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江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尚未成年的小儿子江某宇归江某抚养,我不承担抚养费,但有定期看望孩子的权利。还约定将位于某县的房产归江某所有,位于市郊两居室楼房赠与大儿子江某义,但目前此套房屋还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设立我的居住权。我与江某离婚后,因其再婚,江某宇一直跟随我生活,我们两人居住在市郊两居室楼房。现江某义要求我与江某协助他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手续,并要求我交付该房屋。我认为,虽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赠与江某义,但目前我生活困难,已失去赠与的能力。如果房屋过户到江某义名下,我与小儿子将居无定所,并且赠与的不动产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法律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但江某义认为,我和江某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是整体的,该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我应无条件将房屋交付予他。请问该说法对吗?我若撤销赠与,法律会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你与江某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房产赠与大儿子,并未对居住权进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未约定居住权,是否享有居住权亦未作出明确规定。且接受赠与的儿子既不同意母亲继续居住,也不能有效地解决母亲的居住问题。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子女对父母有法定扶养义务之规定,江某义作为受赠人,在主张权利的同时,却未能尽到应尽的扶养义务,这种只享受权利却不尽义务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的同时,亦不应受法律保护,且案涉房屋至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现你撤销赠与合情合法,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