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玉萍 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当前建筑行业大力推行EPC模式,对于方案明确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程,一般都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实际施工中必定会因为诸如建设规模变化、交付标准变化、要求缩短工期、提高建造标准(如由绿色二星提高为三星、由LEED 认证级提高为LEED 银级等)、市场价格涨跌幅度超常及政策法律、法规等各种原因产生一系列的工程变更。对此,发包方、承包方就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该由哪一方承担,具体该承担多少而展开了一场场博弈。
某国企旗下荒废多年的原有老厂房,拟盘活资产,以拆除后新建的方式打造集办公文化体育功能为一体的地标性园区,建筑高60 m,地下2 层,地上14层,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拆除原有建筑)建筑面积为65 000 m2,该项目以包含方案深化与施工图设计、材料的采购及施工的方式进行发包,通过代理进场招标来确定总承包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社会保险按实际结算),招标文件与总承包合同明确了由承包方根据发包方确定的建筑面积与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采购和施工。此工程产生了以下几项主要变更。
最终审图通过版的建筑面积为70 000 m2,增加了5 000 m2,且增加部分的面积是地下部分,因地下部分平米造价远高于地上部分的造价,由此,建设规模变化产生的变更经测算增加造价约4 500万元。
招标文件之发包人要求中明确要求本工程须确保获得绿色二星及LEED 银级的认证。但发包方的运营方加入建设管理后,提出LEED 要保银争金,绿色达三星标准,此交付标准的变化,提高了建造标准,不仅使设计工作量成倍增长,更是直接造成施工成本大幅上涨,超出承包方的风险范围。
发包方在招标时计划工期于2022年12月1日开工,2025 年8 月30 日竣工,预计服务期限1 004 天。投标时工期无优化,同招标要求,签订合同时,发包方要求工程须确保在2025 年5 月31 日前竣工,但据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日期,开工日期已无提前空间,发包人要求造成工期提前91 天,缩短工期达3 个月的时间。
2023 年4 月14 日,上海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 号)文。通知规定,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的单列,将原归入规费中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人工单价,管理人员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企业管理费[1],相应的计价程序调整、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的人工单价按含规费、不含规费进行发布,供市场主体参考。据此文件,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按新规调整人工价格。
承包人要求按中标施工部分的报价折算出的地下每平米造价乘以增加建筑面积来调增合同价,调增金额取整为4 500万元。
发包人表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协议书第2.1 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表示本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采用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社会保险费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发包人根据该条款中“承包人以合同固定总额为限定造价,以发包人需求进行方案的深化、施工图的绘制、主要材料的选用、限定的工期完工,并确保质量符合行业相关标准与验收的规范”,驳回承包人提出的总建筑面积增加调整合同价格的请求。
鉴于此,承包人以合同协议书第2.2 条结算原则“结算时除发生下述情况时调整外,承包人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提出调整工程造价:在不改变建设规模情况下,由发包人原因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改变造成的费用增减”认为,发包人提出不改变建设规模情况下的建设内容、标准变化都要进行费用增减,那么规模变化属于更大幅度的变更,由规模变化产生的建设内容相应增加了,理应调整费用。另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1]3 号文,“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2],再次恳请发包人基于友好合作关系,予以合理的风险分担。
针对发包人提出交付标准和建造标准的变化,承包人要求按实测算造价变动额来调增合同总价。
发包人以合同协议书第2.1 条约定的“限价并确保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为由驳回承包人请求。
承包人认为此变化应归为发包人原因。发包人提出的建设标准改变,适用协议书第2.2条约定,增加造价符合合同约定。
发包人签合同时要求缩短工期,由此产生的变更,当承包人提出增加赶工费用、增加管理费的诉求时,发包人依然以协议书第2.1条“限定造价与限定的工期完工”为依据予以了驳回。
承包人提出:本工程采用示范文本,其对《发包人要求》之工期所做变更属于在原合同约定基础上所做的变更。且根据招标文件发包要求的工期与应标文件承包人的承诺工期,相较签合同时发生工期变更,已构成实质性的内容变更[3],应调整合同价格。
由于政策规章变化所致计价程序和人工价格变化,承包方提出调整人工价格的诉求,发包方以该通知第五款规定“本通知自2023 年10 月1 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执行”为据驳回。
就以上工程内容变更,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后,承包人清楚地认识到发包人的原则与其利益诉求:在总概算额不突破的情况下,可承担1至3项变更所致的合理费用,具体金额须经投资监理审核确认。
基于此,承包人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对原方案的深层次优化,充分挖掘本单位的设计潜力与长期积累的优质施工经验,利用了地下原有的部分围护和工程桩,并成功避开了原处于地铁50 m 内的监测范围,预制PC结构改为钢结构,达到甚至超过原确定的装配率。最终实现项目工期缩短,达到发包人的新要求。这不仅减少了地铁监护费用,也降低了地下桩基工程与围护工程的施工费用,以削峰填谷的方式保证了双方的利益诉求,实现了共赢。
第一,充分利用好专业单位如代建方、招标代理、投资监理及施工监理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准确研判工程变更的责任承担方、对实现建设工程预期目标如质量、成本进度的影响;
第二,充分发挥发包方的买方优势,通过公开招标,做好招标与合约规划,制定有利于已方的规则,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合理划分风险、减少承包方提出变更增加费用的空间;
第三,与运营团队充分沟通,明确详细需求,完善细化发包人要求与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尽量描述准确,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最后,把握合同条款的准确内容、防范合同的漏洞、明晰不同合同条款、不同合同组成文件之间的关联性、系统性,相互支持,加以综合灵活应用。
(1)摸清发包方的利益诉求:在不超批复概算金额,满足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基本需求与附加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变更,减少由已方提出变更,必须变更的,促使发包方提出,以提高变更费用申请成功的可实现性;
(2)组建专业团队,选择适用的组织模式,如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协同造价、施工及招采条线,以实现进度及质量成本的有效控制;
(3)强化工程变更费用索赔意识;
(4)研究招投标文件,熟悉合同内容,聚焦风险分担的划分与双方的承担幅度,重视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关联性、系统性,并加以灵活应用;
(5)在应标与签约阶段,加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掌握不同合同条款的解释与效力优先顺序,对不同合同组成文件之间的一致性,如不一致,判断效力优先的条款是否有利于已方利益,如不利,在应标阶段就应提出疑问,争取让发包人作出有利于已方的答疑;
(6)细化资料管理,对比变更前后变化,记录变更前后实施情况,为费用的索赔做好证据支撑;
(7)密切关注项目属地的法规、政策及标准变化情况,关注市场价格,重点关注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材机的调价管理发文,以预判是否可向发包方索赔,使索赔有据可依;
(8)掌握索赔方法、遵守索赔程序[4];
(9)协同专业设计团队与招采、合约和施工管理团队,从节约成本的源头着手,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措施,通过编制目标成本、更新动态成本,建立成本预警机制,如有大的成本增加,及时汇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组织各专业条线共同研究降本措施;
(10)在不明显增加造价的情况下,为发包人提供附加价值,如进行相关的课题研究及申报相应奖励,赢得发包方的信任与青睐。
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的博弈,早已贯穿于招投标、合同、设计、采购、实施及竣工结算的各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通过不断摸索、博弈,找出EPC 模式下的工程变更应对策略,最大化地满足了双方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不断提高与完善EPC 模式的落地应用性,以期实现共赢之目标,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