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介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和优势

2024-05-16 22:59
法制博览 2024年10期
关键词:公证处继承人遗嘱

张 艳

福建省龙岩市闽西公证处,福建 龙岩 364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条明确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担任、推选、法定情形,对遗产管理人出现争议的情形做出了指定,确认了遗产管理人的取酬、职责范围及其未能尽责尽职导致损害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等[1]。可见,遗产管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推选或指定,妥善管理、保存、分配、清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依据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遗产管理人担负下列责任:对逝者的相关遗产进行清理,为相关遗产制作清单;将遗产状况汇报给继承人;采取有力举措防止遗产被损毁、灭失;妥善处理被继承者的相关债权债务;依法或按照遗嘱做好遗产分割的相关事宜。除上述所列的这些主要职责外,遗产管理人可能还要负责其他辅助性事务,比如,有遗嘱的情况下查明遗嘱的真实性;在继承人不明的情况下搜寻继承人,通知债权人及时申报合法债权等。

一、公证介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或许能够成为公证在传统业务上适时拓展的新契机

对公证处而言,婚姻家事业务是传统的非常重要的业务,婚姻家事法律也是公证人员必须熟知的同时也是运用最多的,而其中继承与遗嘱则是公证处最常见的基础业务[2]。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家事业务受到了冲击,如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自行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继承、继承人也可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办理财产继承。

在传统公证领域业务量受到各方冲击的情况下,公证介入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能否给公证机构带来新的机遇?公证机构如何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进一步占领市场,赢得生存之机?公证机构又如何把握时机,主动出击,在遗产管理人制度领域发挥专长、为法律服务建设开创新篇章。

以上这些都成为当今公证从业人员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新的机遇下不仅考验着公证人员传统的综合业务能力,还考验着公证人员对公证行业前景的前瞻性思考和社会责任担当,若不与时俱进,提升自身能力和素养,公证行业前景堪忧,公证员的“饭碗”也将岌岌可危。

(二)公证介入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需求

公证机构会根据公证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安排公证法律专业队伍进行必要介入,适当干预相关的民商事活动,发挥公证机构的预防、监督、证明、沟通、服务、保障等职能,实现化解矛盾、预防纠纷的目的。

国内遗产继承案件中,超过90%都采取继承公证而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只有不到10%的案件通过司法裁判来解决[3]。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通常会接触到不同类型的婚姻家事公证案件,假如只停留在以往的“坐等办证”“以证明换证明”的理念,就不可能满足、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进一步需求。

在复杂家事案件中,遗产管理人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前期主要是关于遗嘱规划的问题,后期主要是继承分配以及管理履职的问题。公证行业应该充分把握时代的发展要求,充分利用我国实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大好机会,使公证成为民众表达自己生前意愿的安全有效的方式,成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的理想法律途径,成为了结生前事身后事的有效简便的通道,成为预防、化解遗产矛盾纠纷的得力杀手锏。

(三)解决民生问题、参与社会治理需要公证介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避免财产闲置浪费或损耗,可以使财产融入市场,进一步流通,提高资源的社会利用效率。针对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表态放弃继承的,《民法典》有相关托底性条款,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相关民政机构或者村委会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4]。

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假如继承开始后没有人员接受遗赠,也没有人员继承,或继承人故意放弃的,那么债权人由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对象,很难主张自身的权利,只能将所有被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生前所在的村委会甚至工作单位告上法庭。《民法典》实施后,遗产管理人是必不可少的、托底性的保障,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成为被告的可能性明显增大,为避免陷入被诉的困境,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更情愿通过公证的方式而非通过耗时耗力诉讼的方式来处理问题、确认本人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身份资格,了解遗产管理人法定职能,为及早全面清算无主遗产做相应准备。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可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必要时开展相关的遗产公证活动,发挥自身的专有特长,能够助力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积极解决民生问题,化解无主遗产继承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处理的困境,帮助债权人维护合法权益,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省时省力的新工具。

二、公证介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势

(一)公证介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1.合法性分析

在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立遗嘱人可在立遗嘱时指定遗嘱执行人。由于法律并未对遗嘱执行人作出具体规定,依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的备选项。公证处此时完全有资格被选为遗嘱执行人。相关方正式开始继承工作后,遗嘱执行人依据一系列法律法规,成为相应的遗产管理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推选的有关人员能够担任被继承者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并未对遗产管理人的推选范围进行限制,只要继承人协商一致便可,公证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也自然可以成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对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证处可以保管遗产、遗嘱或有关公证事项的相关文书、物品、财产。公证处在没有与法律禁止性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下,能够自觉地履行自身的职能,担任此处的遗产管理人,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5]。

2.可行性分析

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来看,遗产管理人需要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有效保障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首要任务便是全面弄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相对自然人而言,在前往相关机构调取相关被继承人财产信息或是通过本公证行业行政管理系统查阅被继承人婚姻、财产等信息时,都会少了些阻碍与不便。

同时,继承作为非常重要的公证事项之一,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具备了法定的核实职能,在完成了遗产、继承人情况等核实工作后,针对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情况,公证机构可以给继承人提出专业公证意见,并制成公证文书,提供给继承人,帮助其顺利解决被继承人遗产问题。

(二)公证介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势

对比公证处和其他遗产管理人,前者成为遗产管理人无论在专业性、稳定性还是责任担当上都具有明显优势:

1.更具身份优势

公证处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服务机构,在人民群众心中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同时,公证能发挥预防纠纷的作用,为遗产管理提供简便途径和安全保障。公证处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公证执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的基本行为准则,更容易取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6]。

而若普通公民成为遗产继承案件中的管理人,在对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平等保护方面,一是缺乏公权力背景,在继承人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难以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可能存在信任危机,通常情况下难以像公证处那般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进行遗产分配。

2.更具专业知识和经验

公证处是非营利性、依法设立的证明机构,能够依法单独发挥自身公证职能,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机构内执行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均须是在公证机构实习2 年以上,或者具有3 年以上公证工作经验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 年以上、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此外还有大量公证辅助人员,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都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和公证业务能力。

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继承公证等领域的业务操作经验非常丰富。由公证处担任相应的遗产管理人,其在遗产继承、遗产分割协议等方面能详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及风险存在,并在平衡各方利益、保障遗产分配方面更公平合理,在确保公证文书顺利被各机构采纳方面,公证机构更容易沟通协调。

此外,公证机构还有办理证据保全、提存等业务,在对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处理方面,特别是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公证机构能充分发挥其“一条龙”服务之作用。这是一般的公民或组织难以比拟的。

3.更具稳定性

公证处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建的证明机构。相比于一般组织或者公民,公证处的稳定性较高,不会因人员离职等因素而延迟或者不负责遗产继承、分割等事务的后续办理。

4.更具责任担当明确性

我国《公证法》中对公证处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在担任遗嘱管理人时,由于公证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受到一定损失时,前者要依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担负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5.更能保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公证处在正式开始办理遗产继承工作后,若可以成为遗产管理人,能更快、更全面地获取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在自身平台或其他的专门平台上发出这方面的公告,监督和提醒被继承人的相关债权人申报对应的债权。

公证介入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打破传统的家族性的继承关系,有利于保障除继承人外的相关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讲,它展现出社会朝着专业化、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分工,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为高效地处理被继承人的潜在债权债务纠纷。

三、充分发挥公证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作用的建议

长期以来,家事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广大民众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很多需求,均聚焦公证处的相关继承权公证工作。公证机构要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以公证实践促进这方面的立法活动,以行动助力遗产管理人制度实施下去。

(一)以公证处牵头,着手建立遗产管理人库

建议各地加快打造公证处的遗产管理人储备库,邀请会计师事务所、信托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民间慈善机构等诸多单位的专家与机构入库。筛选遗产管理人的程序应该严格,保证能够实现老百姓在财富传承方面的多元化需求[7]。由公证处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库,公信力更强,能够有效契合立遗嘱人的需求,在库中通过各领域专业人士的咨询指导,能够确立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科学性、权威性,以满足今后落实遗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促使国内各地公证机构循序渐进地实施遗产管理人库的相关联网方案,化解被继承人大量遗产分布在不同地域的现实管理困境。

(二)建立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防止因权力集中而滥用

要使公证机构在定分止争方面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为存在推选遗产管理人需要的那些家庭第一时间出具推选遗产管理人的合同协议,办理遗产管理人资格证明等。建议公证行业主管机构、协会等早日颁布遗产管理人方面关于公证的业务指导意见以及操作指引,以便各公证机构循序渐进地开展这种公证业务[8]。同时,制定公证机构成为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约束规定,建立监督机制和群众救济机制,以避免公证机构自己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同时,又为自己出具公证书,避免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或是因为权力过于集中引起的权力滥用问题。

(三)尝试在遗产管理业务中提供配套的公证服务

尝试在遗产管理业务中提供配套的公证服务,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凭证,若继承人间有争议或互不信任的,公证处可以探索开展委托遗产查询,或为遗产权利凭证的相关书证进行保全证据;在保管、清点遗产的过程中,可以向公证处申请相应的证据保全;在管理债权债务时,可以尝试办理针对性的声明书、协议、合同、保证书等公证。

四、总结

公证介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参与民生问题治理、平衡继承人与债权人利益关系、保护交易安全,提供给民众合法、便捷、有效的财产继承解决途径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和未来,公证在介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进程中发挥优势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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