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惠英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次修订版,通过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低档税率级距等方式,减轻广大纳税人尤其是中低收入工薪族的税收负担,使个税的税负水平更趋合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依存的税收制度更加复杂,增添征管的难度。数据经济业态下纳税人抱着侥幸心理通过隐瞒收入、拆分收入降低税率的方式偷逃税事件屡见不鲜。文章通过事件梳理,分析数据经济业态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难点;通过不同收入税额计算比较,分析税负差异是偷逃税的动因也是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缺陷;通过难点与差异分析,提出数字经济业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的构建思路,旨在为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进一步改革抛砖引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数字经济;综合申报
2023年8月,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共拥有网民10.79亿人,互联网应用普及率高达76.4%。作为网络应用大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上办公、手机办事等,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个人信息与各政府机关、商业平台链接,形成通用信息数据库。平台管理与商业应用漏洞问题也频繁发生,在数据经济业态下,网络直播监督管理及网络直播个税征管问题已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
一、事件的梳理
随着大数据的应用,网络直播的发展,团购群、直播群、抖音、微信、微博等形式各样的营销方式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为促进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网络直播的信息安全,规范网络直播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相继发布网络直播相关监督管理规范。税务部门也重视网络直播个税征管问题,2021年11月至2023年11月之间,税务部门通报了多起网络主播通过“阴阳合同”虚构业务,把个人所得转变所得性质,逃避高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税率相对低一点的经营所得,偷逃巨额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規规定给予高额罚款,从而产生天价个税。尽管天价个税震惊全民,然而这也无法阻止网红主播偷逃税的步伐,通过税务部门近两年的数据可以看出网红主播偷逃税事件不是个案,不是偶然,而是数据经济业态下个税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执行规范和监督体系有待完善的警示。
二、个税征管的难点分析
2023年4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2022年,数字经济规模高达50.2万亿元,占GDP比重41.5%,已成为我国最具活力、最具创新力、辐射最广泛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的发展给个税征管增添了复杂程度,个税制度的复杂性也给征管带来了困境,面对个税征管问题,具体分析其面临的难点。
(一)个税申报的专业化要求更高
新个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九类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给个人支付报酬时先按对应的项目分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由个人就综合所得自行汇算清缴。过去主要依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自主申报尚未形成常态,在新个税法下,从分类征收向综合申报转型,税收制度保持了原来的一些计算方法,增加了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规定,综合申报无疑给个人带来极大的挑战。九类所得计算方法各不相同,计算收入的情形各不一样,费用扣除额不尽相同,税率各不相同等,计算的专业化要求给个人带来了困惑,未系统学习个税法,则无法正确申报,给税务部门征管带来了难题。
(二)信息整合的复杂程度更高
随着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网红经济迅速占据了市场的主流,在电商和资本运作下,无数网红达人以微信、公众号、小程序、App、抖音等社交平台为营销场所,先在自媒体上聚集流量与热度,然后通过广告、直播带货、打赏等形式实施商业活动,从而完成粉丝关注度向购买力的转化,实现流量变现。个人所得形式多样化,收款方式多元化,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在数字支付上混淆个人与单位性质,隐瞒收入,复杂的经济形态导致信息复杂程度提高,信息整合难度也随之提升。
(三)数字经济的监管难度更大
网红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侵犯个人隐私、版权、不正当广告宣传、偷漏税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无论销售者还是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真正的责任方追偿。如何区分网红达人是销售者还是代言者,亟需健全法律制度。个税法规定个人取得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部分网红直播通过虚构业务、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把个人所得转换为企业所得或者个体经营者所得,达到减低税率完成偷逃税款。目前,对网络平台代扣代缴义务监管制度尚未健全,网红主播的个税缴纳主要依赖自行申报,网红经济产生的巨额收入未合理课税,个税的评估和监管体系的完善迫在眉睫。
三、税负差异是偷逃税的动因也是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缺陷
个税法经历7次修订,频繁修改个税法律制度,是因为其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影响着民生幸福指数。2018年新个税法是个税改革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税收监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实现了代扣代缴向自行申报转型,完成了分类征收到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改革。新个税法改革虽然发生了质的转变,但是还不够彻底,一是仅将四项原来代扣代缴的劳务性所得纳入综合申报;二是税率调整不大,各类所得税负差别大;三是扣除标准尚存在一些差别,免征额存在差异。下面以个人劳务性所得为例分析税负差异情况。
(一)综合所得中四项所得税负不同
比较四项综合所得个税税负,不难发现工资薪金所得是四项所得中税负最高的一种所得类型。
1. 四项所得税负差异
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1-20%)+稿酬所得收入额×(1-20%)×7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1-20%)。通过综合所得收入额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工资薪金收入额全额计算综合所得收入额,而其他三项所得均有扣除20%费用,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最高。
2. 四项所得税率差异
在税率上,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为3%~45%共7档税率,个别税率间距有点大,如35%~45%,直接跨越10%的差异。原个税法中,劳务报酬所得最高税率为40%,稿酬所得单一税率20%并减征7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单一税率20%,此三项所得在现行个税法中最高税率规定为45%;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现行个税法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与“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谋求税收公平”的个税改革目标产生一个小差异。
(二)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税负差异
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个人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按“收入-成本-费用-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费用不包含业主本人工资、薪金支出。对于无综合所得的业主还需要扣除与综合所得一样的四项费用:基本减除费用每年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存在税率差异,导致税负不同:经营所得适用的是4%~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而综合所得适用的是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相差10%。税率不一致给纳税人提供偷逃税的港湾,给税务咨询公司创造了“纳税筹划”的机会,造成了市场混乱,也给征管工作带来了麻烦,两种不同税率对税额和税负产生较大影响,如表1所示。
由表1可见,同是属于劳务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综合所得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比经营所得纳税人承担税负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综合所得纳税人将面临承担更高税额。对于高收入个人而言,按综合所得缴納个人所得税税负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的税负最高,所以实践中隐瞒收入、转换收入类型等转嫁乱象频繁发生。
四、个税征管的优化构建思路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在“十四五”建设规划中,个人所得税即将成为改革的重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偷逃税时有发生,国家采取的“顶格”罚款也不能唤起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纳税人对个税的重视,究其原因,还是监管不严,违法成本太低,更为重要的是认知不足。提出以下个税征管的优化构建思路。
(一)优化法律制度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个税改革初显成效,减税降费增加居民收入、完善收入分配,促进了消费需求,扩大消费支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新个税法由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四项代扣代缴的劳务性所得合并综合申报个税,统一扣除项目、统一税率等,更加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新个税法要求纳税人自行对四项所得进行综合申报,应用大数据、手机App现代信息技术,设置通俗易懂的汇算表单,简化便捷的办税流程,共享相关的数据信息,为纳税人提供预缴税信息和在线退补税等便利的纳税服务渠道,大大减轻纳税遵从成本,体现税收效益原则和公众信任原则。新个税法免征额(即基本减除费用)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增加子女教育等7项生活负担息息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税率级距进行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等以上计税方法,降低纳税人总体税负,体现实质课税原则。新个税法凸显税收公平便利,但是,通过不同所得税负差异分析可知,新个税尚存在优化空间。
1. 适当下降最高税率
目前,发达国家个税最高税率约为40%,而我国最高税率为45%,高收入人群税负高,不利于国际竞争。综合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35%,相差10%给纳税人留有偷逃税的借口。我国人口众多,税务部门征管压力大,征管力度不足,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凸显,众多高收入人群抱着侥幸心理冒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虚假申报以降低税负,导致真正适用45%税率的纳税人极少,不利于个税征管和税额收缴。参考国际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结合我国税收征管现状,可以统一调整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一致,适当安排在35%~40%之间,级次进行适当调整,适当安排5~6级即可,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高端人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2. 适时扩大综合申报范围
目前,综合申报仅包括四项以代扣代缴为主的劳务性所得,经营所得单独计算,财产性所得和资本性所得未纳入综合申报范畴。多元化收入形式的个人可扣除项目比单一收入形式的个人多,使高收入人群逃避纳税有机可乘,许多纳税人利用税收制度差异,弄虚作假,把单一来源的所得转变为多元化所得,分别适用扣除项目和税率,降低税基和税率以达到降低税额的目的。结合我国目前对家庭教育和老年工作的新思路,提倡家庭分工协作,兼顾工作事业、家庭教育、赡养老人等,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可以把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统一申报,统一扣除项目,统一税率,杜绝部分纳税人虚假或隐瞒申报个税。
3. 全面整合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缴纳影响着每个人的可供支配收入水平,对人才引进及保持具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国际高端人才的竞争中,税制改革应当对吸引高端人才产生积极作用。目前,个税优惠政策文件繁多,增加了税制复杂性;优惠方式大多选择税基式减免,削弱优惠政策多元化调控能力;高端人才各地税收优惠措施不统一,加剧区域间不公平竞争等现象的存在,给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增加了难度,并导致优惠政策未能发挥其调节社会经济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全面整合,做到与时俱进,与市场经济一致,与国际大背景接轨。
(二)实施辅导服务
新个税法标志着我国个税改革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是亮点,也是难点,还是盲点。
1. 针对亮点实施辅导服务
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增加扣除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专项附加费用,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纳入其他法定扣除,采取预扣预缴制度简化申报等,均是新个税法的亮点。对于亮点,辅导工作的重点是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开展申报表填报培训课,包括定期定点对各大单位开展循序渐进的个税培训课程,社区个税申报培训等。
2. 针对难点实施的辅导服务
目前,个税法推广尚未到位,还有许多纳税人未了解个税法中各项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的具体规定,导致有些纳税人未享受新个税法给予的优惠政策,如:新个税法规定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本人或配偶税前扣除(人均最高为80000元);生产经营所得查账征收对纳税人提出的专业性知识要求等规定均是新个税法的难点。对于难点,可以采取不限于以下方法:
一是辅导工作普及至医院相关部门,医院相关部门了解大病医疗范围、扣除限额、扣除计算方法,在病人住院期间给予适当宣传,并在结算单上进行温馨提示,让病人真正了解这一政策规定并依法适用。
二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从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开始进行宣传,加强经营收入收款账户的管理指导,适当开展相关会计核算培训和个税法律制度培训,以确保账务处理准确性和纳税申报的正确性。
3. 针对盲点实施相应的辅导服务
“网红主播偷逃税事件”折射出来的是新个税法的盲点问题。因经营所得最高税率比综合所得最高税率低10%,纳税人采取把劳务报酬转换成经营所得,多个企业分散所得降低税率等做法达到偷逃税的目的。这一类问题辅导服务的重点是专项针对文化领域包括网络平台及演艺界单位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辅导,让扣缴单位相关领导与财务人员了解代扣代缴政策与违法责任,以强化劳务报酬发放单位的扣缴责任。同时应用大数据分析文化领域个人收入高的明星艺人和网络主播,筛选出重点人群实施专项培训,包括相关纳税计算与违法责任培训,增强纳税人专业知识和纳税意识等。
(三)健全监督体系
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完善的监督体系,个税监督体系建设应纳入个税法改革系统进行谋划,应用信息技术,共享各部门信息,以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增强纳税人自主纳税意识为目的,搭建科学、健全、高效的监督体系。
1. 加强金融监管,增强商户自我监管意识
目前,个人消费者消费付款大多采取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而很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常常采用个人账户收款,并根据客户是否开具发票选择是否进行纳税申报,这无疑是隐瞒收入逃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特约商户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这项金融监管措施,将会产生的现象是收款业务用公户,采购业务用公户,收支流水明显,尽管没有完善的会计资料,税务部门也可参考收支流水进行核定征收,避免产生不合理的低税额现象。同时,明星艺人、网红主播的劳务费用也是由扣费义务人通过公户支付,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代扣代缴。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可以按资金流动方向确定业务内容,商户在金融系统监管下,增强了商户的自我监管意识。
2. 共享数据信息,提升外部联动监管能力
信息技术是基础,共享数据信息是手段,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全面深入开展税务稽查,从而检查出巨额偷逃税款。就目前实施效果来看,数据信息尚存在共享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建议进一步深化数据信息的共享,数据应当覆盖全国、全行业、各部门专项数据库,实现对纳税人的筛选、分析及风险应对,为完善纳税人相关信息提供技术支撑。加快个人财产、收入、基本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纳税人信息统一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税额计算规范化、纳税申报平台化、税收监管技术化、纳税态度自觉化,对数据信息的质量、时效、完整等进行规定,在税收法律制度中强化信息应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应用信息技术,共享数据信息,建立并完善纳税评估系统,自动检查涉嫌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提升外部联动监管能力,达到提高监管力度。
3. 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税收法治环境形成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个税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而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违法行为的表述较为抽象,对自然人纳税人的法律责任规定缺失,建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對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作相应修订,明确自然人纳税人违法的处罚规定,规范协同违法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规定,规定偷逃税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成本,促进税收法治环境形成。
五、结语
2018年个税法改革开创了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相结合、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依存,具有里程碑意义。个税征收管理是一项关系民生幸福指数的系统工程,在数据经济业态下,收入形式多样化,支付方式复杂化,给个税征收管理带来挑战。因此,个税改革应立足现实,适应市场经济的变革,突破数据经济征管的难点,确保税负公平性,提高民生幸福指数,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发挥我国税收调节国家收入的宏观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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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2020年规划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JD(ZC)20-37】。
(作者单位:海南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