任”。江苏消保委表示,希望借此对类似侵权行为进行警示。

吃饭、健身、理发都能被直播

刘彤遇到过多次“被直播”的事情。让她印象深刻的是在一家煎饼店,买单时听到商家大喊了一句,“谢谢××送的小心心”,她才发现“被直播”了。刘彤赶紧后退一步,“直播怎么不提前说一声?”商家回复说,新店开业需要提高知名度、赚点流量,“拍到也就一瞬间,谁也不认识谁,怕什么?”

“就连来来往往的行人,也都被迫入镜成为‘龙套演员。”刘彤觉得,商家不懂得尊重,这样的做法是在消费顾客,“生意不会长久”。果然,3个月后,煎饼店贴出转让通知。

在网络平台“被直播”这一话题下,很多网友分享了自己的真实经历。记者注意到,其中提及较多的事发地点,除了餐馆之外,还有健身房。

去年春天,宋雪在一家健身房购买了私教课,有天在换好衣服准备健身时,教练已经摆上了手机和支架,开始直播。教练告诉宋雪,“这样可以刷人气”,并且安慰她,这个角度只能看到动作,看不到人脸。然而,课后点进直播间,她发现不仅可以清楚看到人脸,“甚至能听到在说些什么”。虽然宋雪一直表示不满,但整节课教练的直播始终没有停止。宋雪说,自己所在的城市不大,熟人很多,“我愿意把真实生活和家人、朋友分享,但不希望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另外,她觉得健身是为了释放压力,让自己更健康,“不想看到有陌生网友对自己的动作或者身材评头论足,这会带来很多心理负担”。

记者在短视频平台观察到,事实上,相比于餐馆、健身房,理发店更是“被直播”事件的多发地。

今年初,李红来到广西南宁的一家理发店烫发,半个多小时之后,她发现一名店员正在摆弄直播设备,而镜头正对着自己。犹豫再三,李红选择开口询问:“这是在直播吗?”对方一开始含糊其词,但在追问下不得不承认。“我觉得烫发是一件很私密的事情,在我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此进行直播,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当时,李红情绪有些崩溃,立即下载了某直播软件,但是因为店员此时已经结束直播,她并没有找到相关记录,最后只能“硬着头皮”把头发烫完。

类似事件其实早有先例。据媒体报道,2022年8月,武汉市民周女士曾在城市留言板投诉,理发店商家未经过她允许,就支起4部手机直播。在周女士明确要求其停止直播后,对方称“能在直播间露脸,别的顾客都很开心”“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没啥可怕的”。一气之下,头发没剪完,周女士就离开了理发店。

只能不了了之?

采访过程中,多位受访者表示,碍于性格、胆量等各种原因,即使现实生活中遇到这样的事情,也基本不会当场变脸、采取措施,只能私下吐槽,寻求安慰。

事发之后,宋雪在网络平台翻看网友发布的类似信息,希望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我虽然学习法律,但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太想通过法律手段处理这种事情。”而对于李红来说,时隔3个多月,再次回想起那段经历,生气的同时又有些委屈,“那是第一次遇到,现在想想当时应该硬气一点,拿出手机录音维权”。

可以看到,在“被直播”事件发生后,消费者通常面临着两种结局:一种是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被全程直播,或者觉得这是小事一桩,不值得计较;而另一种则是,虽然发现了,但是在和商家交涉后,也因为无从考证或孤立无援,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在江苏消保委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造型师孙某拍摄了和叶某沟通发型、理发的过程,并将其上传至网络进行宣传。叶某发现后,孙某先是删除视频,之后又将叶某脸部打码并配文“北上广客人得罪不起”,再次上传视频,两天后才将视频删除。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孙某则认为叶某同意拍摄视频,应当默认可以发布。法院认为,叶某虽然不反对拍摄视频,但并未明确同意孙某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孙某的行为构成对叶某肖像权的侵害,遂判决孙某在社交平台上致歉10日,并赔偿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损失。

江苏消保委表示,直播已经逐渐融入了当今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部分商家敏锐察觉到了宣传业务、拓展客源的商机,但此类行为也存在侵害消费者肖像权的潜在风险。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加强对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宗旨,也有利于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全民直播”下的隐私保护

面对消费领域出现的这一新问题,很多消费者不知所措。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钱志明律师经常接到类似事件的咨询,他介绍,真正形成判例的并不是很多。在钱志明看来,“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起到法律实施的公示效应,警示商家的同时,也可以引导消费者维权,从而建立良好的消费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认为,很多商家这样做是为了达到身临其境的宣传效果,但是未经允许不仅会影响消费体验,甚至让其他潜在消费者望而却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对商家的提醒是,要改变“我的地盘我作主”的错误观念,守好營销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记者查阅多个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规则,其中都包含“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相关表述和要求,但是“商家直播顾客的消费行为是否被允许”,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某网络直播平台的客服回复称:“您如果不愿意出现在直播画面中,可以直接和对方沟通,也可以选择举报对方直播间,平台会为您处理。”

“全民直播时代,消费者的隐私权很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作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长期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他看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增强维护自身隐私权等法定权利的意识和能力”。

2021年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网络直播平台法定职责义务,落实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清单”“明确主播法律责任,网络主播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不得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推进,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迭代更新,隐私权保护显得尤为迫切和严峻。”胡钢建议,未来在立法上可以坚持“快立频修”的原则——相关法律要快速建立、频繁修订。“制定相关法律是解决有无的问题,而频繁修订是为了应对社会与技术飞速发展的客观实际,通过对法律的不断修订、完善,来适应现实的迫切需求。”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刘彤、宋雪、李红为化名)

(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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