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文明形态演进的生命辩证法

2024-05-28 00:10吴宏政文成栋
江苏社会科学 2024年3期

吴宏政 文成栋

内容提要 马克思的世界观实现了相对于旧哲学世界观的革命性变革,这就是把价值论的维度引入世界观,从而不仅回答了“世界是什么”的本体论问题,而且回答了“世界向何处去”的价值论问题。按照马克思的世界观,人类文明形态的演进本质上是人类这一物种寻求永生的过程。于是,世界历史进程便表现为人类文明形态不断演进的过程。文明形态的演进遵循辩证法原理,而人类通过文明形态的演进,展现了人类独特的生命活动形式,即生命辩证法。共产主义社会文明形态实现了人类文明中“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的辩证统一,使人类这一物种的永久生存成为可能。

关键词 人类文明形态 生命辩证法 创造性永生 理性法则 共产主义社会文明形态

吴宏政,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文成栋,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坚持和发挥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研究”(20AZD008)的阶段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1]这一重大论断是对人类文明形态演进的规律性认识。人类这一物种与其他物种的区别在于,人类总是以文明的方式生存。按照唯物史观,人类经历了原始社会文明形态、奴隶社会文明形态、封建社会文明形态、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形态和社会主义社会文明形态,并会在未来迈入共产主义社会文明形态。推动人类文明形态演进的根本动力来自何处?人类文明形态演进遵循怎样的规律?如何从马克思的世界观出发理解人类文明形态的演进?对这些问题的探索,构成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理论的重大基础理论。

一、理解人类文明形态演进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基础

世界观是人类理解全部问题的“总问题”,因此,对“人类向何处去”这一世界历史理论的根本议题的理解关涉世界观。不同的世界观会给出把握人类命运的不同方案。

1.世界观从本体论向价值论的扩展

按照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观点,世界是物质第一性还是精神第一性的问题被概括为世界观的本质规定,而根据对世界的本质问题的回答,世界观可以区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1]。世界观原初是本体论问题,它直接追问世界的本源或本质。这世界观无疑是最抽象的观念,包含对一切事物的总看法和总观点。这意味着,世界观直接就是本体论问题,它构成全部理解世界的总观点。正因为它是理解一切事物的总观点,因此才凌驾于一切具体观念之上并且决定了其他一切觀念。在这个意义上,人生观、历史观、自然观、人类观、精神观、价值观,以及由此延伸的具体观念,如政治观、经济观、法律观、道德观等,全部受制于世界观。如果把人类的观念在逻辑上加以划分,那么,最抽象的顶级的观念便是世界观,其他一切观念皆受制于世界观。把世界观抽象掉一切具体规定,就只剩下“物质”和“精神”这两大对象,因此,在本体论的意义上,世界观的问题就归结为“世界是精神第一性还是物质第一性”的问题。

对于马克思来说,世界观的革命性变革之一是把价值论引入世界观,从而实现了世界观从本体论向价值论的扩展。西方唯心论哲学认为,世界是神创造的,神是世界的本体。所以,世界观仅仅剩下了本体论维度,而与人相关的价值论问题,诸如道德、法律、政治、伦理、艺术等,仅仅是世界观在人类行为中的实现,而价值论本身被排除在世界观理论之外。但在马克思看来,人是世界的创造者,因而世界不是与人无关的纯粹自然世界,而是由人的实践活动的对象化创造的“属人世界”,这样,价值论作为人类对自身行为真善美的追求便被马克思引入了世界观。于是,“属人世界”是一个价值世界,而不仅仅是一个事实世界。人类是历史性存在,历史事件代表的是事实世界,但是,对于历史事件的理解和解释,则不可避免地被置入某种价值观中,使历史事件进入价值世界。在唯物史观中,“世界应该是什么”的价值论问题成为世界观的核心问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世界应当向何处去”和由此要回答的“人类应当向何处去”的问题。而在唯心主义世界观中,解决这些价值论问题是超出人类能力范围的。正是基于这一世界观的价值论变革,马克思为人类提供了共产主义自由和解放的价值图景。由此,世界观在对人类历史性生存活动的理解中就呈现为历史观,而历史观离不开价值世界。

2.世界观的认识论向度及其对待世界历史的两种态度

恩格斯还提出了世界观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即我们是否能认识到世界的本质,恩格斯将其概括为思维和存在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即“我们的思维能不能认识现实世界”[2]。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区分为两种,即可知论和不可知论。与此相关,就有了世界观的认识论问题,即世界的本质能否被人类所认识。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区分为两种世界观:一种是世界可知论,另一种是世界不可知论。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坚持可知论立场,认为人类有能力认识世界的客观规律。

世界观必须回答认识论问题,即人类是否有认识世界和把握世界发展规律的能力。如果把人类视为世界历史的主体,那么,主体创造世界历史就不可能是盲目的。人类只能按照某种价值目标来创造世界历史,这就产生了世界向何处去的问题。但是,世界向何处去的问题首先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即我们是否能够认识到世界历史的客观规律。如果不能认识到世界历史的客观规律,人类就无法产生对世界历史的价值论期待,无法回答世界向何处去的问题。因此,在世界观的本体论和价值论之间,必须有一个认识论维度作为过渡。只有在世界观中确立人类能够认识到世界的本质和规律这一观点,人类才能进一步提出世界历史的价值目标,并把世界改变为理想的世界。因此,世界观中的认识论维度,尤其是对世界历史是否可知的回答,便显得至关重要,由此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世界观,即唯心主义的不可知论的世界观和唯物主义的可知论的世界观。比如,康德认为,人只能认识到世界的现象,而无法认识到世界的本质,世界的终极目的是“大自然的一项隐蔽计划”[1],这显然是不可知论的观点。黑格尔则坚持世界可知论,认为世界的本质就是“世界精神”,“世界精神”能够认识它自己。但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至多是半截子可知论者:虽然在向后看历史时,黑格尔肯定历史可知,但是在向前看时,黑格尔却否定历史可知。

实际上,直到今天,西方学者反对马克思的一个重要理由还是,他们不认为人类能够认识到世界历史是有规律的,或者退一步,即便有也是人类无法认识到的。因此,在他们看来,马克思揭示的世界历史的客观规律是不成立的,而以此规律为基础阐发的共产主义也是不成立的。可见,这种世界历史不可知论的世界观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可知论的世界观是格格不入的。

3.世界观认识论向度和实践论向度之间的时间分野

能否认识到世界历史的目的和本质,涉及两种理解时态:“完成时”和“将来时”。如果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仅仅停留在当历史已经发生,人类才能认识到历史必然性,这就是“完成时”的可知论。黑格尔持有这种观点。“完成时”的世界历史作为既定的已经发生的事实,能够提供经验表象,因此人类对其加以认识是较容易被理解的。但是,如果着眼于“将来时”,就会面对世界历史的未来目的和客观规律的问题,而在世界历史尚未发生时是否可能把握世界历史的未来目的和客观规律,便成为历史哲学的重大问题。时至今日,对这一重大问题的肯定性回答仍然没有被大多数西方学者所接受,而马克思却对此问题持有积极乐观的态度,他站在“将来时”的视野,揭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趋势,由此建立了一种真正的“历史可知论”的世界观。“世界是什么”在完成时的意义上是一个本体论的世界观问题,也是解释世界的问题。而“世界应当是什么”则是在将来时的意义上提出的价值论的世界观问题。

从本质上看,唯心主义的历史可知论不是对历史的认识,而是对他们所认为的“历史的本质”如绝对精神的认识。黑格尔的历史可知论并非真正的历史可知论,因为他根本没有真正地认识历史。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历史哲学的批判:“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是整个这种德国历史编纂学的最终的、达到自己‘最纯粹的表现的成果。”[2]

传统的世界观显然是在“完成时”的意义上界定的,即回答世界在其客观的本质规定上是物质还是精神的问题。然而,马克思实现的世界观的变革,则立足于人类以实践为基础的对世界的主观能动性,这就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中规定的:“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3]这在世界观的意义上表明,世界不是与人无关的抽象的纯粹自然界,而是打上了人的烙印的“属人世界”,并且,是人通过实践把自己的本质对象化给了“属人世界”。这一世界观的变革的重大意义在于,超出以往对世界观的“直观的”“完成时”的界定范式,而把“改变世界”这一维度纳入世界观范畴中,因此赋予“世界观”这一范畴以新的重大内涵。从“解释世界”到“改变世界”这一重大的世界观概念内涵的变化,实际上完成了一次跃升,即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思维方式跃升到了价值论的思维方式。因为,在提出“改变世界”这一重大命题之后,就必须回答:怎样改变世界?把世界改变为什么样的世界?这便是我们今天学术界经常提出的问题:世界向何处去?显然,“世界向何处去”这一问题,超出了“完成时”而是指向了“将来时”的语境,这就意味着,“应然世界”的问题便以价值论的方式被纳入世界观的范畴中,因此,世界观这一概念的内涵,便从“世界是什么”的传统本体论问题和“世界是否可以被认识”的认识论问题拓展到“世界应当向何处去”的价值论问题。可见,从根本上说,马克思所实现的世界观的革命性变革在于,把价值论的思维方式及其所敞开的“将来时”的“应然世界”的新内涵赋予世界观概念,这为“改变世界”指明了方向。

二、人类文明形态演进的生命目的

人类物种在特定文明形态中生存,而文明形态总是不断演进的。那么,什么是文明?人类文明形态为什么总在演进?是什么力量推动着人类文明形態不断演进?从本质上看,之所以人类不断创造新的文明形态,是因为这一物种寻求永生的目的。因此,人类文明形态演进的根本动力来自这一物种的生命目的。

不同的学科对“文明”这一概念给出不同的定义。第一,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文明概念是基于人类使用的工具界定的,比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等;第二,考古学和历史学意义上的文明概念是基于古代人类文化遗址界定的,比如古埃及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中华文明等,又如中国的良渚文明、红山文明、三星堆文明等;第三,社会学意义上的文明概念是基于生产类型界定的,比如狩猎文明、游牧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信息文明等;第四,西方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文明概念是基于理性程度界定的,文明意味着通过理性制定法律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摆脱“野蛮”状态;第五,历史唯物主义意义上的文明概念是基于生产方式界定的,比如原始社会文明、奴隶社会文明、封建社会文明、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和共产主义社会文明。

本文着重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理解文明的概念。第一,文明是和野蛮相区别的。对于人类的生存方式而言,世界历史表现为人类从“野蛮状态”向“文明状态”的进步过程。第二,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仍属“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末期的“野蛮状态”主要表现为阶级斗争状态,因此只有消灭阶级才真正进入“文明状态”。第三,文明形态的演进是通过社会形态更替完成的。第四,真正的文明形态是从共产主义的自由王国开始的。

1.人类这一物种为什么不适用于“丛林法则”

人类以外的动物是服从“丛林法则”的,并且如果没有其他外力干扰,动物界的每一个物种便可以遵循“丛林法则”永久地生存下去。对于动物来说,“丛林法则”就是它们得以永久生存的法则。实际上,“丛林法则”既然是法则,就必然是有界限的。动物的生存活动并非没有规矩,它们只是在“丛林法则”的界限内来完成其生命活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1]。也就是说,动物界中每一个物种的生命活动都有特定的尺度,并且永远不会破坏这一尺度。正因每个动物物种都严格地服从它们的生命界限,这些物种才能和谐地共生下去,并且构成了生态有机体。

然而,与动物不同,人类这一物种具有理性,人类物种的生命活动可以超出自然法则确定的原初界限,如“丛林法则”的界限。“丛林法则”无法保证人类这一物种的生存,它仅仅是人类以外其他物种得以永久生存的法则,不适用于人类这一物种。这样,人类就必须在自然法则的基础上确立自然法则之外的生存法则,从而保证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服从自然法则是任何一个物种都必须做到的,如果这一物种不想灭亡的话。但是,因为理性的介入,自然法则就时常被超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1]。这就表明,人类这一物种就其自然性来说是没有生存界限的,因此,理性的作用就在于如何自己制定法则并服从这一法则,从而保证人类这一物种不会破坏自然法则。动物直接地服从自然法则,这被称为生命的本能,而人类必须通过自己的理性为自己确立生存法则,这便是理性法则。这一法则进一步表现为道德、伦理和法律中的各种价值范畴,比如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等。正是这些价值范畴构成了理性法则的具体规定,人类只有凭借着这些理性的法则才能保证其永久生存。这些法则实际上是为了迫使人类服从不可违背的自然法则而设定的。只有服从理性法则,人类物种才能同时服从自然法则,所以,对于人类来说,理性法则和自然法则的和解便成为这一物种得以永久生存的唯一道路。

2.人类这一物种实现创造性永生离不开遵守理性法则

现在看,人类这一物种的目的和其他物种一样,都指向永久生存。只不过,其他物种是直接地指向永久生存,他们凭借生命的本能就能够通向这一目的。但是,对于人类这一物种来说,实现永久生存却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历史过程,它需要人类自己的“努力”,即通过发挥自己的理性的主动性来谋划如何实现永久生存。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是人类自己努力创造的结果,而不是直接实现的。所以,可以把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称为“再生”的过程,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离不开人类的理性的立法以及遵守这一立法。简言之,动物是直接性永生,而人类则是创造性永生。

按照西方政治哲学的基本思路,政治哲学的目的就是为人类这一物种确立理性法则。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康德,他们都把人类物种的生存状态区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状态”,另一种是“文明状态”[2]。前文提到,人类这一物种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实现永久生存,而这一努力直接表现为为自己确立理性法则,而这实际上就是使人类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文明状态”的过程。因此,“文明形态”的本质就是人类自己为自己制定法则并且服从这一法则的生存状态。比如,在康德看来,人类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就需要制定法律使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亦即文明状态。所以,文明是和野蛮相对应的范畴,主要表现为凭借理性为自己确立法则的活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把“学会使用理性”理解为“启蒙”的本质规定。也就是说,文明和野蛮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能够使用自己的理性。在这个意义上,“文明形态”就是理性在人类这一物种中完成生命活动的方式。概言之,文明形态是人类这一物种为了实现永久生存而用理性搭建起来的生命活动方式。

这里有必要特别说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文明概念的人类物种永生意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理性的规范不能诉诸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及其所辩护的资产阶级法权,而应该落实在生产关系中,因此,创造一种消灭阶级斗争的生产关系是保证人类物种永久生存的根本所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第一版序言中指出:“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的内容。”[3]这里,恩格斯的看法是,人类全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都是有关人类进行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与《共产党宣言》中的观点是一致的,即“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只有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人类物种才能真正进入文明状态并实现永久生存。

3.把人类文明形态的演进理解为人类物种寻求永生的过程

人类文明为什么要不断演进?我们把文明理解为不断“进步”,这蕴含着一种文明观,意味着把文明视为客观的文明演进历程。人类文明形态演进,是从特殊文明形态向普遍文明形态演进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实质是在人类寻求永久生存的生命目的支配下进行的。所谓特殊文明形态,是指该文明形态只被部分人所接受,比如,资本主义文明形态只被资本家所接受,而不被产业工人所接受。在这个意义上,一切阶级社会的文明形态都是特殊文明形态。所谓普遍文明形态,是指该文明形态能够被所有个体所接受,从而实现共生,而共生是永生的前提。只有共产主义文明形态才是真正的普遍文明形态。因为,如果不借助于一种普遍文明形态,人类这一物种将无法永久性地生存下去。所以,不仅文明是人类不可避免的命运,即这一物种只能以文明的形态而生存,而且文明包含在这一物种的终极目的中,仿佛只有借助于一种普遍文明形态,这一物种才能永久地生存下去,这是区别于其他动物物种的使自己永久生存下去的出路或方式。在人类文明形态的演进中,人类这一物种寻求永生的原始动力和目的发挥着重要作用;人类对普遍文明形态的寻求作为一种生存行动,仿佛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支配着。

进一步地说,文明的演进不是一个不符合永久生存这一内在秩序的各个民族之间偶然交往的结果。否则,我们将无法对一种文明形态做出价值评判。永久生存构成了人类文明形态的价值论基础。如果不是为了实现人类这一物种的永久生存,人类便不会有文明形态的演进,人类的各个特殊文明形态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特殊文明形态不是凭借自己的特殊性而获得其存在意义的,而是置身于普遍文明形态之中才获得了各自的存在意義。所以,这就必然涉及一个重大的文明观问题:各个特殊文明形态之间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

我们为什么要寻求普遍文明形态?因为,若没有普遍文明形态蕴含的历史性行动,人类这一物种将无法永久生存下去,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对普遍文明形态的寻求,乃是人类这一物种寻求永久生存的生命行动。文明形态的历史是不断演进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迄今人类还没有摆脱“野蛮状态”,特别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人类经历了奴隶社会文明、封建社会文明、资本主义社会文明,这些文明形态本质上都是阶级斗争的“野蛮状态”,而这些文明形态的演进,在本质上都是为了消除人类的内在生存矛盾,是人类物种不断寻求永久生存的过程。自历史唯物主义创立以来,人类解释世界的方式实现了革命性变革,世界历史进程便以生产方式演进的形式被书写。因此,唯物史观改变了以往唯心主义的世界历史书写范式。基于不同的生产方式,便形成了相应的文明形态。下面,我们将探讨马克思的新世界观在世界历史方面发生的革命性变革,以及该世界观的变革将给人类的命运带来怎样的变化。

三、文明形态演进遵循的生命辩证法原理

文明形态演进遵循辩证法原理。从生存论的角度看,马克思的辩证法揭示了人类这一物种的生命活动规律,因而是一种生命辩证法。文明形态的演进包含丰富的生命辩证法原理。

1.文明形态演进表现为人类物种寻求永生的辩证历程

文明形态是什么?为什么要变化演进?这里应该找到一个内在的逻辑。现在,我们把文明形态理解为人类物种通往永生的生命逻辑,在生命逻辑的意义上理解文明形态的实质及其演进的目的。人类物种的永久性生存要借助于文明形态才是可能的。其他物种的生存方式不是以文明形态的方式存在,不能被视为文明。人类不得不以文明形态的方式生存,虽然这一生存方式与动物的生存方式不同,但二者都指向物种的永生。人类只能借助于文明形态来实现这一目的。动物的生存方式直接通向永生,是直接保持原始同一性的自我肯定的状态,也就是完成了的生存样态。而人类物种的文明形态的生存方式,经历了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表现为文明形态的辩证运动,最终的目的也是实现物种的永生。

文明形态演进中蕴含着“生命—反生命—再生”(人类物种的自为性永生,不同于动物的自在性永生)的思辨结构。人类物种不会自然而然地通向永生,人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才能实现物种的永生。所以,人类物种的永生是这一物种的“再生”,这需要人类物种通过自己对文明形态的调适和变革来实现。动物是自在性永生,而人类物种则是自为性永生,即“再生”。作为自为性永生,这一实现永生的道路必须借助于文明形态。人类这一物种具有理性的能力,不可避免地以文明形态的方式存在。人类物种不是“裸着”存在的,而是在“文明保护罩”中存在的。因此,我们可以把文明形态视为人类物种得以永生的“保护罩”,而且这一“保护罩”只能依靠人类自己来建造。

2.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形态是生命辩证法中的否定性环节

西方近代以来,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地理大发现和资本主义兴起,构成了“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的进程以及西方文明主导下的“东方从属于西方”的文明支配格局产生的“三部曲”,是资本主义文明形态在世界占据支配地位的三大标志性事件。而随着世界历史联系日益紧密,矛盾和冲突也日益增多。

首先,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为“东方从属于西方”提供了西方中心论的文明制高点的观念。作为对整个欧洲思想文化观念的一次革命,它所带来的深远影响是整个西方对世界的整体性征服,从而打破了以往世界各民族彼此封闭的状态。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作为思想观念的颠覆性变革,奠定了西方文明中心论的基础。这种思想观念领域的革命,使西方文明登上了理性的自我意识的顶峰。无论是在近代西方自然科学的繁荣中、在西方哲学(包括英国的经验论、欧陆的唯理论等)的思辨逻辑中,还是在发端于意大利的艺术创作的审美直观中,西方均得到了对西方文明的绝对的自我确信。

其次,地理大发现为“东方从属于西方”的文明支配结构奠定了全球观念和自然地理条件。15—17世纪的地理大发现为西方文明向全世界的拓展创造了自然地理条件。由于地理大发现,欧洲对整个地球的基本观念改变了。欧洲对印度新航线、美洲大陆、澳洲大陆等的发现,打开了地球空间的新视野,确立了“全球观念”。由于环球航行的成功,完整统一的地球观念确立了,这为西方文明提供了对地球整体把控的自信。以海洋文明著称的西方文明形态天然充满着好奇、冒险和征服意识。哥伦布等一批航海家所创造的“大航海时代”及其地理大发现为这一文明形态实现对全世界的统治奠定了地理基础和全球观念基础,进而为日后的资本主义的殖民扩张铺平了道路。

最后,资本主义的扩张为“东方从属于西方”的文明支配结构提供了物质力量。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奠定了西方文明支配世界的观念基础,地理大发现奠定了西方文明支配世界的自然地理基础,而资本主义的产生则直接在西方的殖民扩张和世界各民族的交往中最终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形态的统治地位。至此,按照马克思的逻辑,资本主义社会文明把世界分裂为两大文明阵营,即西方文明和被西方所支配的其他文明(统称为东方文明),从而形成了马克思所说的“东方从属于西方”的世界历史局面。

资本主义创造的“支配-从属”的文明格局是文明形态演进中的否定性环节,因为,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形态所造成的“支配-从属”格局,本质上是一部分人把自己的生存建立在另一部分人死亡的基础之上。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形态本质上处在生命的自我否定的环节,即它是以否定生命的方式追求生命,破坏了人类物种的“共生”法则,最终将阻碍人类物种永生的实现。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形态的这一内在矛盾决定了它必然走向自我扬弃,注定被扬弃为新的文明形态,而这一新的文明形态无疑就是马克思为人类指明的以共产主义为基础的新的文明形态。

3.“文明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论断的思辨意义

通常看来,文明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这一论断唯有在对普遍文明形态的承诺下才是可能的。这里涉及一个重大的文明观问题,其核心問题在于如何理解特殊文明形态与普遍文明形态的关系。对辩证法的运用有助于增进对此问题的理解,并形成“辩证文明观”。

“文明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不是要取消人类各种特殊文明形态之间的差异,而是说,在共同通往普遍文明形态的进程中,每一种文明形态都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人类文明形态的演进历程,是从每一种特殊文明形态出发,在不同的文明形态的共时性交流交往交融中,在文明形态的历史更替中,不断寻求普遍文明形态的过程。所以,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各个特殊文明形态没有高低贵贱和优劣之分是指,作为通往同一种普遍文明形态的环节,它们都是不可替代的。但如果从文明演进历程的角度看,则后来的文明形态相对于先前的文明形态更接近普遍文明形态。比如,按照马克思的文明逻辑,一方面,原始社会文明、奴隶社会文明、封建社会文明和资本主义社会文明,作为人类文明演进历程中的不同环节,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不同的文明形态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另一方面,后来的社会形态总是高于先前的社会形态,后来的文明形态也高于先前的文明形态,因为后来的文明形态更加接近于普遍文明形态。按马克思的观点,共产主义社会文明形态意味着国家的消亡、阶级的消亡、民族的消亡:每一个国家和民族,都不再仅仅是一个狭隘的特殊民族或特殊国家,而是融入共产主义社会文明这一普遍文明形态中的特殊文明,从而实现了特殊文明与普遍文明的统一。总而言之,唯有洞见人类文明形态演进的普遍文明形态这一目的,才能说文明形态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就是强调每一种特殊文明形态的独特价值,而这一独特价值不是由它自己的不可替代性决定的,而是由它在人类文明形态通往普遍文明形态的历史进程中发挥的作用决定的。正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独特的文明形态才具有普遍性价值。

现在,我们可以重新思考“文明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一论断:第一,这一论断是对每一种特殊文明形态的尊重,即尊重文明的多样性。但是,文明的多样性是以文明的统一性为前提的。而文明的统一性也就是文明的普遍性,这种具有统一性的文明形态可称为普遍文明形态。第二,这一论断以承认普遍文明形态为前提。正是因为每一种特殊文明形态都为普遍文明形态提供了不可替代的环节,其更替是从特殊文明形态上升为普遍文明形态的过程,后来的文明形态总是因更加接近普遍文明形态而获得价值逻辑上的优先地位,所以又可以说,文明是有“高低”之分的,正如封建社会文明高于奴隶社会文明,资本主义社会文明高于封建社会文明,共产主义社会文明高于资本主义社会文明。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承认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形态的历史进步意义,认为“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羈绊”[1],使人类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承认资本主义社会文明的进步意义,一方面是因为它超越了此前的封建社会文明,另一方面是因为它为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文明奠定了基础。基于这两个方面,我们才能历史性地承认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形态的进步意义。综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文明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文明又是有“高低”之分的,这只有在历史辩证法的文明观中才能被理解。

在历史辩证法的视域中,如果一种文明形态违背人类物种的终极目的,那么该文明形态就注定被扬弃。比如,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形态曾经发挥重要的历史性作用,但该文明形态注定被更好文明形态取代。这样,不同文明形态的演进相对于人类物种的终极目的来说,在逻辑和历史地位上有高低之分。

在历史辩证法的视域中,不同文明形态又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比如,在世界范围中,资本主义文明曾经占据主导地位,使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为人类这一物种进入“共同体”奠定了基础。根据马克思的“三形态”说,人类文明形态演进的总体辩证历程经历三个阶段,即人类最初的自在的统一体(正)—资本主义的矛盾对立的统一体(反)—共产主义自由的统一体(合)。其中,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形态是以人类这一物种的内在矛盾(阶级对立)的方式使一切民族相互关联,处在否定性环节。从人类物种的终极目的来看,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形态处在否定性环节,而共产主义则是完成了的世界历史,亦即完成了的普遍文明形态。

4.共产主义社会文明形态中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的辩证统一

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形态制造了资本主义本身无法克服的矛盾,这一矛盾酝酿着冲突乃至战争,而残酷的现代战争可能导致人类物种毁灭。一种文明形态应该有利于每个个体实现潜能,也应有利于每一个民族国家实现潜能。人类物种只有借助文明形态的自我完善和更替,才能实现永生的目的。当一种文明形态偏离物种永生的轨道,这种文明形态就应该被新的文明形态取代。

动物的永生法则仅仅是自然法则,而人类的永生法则包含理性法则。人类要服从自然法则,也要遵循理性法则,因此在人类那里,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的冲突出现了。为避免“丛林法则”等自然法则主导人类文明形态,人类应该运用理性法则审视自然法则。动物的“丛林法则”和人类的“丛林法则”的区别在于,动物的“丛林法则”以不毁灭每一个物种为限,但人类的“丛林法则”则可以毁灭人类。在人类社会中,失去理性法则制约的自然法则必定产生人类的“丛林法则”,如果“丛林法则”构成一种文明形态的灵魂,那么该文明形态就必然被扬弃。资本主义社会文明应该被扬弃的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文明形态的建构应该是以实现人类物种永生为目的的理性法则的确立过程。所以,我们要把文明形态的根基追溯到理性法则的确立上。但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意义上,这一理性法则必然最终落实在生产关系之中,这成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的核心问题。所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文明观与唯心主义文明观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文明观所构建的文明形态现实地服从理性法则,从而有利于实现人类物种永生这一目的。

综上所述,人类这一物种区别于其他物种,主要在于人类以文明形态的方式生存,而其他物种只是以自然状态的方式生存。然而,迄今为止人类的文明形态之间总是存在冲突,这不利于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为寻求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就必须找到一种消除文明冲突的普遍文明形态。这一寻求普遍文明形态的过程表现为文明形态的演进,而演进的规律便是生命辩证法。马克思所提供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文明形态便是一种普遍文明形态,该文明形态实现了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的辩证统一,从而使人类物种的永生成为可能。

〔责任编辑:洪峰〕

[1《]习近平著作选读》第2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48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页,第278页。

[1]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6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6页,第499页。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2]康德对此解释为:“宪法或公民宪法即指国家政治制度,亦即人类脱离自然状态(野蛮状态)而进入的政治状态(或公民状态,或社会状态,或文明状态)。”参见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9页注释。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