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庆?赵长骁?肖勇之?李欢
玻璃一般被认为可以百分百回收而不损及质量或纯度,因此玻璃的循环利用对于碳中和具有重要价值。在全球范围内,玻璃制造业每年至少排放8600万吨二氧化碳。然而,当废玻璃被回收时,可以抵消其中大部分碳排放,现有技术可以将玻璃制造变成一个近零碳的过程。废玻璃的来源包括生活源和工业源。生活源废玻璃产生分散,收集成本高,其回收利用相对工业源废玻璃难度更大。我国是玻璃生产大国,出口了全球28.7%的玻璃和玻璃制品;同时,废玻璃也是我国十大再生资源品种之一。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统计数据,2019年全国废玻璃产生量约2123万吨,废玻璃回收量约984万吨,回收利用率为46.4%。根据《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22》中的数据,2021年全国生活源废玻璃产量为1006万吨,占废玻璃总产量的44.2%;废玻璃回收量为273万吨,回收利用率为27%,显著低于工业源废玻璃的回收利用率。然而,在瑞典、德国等发达国家,生活源废玻璃回收率接近90%。因此,我国生活源废玻璃的回收亟待加强。
深圳市作为我国开展垃圾分类的领先城市之一,目前已建立了生活垃圾的八大分流分类体系。深圳市将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进一步分为废玻璃、废金属、废塑料、废纸四类。近年来,深圳市的玻璃回收量逐年增长,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本研究对深圳市不同场所的生活源废玻璃产生规律进行了调研,构建了近几年生活源废玻璃的物质流,分析了废玻璃资源化的现状、潜力、目标和实现路径,以期为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和制度提供参考。
2019—2022年,本研究课题组对深圳市6个物业小区、5个城中村以及多个企事业单位、商业场所和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产生情况进行了多次调研,分析了不同源头的废玻璃产生规律,同时收集了城管部门、商务部门对废玻璃回收量的统计数据。其中,生活垃圾组分参照《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CJ/T 313—2009)进行分析。
物质流分析可通过系统集成和全过程优化实现管理协同,支持资源循环利用和再生利用相关政策的制定,还可以用于系统资源利用效率评估、实质性资源替代潜力预测、资源利用途径选择等方面。生活源废玻璃主要有三个流向,一是经再生资源系统收集并进行利用,二是作为“可回收物”中的一类组分经环卫作业系统收集并进行利用,三是在“其他垃圾”类别中与其他垃圾一起经环卫作业系统收集并送入焚烧厂或填埋场。本研究采用物质流分析了生活源废玻璃经再生资源系统与环卫作业系统收集后的流向。首先,计算废玻璃从垃圾桶流向环卫作业系统“可回收物”和作为“其他垃圾”转运站的废玻璃数量;其次,统计从住宅区和办公区流入再生资源行业的废玻璃数量;最后,分析焚烧厂和回收厂接收的废玻璃数量。
根据实地调查,综合各类源頭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占比和组分情况(垃圾排放的情况,而不是分类投放的情况),可以获得2022年全市垃圾的总体组成;根据各焚烧处理厂进厂垃圾(车辆进厂后直接检测,非储坑存放后的垃圾组分)的组分调查,可以获得末端设施的生活垃圾组成,结果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在源头,厨余垃圾占比最高(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饮垃圾和果蔬垃圾等),为37%。可回收物占比较高,其中废玻璃约为4%。在末端处理设施(焚烧厂)的进厂垃圾中,厨余垃圾比例为41%,这说明在厨余垃圾分流的同时,还有更多的可回收物进入再生资源系统或被环卫系统分类收集。在可回收物中,纸类、金属、家具的占比明显减少,这是因为这些可回收物更容易识别,而且市场价值相对更高,容易在投放、收运过程中分类分流。相对地,织物、橡塑的比重增加,说明这些低值可回收物或者污损的可回收物会留在“其他垃圾”中,进入末端处理设施。在厨余垃圾、其他可回收物被分流的前提下,进厂垃圾中玻璃的占比仍略有降低,说明有部分生活源废玻璃已经被回收,这与深圳市持续加强废玻璃回收工作有关。
在调研区域,近几年各垃圾产生源头的废玻璃产生与回收情况如图2所示。其中,居住区的废玻璃回收量为居民分类投放量;办公区和商业区的废玻璃回收量为环卫作业系统与再生资源系统各自收集量之和;“其他垃圾”桶中的废玻璃为未分出量,回收量与未分出量之和为废玻璃的产生量。根据这一结果,不同源头废玻璃的产生量与回收情况波动很大。总体来看,办公区废玻璃产生量不高,但回收率最高,平均为51%(各调研地点回收率的平均值,下同),其原因是办公区的废玻璃通常由物业保洁人员直接管理,可以集中送给回收商。居住区的废玻璃产生量最多,但回收利用率波动很大,平均为30%,主要依靠环卫工人回收。在公共区,主要人口为流动人口,基本没有开展玻璃回收工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医院这类公共区域会产生较多的废玻璃,除部分属于医疗垃圾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生活垃圾,也未分类收集,而是进入了生活垃圾焚烧厂。
根据上述结果可以推算2019—2022年深圳市生活源废玻璃的物质流。生活区不区分环卫作业系统与再生资源系统收集的废玻璃。办公区和公共区再生资源回收总量经测算分别为408 吨/天和72 吨/天。根据深圳市统计数据,工作区就业人口为1 193.4万,居住区常住人口为1 766.2万,公共区估算得到平均流量1 052.9万人次/天。如表1所示,深圳市居住区废玻璃每天产生总量为380.26吨,办公区废玻璃每天产生量为467.67吨,公共区废玻璃每天产生总量为236.88吨,深圳市生活源废玻璃每天产生量为1084.81吨。
深圳市日均生活源废玻璃物质流如图3所示。目前,深圳市已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生活源废玻璃中通过再生资源与环卫作业分出的部分直接回收利用,余下的和生活垃圾协同焚烧。由物质流分析可知,深圳市整体废玻璃回收率为62.50%,废玻璃回收量主要来源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再生系统回收量占整体回收量的70.79%。其中,办公区回收情况最佳,回收率为92.24%,每日408吨废玻璃由再生资源直接回收,23.39吨流入环卫作业,36.28吨流入焚烧。居住区回收情况其次,整体回收率为42.68%,余下217.95吨流入焚烧。商业区回收潜力最大回收率为35.60%,152.59吨废玻璃进入焚烧,12.32吨流入环卫作业,72吨流入再生资源。全市废玻璃回收潜力为406.79吨。
生活源废玻璃的回收不仅可以提升资源的循环利用效率,还可以降低焚烧处理负担、减少灰渣产生量,因此对于生活垃圾管理具有两方面的效益。
玻璃容器回收率高的国家,废玻璃回收大多被纳入城市固废回收的相关立法中,并通过押金制度等强制执行。以德国为例,德国政府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避免和利用包装废弃物法》,规定对使用不可再生材料制成的矿泉水瓶、啤酒瓶和软饮料瓶实行押金制度。深圳市可以借鑒德国的经验在居住区试点实施饮料瓶押金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饮料瓶制定不同的押金标准。在试点区域设置自动回收机,居民可以直接使用回收机退还饮料瓶,获取押金退款。
对于使用玻璃容器的消费品生产企业,深圳市可以通过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来减轻政府的回收负担,让生产企业承担一定的责任。生产企业可以利用押金制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玻璃容器回收网络,并给回收企业提供一定的资助。由于生活源废玻璃回收成本较高而销售价值较低,针对开展废玻璃回收的企业或组织,政府也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在上述体系下,消费者、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和政府链接起来,共同构成了废玻璃回收的网络。同时,还需要明确监督机制,确保回收企业真正履行责任。还应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如在学校和社区持续开展分类回收的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玻璃回收的认知。
深圳市生活垃圾中废玻璃约占4%,在进入末端焚烧厂的垃圾中约占3%。办公区废玻璃回收较好,而公共区相对薄弱,居住区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深圳市每天产生1 084.81吨生活源废玻璃,其中通过环卫作业系统和再生资源系统回收了678.02吨,废玻璃的整体回收率达到了62.5%,处于较高水平。为了进一步促进废玻璃的回收,关键在于提高居住区废玻璃回收率,可以试点实施饮料瓶押金制度,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给予废玻璃回收企业适当补贴,构建四方协作的回收网络。
参考文献
[1]EID J. Glass is the hidden gem in a carbon-neutral future[J]. Nature, 2021, 599: 7.
[2]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2020年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R]. 2022.
[3]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2022年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R]. 2022.
[4]HUANG C L, VAUSE J, MA H W, et al. Using material/substance flow analysis to suppor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sessment: A literature review and outlook[J].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 2012, 68: 104-116.
[5]GUO D F, HOU H M, LONG J, et al. Underestimate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of tailings resource utilization: Evidence from a life cycle perspective[J].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view, 2022, 96: 106832.
[6]AZEVEDO B D, SCAVARDA L F, CAIADO R G, et al. Improving urban household solid waste manage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based on the German experience[J]. Waste management, 2021, 120: 772-783.
(责任编辑:张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