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行贿查处难的深层诱因

2024-05-26 16:03杨智淋
廉政瞭望 2024年5期
关键词:行贿人惩戒办案

杨智淋

今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2023年反腐成绩单,首次披露了年度查处行贿人员情况。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行贿人员1.7万人,移送检察机关3389人。

在两个月后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报告中提及,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2万人,起诉1.8万人。起诉行贿犯罪2593人,同比上升18.9%。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则显示,人民法院在2023年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4万件2.7万人。

从上述数据对比中不难发现,一方面,随着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纵深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惩治行贿受贿犯罪上不断加力加压。但另一方面,依法惩治行贿人员的数量相较于受贿犯罪依然存在数倍以上的差距。考虑到一起受贿犯罪案件中往往有多名行贿人,两者一叠加折射出仍有不少行贿人未受到刑事司法惩处。

“这些情况表明在当前反腐败实践中,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重打击受贿轻处理行贿的倾向。当然,这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案件本身办理的原因,也与各方联合惩戒合力尚未形成、社会心理对行贿宽宥度更高等方面的因素,惩戒行贿还要下更大力气。”受访廉政专家表示。

作案手法趋于隐形变异,调查取证、定性处理难度增大

打击行贿犯罪,首先需要对犯罪事实进行清晰明了的界定,这离不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精准规范做好调查取证、定性处理等各项工作,但随着前述以人情等名义进行掩饰、割裂受财谋利因果链条和混入正常市场活动等各种隐形变异行贿手法的“庇护”,据案查实并依法认定行贿行为的难度愈发增大。

“比如,从法律意义上认定为行贿犯罪需要满足谋求不正当利益和给予公职人员财物这两个重要的构成要件。给予财物容易查实,但很多时候行贿人并不会直接表明行为意图,有的还会进行长期的感情铺垫,使送钱与谋利之间看起来并没有直接的显性因果关系,这就给事实认定带来一定的麻烦。”一名市级检察机关干部介绍说,加之这一行为大多是行受贿双方的私下约定,缺少必要的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出于利益保护和维护关系等方面的考虑,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行贿人主动交代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不利于形成严谨充实、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在一名长期参与查办贪污受贿犯罪的纪检监察干部看来,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调查取证的复杂性和合理性。从具体办案实践来看,为尽可能多地追逐不正当利益,行贿人往往不止向一地一人行贿,广泛撒网重点捕捞是其较为理性的选择,由此带来的作案范围广、牵涉交易多等特点,经常导致调查取证的工作量非常庞大。

“在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外围调查中,仅查证某一项受贿犯罪事实,我们专案组就兵分两路到东部沿海多地,想方设法找到关键人,但有的人要么不配合,要么直接失联,还是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才完成了取证工作。”该名纪检监察干部表示,如果对涉案事实逐一开展跨区域的调查核实,无疑会非常牵扯办案精力。与此同时,对于这些耗费心血取得的证据还需要经过整理、清洗、论证等程序,对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多重判定,排除可疑选择,才能形成有支撑、可信任的证据链。

据一些长期关注反腐败工作人士的观察,随着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透明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一些行贿人通过钻研办案规律和已披露的办案内容,不断提升自身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为躲避查处,行受贿双方更是借助各类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交织的手法,层层设置壁垒,步步深埋暗线,甚至将作案范围转移至境外,给纪检监察机关平添多重障碍。

除上述原因外,具体到办案环节来看,虽然有关纪法条款对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相应规定,但在落地过程中,受各方面的条件制约,一些办案机关往往更注重查处受贿犯罪,对打击行贿的关注度相对有所欠缺。

对此,某市分管案件查办的纪委副书记就坦言,在办案力量相对有限的情况下,面对较为复杂的案情,专案组一般会集中精力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查处,对行贿人的调查往往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性手段,有时还会对行贿人进行纪法教育和感化,将其由调查对象转化为关键证人,以夯实证据链条,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因此,对于涉案的行贿人一般会本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其作案情节、主观意愿、后果影响等分类作出处置,只有问题严重的才会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这也导致最终以行贿定罪的人数相对较少。”

惩戒追赃机制尚不健全,违法犯罪成本相对偏低

随着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除从法律层面对被判处各类行贿罪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进行惩戒外,不少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还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从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条件、投标资格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以此凝聚打击行贿合力。

不过,据前述受访人士介绍,从落地实施效果来看,一些地方的限制性规定离真正发挥效用还有诸多需要改进的空间。“联合惩戒的目的是让行贿人遭受超出其不正当获益程度的惩罚,使其因畏罚而望贿止步、得不偿失,但有的限制措施在研究制定、部门协同以及标准规范上仍然较为原则笼统,存在随意性较大、权威性不足、惩戒力不够等问题。”

采访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就反映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在向一些部门通报行贿人情况后,发现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空转,原本应由该單位落实的惩戒措施并未真正实施。“即便是按要求进行了惩处的,涉事单位也并未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追踪评估,这些举措对遏制行贿的具体效果如何,仍有待观察。”

行贿人往往不止向一地一人行贿,广泛撒网重点捕捞是其较为理性的选择,由此带来的作案范围广、牵涉交易多等特点,经常导致调查取证的工作量非常庞大。

事实上,上述联合惩戒举措多用于被法院以行贿犯罪论处的企业和个人。正如前文所述,这一部分群体在所有实施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中占比并不高。对于那些未被移送、未被起诉的行贿人来说,目前尚无明确的上位法规定可以实施类似惩戒举措,使其游离在法律惩处之外。

“这就带来一个明显的问题,对于这部分‘两未案件,除了批评教育、追赃挽损、罚没不正当所得等措施外,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并无太多有威慑力的惩处手段,一定程度上导致行贿人的违法犯罪成本不高,加重其侥幸心理。”受访纪检监察干部坦言。

作为惩戒行贿行为的一部分,追缴不正当获利正成为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行贿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意在让行贿人“竹篮打水一场空”。但正如一些关注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对于不正当利益的量化、甄别、执行等方面,尚缺乏统一标准和具体细则,难以在不正当获利和合法获利中进行有效区分,这对追缴工作带来较大影响。

“比如,行贿人通过‘围猎党员干部获取内部信息占据相对优势后,通过自己的投资经营活动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的利益该如何判定?这里面既包含行贿带来的不正当获益,也包括其投入资金承担风险开展生产经营获取的正当收益,这两者之间的利益构成比例很难从技术层面进行精准区分。”上述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给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规范办案的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如果追繳小于不正当所得,行贿人便有谋利空间,这就有可能滋长行贿行为。反之,则会扩大打击面,带来负面影响。

由于上述种种因素的存在,明知有被查处的风险,一些行贿人仍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以身犯险,企图钻政策空子,寻求套利空间。

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抵制行贿的社会共识未有效凝聚

当然,除了案件本身查处定性难、惩戒追缴机制不够健全等客观因素导致查处行贿不易外,一些源自思想意识层面的主观因素同样值得注意。

今年1月,江西省纪委监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联合通报了4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多次行贿案备受关注。

据通报,李某某曾因犯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刑满释放后并未改过自新,依然处心积虑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在近15年的时间里,先后向4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700多万元,属于行贿的“老运动员”。最终,李某某再次因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事实上,近年来,像李某某这种多次行贿、巨额行贿的人员并不在少数。剖析背后的原因,其既有意图通过行贿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算计,又暴露出其认知上的误区,对行贿的严重后果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有的行贿人认为花钱请人办事是社会交往惯例和人之常情,如果不送就显得没有诚意;有的则认为行贿是项目推进必要的成本和合理支出,其目的是赚取更多的钱;还有的不懂纪法规定,自认为行贿花的是自己的钱,又没有贪占挪用公款,即便有问题,也不会有多严重。”一名参与过多起行贿案件查办,对行贿人前后心理转变有过深入剖析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骨干表示,这些错误认知某种程度上是社会心理的投射,反映出社会公众对行贿与受贿两种犯罪危害性的认知不同步,亟待加强普纪普法宣传教育,营造清朗社会生态,凝聚全社会自觉抵制行贿的共识。

当然,除行贿人主动行贿外,据受访对象介绍,现实生活中往往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主动索贿,为了推进工作,行贿人被迫向目标对象送上财物,以换取支持。“这背后就是一种权力腐败,相较于直接滥用职权收受财物的贪污犯罪,社会公众对这种被迫行贿行为的容忍度相对更高。”

云南省纪委监委对重大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围绕党员干部被“围猎”典型案例,拍摄制作了《围猎:行贿者说》。

不只是行贿人,从具体实践来看,作为查办行受贿犯罪的主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同样容易遭受不当认知干扰。

据上述受访纪检监察干部介绍,除少部分为谋求职务晋升和不当利益而行贿的公职人员外,目前各地查处的行贿主体以企业人员为主,其利益诉求大多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领域,在讲究办案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当下,为规避可能的风险冲突和负面影响,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措施使用和处罚处理上趋于保守。

“比如,惩治行受贿行为,本意是为了清除权力私相授受带来的负面影响,给广大的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但有的地方怕处理过重招致干扰影响企业发展等非议,便投鼠忌器、高举轻放,对相关涉案企业人员从轻处理。如何平衡好打击行贿犯罪与保护企业正当权益、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考验。”受访纪检监察干部说,还有的行贿人身份重要、地位特殊,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容易遭受说情干扰,不敢查、不愿查、降低标准查等现象亦有发生。

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叠加耦合,让查处行贿犯罪依然面临着较大挑战,亟需从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诸多层面加以综合改进,广泛凝聚惩戒行贿的社会共识和多方合力,方能让受贿行贿一起查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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