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昊
(中共徐州市委改革办,江苏 徐州 221018)
所谓“营商环境”,简单讲就是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市场、法治、政策、社会、人文、基础设施等各类外部软硬环境。结合概念的生成背景、内涵指向和具体实践,有助于具象化理解当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语境下的“营商环境”。
1.从概念的生成出场上看,“营商环境”来源于国际化竞争的外在约束推动与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自觉主动。2003年世界银行发布了首份全球 《营商环境报告》 (Doing BusinessReport)[1], “营商环境(DoingBusiness)”专有名词由此出现。营商环境全球排名外在推动了我国营商环境的提速提质增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加快推进,则成为我国营商环境改革提升的更大内生动力。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制定出台了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2020年10月发布了我国营商环境评价领域的首部国家报告《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2]。我国营商环境国际排名持续提升,“2020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我国营商环境达到了全球最佳水平的77.9%,排名位列世界31 位”[3],相较2013 年的96 位[1]上升了65位,营商环境建设也成为我国每年改革的重要任务。
2.从概念的内涵指向上看,“营商环境”是一个涵盖固定化指标与特色化指标的衡量评价体系。DoingBusiness项目重点对影响单个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估,包括10组固定指标: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登记财产、获得电力、获得信贷、跨境贸易、纳税、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雇佣员工和政府采购2项为观察指标,不包括在营商环境便利度分数的计算和排名中[4]。长期以来,10组指标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营商环境建设发挥了重要的引导效应。我国在实践中又加入一些特色化指标,形成包含18个一级指标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实现了从固定化程式化聚焦指标、收集指标到特色化个性化丰富内涵、加持指标的提升[5]。世界银行2022年2月发布了新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BusinessEnabling Environment),以 “宜商环境 (BEE)”项目替代了“营商环境 (DB)”项目,2022年12月项目名称更新为BusinessReady (B-READY)[4],具体指标由旧10组指标变更为新10组指标:企业准入、经营地点、公用事业连接、劳动力、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纳税、争端解决、促进市场竞争和企业破产[4]。由此,营商环境概念及其实践进入新阶段。
3.从概念的基本取向上看,“营商环境”是一个受多重因素影响与彰显多重取向的综合体。无论是DB项目还是B-READY 项目,营商环境实质上是多种环境的综合体。 (1)市场环境是方向性环境,彰显市场化发展导向。无论是开办企业还是企业准入,无论是跨国贸易、投资者保护还是国际贸易、金融服务,市场环境是市场主体赖以生存的基本承载环境,应成为监管的重要方向。(2)公平环境是价值性环境,彰显公平化竞争导向。公平既是市场化导向的应然结果,也是市场竞争的基本预期和规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内在蕴含的一个核心性价值,公平环境能否建立直接决定市场化竞争能否形成。(3)法治环境是标志性环境,彰显法治化规制导向。法治化是现代市场经济规范、有序、可持续的基本保障,市场化、公平化最终取决于法治化。因此,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营商环境由前期过度拼优惠营商走向公平规范营商的显性特征。(4)政务服务环境是主体性环境,彰显最优化服务导向。优质、高效、便利是营商环境建设的着眼点,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取向,因此政务服务环境在营商环境体系之中居于主体地位。(5)人文环境是个性化加持环境,彰显温馨化文化导向。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DB、B-READY 项目之外人文个性化指标,实质意义上是文化软实力在营商环境中的有机嵌入,体现了软内涵硬支撑的良好效应。
1.价值功能再认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6]法治化对营商环境所凸显的价值功能突出表现在“规范”“保障”“惩治”三个层面。(1)“规范”行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注重预防性制度建构,为市场主体和行政主体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则,形成了营商环境建设的基本制度体系。 (2) “保障”合法。法治化营商环境注重正向制度和体制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保护合法权益,救济受损法益。(3)“惩治”违法。法治化营商环境注重反向制度和体制建构,从而最大化震慑、预防和打击、矫正损害市场行为。
2.基本体系再认识。 (1)法制化的静态制度体系:制度规则完善可依,法律法规和配套软法机制健全。(2)效能化的动态执法体系:依法行政成为普遍形态,优质高效便捷成为政务服务的显性特点。(3)理念化的社会守法体系:守法意识厚植普遍,法治意识成为社会基本意识。(4)矫正化的救济保障体系:救济渠道健全无忧,行政保护机制、民事调解机制、行政复议机制、司法诉讼机制等各类救济机制完善有序运行。(5)约束化的监督规范体系:执法司法受到监督,针对行政执法保护、司法诉讼救济构建的行政执法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法律监督完善有效,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机制。(6)协同化的要素支持体系:配套要素支持有力,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协调的体制、资金、人才等要素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1.多角度系统把握“知识产权保护”。(1)从保护内容上看。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三种权利,是智力创新创造与依法注册登记相结合所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定性特征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内容的依据充分性,其创新创造特点和支撑高质量发展功能更在实质意义上提升了其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内容的必要性价值。(2)从制度依据及其属性上看。知识产权保护既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制,也包括其他一些软法制度的保护规制;既包括实体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制,也包括程序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制;既包括事前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保护规制,也包括事后救济性法律制度的保护规制;既包括私权利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法律的保护规制,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行政法的保护规制。(3)从保护方式上看。知识产权保护既包括积极作为意义上的私力保护、立法保护、行政执法保护、司法保护,也包括消极作为意义上的非权利人守法不侵权之保护。(4)从支持体系上看。知识产权保护既包括机构设置、基地建设等所涉体制化支持,也包括法律实施、制度运行等制度化支持,多部门协同、行政刑事相衔接等机制化支持,以及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社会化支持。
2.多层面深入思考知识产权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逻辑关系。立足国际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国内实践现状以及基本法治思维,可以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逻辑关系归结为四个层面。(1)内涵指标层面:法治化营商环境迫切呼唤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7]检视前述营商环境建设新旧指标体系可以清晰看出,一个区域若想有效提升保护投资者、维护国际贸易和促进市场化竞争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不能缺位,而且应当强化。(2)关联主体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关联营商环境各方主体。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服务主体直接关联,一定程度上反映并推动了法治化政务服务水平的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主体深度关联,决定其能否在法治化环境下依法自由竞争、竞相发展、快速成长,特别是那些专精特新企业,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将为其带来法治化保障环境和高质量发展动力。知识产权保护还与各类社会参与主体紧密关联,影响并带动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和依法参与社会活动。可以说,保护知识产权是小问题、多关联、大牵引。(3)发展层次层面:知识产权保护明显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层次。“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7]实践已经表明,一个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强化提升,可以牵引撬动区域经济步入创新创造轨道,是营商环境层次显著提升的具体体现。知识产权保护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系呈现为依赖型相互支撑关系、紧密型相互促进关系、高层次型协同提升与良性互动关系。(4)内核精神层面: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建设统一于法治化思维之中。营商环境建设需要用法治化思维优化提升,在法治化轨道上规范有序运行,用法治化手段来实现有效规制和强力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就是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体现,保护知识产权、尊重知识创造,不仅是宪法蕴含的基本精神使然和民法典外溢的重要价值取向,更是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是知识产权法益在立法上的积极肯定与有力维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需要以法治化思维进一步提升保护水平,因此两者统一并共同受益于法治在思维这一交集。
1.体制架构持续完善。 (1)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架构不断完善。国家层面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以及商标、专利执法等工作;成立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商务部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知识产权保护司、商标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江苏、广东、河南、湖北、天津、四川等中心,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会、专利信息中心和检索咨询中心。地方各级相应建立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等机构,负责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援助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布局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62个、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35个、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75个,连同地方各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全国机构总数已达2000余家,2022年共办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7.1万件[8]。(3)知识产权议事协调组织体系不断完善。自上而下普遍成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为统领一个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高位综合性的领导、指挥、统筹、协调机构。(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构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先后批准在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设立4个知识产权法院,成都、南京、苏州等26个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
2.法规制度持续健全。 (1)法律、行政法规等基本规则性制度。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先后制定实施,专利代理条例、专利法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陆续出台,随着实践发展,相关修正案也不断推出。(2)规章及其解读等细化操作性制度。为便于落实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指引、判断标准、办法、规范等一系列具有规章性质的制度规则并做出进一步解读,形成相对具体、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3)发展规划等重要方向性制度。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指导意见、发展规划,为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方向和路径。
3.支持机制持续供给。 (1)强化政策机制。各地普遍建立了专项资金支持、配套政策引导、实体企业指导、专利企业认定等一系列政策性机制,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提供了机制保障。(2)建设服务平台。各地创新开发知识产权线上服务平台,一些地方建设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线上快速审查确权维权系统、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仲裁中心等平台,实现了区域知识产权依法高效保护和服务。(3)强化保护执法。持续开展各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对知识产权流通、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实施大力度、溯源式、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保护,带动了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4)支持配套发展。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引导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实现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引导信息检索、分析评议、质押融资、金融保险、战略咨询等新兴知识产权服务业兴起发展。
一是法治化提升成为重要方向。实践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呼唤法治化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彰显法治化取向。法治化既是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向。通过法治化优化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深度融合并进入新阶段。二是营商环境成为重要坐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践体现出充分考量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对比指标的鲜明特征,营商环境事实上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 “坐标”、规制框架和检验标准。三是系统谋划成为重要理念。回顾既有实践可知,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内涵丰富多元、外延开放拓展的实践工作,在理念上应当对其做宽泛理解,而不能简单看待;应当从体制、机制、制度等多个方面推进,而不能思维单向、路径单一;应当坚持拓展路径、系统谋划,而不能就保护讲保护、思路僵化局限。四是高位推动成为重要动力。各级各地实践说明,高位推动是增强工作动能的重要源泉、解决实践效能的重要路径、政府主导型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保障性机制,是做好顶层设计、坚持以上率下、实施改革创新的重要破题之举,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五是试点示范成为重要抓手。抓试点示范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方法。通过实施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改革试点示范,不仅提升了保护水平,而且带动了模式创新。上述这些特点既揭示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内在实践规律,也折射出营商环境建设的阶段性状况,更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具体视角体现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逻辑进路。
一是制度体系仍有缺漏,系统性不足。法律规范体系上,分散化突出,缺少一体、集中、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典,不利于全社会普遍知晓、遵守、适用;宏观性突出,相对细化的司法解释欠缺,执法部门的指引过多且没有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位阶严重不足;各地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庞杂,维护公平原则的控约机制仍有不足。二是行政执法仍有缺漏,周延性不足。虽然层层搭建了行政执法体制架构,但总体上呈现出“倒金字塔”形状,即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建制完善、人员充沛,但基层一线人员少、力量薄弱。基层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人员多从原工商、质检、食药监、物价等部门转隶组成,很多对商标案件较为熟悉,但对专利案件缺乏独立办案能力。三是司法救济仍有缺漏,便捷性不足。司法体制上,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布局与实际需要不协调的问题突出,创新主体寻求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和诉讼不方便。司法程序上,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突出,司法救济效果不理想。司法配套上,囿于横向比较案件少、效益低等原因,无论是法官还是案件代理律师,抑或是专业鉴定服务第三方机构,以及社会服务领域中介力量、高校院所研究力量等其他相关力量都相对不足,知识产权司法救济保护体系需要全面加强、系统谋划、细化建构和形成氛围。四是多主体保护仍有缺漏,协同性不足。商标专利和著作权执法分属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多头监管形成的力量配备不协调、执法管理不一致、执法落实不均衡等弊端较为突出。同一案件涉及不同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动执法在时间、力量、机制上仍有不足,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依然存在。总体上,多元执法主体协同保护不及时、不到位、质效不高等问题还需持续系统改进。五是约束监督仍有缺漏,持续性不足。实践中,各地对体制内执法主体的监督约束,常常只是开展营商环境专项巡视巡察监督,监督常有但持续性欠缺、约束力不够、覆盖面不足;派驻监督工作的有效机制需要健全完善,驻而不监的现象仍然存在。六是保护意识仍有缺漏,法治性不足。全社会尊重、保护和依法有偿使用知识产权的意识仍然较为欠缺。比如,著作权领域,在当前人人都是自媒体的 “互联网+”时代,对镶嵌在各种小视频中的图片、画面、音乐等作品的著作权侵犯问题十分突出;商标专利领域,侵权现象时常发生,特别是线上销售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等等。总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上述问题都是技术性问题,是问题的外在表象与显性表现,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客观上起步相对不早、发展水平不高、社会内生动力有待加强,这些技术性问题的解决和根源性瓶颈的破解,需要系统谋划、精准发力、协同推动、久久为功。
重塑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契合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集成是前提,系统是关键,统筹兼顾是方法。应当深刻省思问题背后的根源性和关联性要素,“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增强系统保护能力”[7]。
1.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1)硬法体系和软法体系相结合。硬法重在“完善归拢、提升位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修订工作……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7];“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要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7]。整合现有法律法规,特别是具有规章性质且面广量大的指引、标准、办法、规范等碎片制度,积极筹备、研究和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以统一的表现形式、较高的位阶效力和便于识别运用的法律规范呈现出来,不断提升法律适用的多方面良好效果。软法重在“补短补软、错位协同”,在整合法律规范并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及时运用软法机制予以弥补,以灵活方式解决最新情况、弥补法律规制之不足,形成软硬法律错位协同的良好格局。(2)救济性制度规范和预防性制度规范相结合。不仅重视救济性法律规范建设,不断完善事后“纠纷解决、执法惩治、救济权利”相关制度,而且应当重视预防性法律规范建设,切实加强事前“权利界分、责任明晰、纠纷预防”相关制度的研究和完善。
2.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支持体系。 (1)健全高位推动体制。在现有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基础上,增加和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或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搭建起体制保障,同时建立常态化调度、研判、解决问题机制,由议事协调向实体化运行转化。(2)健全知识产权局职能机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健全内设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完善保护工作实施机制。(3)健全行业维权组织和企业维权机构。搭建知识产权行业保护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健全维权机构,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行业体制、社会氛围和能力机制。
3.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支持体系。 (1)坚持支持与保护一体化。完善政策倾斜机制,以支持促保护,从实质意义上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建设融合同步。(2)坚持服务与保护一体化。完善服务体系,在保护中服务,在服务中保护,通过优质、高效、一流的知识产权工作服务,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的持续提升。(3)坚持发展与保护一体化。完善发展支撑,形成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良性循环态势,最终实现促进发展的保护目的。
1.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 (1)监督重心在高位。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局重在制定保护规划、加强保护监督、制定保护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具有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解读与指引、标准等制定的职责。做好顶层设计、完善规则制度、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向以及查办全国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应成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重点。(2)执法重心在基层。基层执法效能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检验性指标。基层市、县重在做好一线具体保护执法工作,针对市场领域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做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的全覆盖、全天候,实现执法力量的充足化专业化、执法实施的标准化规范化、执法机制的健全化有效化。
2.知识产权司法救济体系。 (1)坚持增设趋向。紧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发展加快的实际态势,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区域布点,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让权利主体寻求救济更便捷的布点结构。(2)统一审级标准。当前,各地特别是一省之内各市法院之间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标准不一、诉讼标的额度相差较大,不便于当事人正确识别和准确选择受理法院。因此,建议尽可能简化和统一审级标准。比如,东部各地级市经济普遍较好、差异较小的省份,可以省为单位 “全省统一化”;中西部可以采取“省内二分法”,省会城市(或含省域副中心城市)与其他地级市两个标准。(3)优化司法服务。强化公正、平等导向的司法保护内核机制,首先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化公开、透明导向的司法保护外在程序机制,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环境;强化优质、高效导向的司法保护效率效能机制,切实提升司法服务效果。同时,研究探索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速裁调撤、繁简分流、类案专审、简案快办、跨区域司法协作等具体审理制度,创新机制、延伸职能、完善程序,从宏观到微观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
3.知识产权跨界联动体系。(1)跨部门协同。围绕打击知识产权违法侵权,建立知识产权局与版权局、行业协会等部门间的沟通协同机制,健全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执法联动机制,既堵住执法漏洞,又提升办案效率。(2)跨程序衔接。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民事、刑事司法衔接协同机制基础上,“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7],并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程序路径机制。通过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整合带动业务涉及相关部门联动,最大限度推动力量一体、标准统一、周期缩短、效能提升。 (3)跨区域联动。针对跨区域规避行为,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同联动机制,特别是在省际区划边界地区构建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尤为迫切。(4)融合式监督。既要建立执法外在监督机制,更要探索完善嵌入融合式监督机制,或者推动派驻部门纪检监察组深度融入业务监督,或者探索构建上级部门对下指导和监督一体的业务派驻,从而提升基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效能。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体系——基础性体系。(1)重宣传,解决“保护意识淡薄”问题。健全知识产权宣传路径机制,常态化开展主题宣传、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发布、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增强全民保护意识。(2)抓培训,解决 “保护知识不足”问题。常态化开展专项培训,引导企业提升保护能力,主动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维权体系。(3)建机制,解决“保护渠道不畅”问题。健全法治化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机制和服务处置体系,建立主动下沉企业征集线索机制,解决维权渠道不畅、处置不当、保护乏力等问题。
2.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体系——支撑性体系。(1)注重多元化培养。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构建地方实务部门与高校及研究机构(基地)合作机制,消解当前知识产权人才不足问题。(2)注重专业化提升。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专业培训、学历提升和以老带新机制,构建人才内部长线使用机制,避免出现人员知识老化现象。(3)注重机制化释放效应。用好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柔性使用机制,引导知识产权市场服务领域探索构建人才薪酬市场化调控+保底化补偿机制,拓展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精神层面价值实现机制,在物质和精神多元激励中促进人才队伍稳定和机制功能发挥。
3.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体系——加持性体系。(1)试点项目谋划上,坚持深化与拓展叠加推动,持续推进原有改革试点,积极谋划新的改革试点,力争形成知识产权试点效应持续释放的良好效果。(2)试点单位选择上,注重分区分类布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多布点超前探索性改革试点,在全国中位层次地区多布点具有现实推广要求的改革试点,不断提升改革试点区域匹配的科学性和操作性。(3)试点结果运用上,推动“盆景”向“风景”全面提升,以点带面做好接续推广带动文章。
1.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人才创新的牵引互动机制。(1)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化建设。引导各地积极争创和实施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建设,以集聚、集群、集约思维招引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型企业,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2)推进知识产权园区示范化建设。引导各地创建一批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示范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型企业集群、创新型人才集聚和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发展。(3)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自主化建设。加快建设一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与城市经济发展创新的牵引互动实践,形成强大的城市自主自觉动力机制。
2.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实践衡平机制。(1)正视 “对立”制度。知识产权法对著作权、创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权利的排他性保护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保护垄断的立法取向;反垄断法对市场、行业、商品垄断的限制性制度规定,具有维护竞争、反对垄断的基本取向,两者之间事实上形成了维护排他权利与反对市场垄断的制度对立性与矛盾性。(2)看到 “统一”方面。其实,两种法律在立法目的上都鼓励创新: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中除人身权利外设立保护期限制度、建立强制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反垄断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了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禁止协议豁免制度、第68条规定了“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适用制度,等等。(3)构建实践衡平机制。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两类法律制度统筹衡平的影响因素及其立法适用倾向,总的原则是统筹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经济竞争秩序规制和知识产权人权利维护;基本标准是有利于维护总体国家安全,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有利于彰显法治化思维理念;在具体操作上,应结合实际,合理援引法律和把握标准,公平执法,公正裁判市场行为。总之,“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7],特别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7],从而最大限度释放制度衡平机制的综合功能效应,维护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