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田舜年案”看康熙朝容美土司未改土归流的原因

2024-06-01 04:53杨俊鹏瞿州莲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田氏归流湖广

杨俊鹏,瞿州莲

(吉首大学人文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清初,容美土司为求自保,在各方政治势力之间来回周旋。因此,当容美土司第二次归顺清朝时,容美田氏受到了湖广地方官吏的弹劾和排挤,加上容美田氏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康熙四十五年(1706)最终导致了“田舜年案”的发生,于康熙四十六年(1707)二月才结案。“田舜年案”是清朝土司大案,该案不仅涉及督抚、提督等地方大官,还涉及湖广几个大土司,甚至影响到了清廷的军事战略布防,因此,清政府乃至康熙帝对此案的审理非常谨慎。且由“田舜年案”引发了容美土司改土归流的争议,进而引起清政府内部关于土司改土归流的一场讨论。目前,学界关于“田舜年案”的研究较少。本文以文献资料为基础,以“田舜年案”为切入点,通过对“田舜年案”过程的复原,对康熙时期容美土司改流问题进行研究。

容美土司位于鄂西南,古称容米,亦有容阳之称,田氏家族统治。元为容美等处军民总管府,明为宣抚司,明末因军功升至宣慰使司,清初依明朝旧制,授容美等处军民宣慰使司,至雍正十三年(1735)容美土司改土归流,历经二十三位司主,共427 年。

一、“田舜年案”发生原因

“田舜年案”的发生,就现有资料来看,主要是由容美土司与连续多任湖广地方官吏之间的长期矛盾,以及容美田氏家族内部的矛盾引起的。

(一)容美田氏与湖广地方官之矛盾

容美土司归顺清朝之时,湖广总督蔡毓荣就多次上疏弹劾田舜年“假意归顺”。[1]康熙十八年(1679)容美土司归顺清朝之后,田舜年曾多次“不奉正朔”,如田舜年在其父亲的墓碑上刻有:“时周三年岁次丙辰季月孝男容美路都统使舜年率袭孙昞如。”[2]P73-74周三年为吴三桂“三藩之乱”后建立“周政权”年号,即清康熙十九年(1680),这表明容美土司归顺清朝一年之后,又归顺了吴三桂政权。这就是湖广总督蔡毓荣指责容美土司“假意归顺”的依据之一。关于容美田氏与地方官不和之事宜,《容美纪游》中也曾有记载:“十五日,晴。又宴余天成楼,君出所参郭制台疏稿示余(郭公曾以事拘击忠峒、唐崖、散毛、大旺四司长官,君出疏讼枉,且劾郭公不能怀柔)。”[3]卷三宜沙别墅田舜年为附近土司遭受的不公行为向朝廷弹劾总督郭琇,虽然让他获得了好名声,但是不免得罪了郭琇等地方高官。

(二)康熙时期容美田氏内部之矛盾

康熙四十二年(1703),田舜年嫡长子田昞如承袭土司之位,但容美土司内部大事仍然由田舜年掌控,这为田氏父子反目成仇埋下祸根。《容美纪游》称:“长子昞如虽已袭父职,每在父所,青衣带刀侍立,听指使如家将……君已引年致仕,昞如奉旨承袭,另有公署,然印犹在父手。”“昞如自教一部,乃苏腔,装饰华美,胜于父优。然秘之不使父知,恐被夺去也……君喜人誉其女优。客之谀者,必盛言昞如女优之劣,以为万不及父……有识已知其父子不和矣。”[3]卷五中府不久,田舜年以田昞如暴虐无道为名,摘昞如宣慰使印,将其拘禁,并题参革职,由其孙宜南承袭宣慰,而田昞如在其党羽的帮助下逃往桑植宣慰司。至此,容美田氏的内讧爆发。

为此,康熙四十五年四月,时任湖广总督石文晟见容美田氏内讧已久,容美土司内部人心惶惶,认为这是解决容美土司的良机,遂一月之内连续两次弹劾容美土司田舜年,“田舜年案”正式发生。

二、“田舜年案”发生过程

“田舜年案”自康熙四十五年四月发生,至康熙四十六年二月结束,历时近一年之久,经过两次会审,参与会审官员由地方督抚和朝廷委派官员组成,康熙帝亲自参与全过程处理。

(一)“田舜年案”的发生与第一次会审

“田舜年案”发生之后,康熙对此案极为重视,委派督察院官员与地方官员一道参与第一次会审,由于与容美土司改土归流问题存在分歧,会审并无实质性结果。

1.“田舜年案”的发生

关于“田舜年案”的发生,《清实录》言:康熙四十五年(1706)四月二十四日辛亥,湖广总督石文晟奏参容美土司田舜年“私造宫殿,暴虐奸淫不法各款。”康熙对此极为重视,立即与大学士马齐、李光地等商讨,“康熙:‘昔吴三桂之乱,田舜年略无举动,此一端甚可嘉。至田舜年与地方官不协亦真。’李光地:‘田舜年之子为通州州判,人尚聪敏’。康熙:‘尔可召田舜年之子试一问之。’”最终召通州州判田旻如询问,此折以康熙帝怀疑石文晟“恐有虚诬”而暂停批发[4]卷225康熙四十五年四月辛亥。此外,在《东华录》中,有更为详细的记载:四月二十九日丙辰,石文晟二参田舜年“欺隐诳报”之罪。现任容美土司田昞如在被其父田舜年题参革职之后,逃往桑植宣慰司向长庚处避难,石文晟屡次催促向长庚交出田昞如,“而土司向长庚不将田昞如起解,反捏称田昞如卧病不能前往。”于是石文晟再次将矛头转向田舜年,按照土司承袭法,田昞如被革职后,田舜年理应将“伊子正妻所生长孙申详袭职。”但是田舜年的应袭长孙早已于康熙四十年(1701)病故,而田舜年将其次孙改长孙田宜男之名并谎报其次孙年岁。“因田宜男名字乃祖父所命,不忍改易,故将次孙仍名田宜男,今实七岁。”康熙对石文晟“一并具奏之事做两次参劾,招内不言两巡抚专请交提督审问”表示怀疑,认为“此必有故”,便命偏沅巡抚赵申乔、湖广提督俞益谟“作速具奏”。[5]卷十六康熙四十五年四月丙辰条

湖广提督俞益谟认为,应严惩涉事土司并将其改土归流。康熙四十五年(1706)五月十五至六月初三,俞益谟连作两次回奏密疏,提出严审此案以示公平。并就田舜年“以庶孙冒嫡,希图蒙混”,田昞如“得罪其父,是为不孝”以及其父子相残之事,奏请严惩容美田氏。至于桑植土司,俞提督认为其违抗皇命,隐匿土司,应先请革职,追夺号纸世袭,改土为流。俞益谟的处理方案较为激进,并且提出了涉案土司改土归流的建议。在提案未果之后,俞益谟便借病于七月二十四日暂时退出了“田舜年案”的审理。[6]P91于是,改土归流成为朝廷的热点问题。为此,湖广总督石文晟向康熙密陈《降革土司例》,提出土司分袭和削职改流两种方式。[6]P99-107可见,“田舜年案”所引发的土司改土归流问题,已经涉及清王朝国防战略问题,促使康熙王朝对此案必须谨慎处置。

与此同时,田舜年并不想让田昞如的儿子承袭宣慰使,康熙四十五年(1706)五月壬申上奏:“田昞如袭职后,恶迹暴露。臣乃摘田昞如土司之印,拘禁之……有臣仇家桑植宣慰司向长庚诱田昞如逃亡伊处,又扬言送往容美为土司,恐吓臣属下人。其子又年幼,不能镇定人心猜疑。属下土司军民俱恐田昞如报仇,纷纷告请将臣第三子田曜如为土司。”为此,田舜年赴省求见湖广总督石文晟,石文晟却以田舜年“与向长庚互讦,违误钦案”[7]P1978为由,将田舜年拘禁。不久,田舜年死于武昌狱中。

石文晟等人为逃脱土司死于己手的罪名,康熙四十五年(1706)六月戊申上疏,第三次弹劾田舜年,称其“中暑病故”,并查田舜年之土司印乃康熙元年而并非康熙二十年所铸,“其中情弊难逃圣鉴。”[4]卷225 康熙四十五年六月戊申康熙帝对此大为震惊,立即派遣督察院左都御史梅鋗、内阁学士二格等人前往常德府查案。“田舜年案”转为梅鋗、二格主审。

2.第一次会审

康熙四十五年(1706)六月之后,“田舜年案”在常德府进行了第一次会审。梅鋗、二格等人南下后,会审人员对惩罚土司的措施抱有不同意见。梅鋗认为,田昞如应“革职查办”,向长庚应“降四级留任”,而田舜年“已死,毋庸查究,应追革职”,容美土司应由田昞如子侄中择一人承袭。梅鋗的审理意见主要以土司革职、降职为主,依然对土司采取绥抚措施,并未提及土司改土归流的相关措施;而石文晟、俞益谟等则坚持己见,于会审中再议改土归流,探讨容美、桑植废土措施;二格上疏称:“案内有名容美土司二十余人俱未赴审,故未经质审之处甚多……(田舜年)验尸知县洪国柱未到案。田舜年身死,尚未明白,倘草率结案,则土司之心不服。”[7]P2017会审人员对判案措施分歧较大,“田舜年案”的第一次审理陷入僵持。可见,“田舜年案”第一次审理之后,关于“田舜年案”处置问题,已经由土司与地方官、土司与土司之间的矛盾,变成了清王朝如何调整西南地区的国防战略问题。“田舜年案”第一次审理人员所产生的矛盾,也是清廷内部对于改土归流政策有所分歧的缩影。

(二)第二次会审与“田舜年案”结案

第一次会审后,康熙帝分析清王朝面临内外局势之后,决定对“田舜年案”进行第二次会审,本次会审仅由朝廷官员参与,会审并未对容美土司改土归流,“田舜年案”最终结案。

康熙认为,“田舜年案”涉及地方督抚和土司,若不查明,则众心不服,因此,在“田舜年案”的第二次审理中,康熙不准地方督抚参与。康熙四十五年(1706)九月,康熙帝增派太学士席哈纳、侍郎张廷枢等人继续查验田舜年一案,临行前,康熙特意叮嘱席哈纳等人秉公处理:“如总督理亏,则罪坐总督;如土司理亏,则罪坐土司。”[7]P2032

席哈纳等人到达湖广常德府之后,谨遵康熙谕旨,对涉案人员及证据进行反复调查,理清案件之后,康熙四十六年(1707)二月辛亥,会审人员向康熙提交了结案建议,并获得了康熙帝的准许。原任容美土司田舜年“僭越纵淫等款俱虚”,但“假捏幼孙年岁,造册报部,希图承袭。”“私将伊子田每如冒原石梁土司田琨如之名袭土司。”“铸钱擅杀”等款俱全,因田舜年已身死,故“毋庸议”;现任容美土司田昞如、芙蓉土知州向久忠等“安插内地、革职”;桑植土司向长庚“隐匿田昞如,不解听审,降四级留任”;湖广总督石文晟“不行详查,草率具奏,降三级调用”;巡抚刘殿衡、赵申乔、提督俞益谟“不行详查,各降一级,罚俸一年”;容美土司由田舜年第九子田旻如承袭。[5]卷十六康熙四十六年二月辛亥条康熙四十六年(1707)二月“田舜年案”结案。总之,清政府对《田舜年案》的处理,并未采纳废土改流之举,最终对涉案土司以革职、安插内地、降级、罚俸等方式处置。不过,“田舜年案”结案之后,朝廷中关于容美等土司是否改流问题之争议仍在继续。

三、康熙朝容美土司未改土归流的原因

在“田舜年案”的处理过程中,尽管引发了事关容美等土司改土归流之讨论,但是,康熙并未对涉案土司进行改流,这与康熙朝面临的政治军事局势相关联。

(一)康熙时期战略重心为解除漠西蒙古边疆威胁

清军入主中原后,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清政府无力对西南地区采取直接统治,因此清廷保留了明朝的土司制度,对西南各土司原官授职[8]。而漠西蒙古和硕特部乘中原地区动乱之机,举兵入藏,在控制西藏后逐步蚕食康区,对川、滇边境构成巨大威胁。清政府碍于国内局势不稳,不得不争取与和硕特部的和平共处,在西南军事战略中实施被动防御的政策。

平定三藩之乱和收复台湾之后,清王朝的国内局势逐渐稳定,康熙的军事战略逐步转向解除漠西蒙古对清朝边疆的威胁。在西北,清王朝与准噶尔部争夺漠南地区,由此爆发了乌兰布通之战和昭莫多之战等军事战役,虽然清廷在多次战役中都取得胜利,但是由于补给线冗长,军队难以追击,清廷无法对准噶尔部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只能在长时期的拉锯战中消耗准部的军事力量,清军对准部构成战略进攻的局势;在西南,清王朝与和硕特部争夺康区,《清代藏事辑要》言:“康熙三十九年(1700)各遣发师旅三路徂征。四十年(1701)春师入克之土壤千里悉入版图。”[9]由于西南地势复杂,交通不便,清军在与和部的作战中长期处于战略防御地位。在长期的消耗战中,清王朝无力彻底征服漠西蒙古,清、准、和部三股势力逐渐形成三足鼎立之势[10]。

在这种情况之下,清政府为了维持其与和部的战略防御地位,不得不拉拢西南地区的各个少数民族首领。具体表现为,招抚各土司首领并授以原职,一律优待;涉及土司的案件,由清廷出面进行安抚,以维持西南地区的社会稳定。“田舜年案”正是在这种国内背景下发生的。因此,不论是从对外军事战略还是从对内的安抚决策上看,清廷对土司议罪改流的时机和手段都尚不成熟。

(二)康熙时期利用土司镇抚湖广苗乱

康熙时期,西北边疆清朝、准噶尔、和硕特已成三足鼎立之势,而西南苗乱不断,苗疆形势严峻,清朝整个西部边疆危机加剧。

康熙时期湖广苗疆形势严峻。湖广苗乱自明代以来不断发生,清代苗乱一直延续。如《清圣祖实录》记载,康熙三十八年(1699)镇筸士兵与当地红苗之间爆发了军事冲突,“湖广提督林本直疏报镇筸一协、逼近苗巢,而红苗尤称悍野、夹于蜀楚黔三省之中、出没不常、每潜聚伏草、擒窃人畜勒银赎取。官兵巡防严紧则抵死格斗。本年六月初四等日、截陷护粮游巡兵丁六十余名。臣随令中军参将朱绂等、统率汉土官兵、追擒首恶、以靖边疆下部知之。”同年十二月,湖广总督郭琇上疏:“红苗跳梁、截陷弁兵。”并请求康熙帝将沅州镇士兵和镇筸协士兵合并统一调用以防红苗,康熙帝从之[4]卷194 康熙三十八年闰七月壬寅条。康熙三十九年(1700)十月,湖广总督郭琇上疏:“已经抚剿事竣。”并提到善后措施“应分设汛守、建立哨台烟墩、并严禁奸民、私贩火药军械、娶苗妇女等事。又每月三日、听苗民互市、限时集散。”康熙帝从之。[11]

至康熙四十一年(1702)九月,镇筸生员李丰等人举报“镇筸红苗肆行据杀地方官不究不报”。康熙随即指派傅继祖等前往湖广彻查此案,结果查出“地方官隐匿不报是实。”并将“总督郭琇、提督林本植、巡抚金玺、总兵官雷如、俱革职。”康熙四十二年(1703)九月,“调遣荆州及广西、贵州、湖南三省兵,酌量招抚剿灭”。清军开始对红苗进行大范围军事打击。康熙四十三年(1704)正月,奉差剿抚红苗吏部尚书管礼部尚书事席尔达奉旨,与湖广提督俞益谟共同剿抚红苗,“陆续搜剿,斩首千余级。余尽纳降。”[4]卷215 康熙四十三年正月戊辰并于同年三月壬寅回京复命。此后,清政府对镇筸协、铜仁协、辰沅靖兵备道等地方进行了军队调整,并设置了专理苗务的官员,湖广红苗暂时稳定下来。

康熙四十七年(1708)二月,清军与苗民又起冲突,湖广提督俞益谟“疏参红苗杀死民人案内、擅自发兵之守备王应瑞等、相应革职交该督抚严审”。康熙派遣内阁学士二格,会同湖广总督郭世隆、偏沅巡抚赵申乔审理此案。最终将杀伤得胜营士兵的苗人廖老宰等“立斩枭示,余俱枷责”,擅自派兵前往苗寨的守备王应瑞等人“充发从之”。并且在此之后,制定了防守红苗三款。[4]卷235 康熙四十七年十二月癸卯条

综上可知,自康熙三十八年(1699)以来,湖广地区特别是湘西地区的红苗问题一直存在并且时常反复。《东华录》称:“况参田舜年为红苗一党,红苗地方人何如?”[5]卷十六康熙四十五年丙戌条鉴于湖广地区主要威胁是红苗而非土司,改流时机尚未成熟,康熙帝意在利用“以夷制夷”策略,以土司镇压苗乱。这也是“田舜年案”发生之后,康熙帝并未对容美等土司实施改土归流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容美土司改流会引发周边土司恐慌

容美田氏为了保证承袭和维护统治,选择与其他土司家族联姻,与附近的土司家族长期存在结盟关系。田舜年执政时期采取了“订立盟约、联姻和亲”的办法,较好地处理了周边关系[12],巩固了容美土司内部统治稳定。

容美土司内部主要是与椒山刘氏的联姻[13]。椒山土司距离容美土司最近,因此,容美田氏对于椒山刘氏的掌控力一直很强。《五峰司张氏族谱》谓“:因田氏争袭,刘氏有功于伊,誓容美长女世代与刘姓结亲。”[14]容美土司故地遗存下来的墓碑中也有所记载,如雍正十三年(1735)所立的《待赠内中营副将刘民安夫妇墓碑》言“:将军府下小维旗长男刘芳,媳田氏。”[2]P87-88从上可见,容美田氏与椒山刘氏的联姻非常稳固,改土归流之前两家联姻一直延续。

容美土司与周边湘西土司和鄂西土司也存在结盟关系。湘西地区,容美土司与桑植向氏、保靖彭氏均有结盟。容美土司与桑植土司结盟有“山高水长”石刻为证(今鹤峰县容美镇屏山村二组),《永顺府志》对该石刻有较为详细记载:“石壁有墨书‘山高水长,亿万斯年’八大字,相传容美桑植二司寻盟于此书之。”[15]至于容美土司与保靖土司结盟在《容美纪游》中有载,顾彩在游容美之时,恰逢“保靖司彭宣慰差干办舍人余星赍书币来约盟”,并有盟约“维我二邦,恭膺朝命,来守屏藩。祖宗以来,世为姻好,同寅协恭,不侵不叛。兹以苗民逆命,犯我边疆,申固我盟,告诸天朝,告之社稷,自今以往,既盟之后,保靖有难,容美救之,容美有难,保靖亦然。有渝此盟,以相及也。明神先君,是纠是殛,俾坠其师,靡克有后。”[3]卷六平山爵府鄂西地区,容美土司与东乡覃氏、忠峒田氏、椒山刘氏之间有联姻关系。《容美纪游》曰:“君三婿,长田雨公,忠峒宣抚;次刘天门,椒山安抚;又次覃承彦,东乡安抚。”[3]卷五中府同时,忠峒《田氏族谱》和容阳堂《田氏族谱》记载,容美土司田霈霖的妻子是忠峒田氏,忠峒土司自田大丰到田光祖五代土司的妻子均为容美田氏。[16]

综上可知,容美土司不管是在其内部还是周边,都与其他土司有着较为稳定的结盟和联姻关系。因此,清王朝利用“田舜年案”对容美土司进行改土归流,必将引起容美地区及周边土司的不稳,进而影响湖广地区社会稳定。

四、结语

康熙朝发生的“田舜年案”,导因于容美土司与地方官、容美土司内部之间矛盾,其间历时近一年之久,“田舜年案”涉及的官员级别较高,也引发了关于容美等土司改土归流问题的讨论。由于涉及国家战略问题,康熙帝极为重视并参与案件处理,最终康熙帝从清王朝国内外局势出发,对涉案的容美土司及其他相关土司仅作出革职、安插内地、降级、罚俸等不同程度的处置,并未进行改土归流,这与康熙朝面临的漠西蒙古边疆威胁、湖广苗乱、容美土司周边局势等政治军事局势相关联。由此可见,“田舜年案”虽然发生在容美土司,但是将其置于康熙朝国家局势下考察,发现“田舜年案”不是一件孤立案件,它与清王朝国家战略、土司势力等综合因素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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