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屏摄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违法边界探讨

2024-05-21 14:26杨妍冯毅
中国电影市场 2024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违法知识产权

杨妍 冯毅

国家电影局发布的数据显示, 2024年春节档电影票房达80. 16亿元,观影人次为1. 63亿。在刷新了中国影史春节档票房、观影人次等纪录的同时,知名歌手发布含有电影《飞驰人生2》屏摄照片的微博再度引起社会对屏摄违法边界的热议。事实上,观众在观影过程中,进行屏摄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大众对屏摄的认知还处于懵懂状态。本文将结合业界多种观点和看法,分析不同形式的屏摄行为,以期厘清屏摄行为的法律边界,促进各方增强提升著作权保护的意识。

一、屏摄的定义

“屏摄”,目前尚未有确切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在观影过程中,对正在放映电影的银幕进行摄影或摄像的行为。本文研究的屏摄是指观众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时,未经电影权利人许可,用摄像摄影设备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行为。并进一步将屏摄的行为从行为方式和目的两个维度进行了分析,首先将屏摄划分为拍摄静态照片、拍摄动态照片、录音、录像四种行为方式,在每一种行为方式的基础之上,又从不进行传播、不进行传播且有合理使用情节、不以商业为目的使用传播、不以商业为目的使用传播且有合理使用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传播五种行为目的分情况进行分析。

本文讨论的屏摄与“盗摄”不同,“盗摄”通常理解为具有主观故意并且以商业为目的对电影照片、录音、录像的使用、传播。

二、学界对屏摄行为的不同观点

(一)认定屏摄行为违法

1、今日影评Mtalk于2024年2月16日发布的微博中,曾雯雯律师认为在电影院拍摄电影正片、在电影院拍摄电影彩蛋、在观看电影时拍摄照片并发朋友圈或只在电影院拍摄电影或彩蛋内容但不传播都是盗摄,即使上述行为可能在客观上帮助了电影宣传且并未打扰他人。曾律师认为观影人购买的是单人观影体验服务,并不意味购买了电影票就可以拍摄电影内容。

2、京法网事公众号于2024年2月21日发布的“屏摄是分享还是侵权”一文,认为“屏摄”行为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观看电影时拍摄照片并发送到社交媒体等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电影版权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缺乏版权限制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构成侵权。

(二)认定屏摄行为不违法

1、澎湃新闻于2024年2月18日发布的“2024年春节档破纪录,更重要的是电影生态在变好”一文中,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支菲娜指出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并不适用于在影院的私人拍照行为”。所以,严格来说,歌手薛某屏摄并不违法,在其看来,薛某进行屏摄的初心是好的,是想更好地帮助电影宣传,证明自己是体验过的电影才真心做推荐。但对电影这种知识产品来讲,这违背了行业通识。

2、央视新闻2024年2月16日发布的微博中,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的说法,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同时,其指出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視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上述专家、学者等对屏摄行为的观点看法不一致,主要集中在《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是否可规制屏摄静态照片的行为,以及将屏摄静态照片分享至社交网络是否可被涵盖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的范围中。

三、结合法律规定对屏摄行为进行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可见《电影产业促进法》主要规制的是录音、录像行为,单纯的拍照行为不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尽管如此,如下两种情况仍需注意: 1、高速连拍并可形成连贯视频的行为; 2、使用手机LIVE功能拍摄的动态照片。这两种情况下的照片落入《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制范畴。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判断电影屏摄行为是否违法无需考虑行为目的,仅需区分行为方式,从行为方式来看: 1、屏摄静态照片不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 2、屏摄动态照片、录音、录像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无需将屏摄区分为静态照片、动态照片、录音、录像,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均违反《著作权法》。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在判断是否符合“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合理使用”时,还需要对含有屏摄照片、录像的内容是否可被认定为“作品”进行判断。

由此,根据《著作权法》,判断电影屏摄行为是否违法无需考虑行为方式,仅需区分行为目的,从行为目的来看: 1、屏摄即使不进行传播、不以商业为目的使用,也违反《著作权法》,仅在具有合理使用情节时才不违反《著作权法》; 2、如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传播,违反《著作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将依据违法所得及情节的不同情况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判断电影屏摄行为是否违法无需考虑行为方式,需考虑行为目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同时需要结合违法所得及情节。

结合前述分析,作者制作以下表格,将电影屏摄从行为方式、行为目的方面分析得出的违法边界结论进行总结(为便于查阅,行为方式均代表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违反对应法律的用“√”表示;不违反对应法律的用“X”表示;“是否违反”指对应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处罚方式的情况):

四、现状与思考

当前屏摄行为依然广泛存在的原因以及可改善的方向,可分别从观众、影院、电影权利人、国家四个方面分析思考。

(一)屏摄原因

观众方面:观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屏摄违法的认识性不强或存在侥幸心理;从众心理,当周围的人屏摄未被制止时也会不自觉的屏摄,当在社交网络上看到有人发布电影感悟时也会不自觉发布屏摄照片或录像,而往往忽略了侵权风险。

影院方面:部分屏摄行为具有隐秘性、快速性,不利于影院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制止,个别电影出现的大范围屏摄在观影当下,影院工作人员无法一一制止。

权利人方面:现实情况下,权利人维权难度大、成本高、效益低,在可控范围内放任屏摄行为从经济性层面和时间层面更符合实际,因而在面对屏摄时很少采取维权措施。

国家方面:对电影屏摄违法的宣传不足,涉及电影知识产权纠纷判定的侵权赔偿额较低,无法引起足夠重视。

(二)共同构建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在倡导保护知识产权大背景下,观众、影院、电影权利人、国家应该从各自角度不断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行动。

观众方面:广大观众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杜绝屏摄行为,保护电影知识产权,可通过分享电影票根或官方电影海报的方式分享观影感受或进行观影评价。

影院方面:影院及一线工作人员,要不断对观众进行宣导,可在电影开始前播放倡导请勿屏摄的宣传片,工作人员对在电影播放过程中发现的屏摄行为及时制止。

权利人方面:电影权利人要加强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的意识,从技术方面探索侵权证据收集的方法,在掌握足够侵权线索时,积极开展维权行动。

国家方面: 2023年11月金鸡百花电影节首届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针对当前涉电影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成因,发出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书》中提到“要强化版权意识,严格实施著作权法,加强电影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2024年2月7日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发布了院线电影版权保护公益广告,号召观众“保护电影版权,请勿拍摄银幕”。

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综合法律、行政、社会治理等各方力量协同合作,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离不开各方的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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