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加班致猝死,?法院判决算工伤

2024-05-21 12:32:05李坤晓
公民与法治 2024年5期
关键词:陶某社保局工伤

李坤晓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工作、居家办公也成为普遍现象。陶某生前是某贸易公司的员工,根据他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的一个工作日,陶某下班回家后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当晚19时40分左右,陶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身亡。当地社保局不予認定工伤后,陶某妻子起诉至法院。

那么,在上述情形下发生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法院又是如何判决和认定的呢?

丈夫在家中猝死,妻子申请工伤认定

某公司的员工陶某,家里有一个患病的儿子,家庭负担比较重。他每天在岗位上勤勤恳恳地工作,加班加点也没有怨言,为的就是尽可能多挣一些钱照顾家人。

陶某在公司做售后客服相关工作。很多客户下班后才有空在网上和陶某沟通,谈谈自己的产品需求以及质量问题, 陶某不得不在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虽然处于下班时间,但依照公司的规定,他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投入其中,也只有这样才能不得罪客户,保住自己的工作职位。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陶某即使回到家中也会持续关注微信群,随时准备回复同事和客户的咨询。

然而,过度劳累终使陶某发生了意外。在2020年某个工作日的晚上,陶某在家中像往常一样,用手机回复了客户留言后,突然感觉身体有强烈的不适。陶某告诉妻子自己感到剧烈的胸闷和呼吸困难,在他拿起手机准备紧急寻求帮助的同时,似乎一阵剧烈的头痛袭来,使他瞬间失去了意识,倒在了地上。

妻子发现丈夫倒地后,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不久,救护车迅速赶到,医护人员全力进行救治。然而,陶某已经遗憾地离世了。

在得到丈夫离世的消息时,妻子觉得天都要塌了。但是她告诉自己,一定要振作起来,儿子还要抚养,自己一定要撑住。克制住悲伤之后,陶某的妻子开始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丈夫突然死亡。于是,她查看丈夫的手机,发现陶某回家时还在使用微信处理工作,经医生确认陶某离世的时间大约是晚上7点40分左右,而在他离世之前,他在工作微信群里最后一次发言的时间是7点22分,仅相隔18分钟。

丈夫才四十多岁,平时非常健康,体检也没有发现任何问题,应该就是过度的工作压力把他压垮了。如此,公司应该为丈夫的离世进行赔偿吗?用微信加班时去世算工伤吗?

一个个疑问在陶某妻子脑海中浮现,她将丈夫在下班后仍在用微信与同事和客户沟通工作事宜的证据收集起来并咨询了律师。律师建议她可以将证据提交给当地社保局,并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不予工伤认定,原告诉至法院

陶某的妻子坚信丈夫是因为工作加班、过度劳累导致突发疾病而去世,因此,她将此事告知了社保局,并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然而,社保局并不认可陶某妻子的观点,不认为陶某在家中猝死为工伤,理由是陶某去世的情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工伤认定三要素稍有出入。陶某下班后继续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实际上已经进入了个人时间。并且陶某是在家用手机上微信进行回复,并不符合“工作地点”的认定。因此,社保局不予认定为工伤。

不过,陶某妻子并没有放弃。在律师的帮助下,她将社保局起诉到了法院。律师告诉陶某妻子,一定要整理好陶某生前的聊天记录,以及工作时长、通话录音等等。

律师解释说,在涉及非公司工作地点办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许多劳动者及其家属很可能没有证据意识,不能够保留居家办公期间及在外办公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通话记录、手机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各种证据。如果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一个细微的证据都有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如果不注意保存证据,将会非常遗憾。此外,律师认为,目前被迫利用电子产品在家加班的现象很多,而且时间长,对劳动者的身体是一种考验。如果今后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下班后居家线上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将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陶某妻子迅速整理好陶某事发当天的聊天记录、陶某过去在家中用微信加班的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等等,将这些证据提交给了法院,用来证明陶某在家中加班实际上是“隐形加班”,而且是领导默认的一种加班方式。

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认可当地社保局的观点,认为陶某死亡时确实不在上班的时间,工作地点不在单位,故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因此拒绝了陶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为此,陶某妻子觉得非常愤懑,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规定时限内提起了上诉。在准备二审的过程中,她学习了很多法律知识,查看了大量类似案例,并且在社交媒体不断地发声,寻求大家的帮助和声援。

有一位热心的网友说,现代社会工作的边界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而陶某用微信加班虽然是一种个人主动行为,但其背后的出发点往往是职业素养和对工作的责任感,应该得到企业和社会认可。因此,在界定工伤时,应更加注重职场现实的变化,除了关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外,还应考虑到工作内容及其对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直接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同时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陶某妻子看完评论后非常感动,并且将这些评论中有益的部分整理出来,和律师共同将这些内容添加到二审的辩护词中。

二审拨云见日,工伤终得认定

在二审法院审理时,律师提出了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延伸的观点。律师表示,陶某为了维护单位的利益,即使下班后仍然在微信上处理工作事项,这是工作责任感和职业精神的体现,并且陶某所在的公司也认可他下班后为单位提供客服工作与上班时间的工作是紧密联系的,公司承认陶某在回家后的工作是对上班时间工作的补充,不能因为不是上班时间就否认陶某不是在工作,更不能因为陶某在家工作就将其认定为非工作地点,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评定陶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此,陶某的死亡应被视为与工作有关的伤害。

法院调查相关事实,并作了细致的说理推导,比如从陶某的微信记录中得知,他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有同事的陈述交叉印证。具体到悲剧发生的当晚,在突发疾病前20分钟,陶某还在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综合来看,有充分理由相信,陶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陶某生前的工作习惯和职业特点。最终,法院认定,陶某下班后继续使用微信进行工作交流的行为,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在突发疾病导致死亡这一悲剧中,职业上的因素起到了直接的作用。二审法院因此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责令社保局对陶某的工伤认定重新处理。

这个案件引发了公众对于工伤认定边界的关注和讨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工作和居家办公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目前对于这些在工作岗位之外发生的意外事件能否认定为工伤缺乏明确的解释和规定。随着网络信息化、工作形式的多元化,很多工作岗位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必须在单位朝九晚五,出了办公地点就是下班休息,很多人下班后仍旧要在线上处理工作,但“超时工作”却拿不到额外的加班费,如果再出现猝死等意外事故,还不能得到工伤认定的话,是不符合法律“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精神的。

因此,网友们呼吁立法机构出台关于工伤认定问题更明确的解释。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已经超越了传统的时间和地点概念,而是与互联网和现代通讯技术联系在一起。这给工伤认定带来了新的争议和挑战。立法和行政司法部门应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与适用性,避免出现不公正的工伤认定结果。对于那些利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务,并最终导致意外伤亡的人,应该给予相应的工伤认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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