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背后的“多重陷阱”

2024-05-26 13:21王巧捧
廉政瞭望 2024年5期
关键词:受贿人行贿人何某

王巧捧

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落马后,被爆出一件匪夷所思的事。他曾经安排人拿600万元找到对手球队深圳队队员黎斐,让他帮忙打点深圳队队员,但这些钱都被黎斐私吞。如果不是李铁被查,黎斐私吞这600万元的事,恐将成为一个无人知晓的秘密。

黎斐“截贿”这件事,透露了在行贿、受贿方以及中间人之间,一对一情况下进行这种见不得光的交易,可能产生各种奇葩行为。

在行受贿案例中,表面上行贿人对行贿对象各种讨好、“围猎”,甚至将行贿行为包装成“人情往来”,但由于贿赂行为本身就违纪犯法,双方是按照潜规则行事,交易中各怀心思,表面“和谐”的背后,实则暗藏各种心机算计。其中由于受贿方通常为公职人员身份,受贿后被行贿人掌握了把柄,对其职位形成威胁,更容易成为被行贿人拿捏的对象。

行贿后为何又“盗回”?

行贿人给受贿人贿送财物达到目的后,有的会发生行贿人反悔,又把银行卡里的钱“盗回”,或把约定送给对方的财物私下拿去抵押贷款等情况。

用银行卡行贿的方式,行受贿双方出于逃避查处的目的,通常不以受贿人的名义办理银行卡,而是用行贿人或者其他人员的名义办理。银行卡的登记所有人就有机会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实现对卡内资金的控制。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刊登了一个发生在江苏省的案例,张某某在任某市某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主任时,分管开发区工程项目建设。侍某某送给张某某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希望承接某工程业务,该卡实际开户人为侍某某的下属员工赵某,该卡还捆绑了一张存折,并保管在侍某某处。张某某收卡后,从中取出现金3万元后未再用该卡。过了一段时间,侍某某通过该银行卡捆绑的存折取出3万元使用。后卡主赵某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得知自己名下的该银行卡中还有余款,遂在银行挂失补卡后将卡内余额4万元取出归个人使用。

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在署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孙浩的《受贿犯罪中收受银行卡行为的既未遂研究》一文中,就提到两个同类案例。徐某利用担任某市工业新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谋取利益,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苏某所送银行卡,银行卡以苏某名义开具,存有15万元。徐某将卡长期存放于家中,三年后苏某将该银行卡挂失后办理新卡,并将其中的15万元取出。

黎斐“截贿”这件事,透露了在行贿、受贿方,以及中间人之间,一对一情况下进行这种见不得光的交易,可能产生各种奇葩行为。

刘某在担任某市市长时,为某公司在企业经营发展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一公司股东张某、孙某给予的以孙某名义开具的银行卡一张,卡上存有160万元。送卡后,孙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通过网上银行将其中的存款转出,刘某发现后,立即质问张某并表示收钱的事就此作罢。

从这些案例可见,行贿人与受贿人虽然在达成协议时可能会形成“高度信任”或者“默契”,但是,行贿人的意愿是可以随意改变的,甚至有些还可能在一开始就存了欺骗之心。

如果说行贿的银行卡里的资金被取回还有可能被受賄人发现,令双方反目。而行贿者把约定送给对方的房产私下拿去抵押贷款的情况,一般若非案发,受贿人甚至难以察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披露一起发生在山东省青岛市的案例。某区自然资源局局长王某,在2019年6月应一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请托,为该公司申请建设用地指标提供帮助。事后,赵某为表示感谢,将A公司名下一套价值600万元的房产送给王某。为逃避组织调查,王某要求该房产继续登记在A公司名下,待“安全”以后再办理转移登记,赵某同意并承诺随时配合办理过户。王某接受房产钥匙后,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并入住。2021年4月,赵某因需要短期资金周转,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私下将上述房产抵押给银行,并申请了一年期的银行贷款。2022年2月,王某、赵某被留置。

更有甚者,受贿人自己出资了一部分房费、收受了一部分购房款购买的房产,因不敢登记在自己名下,也被行贿人私下拿去抵押。2020年4月2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汝凯案一审开庭。法院审理查明,张汝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合计1002.70万元。其中一项是张汝凯从开发商处低价购买房产,其本人合法支付了一部分,同时由行贿人王某某代为支付房款、税费等126.50万元,房子登记在王某某实际控制的江苏中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这个房子被中土公司用于抵押贷款。

送出去再“敲”回来

在有些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利益往来中,有行贿人在受贿人失去利用价值后将行贿款索回,一来一回间,将利益关系中当事人的贪婪与现实,呈现得更加赤裸。

2023年,《法制与新闻》杂志披露了一则案例,王某任某区某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时,为一花木市场有限公司促成银行贷款担保、承揽项目等事宜,该公司负责人何某多次向王某行贿,王某也屡屡开口,以各种理由向何某“借”了共计145万元。后王某想辞职,辞职前后均向何某提出到何某公司任职,要求享受年薪50万元及一次性补贴200万元的优厚待遇。然而,何某对一次性补贴200万元表示难以接受。后双方选择了一个折中方案,即将王某之前“借”的145万元算上,何某再给王某55万元,共计200万元。

然而事情到后来发生了变化,何某要求王某退还200万元,“不然就找个地方说说”。王某无奈之下如数转账归还了何某。但王某的受贿行为最终暴露。2022年,法院认定王某归还何某的200万元构成既遂,加上其他受贿金额,总计239.35万余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如王某在何某要求下如数归还受贿款一样,受贿人一旦被行贿人要求退款,往往只能照做。因为这种发生在双方之间的不法交易,作为当事人的行贿方如若举报,很容易查实,受贿人为了保住自己的职位、名誉等,往往只能任凭对方摆布。还有些受贿人因此被行贿人大肆敲诈,最后不堪压力报警求助,终至身败名裂,贻笑大方。

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2021年,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里,沈阳男子陈某曾经向魏某行贿,之后陈某以此为要挟,在2个月的时间里,连续3次以“借钱”为名敲诈勒索魏某。前面两次陈某共到手20万元,在第三次向魏某索要30万元时,魏某不堪勒索,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仅收受财物如此,收受性贿赂被敲诈的,也不在少数。2020年12月,云南反腐警示专题片曝光该省应急管理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连举,在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涉及多起权色交易。其中,社会闲散女子王某,偶然得知李连举的联系方式,主动多次联系并和他见面,二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王某录制了二人的不雅视频,后以公布录像视频、到李连举单位自杀为由,威胁李连举给钱。李连举害怕事情败露,先后给王某转了250多万元,其中还有贷款的30万元,以至于李连举给新房装修的预算都不够,不得不自己动手刮大白。在被敲诈了10个月后,不堪折磨的李连举,最终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花样百出的“骗贿”

行贿人与受贿人抱着求利的目的,行违法交易,其中也不乏行贿者为“降低成本”蒙骗受贿人。贿赂行为的双方,身陷贪婪与恐惧,都不免被对方利用,从而陷入对方的骗局。

北京市怀柔区政府官网刊登的一则案例分析中显示,2020年7月3日,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李某的好友周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便想通过李某从其所在国有企业借出一笔资金。为使李某同意,周某找到做古董生意的梁某,花费10万元购买了一幅名人字画,梁某出具了10万元的收据。周某将该幅字画送给李某后,李某很高兴,遂私自决定借给周某资金200万元。半年后,周某将资金归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周某送给李某的名人字画实为赝品,价值仅500元。

虽然在贿赂行为中,存在行贿人和受贿人假借赝品为桥梁,行受贿洗钱之实,但也有行贿人存心欺骗,用赝品行贿,而受贿人不知道自己收到的是假货。在这种情况下,受贿人被行贿人“骗贿”,收到的虽然是假货,但根据具体情况,受贿人却有可能会被按照行贿人告知的购买价定罪。江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曾在《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上刊发过一篇文章提到,一行贿人花费108万元购买一块玉石送给受賄人,告知购买价为108万元,且附有发票、售后服务等资料。经鉴定该玉石为次品,价值仅为2万元。最后相关部门的审理意见认为,受贿人有收受108万元的主观故意,以及为行贿人牟利的行为,审理认定,受贿人受贿数额为108万元,其中2万元既遂,106万元未遂。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李连举。

也有行贿人自以为聪明,企图花100万元行贿来掩盖自己贪污50万元的事实,谁料却是被对方蒙骗,事发时还让自己增加了一条行贿罪。这一案例于2021年12月公布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科原副科长张剑飞,在负责代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时,非法侵占50万余元公款。此事被时任县人防办人防科科长胡滨发现后,两人达成协议,由张剑飞给胡滨100万元,胡滨帮忙隐瞒,就算万一暴露,也由胡滨挡着,保证张剑飞不出事。张剑飞不知道,胡滨之所以帮他隐瞒,是因为胡滨本人也贪污、受贿不少。2020年,胡滨被审查调查。最终,张剑飞也被揪了出来,被判贪污罪、行贿罪等,获刑七年。

以上种种案例表明,行贿人“围猎”受贿人,表面上关系密切,其实背后处心积虑,暗藏心机。有的“围猎”者“扮猪吃老虎”,有的当面哥俩好、背后设陷阱。对于行受贿双方来说,既行违法乱纪之事,哪还有什么“人情往来”“朋友情谊”。作为公职人员,所有滥用权力谋利的行为,无疑都会授人以柄,即使在纪法尚未到达时,它也将成为一个握在行贿人手里的不定时炸弹。一旦接受了这种不法交易,就交付了自己的清廉和未来。无论行贿还是受贿行为,其出发点皆是个人私利,这种交易始于私利必毁于私利,终究逃不过纪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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