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青
摘要:随着产教融合的不断纵深推进,职教集团的协同高效治理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法人治理、组织架构、绩效考核及利益共享机制角度切入,分析当前职教集团在以上四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对策:一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多元主体参与提供法律支撑;二是加强合作与沟通;三是构建动态组织框架,满足职教集团不同发展阶段需要;四是建立激励及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各方参与度。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动态组织结构;法人治理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稳步实施,社会对职业教育提出更多的要求,赋予职业教育更多的角色和历史职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逐步登上历史舞台。通过梳理近20年国家层面推出的一系列关于职教集团的政策规划可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必经之路,在一系列政策规划的支持下,过去的二十多年间全国已建成了近1400多个职教集团,同时也吸引了3000多家企业参与其中。建成的众多职教集团中,主要有职业院校主导建立的、行业组织建立的、政府部门主导的以及组合建立的复合型四种,无论哪一种职教集团形式在多方独立法人组织的参与下,如何做到利益均衡,实现协同治理,都是一大难题。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诞生主要是由于对“股东至上”观点的质疑,该理论认为企业的剩余价值不仅仅属于股东,而是由参与企业经营的各方共同治理并共同拥有。在理论诞生之初,大多是应用于企业管理中,随着其不断地演进及实践证实,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被应用到公共部门和一些非营利组织机构基于此,本文将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研究基础,试图将该理论应用到职教集团这一新型组织中,探索职教集团的发展策略,以求未职教集团的发展献策献计。
一、职教集团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多方法人治理下,导致组织目标及法人责任不明确
组织目标作为一个组织未来发展状态的界定,清晰的目标规划将为组织未来的发展指明方向。而职教集团作为一个多方参与的组织,其组织目标往往都是些粗略的定性指标,缺乏定量指标,而且其目标往往由于多方法人参与,各参与方往往各自为政,均从自身利益点着眼,导致与职教集团的重大任务及实践工作脱节。职教集团作为非营利性职业教育组织,其中各个参与者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自承担独立法人责任,因此职教集团在运行过程中,很难界定法人责任。如职教集团采用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会有企业资金注入,学校资金注入,并会有不同的建设方参与,作为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产教实践基地,毋庸置疑地会采取合同来约束几方的行为,如若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合同等民事纠纷,作为发起人的职教集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职教集团采用校企以订单班形式联合培养人才,当学生完成相应的学制后,去企业参加工作,若学生或家长对学校的培养效果及工作岗位不满意、校方与企业出现纠纷,作为牵头单位的职教集团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甚至面对一些突发事件、重大危机事件,职教集团这个非法人组织,能否在法律层面承担责任。由于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对集合而成的职教集团这种组织形式缺乏详细的法律身份认同,因此在运作过程中很难实施主体责任追究。因此,职教集团在多方法人治理下,组织目标及法人责任的不明确,使得在实践操作中合作仅仅留存于表象,无法深入,进而导致集团责任推诿,整体发展受限。
(二)职教集团组织架构松散,导致组织效能无法发挥
一般来说,组织结构分为:职能结构、层次结构、部门结构、职权结构四个方面[3]。一是职能结构:是指实现组织目标所需的各项业务工作以及比例和关系。其考量维度包括职能交叉(重叠)、职能冗余、职能缺失、职能割裂(或衔接不足)、职能分散、职能分工过细、职能错位、职能弱化等方面;二是层次结构:是指管理层次的构成及管理者所管理的人数(纵向结构),其考量维度包括管理人员分管职能的相似性、管理幅度、授权范围、决策复杂性、指导与控制的工作量、下属专业分工的相近性;三是部门结构:是指各管理部门的构成(横向结构)。其考量维度主要是一些关键部门是否缺失或优化,从组织总体形态,各部门一、二级结构进行分析。四是职权结构:是指各层次、各部门在权力和责任方面的分工及相互关系,主要考量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关系是否对等。
大多职教集团当前的组织结构实行理事会制,集团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理事会通常由各个参与主体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作为职教集团的执行层,下设秘书处,主要负责职教集团的常态化运行事务。理事长为牵头单位法人代表,副理事長、常务理事经集团单位推荐,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这样的组织结构具有灵活性,方便各参与方共同处理公共事务,但是也存在很大的弊端。由于很难将其归属于职能结构、层次结构、部门结构或职权结构,对其考量也存在难度,无法考量进一步导致组织的约束力不强,组织架构松散,虽有架构但是却形同虚设,导致组织效能要发挥,着力点不强。体现在产教融合深度不够,流于形式,无法强有力地纵深推进,人才培养质量不高,企业及社会无法认同,组织框架松散导致效率不高,校企共建实践基地,行业组织引导深入合作等停留于表面。长此以往,组织效能低下,职教集团的发展受限,战略无法实施。
(三)多方利益协调机制欠缺,导致各方无法有效平衡
职教集团各参与方主要有、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企业等。各个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职业院校作为职教集团的主要推动者,其承担着培养人才的重任,且目标诉求很明确,希望通过职教集团进行课程开发、教师培训、“双师”型教师引进及培养、学生实训实习就业等方面获取资源等,另外,也可通过职教集团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吸引生源,得到政府、社会的多重认可;行业组织作为职教集团的纽带,其作为中介组织根据行业发展状况,指导和平衡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同时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和制度的建设为企业提供所需人才;企业作为人才的需求方,是职教集团赖以生存的源头所在,其作为营利组织,通过职教集团希望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人才,进而在人工成本和人力资源效率上获取超额收益,另外,其参与职教集团也可获取经济利益。从当前参与各方利益的满足方面来看,并没有多方利益协调的有效机制,各方还是在基于各自的利益出发点在各自为政,这样会减弱参与主体主动参与集团治理积极性;工作常态化倾向较严重,协同工作实践活动少,集团内部分化明显,难以达到设立职教集团的初衷。
二、改进职教集团治理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多元主体参与提供法律支撑
2022年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体系,具体实施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描述,在产教融合及校企合作方面也增加了不少内容,但对于集团化办学的具体细则却未涉及,也未详尽地明确集团化办学的法人地位[4]。参照国外经验,德国仅颁布的關于职业教育学校与企业合作方面的法令就有十多项,除《职业教育法》外,还制定有《实践训练师资规格条例》《手工业学徒结业考试条例》等实施细则,对企业招收学徒、提供培训等方面都有明确法律条约。基于此,本文建议出台相应的适应职业教育现代化需要的基础性法律,在政策法律条文中增加职教集团化办学、混合所有制办学等新兴实践办学的法律条文,并给予集团化办学的职教集团法人地位,为职教集团的协同治理提供法律支撑。同时,集团化办学参与主体多,涉及面广阔,仅仅依靠教育层面的法律难以满足需求,还应考虑集团化办学过程中更广泛的社会联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为职教集团的协同治理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支撑。
(二)加强合作与沟通
在职教集团中,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和良好沟通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决策参与和问题解决,实现集团治理的协调与稳定。
1.建立积极的合作伙伴关系是加强合作与沟通的基础。政府、学校、企业、学生、教师和家长等利益相关者应当共同发展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互信和互利的合作机制。可以启动多元的合作项目或联合研究,通过共同努力解决集团面临的治理问题,例如共同策划并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和政策。
2.定期沟通交流是加强合作与沟通的重要手段。职教集团可以设立共同的决策机制或定期召开利益相关者代表会议,以确保各方的意见被充分听取和考虑。这种机制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决策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同时,通过定期沟通,可以共享各方的经验和知识,促进相互学习和进步。
3.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也是加强合作与沟通的有效工具。通过搭建在线平台或社交媒体等互动渠道,利益相关者可以进行实时交流、资源共享和问题反馈。这种方式不仅提高了信息传递的效率,还扩大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范围,使他们更容易获得所需信息,并对集团的决策和运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4.建立公开透明的沟通机制也是加强合作与沟通的重要环节。职教集团应当主动向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包括财务状况、决策过程和绩效评估等。通过公开透明,可以增强各方的信任感和参与度,减少猜测和猜忌,达成共识,从而为集团治理提供坚实的基础。
总之,加强合作与沟通是改进职教集团治理问题的关键举措。通过建立积极的合作伙伴关系、定期沟通交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建立公开透明的沟通机制,可以促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理解和合作,提升职教集团的协同治理能力,实现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动态组织框架,满足职教集团不同发展阶段需要
构建组织结构通常属于方法论的范畴,而往往需要进行组织结构设计的阶段是组织初创期、业务转型期、环境巨变期、组织变革期。职教集团是一个由多方利益主体构建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战略而生的组织,而一个合理的组织结构又是确保职教集团办学战略顺利实施的基础。因此,本文认为应以“战略决定结构,结构维系战略”[5]为基本理念,以职教集团不同的发展阶段为背景,进行组织结构的设计来满足职教集团的发展需要。从大多职教集团当前情况来看,可以选择介于外部网络结构及内部网络结构中间的子型组织结构模式进行构建。以战略目标为出发点来配置相应的职教集团治理部门。建议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监事会来监督职教集团的各项活动,监事会下设秘书处主要负责职教集团的总体工作事务,同时,根据分工的不同建立战略规划委员会、国际交流合作委员会、招生及就业咨询委员会、科研与成果转化委员会、实训教研管理委员会、师资发展委员会、其他委员会等。学校、企业、科研机构等组织构成一个以职业院校为核心的外网络型架构,并共同组成委员会、理事会。理事会是决策机构,委员会和集团秘书处隶属于理事会,政府部门和行业部门通过理事会对职业教育集团的发展起宏观指导和协调作用。
(四)建立激励及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各方参与度
职教集团在多方参与的背景下,谋求各方利益最大化是其基本诉求与参与动力。因此,一是需要贯彻落实政府的深化产教融合政策,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严格执行政府的“放管服”改革,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无论是学校、企业还是行业组织,应深入研究政府关于产教融合的相关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的相关实践方案,重实践,轻形式,真真切切地将政府的好政策落实到位;二是职教集团的主导单位,企业或者高职院校,在经费投入方面,应承担起主导单位的经费投入责任,在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职教集团运行专项经费,解决职教集团发展的经费需求,同时建立利益分配制度,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外加牵头单位投入大部分的经费,则会鼓励各参与方积极地做经费投入并动力十足地参与到职教集团的建设中;三是职教集团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建立绩效评价相关制度,建立指标评价体系,监督和评价职教集团的运行实效,做到赏罚分明,以评促建,倒逼职教集团的科学治理,内涵式发展。
结语
基于此,在法律制度层面给予职教集团法律地位及权利的保障;在组织结构层面根据其不同的发展阶段,战略规划需要,设计适配的组织框架图,以“战略决定结构,结构维系战略”的理念使职教集团在组织效能上发挥优势;同时,建立激励及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各方参与度。基于以上保障措施,有效促进职教集团各参与方通力合作,协同治理,使职教集团深耕于沃土,蓬勃发展。
本文系陕西省职业教育学会2022年教学改革项目:“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职教集团发展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22SZX333)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王东梅,刘玉强.新形势下职教集团化办学功能的全新定位[J].职教论坛,2020(5):40-45.
[2]戴世明,方一鸣.“共建”走向“共生”:职教集团治理机制探讨[J].教育与职业,2021(10):34-37.
[3]王姣姣.产教融合视域下我国职教集团建设现状及未来发展审思——基于全国299家示范性职教集团(联盟)的分析[J].教育与职业,2022(19):13-20.
[4]李乐.职教集团化办学协同治理的现实意义、机制构建及实施路径[J].教育与职业,2022(13):20-27.
[5]周仕国,母中旭.利益相关者视域下政府主导型职教集团发展机制探究[J]教育与职业,2021(05):50-54.
(作者单位: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责任编辑:豆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