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 文 豪
康雍年间,清政府在新疆已开始用力,全境正式归入清政府统治后,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设立伊犁将军。清政府派官兵驻防新疆各城,包括驻防八旗和绿营,形成军府体制,新疆作为“藩部”纳入清政府版图,成为清政府运转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至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实行以伊犁将军为首的军府体制,军府体制下主要分为三大地区,分别为以伊犁将军为代表的伊塔地区、以乌鲁木齐都统为代表的东部地区、以回疆参赞大臣为代表的回疆地区。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立省制,设立四道,与内地直省无异,作为“藩部”的新疆从体制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乌鲁木齐都统和回疆参赞大臣均裁撤,伊犁将军依然负责伊塔地区的事务。
学界对于伊犁将军和乌鲁木齐都统的研究成果颇丰,对于两者关系的研究较少。王希隆认为伊犁将军和乌鲁木齐都统的存在,是清朝在新疆设立两个军府的写照。(1)王希隆:《关于清代新疆军府制的几个问题》,《西域研究》2002年第1期。管守新在对伊犁将军权限进行论述时,提及伊犁将军与乌鲁木齐都统在不同时期的权限范围和隶属关系。(2)管守新:《清代伊犁将军职掌考述》,《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8年第4期。张云对伊犁将军和乌鲁木齐都统的职权关系有简要论述。(3)张云:《试论乌鲁木齐都统与伊犁将军之间的职权关系》,《塔里木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本文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原始档案为主要材料,试图展现“节制”一词的现实状况,进一步揭示伊犁将军与乌鲁木齐都统实践中的关系。
清政府治理新疆初期,在经历了分封制、直省制以及军府制不同建设方案的比较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军府统治机制(4)白京兰:《国家法权与边疆治理:清代伊犁将军司法审判职能及变迁》,《西域研究》2023年第1期。,以伊犁将军的设立标志着伊犁将军驻防体系的形成。之所以说是伊犁将军驻防体系,是因为伊犁将军的独特性,尤其是在实行军府制地区。有清一代,全国实行军府制的地区为东三省驻防、外蒙古驻防、天山南北驻防,三个地区共同构成了清政府的北部边疆驻防。这些驻防与内地驻防存在较大差异,使得清廷在这些地区建立一套与直省不同的八旗驻防体系。从体制而言,北部边疆驻防将军为一地的最高长官,而不设督、抚(5)定宜庄:《清代八旗驻防研究》,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59页。。以伊犁将军为最高军政长官的新疆地区相对复杂,与东三省驻防和外蒙古驻防两处军府制驻防不同。最明显的特点在于伊犁将军节制乌鲁木齐都统,两者共处于新疆地区,伊犁将军在军政权和司法权力方面对乌鲁木齐都统有所覆盖,而这也是在整个驻防体系中独一无二的。将军与都统均为武官从一品,清代设立都统的地方只有乌鲁木齐、察哈尔、热河三地。察哈尔都统驻扎张家口,负责八旗游牧事务,兼辖驻防兵丁;热河都统驻扎在承德,管理刑名、围场事务。该两处都统均没有将军对其进行节制,由此可知,伊犁将军节制都统是清政府在边疆管理体制中独有的。(6)张燕、李敏、王友文:《伊犁将军治疆方略借鉴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第129页。张德泽认为“驻防之都统仅二人,分驻张家口与热河”。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具体参见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北京:故宫出版社,2012年,第252页。这种独有的存在,正是本文的讨论对象,本文从档案史料出发,丰富研究相关问题视角。
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十月,设伊犁将军,谕令“凡乌鲁木齐、巴里坤所有满洲、索伦、察哈尔、绿旗官兵,应听将军总统调遣。至回部与伊犁相通,自叶尔羌、喀什噶尔至哈密等处,驻扎官兵,亦归将军兼管。其地方事务,仍令各处驻扎大臣,照旧办理,如有应调伊犁官兵之处,亦准咨商将军,就近调拨”(7)《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七十三·乾隆二十七年十月下·第17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25页。。伊犁将军,全称为“总统伊犁等处将军”,其设立不仅标志着新疆军府制度的建立,也是清政府对全疆进行有力控制的证明。“岁有赢余,边储充牣,皆由以西域治西域,其经费既不取之于中土,而利兴事集措置合宜。伊犁将军一人,驻扎伊犁总理天山南北路。”(8)《钦定八旗通志(第665册)》,中国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4页。底定以来,声威远播,伊犁地区作为西陲重镇,成为清政府治理新疆地区的“代表”。
乌鲁木齐地区与内地相近,较伊犁地区而言,清政府在此用力较早。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谕“辟展、乌鲁木齐一带,地土饶沃,水泉充裕,现在驻兵屯田,交通贸易,久成内地……移驻乌鲁木齐,或辟展等处……于新疆适中之地,控制更为得宜”(9)《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零三·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下·第16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77页。。清政府在此处设立驻防官兵,其目的是利用乌鲁木齐的地理优势,早日“内地化”。驻防在乌鲁木齐的兵丁,曾由乌鲁木齐参赞大臣管辖,伊犁将军设立后听从伊犁将军调遣。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五月谕“将参赞大臣一缺,改为都统一员,于管辖兵丁办理诸事,尤为有益,而与体制亦属相符”(10)《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百三十五·乾隆三十八年五月下·第2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83页。。乌鲁木齐参赞改为都统后,受伊犁将军节制。都统总理乌鲁木齐、库尔喀喇乌苏、古城、巴里坤、吐鲁番各城事务,提督驻乌鲁木齐,总兵驻巴里坤,亦受都统节制。(11)《呈原任乌鲁木齐都统兴奎供单》,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2228-020。
有学者言,伊犁将军对乌鲁木齐都统、总理各回城事务参赞大臣、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等,是一种“节制”,仅是一种名义性质,而不是“统辖”或者“管辖”,因此对于伊犁将军而言,各大臣的自主权较大,独立性较强。而且,伊犁将军“节制”下的各大臣都有专折奏事权力,无须通过伊犁将军,即可向朝廷直接奏报(12)齐清顺:《清朝加强和改善新疆吏治的重大举措》,《西域研究》1996年第2期。持相同观点的学者还有白京兰,具体参见白京兰:《一体与多元:清代新疆法律研究(1759~1911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16页。应该注意的是,由于新疆特殊的时空环境,伊犁将军对乌鲁木齐都统、总理各回城事务参赞大臣、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三者的关系有较大的差异,伊犁将军对其的“节制”甚至管理程度有所不同。,显然是将伊犁将军摆在形式上的高位而已。事实并非如此,下文将对“节制”的现实表现进行揭示。
“节制”一词的含义为何?节制是官制名,即“指挥或管辖之意。古代高级官员,凭朝廷所颁赐之符节,指挥和统领其所辖之官员和军队,称为节制”(13)朱金甫、张书才主编:《清代典章制度辞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55页。。清代其他地方也有节制情形。如东三省地区,盛京将军节制哲里木盟十旗中的科尔沁六旗;奉天府尹在特殊时间段受盛京将军节制;吉林将军节制郭尔罗斯前旗;黑龙江将军节制郭尔罗斯后旗、扎赉特旗、杜尔伯特旗。乌里雅苏台将军下辖参赞大臣2人,节制4汗82旗,以及金山、天山等数十部。清廷规定“伊犁将军节制一镇,统辖军标二营(军标中营、左营)”(14)赵尔巽等撰:《清史稿(第十四册)》,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3918页。。伊犁将军作为驻防将军,不仅管辖驻防官兵,而且有权节制新疆绿营。内地绿营兵由总督节制,驻防将军没有直接统帅绿营兵的权力。驻防将军与绿营互不干涉的情况至嘉庆年发生改变,嘉庆十一年(1806年),清廷规定将军节制陆路镇协各营,除督抚、提督的亲标之外,其余均由将军与总督一体统辖。(15)定宜庄:《清代八旗驻防研究》,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131页。之所以有学者认为伊犁将军节制乌鲁木齐都统只具有形式价值,将军对都统并无实权,实则因为都统级别与将军相同;两者都可专折具奏;两者都有驻防区域等,诸多外在带来了认识上的困难。
何为军府制,有学者提出两种根据:一种是贻谷的《绥远旗志》第七卷中称绥远将军为“军府”;一种是曾问吾的《中国经营西域史》称伊犁将军的设置为“军府制度”。(16)赵云田:《清代蒙古政教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05页。有学者认为,军府制度是军政分离的统治形式,只管军事,不理民政。(17)苗普生:《伯克制度》,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0页。军府制,“是一种军政合一、以军统政的政治管理体制”(18)关于“军府制”,学术界现有的界定,大多强调其军事管制的特性,忽略或否定其行政职能。例如《新疆各族历史文化词典》“军府制”词条中说,“将军及各级驻扎大臣只理军政,不理民政、行政。民政、行政事务悉依旧俗,交由当地民族中的王公伯克自行治理。清朝政府只管理这些王公伯克的任命、调迁、革免等事务”。具体参见余太山、陈高华、解方主编:《新疆各族历史文化词典》,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60页。实际上,驻扎大臣的职能不仅有军政,而且包括民政。。以伊犁将军为例,伊犁将军作为新疆的最高军政长官,“被授予全疆军政大权,相当于内地的总督”(19)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240,6页。。总督综理所辖省份一切政务,总治军民,统辖和考核文武官吏,办理对外交涉事宜,不设巡抚的省份,由总督兼管巡抚事。(20)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北京:故宫出版社,2014年,第66页。
应该说明的是,对于制度名称不可过于苛刻。其一,制度名称只是便于对特定时空下的基本情况进行概略,难免挂一漏万,制度的名称并不足以完全涵盖现实运作的方方面面。其二,由于制度发展滞后于现实情况的转变,制度名称只是对大段时空的一般描述,并不能对将来事物做出预判。其三,由于时空的特殊性,制度的规定可能与现实情况部分重合甚至相互违背。因此,大体上认为,新疆地区自清政府用力以来至光绪十年(1884年),实行军府制度。该制度之下,乌鲁木齐地区依旧有内地行省体系的存在。以迪化州为例,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乌鲁木齐新城建立,命名为“迪化”,乌鲁木齐地区的同知和通判统称为迪化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设置迪化直隶厅。迪化直隶厅,由镇迪道管辖,隶甘肃布政使司,是继镇西府后,“又一个标准化的郡县制建置”(21)郭润涛:《新疆建省之前的郡县制建设》,《西域研究》2013年第1期。。
新疆地区之所以实行军府制度,主要是基于新疆多民族的社会氛围和辽阔的疆域,清政府将其定位为“藩部”。“藩部是清王朝主权统治下的,与清廷建有宗藩关系从而享有一定自治权利的少数民族部落。”(22)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240,6页。清政府对“藩部”的管理,主要通过理藩院及其所属机构和驻扎将军、大臣等两大系统。作为“藩部”的新疆,影响着伊犁将军与乌鲁木齐都统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清廷对地区的定位和政策导向上,清廷将新疆的首要目标定位在社会稳定上,与行省存在较大差别。“按清政府的政策目标,行省是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是国家经济的重点和统治重心所在。而藩部则拥有重大的军事和国防价值,政治稳定是首要目标。”(23)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267页。清政府在新疆地区派驻八旗兵丁较多,新疆主要城市均有驻防建设,形成了巨大而稳定的驻防体系,保证新疆地区的和谐与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行军府制的新疆,即使将军与都统均为武官从一品,以伊犁将军为首八旗驻防,必然在某些程度上高于乌鲁木齐都统。此外,有学者认为,伊犁将军与内省各驻防将军甚至东北三省驻防将军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新疆的行政机构实质上是由伊犁将军统率的巨大戍军部队,(24)定宜庄:《清代八旗驻防研究》,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139页。这一观点也提供了思考的面向。
第二,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样态中呈现一种复杂性。所谓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则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根据政治学原理分为“分割性地方分权”和“分工性地方分权”。(25)陈党:《政府权力制约论》,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第25—26页。“分割性地方分权”主要表现为高度的自治性和自由裁量,比如回疆地区的伯克制度以及蒙古族的札萨克制度等;“分工性地方分权”主要是中央政府授权地方行使某些权力,在伊犁将军和乌鲁木齐都统的身上表现非常明显。乌鲁木齐都统与伊犁将军均有专折具奏权,二者的品级是相当的,不存在明显的上下级关系。乌鲁木齐参赞大臣改设为都统,为牵制伊犁将军,防止伊犁将军逐渐坐大。道光八年(1828年),清政府明确规定:“即将军、参赞等,如有不公不法之处,该协办之参赞、领队大臣,亦准其据实密奏,总期互相维制,以重边陲。”(26)《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七·道光八年六月·第35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0页。清政府防止伊犁将军独大,以乌鲁木齐都统和回疆地参赞大臣对其进行制衡。
伊犁将军对乌鲁木齐都统的“节制”,即对乌鲁木齐都统及其辖区的统辖,本部分从三个方面展示“节制”的具体表现。第一方面是伊犁将军在案件审理方面,伊犁将军虽不是乌鲁木齐都统司法程序中的上级,但其可以奉谕旨审理乌鲁木齐都统和乌鲁木齐都统辖区内案件,以此达到司法监督的效果。第二方面是伊犁将军对乌鲁木齐都统的关注,包括乌鲁木齐都统因病是否可以胜任职位的考量,以及乌鲁木齐都统员缺后,由提督暂护都统之职,并咨称伊犁将军,以此表明伊犁将军对乌鲁木齐都统动态的实时把握。第三方面是伊犁将军对乌鲁木齐都统所管辖东部地区的实际管理,表现在伊犁将军对东部地区驻防八旗的管理、绿营的管理以及定期对全疆地区驻防八旗和绿营职官的考察。通过三个方面来表明伊犁将军对乌鲁木齐都统的“节制”具有实质内涵,而且在实践中,伊犁将军比乌鲁木齐都统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更大的权力。
就司法程序而言,伊犁将军与乌鲁木齐都统处于两个不同且不相交的司法程序中。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乌鲁木齐地区设立镇迪道,归乌鲁木齐都统管辖。乌鲁木齐地区实行郡县制,即乌鲁木齐地区的命盗、钱米等词讼案件先由州县处理,经过府(州)、道逐级审判,由乌鲁木齐都统做最终裁判,由此形成了“州县—府(州)—道(镇迪道)—乌鲁木齐都统或甘肃省”的四级审判体系,镇迪道同时具备军府制和州县制双重体制而成为“新疆与内地的交集区”(27)罗运治:《清高宗统治新疆政策的探讨》,中国台北:里仁书局,1983年,第153页。。“北疆府州县的实际管辖权逐渐转归都统,而陕甘总督仍在名义上遥制。”(28)鲁靖康:《清代厅制再探——以新疆为例的考察》,《西域研究》2019年第2期。在军府制之下的郡县制,“乌鲁木齐都统成为新疆东部的实际负责人”(29)吴轶群:《清代新疆镇迪道与地方行政制度之演变》,《中国历史地理论丛(季刊)》2007年第3辑。。伊犁将军并不是乌鲁木齐都统案件审理结束后应上报的上级,乌鲁木齐都统司法审理程序上的上级为陕甘总督。但伊犁将军通过奉谕旨对乌鲁木齐都统自涉案件、对乌鲁木齐都统审理的案件进行再审,以及对该地区的各驻防官员违法案件审理或监督,以达到节制的效果。
1.审理乌鲁木齐都统
嘉庆十八年(1813年)六月初七日,伊犁将军松筠收到乌鲁木齐领队大臣恒杰投递的包封一件,松筠派人面同恒杰拆看,系揭告乌鲁木齐都统兴奎事件。松筠“因情事可骇,遂信其动听之言,遽形声色,除将其中间尤重事件,派人严密访察外”(30)《奏为革职发来乌鲁木齐原领队大臣恒杰投递揭告都统兴奎诉词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551-020。,上奏皇帝请求处理。松筠奉谕旨对乌鲁木齐都统兴奎进行审理,因领队大臣恒杰呈词控告乌鲁木齐都统兴奎。松筠会同长龄秉公逐款确查,上奏“请旨将兴奎革职,研讯审刑,不敢稍存姑息,将就了事”。查得“库尔喀喇乌苏领队大臣,向有逢迎兴奎之事”(31)《奏为遵旨查办乌鲁木齐都统兴奎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635-031。。“查明虽无馈送兴奎银两之事,但有馈送食物及备资细匹,应俟查明仓库有无亏缺,再行一并分别奏办。绿营将备各员,并无馈送兴奎银两食物等情。奴才质讯属实,现在查抄兴奎任所银二千二百二十一两,交镇迪道库,充入兵饷。所有礼物等件,另造细册,交内务府办理。”(32)《奏报奉旨赴乌鲁木齐审明恒杰呈控案内各款具系诬告依律定拟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2228-012。兴奎对本人的犯罪情形等一一作出说明,请求降罪于己。(33)“兴奎亲供:额僧保系我第三子,于嘉庆十四年奏明随任学习骑射,并未令管理家务,因其年已二十九岁,奏明于本年三月间,令其回京当差。额僧保供我曾收受一节,乌鲁木齐提督定住与我至好。嘉庆十五年,兴奎妻室病故。适我查阅营伍公出,定住因我不在署内,送银四百两置办……如各属官有致送奠分者,断不可收等语。领队大臣恒杰彼时亦曾送过奠仪银五十两办理丧事……又巴里坤总兵闫俊烈亦系同在军营相好,是年亦因兴奎妻室已故,给我子孙们送过压岁银二百两。我一时糊涂,因系相好,未曾想到总兵系我节制,俱经收受……即此二项外,并无另行收受情事。我身为都统大员,不应收受总兵闫俊烈所送银两,更不应收受州县年节所送食物,这是我自蹈愆尤,无可置辩。其恒杰所控失公教一款,实无此等名目。向有端公、师公子打鼓治病,念经祈禳,本系商民等乡风如此,满营中从无请端公治病,亦无大展妖法之事。我因十六年五六两月满营连有自缢之案,曾经雇觅僧道端公在城隍庙念经三日超度,实系我糊涂错谬。至其余各款,惟求从严质查,可知真伪。”参见《呈原任乌鲁木齐都统兴奎供单》,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2228-020。恒杰供词,将军松筠也逐条上奏在案。(34)“恒杰所具各款供结:1.恒杰亲供,控告矢公教大展妖法一款,此事我并没有眼见,我向来原有疑病,时发时愈。2.恒杰亲供,骁骑校吉祥自我到任,即常跟随我当差,知其向会与人接骨,疑其当会书符念咒。3.恒杰亲供,我原控告枪伤防御乌通阿与都统不行查究一款,当时兴都统查讯并无其人。4.恒杰亲供,我所控马甲伊克坦布纵妻卖奸,其父休媳改供一款,实因不知迪化州讯明,按例详报该佐领都伦布,业将伊克坦布革退马甲,将原详核对,情节相符,并无改供情事,愿具供结是实。5.恒杰亲供,我所控巴里坤旗人因食病麦致害多命一款,令经该处领队大臣色裕慎结称,是我不知受霜麦子作病麦,当时疑心病麦,必致毒害人命。6.恒杰亲供,我所控前任宜禾县观恒有亏仓库不办,反行提升一款,今既经案查,是我诬告了,愿具供结是实。7.恒杰亲供,我所控绥来县知县福珠灵阿藏养女曲仓库亏空一款,并无此事。8.恒杰亲供,我所控废员朱栋毒毙跟役一款,实系风闻疑心所致。9.恒杰亲供,我所控主事凤鸣兴与都统结亲一款,今蒙质对,明确并无此事。10.恒杰亲供,我所控州县采员仓库亏空一款,今实在不能指出实据,将来盘查如果实无亏缺,就是我诬陷了。11.恒杰亲供,我所控库尔喀喇乌苏办事大臣台保逢迎都统前来乌鲁木齐看灯一款,是我被参后听见的,不明。12.恒杰亲供,我所控千总何玢打死马兵李勇一款,今讯明尸母李包氏据供,并无勒令出具甘结情事。13.恒杰亲供,我前在伊犁晋将军处所递诉呈内开都统兴奎原参之故,恐恒杰年满进京控告,是以代我写供参奏,我因都统兴奎既系同寅,如此将我参发伊犁,忿恨不过,诬写诉呈于晋将军前呈递,是我一时糊涂所致,实无可辩,所具供结是实。”参见《呈恒杰口供单》,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2228-019。
嘉庆十九年(1814年),将军松筠收到乌鲁木齐都统控告吐鲁番领队大臣、印房章京纳丹珠罪状,称纳丹珠侵吞九屯棉地、勒令回营兵丁当差、侵吞兵丁银钱、挟妓饮酒等情形。(35)《奏为派员赴吐鲁番查办控案并请将领队大臣苏精阿解任质讯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2402-038。乌鲁木齐都统向伊犁将军控告其辖下的驻防官员,由伊犁将军上奏请求妥善处理。
2.审理乌鲁木齐都统辖区内案件
伊犁将军虽不是乌鲁木齐都统司法程序上级,却可以通过奉旨再审都统审理过的案件,以达到监督、纠错效果。道光二十年(1840年),刑部奏驳乌鲁木齐都统惠吉审推笔帖式珠尔罕吸食鸦片烟一案,刑部认为都统等审断均介两岐,未便悬揣定谳,谨饬覆讯另推。皇帝要求将军交布彦泰“秉公覆审,务将该部所驳情节逐一覆讯,明确以成信谳而免枉”(36)《奏为遵旨复核乌鲁木齐都统惠吉奏拟年满笔帖式珠尔罕吸食鸦片一案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4016-003。。
此外,乌鲁木齐都统会因案件重大等,包括涉及乌鲁木齐都统回避等问题,其会上奏请皇帝派公正大员审理,而伊犁将军此时就会成为最佳人选。道光十年(1830年),乌鲁木齐都统成格奏称,乌鲁木齐都统衙门设有印房、粮饷处、驼马处三主事,稽核各处文案,办理年例奏咨等事。其风闻印房主郭勒明阿“以印房为总汇之区,遇事把持擅作威福,稍不遂意,即退有后言”。乌鲁木齐地方之事,责之道州,满营之事,责之领队大臣及各协领,各有专司。郭勒明阿“以诸事不能专主,心存悻悻,于九月初七日一人进见回禀共事”。成格对其进行驳饬,郭勒明阿遽呈出列款禀帖一扣。成格认为,对于公事,官员如有所见,可随时禀陈。如果都如郭勒明阿一般,“预砌多款,随身备带,遇有议论参差,即当面呈递,显系意图挟制”。成格请旨“将郭勒明阿暂行撤任,其印房事务另行委员署理,所有该员禀讦奴才各款及条例一扣……饬令公正大员彻底查办,以定曲直而肃官守”(37)《奏为印务主事郭勒明阿禀讦臣办事不合列款面呈意图挟制请旨派员彻查事》,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714-016。。
道光十一年(1831年)十月二十一日,伊犁将军玉麟奉上谕,“往乌鲁木齐亲提此案人证卷宗,秉公严讯,务期水落石出,不得稍有含混”(38)《奏为遵旨审拟撤任乌鲁木齐都统衙门印房主事郭勒明阿列款禀讦一案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4046-007。。将军玉麟将撤任郭勒明阿饬提到案,连日督同随带章京等逐层研讯。(39)审讯条款主要是,“1.据称逃遣李占魁一案,原报拿获都统,不肯照办,令该道更换。2.初详作为自行授首赵小贵孜一案,四月内接提督停缉来文,日久未蒙。3.都统发下盘查州库一案。4.阜康县交代一案。5.兴都统行文相隔一月,署宜禾县请领采买连脚一案。6.堂都统不为书行考试一案”。参见《奏为遵旨审明乌鲁木齐都统参印房主事列款禀讦案按例定拟事》,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16-0139-075。将军玉麟查审明确,郭勒明阿均属虚诬,其已俯首服罪,无可置辩,应即按例定拟。查例载,“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告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告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40)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516,505—506页。。又例载,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仇者,文武官俱革职。(41)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516,505—506页。此案郭勒明阿所禀故出人罪,挪垫库银各款,讯属全虚反坐,应拟杖流。“该主事平日当无劣迹,一经查讯,即知悔罪,亦与始终狡执者有间。第以随同都统办事专员,并非随事禀陈,辄于事后列款砌词,藉呈递谏以为挟制,其风断不可长,应即照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者,文武官俱革职例,请旨将撤任。乌鲁木齐印房主事郭勒明阿即行革职,交与该旗严加看束,以守官常而昭炯戒。”(42)《奏为遵旨审拟撤任乌鲁木齐都统衙门印房主事郭勒明阿列款禀讦一案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4046-007。
这种事情发生的原因在于乌鲁木齐的特殊位置和现行制度,“乌鲁木齐为关外会垣,与新疆各城专有办事司员而无地方官者,情形既殊,体制亦异,都统管理地方,统辖文武。而印房为文案总汇,向来主稿章京,多系当差年久之人。都统因其诸事谙悉,往往过于倚任,不肖属员遂不免专擅把持,致成锢习”(43)《奏为遵旨审明乌鲁木齐都统参印房主事列款禀讦案按例定拟事》,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16-0139-075。,从而导致不法官员因制度依赖而有违法行为,成为地方治理的隐患。
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乌鲁木齐都统明亮上奏称,“哈密以西一切刑钱既归乌鲁木齐都统办理,所有汇奏事件应自四十四年为始,由都统径行核奏”(44)《汇奏乌鲁木齐命盗各案已未审结件数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231-055。。镇迪道保年,将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分窃盗命案已结未结造册呈报,由明亮逐细查核。乌鲁木齐一切地方年终汇奏事件命案已结未结各数,窃盗已未缉获各数,以及盗窃记功记过并拿获寻常案犯等项,向由陕甘总督附入甘省一并核办。明亮认为,“今新疆镇西府、迪化州二属事务,既归乌鲁木齐都统管辖,以上汇奏事件应令该都统就近稽核,年终咨行具奏”(45)《咨报乌鲁木齐命案已未审结各数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231-041。。汇奏之后,清政府认为乌鲁木齐地方未结案件较多,由伊犁将军奉对乌鲁木齐案件审理情况进行监督。乾隆五十年(1785年),皇帝令伊犁将军奎林对乌鲁木齐情形进行调查。经查证,“乌鲁木齐不过数州县,而命盗窃各案如许之多,且案犯亦多未获”。与皇帝预想相同,“该地方官不能上紧缉拏,以致悬案未结”。将军奎林对未结各案缘由逐一查明,“严饬该管文武官员弁认真查拿,务期戈获,审拟完结,毋令凶徒漏网。如尚敢因循旧习,视为海捕具文,以致悬案不结,定行严参治罪”(46)《奏为遵旨查办应缉各案复奏事》,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为04-01-12-0212-014。。
伊犁将军对乌鲁木齐都统的关注,主要体现在都统员缺之时,伊犁将军上奏请求皇帝简选适员,及时关注影响都统胜任的现实因素并上报皇帝,以此实现对都统的监督。
嘉庆十八年(1813年),伊犁将军松筠受皇帝命令,对新任乌鲁木齐都统伊冲阿病情进行密陈。其上奏称,“伊冲阿才虽中平,人当谨饬”(47)《奏为遵旨密查新任乌鲁木齐都统伊冲阿病势情形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554-056。。乌鲁木齐是新疆腹地,关系重大;伊冲阿历任南北两路驻扎办事,对于乌鲁木齐,看情形其已稍知。松筠奏称:“伊冲阿是否痊愈,俟由喀什噶尔旋抵伊犁时,严遵谕旨,详加察看。伊冲阿办事才具及精神气,本于乌鲁木齐都统是否相宜,再行据实具奏。”(48)《奏为遵旨密查新任乌鲁木齐都统伊冲阿病势情形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554-056。
同治元年(1862年),乌鲁木齐都统法福礼因病出缺,乌鲁木齐印房章京随将都统印信送交乌鲁木齐提督业普冲额暂行兼理。伊犁将军常清接到消息后,认真复查,上奏称,“乌鲁木齐为边疆卫要之缺,区政务极其殷繁,内遇都统缺出,俱系该处提督暂为兼理,应请旨令业普冲额就近兼理”。(49)《奏为乌鲁木齐都统法福礼因病出缺请简放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4705-122。业普冲额现除兼理都统事务外,还兼满营领队大臣印务,领队大臣出现空缺,伊犁并无合适人选。“奴才等再四筹议,一面饬该提督兼理都统篆务,小心弹压,勿稍疏懈;并饬于该交满营协领中择其请陈可靠等,委令暂署领队大臣印务,以免遗误。一面飞咨新任乌鲁木齐领队大臣保恒,迅赴新任,俾声责成。至乌鲁木齐都统员缺紧要,请旨迅饬简放,以重职守。”(50)《奏为乌鲁木齐都统法福礼因病出缺请简放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4705-122。新疆与京城相距较远,往来需要时日。当乌鲁木齐都统员缺之时,按例由乌鲁木齐提督暂时兼理都统工作。乌鲁木齐提督要将情况报告给伊犁将军,伊犁将军“饬”提督要小心谨慎,并同时上报皇帝。就地理位置而言,伊犁将军具有比皇帝更先得到消息和及时处理的区位优势,伊犁将军可以在乌鲁木齐都统员缺时及时处理,反之伊犁将军员缺,都统则不具有相应的权力,以此说明伊犁将军权力更大些。
光绪三年(1877年),将军金顺奏称,其接到乌鲁木齐提督金运昌咨称,乌鲁木齐都统英翰自本年入冬以来,染患疟疾,转为泻痢病症,反复医药罔效,现所有都统关防由该提督金运昌暂行护理。乌鲁木齐为枢纽之地,现在南路用兵在即,“明年乌城办理善后亟切需人,都统一缺最为紧要,应行请旨迅赐简放,以重地方于新疆大局”(51)《奏为英翰因病出缺请旨简放乌鲁木齐都统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5126-066。。伊犁将军根据乌鲁木齐提督的咨文,上奏请求朝廷选择合适人选任职乌鲁木齐都统。
光绪十年(1884年)九月二十四日,处于新疆建省之际,伊犁将军金顺上奏:“乌鲁木齐都统员缺,前经奉旨裁撤,惟正议归并旗营之际,尚多应行事件。升泰现在丁忧,应否派员暂行护理印务,俾升泰得以迅速交卸回旗。”(52)《奏为乌鲁木齐都统升泰现在丁忧请派员暂行护理印务事》,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16-0216-086。皇帝命富勒铭额暂行护理乌鲁木齐都统一职。
乌鲁木齐都统不仅管理其辖区的驻防八旗,同时节制绿营官兵。清代新疆的绿营官兵,多集中在乌鲁木齐地区,绿营的最高武职为提督,次为总兵。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新疆绿营体制形成,提督驻乌鲁木齐,总兵驻巴里坤。(53)白京兰、田庆锋:《清代新疆八旗绿营司法职能略论》,《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伊犁将军对该地区的管理,不仅表现在对驻防八旗官员员缺的奏请,而且表现在对绿营事务的处理。此外,伊犁将军定期对全疆驻防八旗和绿营考核,实行其考核权,以此更具体化的表现出伊犁将军对都统及其辖区的节制。
1.奏请八旗官员员缺
驻防八旗官员员缺,伊犁将军上奏请求合适人选调任,或出现不称职的官员,上奏请求更换。嘉庆十九年(1814年),伊犁将军松筠上奏:“由喀什噶尔调来之协领富盛阿,本系乌鲁木齐驻防”,现乌鲁木齐协领员缺,乌鲁木齐佐领达郎阿熟悉喀什噶尔情形,“因即派令更换”(54)《奏请以乌鲁木齐佐领达郎阿前往喀什噶尔办理协领营务兼管印房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557-004。。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伊犁将军布彦泰奏称:“现任领队大臣德克吉春,由伊犁领队调补,今职在任将届三年。奴才等随时查看,于营务地方,尝无贻误而才具殊欠开展……奏明请旨将库尔喀喇乌苏领队大臣德克吉春先行撤任,勒令开缺回籍调理。”(55)《奏为察看库尔喀喇乌苏领队大臣德克吉春体弱多病请勒令开缺回旗调理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2929-061。咸丰十年(1860年),伊犁将军札拉芬泰上奏:“新授库尔喀喇乌苏领队大臣托克托奈,现年六十岁,由索伦营总管业恩简授今职……惟查库尔喀喇乌苏领队驻扎专城,事务较繁,核与伊犁领队各缺专管本营事务等情形略为不同。该员通晓事理而不习汉文,恐于是缺不甚权宜。奴才未敢稍涉拘泥,权应据实奏明。”(56)《奏为新报库尔喀喇乌苏领队大臣托克托奈不习汉文恐于是缺不甚相宜请另拣员调补等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4373-011。
员缺之时,新旧官员的更换易导致本职位工作出现差错,伊犁将军上奏请合适人员暂时处理相关工作,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光绪三年(1877年),护理巴里坤领队大臣记名副都统马亮多次向帮办军务大臣伊犁将军金顺牍称:“自上年六月接任以来,凡应办一切事宜,无不殚竭愚诚,力求整顿,以求图报。本年忽然风寒,屡投药石,毫无功效。”(57)《奏为护理巴里坤领队大臣马亮因病请交卸调理拟令协领金贵暂行接护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6042-062。金顺此时带兵扼扎石河子,正当卫要,其认为:“该城右翼协领金贵谙熟旗务,办事诚实,可否请旨,准将收巴里坤领队篆务即令协领金贵暂行护理。”(58)《奏为护理巴里坤领队大臣马亮因病请交卸调理拟令协领金贵暂行接护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6042-062。光绪六年(1880年),新授乌鲁木齐领队大臣萨凌阿向伊犁将军呈称:“本年二月初十日,呈咨乌鲁木齐都统照会,所有本都统前在领队大臣任内奏明,判用乌鲁木齐领队大臣木质关防一颗,自应赉送,以昭信守。”(59)《奏为新授乌鲁木齐领队大臣萨凌阿曾奏请留营所有关防请饬恭镗暂行兼署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5666-020。萨凌阿在伊犁军营担任职务多年,其并不想离开伊犁军营。伊犁将军认为伊犁尚未收复,边防紧要,未便遽易生手。“乌鲁木齐领队大臣关防,应请饬下恭镗暂行兼署,俟军务肃清,即行饬赴本任,以重职守。”(60)《奏为新授乌鲁木齐领队大臣萨凌阿曾奏请留营所有关防请饬恭镗暂行兼署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5666-020。
2.管理绿营
东部地区绿营,距离伊犁较远,由都统管辖。伊犁将军对该地区绿营有节制之权。道光九年(1829年),刑部在审讯案件中,发现乌鲁木齐提标右营都司守备役使官兵并私占官地租与民人耕种,皇帝令伊犁将军玉麟密行查访。“镇迪道、迪化州均驻扎乌鲁木齐,耳目最近,如有前项弊端,该道等必皆稔知,文武职守各殊,无所用其回护,当向逐一询问,并即派委该道州详切根查。”(61)《奏为遵旨详查乌鲁木齐提标各营并无私役兵丁私租官地事》,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706-040。将军玉麟沿途访查,并据佐领富兰布等密禀无异,“复于接见该参将等官时,面加究诘,实无私役兵丁私租官地之事”(62)《奏为遵旨详查乌鲁木齐提标各营并无私役兵丁私租官地事》,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0706-040。。
法律规定伊犁将军对全疆绿营官兵可以筹划调拨,以保证边疆建设。嘉庆二十年(1815年),伊犁将军松筠上奏,请求调拨乌鲁木齐绿营兵至喀什噶尔,以资操防。喀什噶尔只有乌鲁木齐换防满洲官兵三百余名,乌鲁木齐为新疆腹地,新届绿营官兵多为内陆续裁。喀什噶尔现有换防绿营官兵仅六百余名,除各项差使外,实于操防不敷。“请就近由乌鲁木齐酌调绿营官兵二百名,并于该处都司、守备内酌派一员,率领千把、外委管带前来,三年更换。”(63)《奏为就近酌调乌鲁木齐绿营官兵以资操防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698-025。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伊犁将军长龄上奏复议由乌鲁木齐调拨绿营兵丁事宜,其认为对于“解送犯人各项差使,均有裨益”(64)《奏为遵旨复议喀什噶尔添调官兵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698-046。。
3.定期考察
伊犁将军对新疆的考察分为三个地区,分别是伊塔地区、南路地区和东路地区。对该地区的驻防八旗和绿营武职逐一列举,考核其任职情况。此处列举道光十二年(1832年),伊犁将军玉麟上奏的考语:
伊塔地区:
……
南路地区:
……
东路地区:
乌鲁木齐都统成格:事理通达宽严,有体边情要任,办理均属裕如。
乌鲁木齐领队大臣阿保:诚实小心管辖,俱能勤职。
乌鲁木齐提督哈丰阿:熟悉戎行,善于训练,人亦老道勤能。
库尔喀喇乌苏领队大臣查隆阿:从事行间,著间历练,颇属有志向上。
古城领队大臣国椿:讲习弓马训练尚勤。
吐鲁番领队大臣庚音岱:驻防出身,诸凡谙习,任事既久,办事俱妥。
巴里坤领队大臣关福:未到任。
巴里坤总兵国勒明阿:人素谨饬,营伍熟谙,诸属勤妥。
哈密办事大臣萨迎阿:办事甚肯用心,而识见不免迂阔,量移近地自属相宜。
哈密帮办大臣赓福:谨妥有余,干济不足,初任边城,可资历练。(65)《呈新疆属内各员年终考语密缮单》,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12-0428-087。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伊犁将军布彦泰上奏,继续出具考语,奏折详列东路各城:“乌鲁木齐都统、乌鲁木齐提督、署乌鲁木齐领队大臣、哈密办事大臣、哈密协办大臣、巴里坤领队大臣、吐鲁番领队大臣、库尔喀喇乌苏领队大臣、暂署古城领队大臣、巴里坤镇总兵官。”(66)《呈统辖各路都统参赞办事领队各大臣及提督总兵等员考语清单》,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16-0152-130。
以上官员排列顺序为奏折顺序,且奏折名称命名为“新疆属内各员”(67)《呈新疆属内各员年终考语密缮单》,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12-0428-087。。“属内”即辖属之内,明显说明乌鲁木齐都统及东部地区各官员是伊犁将军的属员,由其节制管辖。从该考语奏折上,不仅能明确看出新疆地区各驻防八旗和绿营官兵的分布,还能对新疆整体驻防结构有明确的了解,是伊犁将军考核全疆官兵的重要体现。
新疆军府制下,伊犁将军和乌鲁木齐都统均为从一品武职,应该明确的是,“伊犁将军职位最高,乌鲁木齐都统与将军略同”(68)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北京:故宫出版社,2012年,第268页。。在新疆建省前的驻防安排上,在军政方面,伊犁将军较乌鲁木齐都统有更高的地位。此外,有学者从伊犁将军与乌鲁木齐都统的来往文书,即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藏有伊犁将军与乌鲁木齐都统的文书,其名为《伊犁将军行营转饬英都统接管任事札文》,以该文书为伊犁将军对乌鲁木齐都统的下行文书,说明伊犁将军的品级和地位略高于乌鲁木齐都统。(69)周卫平:《清代新疆官制边吏研究》,新疆:新疆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88页。基于这一事实和认知,伊犁将军审理涉案的乌鲁木齐都统,审理乌鲁木齐都统辖区内的案件,以及对东部地区的管理,都是具有权力基础和现实依据的。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乌鲁木齐地区设立镇迪道,归乌鲁木齐都统管辖。乌鲁木齐地区实行州县制,即乌鲁木齐地区的命盗、钱米等词讼案件先由州县处理,经过府(州)、道逐级审判,由乌鲁木齐都统做最终裁判,由此形成了州县—府(州)—道(镇迪道)—乌鲁木齐都统或甘肃省的四级审判体系,也因此,镇迪道同时具备军府制和州县制双重体制而成为“新疆与内地的交集区”。(70)罗运治:《清高宗统治新疆政策的探讨》,中国台北:里仁书局,1983年,第153页。随着时间的推移,“北疆府州县的实际管辖权逐渐转归都统,而陕甘总督仍在名义上遥制”(71)鲁靖康:《清代厅制再探——以新疆为例的考察》,《西域研究》2019年第2期。。在军府制与郡县制混杂的东部地区,乌鲁木齐都统成为新疆东部的实际负责人(72)吴轶群:《清代新疆镇迪道与地方行政制度之演变》,《中国历史地理论丛(季刊)》2007年第3辑。。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伊犁额鲁特领大臣海禄奏参伊犁将军奎林辱职官等罪名。皇帝传谕阿桂:“奎林酒醉肆行,尚属事之所有,至受贿入己一节,稍有疑似……奎林究属性躁,醉后肆行,毁弃佛像,并索取罪人银两修工……伊犁系新疆总汇,且通外藩部落,凡蒙古部落,敬重佛法。如此性情,岂可复任将军?”(73)《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千二百九十四·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上·第25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67页。同时令乌鲁木齐都统永铎严审伊犁将军奎林案中所有行径。
乌鲁木齐都统永铎上奏称:“臣率同印务员外郎三成、主事敦泰、原任侍郎景禄、按察使德克进布,将奎林骂詈属官、抛弃佛像,不按律例处治砍断手足,弃在河内,并向高姓人索诈银二千余两,及鞭毙书办,私自致死遣犯张三、姚义等人。又常留敦株克在署饮酒,敦株克倚势妄行,侵蚀布价,并迎合奎林等款。”(74)《奏报查审革职伊犁将军奎林一案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328-002。都统永铎逐条详细研审,据实上奏。皇帝收到永铎的奏折后,谕令对高姓遣犯索诈银两一事再次审讯。永铎奏称:“奎林所罚高姓遣犯二千两,实系充公作为城工之用,现在城垣修洽完整,此众目所共见,其余剩银两作为赏给索伦等项之用,具有档册可查,并经手赏给之人,可以诘问……奎林并无侵蚀入己之情。”(75)《复奏参革伊犁将军奎林向高姓遣犯索诈银两一案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1328-003。
伊犁将军和乌鲁木齐都统审理对方的启动程序不同。伊犁将军审理乌鲁木齐都统的启动程序,是由乌鲁木齐都统辖区内官员控告乌鲁木齐都统,并将该控告呈报伊犁将军,伊犁将军上奏皇帝后,依据谕旨审理;或者是乌鲁木齐都统控告辖区内官员,报告伊犁将军,由伊犁将军上报皇帝,然后依据谕旨审理。在这两种途径中,乌鲁木齐都统并没有绕开伊犁将军直接上奏皇帝,而是先通过伊犁将军,然后由伊犁将军上奏。乌鲁木齐都统审理伊犁将军的启动程序则为:伊犁将军属内官员参奏伊犁将军不法行径,由皇帝谕令乌鲁木齐都统审理。以上对审理启动程序的概括,仅依据上文的少数档案,并没有更多的史料支持,但关于相关程序的现实运作至少提供了具象的可能性。此外,伊犁将军管辖东部地区,不仅可以审理涉及乌鲁木齐都统的案件,还可以审理东部地区的其他案件。乌鲁木齐都统则只能根据谕旨审理伊犁将军,且目前能查阅到的档案记载仅一例。表明伊犁将军节制乌鲁木齐都统,不仅是管理乌鲁木齐都统本人,更是对其辖区的案件进行审理。
道光五年(1825年),皇帝命乌鲁木齐都统英惠担任伊犁将军一职,英惠在赴任前上奏皇帝:“惟念伊犁为新疆最要紧之区,现又当剿办逆裔之际,一切应办事宜均关紧要。奴才自问才识迂拘,恐难胜任,惟有勉竭驽骀力图报称,断不敢因暂时署理,稍生玩忽自取咎戾。”(76)《奏报交卸都统印务遵旨起程前赴署理伊犁将军日期并谢恩事》,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16-0127-042。英惠明确提出,伊犁是新疆最要紧的地方,事关新疆大局,恰逢剿匪之时,新疆的稳定需求自不待言。或许会认为英惠是在自己即将上任,而且给皇帝谢恩时所表达的浮词,但夸大的成分至少不会超过现实的一般认知,否则会有颠倒黑白之嫌。
清政府在治理新疆之初,新疆被定位为“藩部”,在伊犁设立将军,实行军府制,并命其统辖全疆,完全是出于现实需要。就地理位置而言,“新疆掾边数千里,处处与俄疆毗邻,蒙、回、缠、哈种类万殊”(77)王树枬等纂修,朱玉麒等整理:《新疆图志(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964页。,复杂的地理环境给初期治理带来众多不稳定因素。伊犁地区较乌鲁木齐更为偏西,既是清政府稳定西部、建设西部的意志体现,同时也能更大范围加强新疆与内地的联系。即使伊犁现有的基础设施不如乌鲁木齐,开发和发展程度也不如乌鲁木齐,但把将军设在伊犁,能便于将军在疆域辽阔的新疆地区,及时处理军务,尤其是新疆西部军务,稳定地方,为国土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提供地理位置上的保障。
乌鲁木齐都统的“中心化”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去中心化,把伊犁将军作为新疆的治理中心,在军府制的发展过程中,乌鲁木齐都统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乌鲁木齐经过屯田等建设,加快向内地化的步伐。军府制下,乌鲁木齐地区也有郡县制的发展,乌鲁木齐司法程序的上级为陕甘总督,而且陕甘总督在新疆的初期建设也起到一定作用,陕甘总督在名义上对乌鲁木齐地区也有管理之权。但在实践中,乌鲁木齐都统的独立性不断增强。镇迪道的发展过程,是郡县制发展的结果,是乌鲁木齐逐步成为东部统治中心的过程。
另一方面是自我中心化,也就是乌鲁木齐都统使得乌鲁木齐地区成为除伊犁之外的新疆又一中心。治理之初将伊犁作为中心,是出于社会稳定的需要。但是随着清政府治理新疆的深入以及新疆社会环境的稳定,已经开始出现“马上得之却不可马上治之”的政策转变。就地理位置而言,乌鲁木齐较伊犁更接近内地,内地化程度更高,在向着成熟的“内地”治理机制发展。如迪化州的发展,表明清廷郡县制建设的西移,这是乌鲁木齐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的综合结果,是行政建制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回应。这一过程中,甘肃省的行政力量逐步西移,且已达到乌鲁木齐,表明以乌鲁木齐为中心的新疆北路政治吸引力。虽然此时以乌鲁木齐为中心的新疆东部地区尚处于甘肃省的行政范围中,甘肃省行政力量对乌鲁木齐的“吞噬性”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在源源不断的为整个新疆地区郡县制的发展“输送血液”,为新疆省制建立提供良好的示范作用。清政府为加强新疆与甘肃的联系,将两地合为一省,即称之为甘肃新疆省。省制建立后,巡抚驻乌鲁木齐,作为全疆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全疆政治统治。
乌鲁木齐都统的去中心化,给新疆的发展也带来了问题。新疆建省后,伊犁将军与新疆巡抚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不仅是管理体制的并行与制约,同时也是官僚集团的权位相争。一般焦点在于,伊犁将军与新疆巡抚对于伊塔地区的管辖权限上,但依旧有材料突破了仅仅对伊塔地区的争议。光绪十四年(1888年),伊犁新设两名副都统,一员随将军办事,另一员移驻塔尔巴哈台驻扎。伊犁将军色楞额上奏称,“各该领队大臣及新设之副都统,均归将军统辖,伊犁将军仍节制伊犁镇道,如此酌量变通,庶几法制权维而事机无顺矣”(78)《奏为照部议酌定伊犁塔尔巴哈台各旗营员缺等请旨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5755-011。。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伊犁将军长庚奉谕旨对新疆藩库库存银数进行盘查,“所有新疆地方文武以及兵饷一切事务,均归该将军节制,是藩道司库均有兼辖。将军俟行抵新疆就近盘查……如有积存之款,应准奏明”(79)《奏报光绪三十三年三月盘查新疆藩库暨伊塔道库塔城厅库存银数目事》,录副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6591-014。。对于伊犁将军与新疆巡抚之间的关系,有待对材料进一步挖掘和整理后,作出更为详细的陈述。
清代新疆军府制下,伊犁将军拥有最高军政权,节制乌鲁木齐都统,“节制”即具有实际管理权。伊犁将军对乌鲁木齐都统有一定司法权限,其以奉谕旨的方式审理乌鲁木齐都统和乌鲁木齐都统辖区内案件,超越“州县—府(州)—道(镇迪道)—乌鲁木齐都统或甘肃省”的四级审判体系,达到了司法监督的效果。伊犁将军对任职内的乌鲁木齐都统及时关注,都统员缺之时,乌鲁木齐提督及时报告伊犁将军,力求都统任职的恰当有效,保证东部地区的正常运转。伊犁将军管辖乌鲁木齐都统辖下的驻防八旗和绿营,按例对驻防八旗和绿营职官出具切实考语,考察上奏各官员任期内的表现。
乌鲁木齐都统对伊犁将军并无职权可以行使,从一些学者对“节制”一词的理解上,就可以看出乌鲁木齐都统的独特性。清政府用“节制”一词,而不是更为直白的语词表达两者的权力关系,也为乌鲁木齐都统的独特性提供了思考。清代实行军府制的地区,将军与都统同时存在是新疆的独特所在,两者均为从一品武职,都具有独立上奏的权力。就现有史料而言,乌鲁木齐都统因奉旨审理伊犁将军的案例仅有一例,并无司法监督之权。乌鲁木齐都统英惠在调任伊犁将军之时,表达了伊犁在新疆的最重要地位,似乎是乌鲁木齐的政治地位稍稍次之的一种表现。
作为“藩部”的新疆,伊犁将军与乌鲁木齐都统同时存在,使得新疆的权力形态展现出“分割性地方分权”,乌鲁木齐都统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为防止伊犁将军割据一方提供了制度分权,加强清政府对伊犁将军的监督。从政治体制来说,伊犁将军代表的是新疆地区的军府制,乌鲁木齐都统是新疆东部地区军府制的控制者和郡县制的引导者。两者在看似协调统一的系统之中,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两者权力的动态化发展是张力的具体体现。军府制下,伊犁将军在新疆有最高军政权,节制乌鲁木齐都统是其职责所在;乌鲁木齐都统管理本地区的驻防官员,负责乌鲁木齐地区军民事务。郡县制下,伊犁将军军政权力限于伊塔地区,伊犁将军此时仅有伊塔地区的军政权、司法权、一定涉外权限,伊塔道也同时由新疆巡抚兼辖。省制建立,乌鲁木齐都统裁撤,新疆设立巡抚,全疆十设四道归其管辖,负责全疆事务。
新疆在清政府政治体制中,由“藩部”向“省制”的变化,“数千年来视为西北塞外之藩属地,现在已置诸内地诸省同等地位矣”(80)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365页。。政治体制的改变,使得伊犁将军与乌鲁木齐都统的关系在历史进程中演变为伊犁将军与新疆巡抚的关系。新疆巡抚分解了伊犁将军在回疆地区和东部地区的权力,新疆和伊塔地区分治,伊犁将军和新疆巡抚管辖各自区域,“自表面视之,则巡抚有统治全疆之责,而自内容言之,则将军参赞隐有专理蒙哈部落之权”(81)《奏为遵旨筹议伊犁新疆全局事》,朱批奏折,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01-1111-052。。伊犁将军与新疆巡抚的权力重叠,最突出的就是伊塔道的双重管辖。伊犁将军与新疆巡抚的权力抗争,是在政治体制转变过程中,由多种因素影响造成的。两者的关系研究,确实需要进一步挖掘史料,丰富学术研究,优化既有史料文字的基本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