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涛 倪红霞 郭振华/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在对新保险会计准则(IFRS 17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简称新准则)深入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新准则在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上不够完善,关于亏损合同处理的相关规定适合履约现金流量分子变动导致亏损(对应死差损、费差损、退差损等)的处理,但并不适合履约现金流量分母变动导致亏损(对应利差损)的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指的利差损与精算定价中的利差损有所不同,是指未到期责任负债计量中核算履约现金流量(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非金融风险调整)时,由折现率下降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增加无法被合同服务边际吸收,只能被计入保险财务费用,这一方面会降低投资业绩进而降低公司利润或增加亏损,另一方面相当于通过计入保险财务费用的方式由股东出资形成了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
本文讨论折现率下降引发的利差损应该如何处理。研究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最好的方法就是案例研究,因此,本文设计了一个储蓄性保险合同因利率下降而导致亏损的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研究并展示保险公司在新准则下如何处理利差损。
A 公司签发了10000 张普通型两全保险保单,保险期限均为3 年,组成一个合同组,保单签发后保险责任立即生效。
保险期限开始时,每张保单的客户均向A 公司趸交保费1 万元(保险公司共计收到保费10000万元),保单责任为:第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身故,A 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该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该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累计交纳的该合同的保险费乘以表1 所对应的比例。第二,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该合同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A 公司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该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该合同的现金价值。
表1 比例表
为突出分析利差损的影响,本案例假定3年保险期限内无被保险人身故,且不考虑保单获取成本、其他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在不考虑赔付之外任何费用的假设条件下,第1年末,该合同组保单现金价值为1.04(=1×1.04)亿元;第2年末,该合同组保单现金价值为1.0816(=1×1.042)亿元;第3年末,该合同组保单现金价值为1.124864(=1×1.043)亿元。
第一,合同组初始确认后即可收到10000 万元保费(每张保单的保费为1 万元)。第二,3 年保险期限内,各年均没有被保险人身故,预计第3 年末给付满期生存金共计11248.64(=10000×1.043)万元。使用每年5%的折现率(该折现率反映了保险给付现金流的特征和初始确认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可以得到3 年流出额的现值之和为9717万元。第三,初始确认时的非金融风险调整为6 万元,假定非金融风险在未来3 年保险期限内随保险风险的释放而均匀释放。
第1 年,所有事件的发生均与初始确认时A公司的预期一致;第1年末,由于市场利率大幅下降,A 公司将保险合同未来现金流的折现率从原来的5%调整为2%,但是对第2 年和第3 年现金流相关的非金融风险调整,A 公司保持原来的预期不变;第2 年末,出现了非预期的集中退保情形,5000位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退保,A 公司在第2 年末共计给付退保金5408(=5000×1×1.042)万元;第3年末,A公司向剩余5000位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生存金共计5624.32(=5000×1×1.043)万元。
为简化计量工作,本文忽略任何其他因素(包括保单获取费用、保单维持及管理费用等)和其他变化。同时,不考虑资产投资收益的计量,即假定资产投资收益为零。下文对该保险合同组进行初始计量以及合同期3 年的计量,计量各年的保险合同负债并确认各年损益。
初始确认时,A公司尚未收到10000万元保费。A 公司对合同组进行初始计量,并估计了每年末的履约现金流量,如表2 所示。可以看出,初始计量时,该合同组是有潜在利润的,产生了277万元的合同服务边际。
表2 初始计量结果及对未来每年末的履约现金流估计(单位:万元)
表3为该合同组第1年的保险合同负债(等于未到期责任负债)及其分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余额调节表,该表可以满足新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披露要求。本文对表3解释如下。
表3 第1年的保险合同负债及其分项余额调节表(单位:万元)
第一,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产生利息485.85[=(10000-283)×5%]万元;非金融风险调整不计利息;合同服务边际产生利息13.85(=277×5%)万元。
第二,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变化。第1 年末,由于市场利率下降,A公司将保险合同未来现金流的折现率从原来的5%调整为2%,导致与未来服务相关的现金流出现值增加608.99{=[10000×(1+4%)3]/[(1+2%)2-[10000×(1+4%)3/(1+5%)2}万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而言,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变化有两种,一是未来赔付、费用、退保等变动引起的变化,可称为未来现金流量变动导致的变化,应被合同服务边际吸收,属于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变更;二是折现率变动导致的变化,不应被合同服务边际吸收,属于不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变更。这里的608.99 万元属于后者,计入“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变化:折现率变动”。如案例所述,与第2 年现金流出相关的非金融风险调整保持不变。此外,如果608.99万元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履约现金流量)增加额不被合同服务边际吸收,将会给A 公司带来等额亏损,未到期责任负债由此增加608.99万元的亏损部分。
第三,与当期服务相关的变化。第1年,所有事件的发生均与预期一致,当期现金流没有发生变化;非金融风险调整按照预期释放2 万元;由于此时预期合同组各年的责任单元数量完全相同,第1年年末时,A公司将期末合同服务边际等分为三份,当年摊销96.95[=(277+13.85)/3]万元,期末余额为193.9万元。
第1年末,A公司编制了第1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余额调节表,如表4所示。本文对表4解释如下。
表4 第1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余额调节表(单位:万元)
第一,保费流入10000万元后,保险合同负债增加10000 万元,计入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其他部分,该部分当期计息增值形成499.70万元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第二,除499.7 万元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计息增值外,期末折现率变动导致的履约现金流增加额608.99 万元也是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一部分。如前所述,该608.99万元不被合同服务边际吸收,自然就会给A 公司带来等额亏损,由此,在第1 年末时,未到期责任负债有了608.99万元的亏损部分。
第三,由于亏损是在年末形成的,所以在第1 年并不涉及按新准则第四十八条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因发生保险服务费用而减少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因相关风险释放而计入当期损益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在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其他部分和亏损部分进行分摊。
第四,保险服务收入。根据新准则,保险服务收入=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当期释放(不含投资成分)+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额=期初预计的当期会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当期非金融调整释放额+当期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额+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额。本案例忽略了赔付之外的所有费用,参考表3,第1年的保险服务收入等于预计当期赔付0 元、当期非金融调整释放2万元与当期合同服务边际摊销96.95万元之和,即98.95万元。
第五,保险服务费用。根据新准则,保险服务费用=当期发生赔款(扣除投资成分)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亏损确认-亏损转回)。本案例中,前三项均为零,尽管第1年末产生了608.99万元亏损,但该亏损是折现率下降引起的利差损,应该被确认在保险财务费用中,而非保险服务费用中,因此,第1年的保险服务费用为0元。
根据上述相关数据,该合同组第1 年对公司利润表的影响,如表5所示。本文对表5解释如下。
表5 该合同组对公司利润表的影响(第1年)(单位:万元)
第一,保险服务业绩。保险服务业绩=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98.95-0=98.95万元。
第二,保险财务损益。根据新准则第三十四条,保险财务损益是指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这里假定将每年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部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形成等额的保险财务损益。如前所述,第1年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未到期责任负债计息增值+期末折现率变动导致的履约现金流增加额=499.7+608.99=1108.69万元,全部形成保险财务费用。
需要强调的是,将折现率下降(履约现金流量的分母变动)导致的亏损608.99万元计入保险财务费用,与将未来赔付、费用等变动(履约现金流量的分子变动)导致的亏损计入保险服务费用一样,同样是由股东出资弥补负债不足,只不过从亏损原因看,前者显示着利差损,后者则显示着死差损、费差损和退差损。
第三,投资业绩=投资收益-保险财务损益=0-1108.69=-1108.69万元。
第四,利润=保险服务业绩+投资业绩=98.95+(-1108.69)=-1009.74万元。
表6为该合同组第2年的保险合同负债及其分项的余额调节表。本文对表6 解释如下。
表6 第2年的保险合同负债及其分项余额调节表(单位:万元)
第一,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产生利息216.24(=10811.84×2%)万元;非金融风险调整不计利息;合同服务边际期初为193.90万元,按照初始计量时的利率产生利息9.70(=193.90×5%)万元。
第二,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变化。第2年末客户集中退保导致公司支出5408万元,这会使公司在第3 年末少支出5624.32[=5408×(1+4%)]万元,由此,第2年末集中退保为公司节约的给付现值为106.04{=[5408×(1+4%)]/(1+2%)-5408}万元,导致与未来服务相关的现金流出现值减少106.04万元;与第3年现金流出相关的非金融风险调整保持不变;合同服务边际吸收了集中退保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减少额,增加106.04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新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确认合同组的亏损后,应当将因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或非金融风险调整的估计变更所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减少额,减少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冲减当期保险服务费用(进而形成亏损转回);超出亏损部分的金额,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但是,本案例中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是将利差损计入保险财务费用形成的,不应该被“退差益”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减少抵消并冲减保险服务费用。因此,上述“退差益”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减少额106.04 万元未抵消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而是计入了合同服务边际。
第三,与当期服务相关的变化。由于集中退保的出现,5000 份退保的保单于第2 年末失效,第2年和第3年的保障数量或有效保单数量分别为10000 和5000,于是计算第2年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额=4×10000/(10000+5000)=2.67 万元;第2 年末累计的合同服务边际为309.64(=193.90+9.70+106.04)万元,当年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额=309.64×10000/(10000+5000)=206.42 万元,此时,合同服务边际摊销所依据的保障数量或责任单元数按每期有效保单数量确定。
第四,现金流出。第2年末,出现了非预期的集中退保情形——5000 位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退保,保险公司共计给付5408[=5000×1×(1+4%)2]万元。
第2年末,A公司编制了第2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余额调节表,如表7所示。本文对表7解释如下。
表7 第2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余额调节表(单位:万元)
第一,由于退保给付给投保人的是保单现金价值,于是该合同组第2 年的现金流出5408万元均为投资成分。
第二,新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将三项待摊项“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因发生保险服务费用而减少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含投资成分)、因相关风险释放而计入当期损益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中的亏损部分和其他部分,而且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的金额不得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但是,本案例中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是第1年末折现率下降后通过计入保险财务费用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利差损,与合同服务边际无关,第2年,该亏损部分将与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其他部分一起计息增值,并释放出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和投资成分。因此,本案例中,公司应将四项待摊额“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因发生保险服务费用而减少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含投资成分)、因相关风险释放而计入当期损益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因发生保险服务而释放出的投资成分”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中的亏损部分和其他部分,而且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的金额不得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如表8所示。本文对表8进而对表7中的相关数据解释如下。
表8 未到期责任负债五项变动额的分摊和相关损益确认(第2年)(单位:万元)
第三,如上所述,本合同组第2年末需分摊的四项分别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因发生保险服务费用而减少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含投资成分);因相关风险释放而计入当期损益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因发生保险服务费用而释放的投资成分。
按照前述分摊逻辑,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分摊模式依旧不变,当年利润表中确认的合同服务边际摊销只在“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其他部分”进行释放,而对上述第2年末需分摊的后三项的分摊则要在未到期责任负债计息增值且从“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其他部分”扣除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额后方可进行。
第四,分摊基准和分摊结果。第2 年的期初未到期责任负债总额为11009.74 万元,其中,其他部分10400.75 万元,亏损部分608.99 万元。因此,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225.93 万元按照(10400.75/11009.74)∶(608.99/11009.74),即按94.47∶5.53 的比例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其他部分和亏损部分,分别摊到213.43 万元和12.50 万元。当年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额206.42 万元仅在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其他部分进行释放。对上述第2 年末需分摊的后三项的分摊按照[(10400.75 + 213.43-206.42)/(11009.74 +225.93-206.42)]∶[(608.99+12.50)/(11009.74+225.93-206.42)],即按94.365∶5.635 的比例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其他部分和亏损部分,分摊结果为:由于第2年未产生因保险服务费用而减少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含投资成分),分摊至其他部分和亏损部分的金额均为0 元;因相关风险释放而计入当期损益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分摊至其他部分和亏损部分的金额分别为2.52(=2.67×94.365%)万元和0.15(=2.67×5.635%)万元;因发生保险服务费用而释放的投资成分分摊至其他部分和亏损部分分别为5103.26(= 5408×94.365%)万元和304.74(=5408×5.635%)万元。
第五,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收入是因提供保险服务而从未到期责任负债中释放出来的,但是由股东出资形成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的释放无法形成保险服务收入,因此,第2年的保险服务收入等于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其他部分的因发生保险服务费用而减少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含投资成分)、因相关风险释放而计入当期损益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以及当年的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额之和208.94(=0+2.52+206.42)万元。
第六,保险服务费用。根据新准则,保险服务费用=当期发生赔款(扣除投资成分)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亏损确认-亏损转回)。在这里,当期发生赔款(扣除投资成分)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亏损确认=0元,仅需要考虑亏损转回。本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是由折现率下降导致履约现金流量增加进而通过提升保险财务费用添加进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利差损,不过,尽管属于利差损,该亏损部分一定会与其他部分一起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并释放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和投资成分(但不会释放合同服务边际,因为是由不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变更形成的),由此,该亏损部分释放出来的“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应形成“亏损转回”。因此,保险服务费用=-该亏损部分释放的亏损转回=-0.15 万元。与非折现率原因(或非利差损原因)形成的亏损部分的释放不同的是,这0.15万元并非是冲抵原来计入保险服务费用的亏损,而是冲抵计入原来计入保险财务费用的亏损。
根据上述相关数据,该合同组第2 年对公司利润表的影响,如表9所示。本文对表9解释如下。
表9 该合同组对公司利润表的影响(第2年)(单位:万元)
保险服务业绩=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208.94-(-0.15)=209.09 万元;保险财务损益=保险财务费用=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225.93 万元;投资业绩=资产投资收益-保险财务损益=0-225.93=-225.93万元;利润=保险服务业绩+投资业绩=209.09+(-225.93)=-16.84万元。
表10 为该合同组第3 年的保险合同负债及其分项的余额调节表。本文对表10 解释如下。
表10 第3年的保险合同负债及其分项余额调节表(单位:万元)
第一,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产生利息110.28(=5514.04×2%)万元;非金融风险调整不计利息;合同服务边际期初为103.21万元,按照初始计量时的利率产生利息5.16(=103.21×5%)万元。
第二,与当期服务相关的变化。当年释放剩余非金融风险调整1.33万元,摊销期末所有合同服务边际108.37(=103.21+5.16)万元。
第三,现金流出量。期末给付5624.32万元。
第3年末,A公司编制了第3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余额调节表,如表11所示。本文对表11解释如下。
表11 第3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余额调节表(单位:万元)
第一,第3年末,A公司向剩余的保单生存金受益人按满期现金价值给付满期生存金共计5624.32万元,均为投资成分。
第二,与第2 年类似,第3 年,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将与其他部分一起计息增值,并释放出保险服务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和投资成分,但不会释放出合同服务边际,因此,企业应将四项待摊额“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因发生保险服务费用而减少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含投资成分)、因相关风险释放而计入当期损益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因发生保险服务而释放出的投资成分”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中的亏损部分和其他部分,而且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的金额不得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如表12所示。本文对表12进而对表11中的相关数据解释如下。
表12 未到期责任负债三项变动额的分摊和相关损益确认(第3年)(单位:万元)
第三,分摊比例和分摊结果。第3 年的期初未到期责任负债总额为5618.58 万元,其中,其他部分5301.98 万元,亏损部分316.60 万元。因此,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按照(5301.98/5618.58)∶(316.60/5618.58),即按94.3651∶5.6349的比例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其他部分和亏损部分,分摊金额分别为108.93(=115.44×94.3651%)万元和6.51(=115.44×5.6349%)万元。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额108.37 万元仅从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其他部分释放。其余三项释放按照[(5301.98+108.93-108.37)/(5618.58+115.44-108.37)]∶[(316.60+6.51)/(5618.58+115.44-108.37)],即按94.2565∶5.7435的比例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其他部分和亏损部分,分摊结果为:由于第3 年未产生因保险服务费用而减少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含投资成分),分摊至其他部分和亏损部分的金额均为0元;因相关风险释放而计入当期损益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分摊至其他部分和亏损部分的金额分别为1.26(=1.33×94.2565%)万元和0.08(=1.33×5.7435%)万元;投资成分释放分摊至其他部分和亏损部分的金额分别为5301.29(=5624.32×94.2565%)和323.03(=5624.32×5.7435%)万元。
第四,保险服务收入。与第2 年计量方式相同,第3年的保险服务收入为109.63(=0+1.26+108.37)万元。
第五,保险服务费用。保险服务费用=-0.08万元,与第2年的相关解释完全相同。
根据上述相关数据,该合同组第3 年对公司利润表的影响,如表13所示。本文对表13解释如下。
表13 该合同组对公司利润表的影响(第3年)(单位:万元)
保险服务业绩=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109.63-(-0.08)=109.71万元;保险财务损益=保险财务费用=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115.44 万元;投资业绩=资产投资收益-保险财务费用=0-115.44=-115.44 万元;利润=保险服务业绩+投资业绩=109.71+(-115.44)=-5.74万元。
该合同组对A 公司损益表的历年影响如表14所示。
表14 历年的保险服务业绩、保险财务损益和利润(单位:万元)
总体来看,该合同组在期初收到保费共计10000 万元,在第二年末由于退保给付5408 万元,在第三年末给付满期生存金5624.32 万元。在不考虑未到期责任负债计息增值和资产投资收益的情况下,该合同组为A 公司创造的三年累计利润其实就是10000-5408-5624.32=-1032.32万元,与表14中的后三年合计利润一致,说明计算结果是正确的。
鉴于我国寿险业销售的产品以长期储蓄性保险为主,近些年又面临市场利率不断下行的趋势,容易出现本文提及的折现率下降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分母变动导致的亏损”或利差损。
但是,新准则中亏损合同处理的规定其实仅适用于对“履约现金流量分子变动导致的亏损”或“死差损、费差损和退差损等”的处理。尤其需要重视的是,按新准则中“亏损保险合同组计量的特殊规定”来计量“履约现金流量分母变动导致的亏损”或利差损,容易出现引发寿险业界质疑的“保险服务收入为负值”的情况。
为此,寿险业界在实施新准则时,可以借鉴本文案例中提出的“履约现金流量分母变动导致的亏损”或利差损的会计处理方法,该处理方法符合会计思维和保险业务运营逻辑,既可以避免出现“保险服务收入为负值”的情况,也可以确保各项保险负债期末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