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公证方案
——以S 公证处实践为例

2024-05-16 22:59陈翔智
法制博览 2024年10期
关键词:公证县域知识产权

陈翔智

四川省三台县公证处,四川 绵阳 621100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支持,全国各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和运用等都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这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广泛运用有效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但是受自身条件制约,许多县域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措施不到位,已不能满足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两者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桎梏。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县域人民政府制定战略规划和政策方案设计,还需要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其中公证法律服务就是有效途径。

一、县域知识产权与县域经济环境之间的关联

(一)县域知识产权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县域知识产权有助于营造优质的县域经济营商环境,对于县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县域地方政府采取知识产权促进政策,以专利的申请和授权量作为县域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的核心竞争力,进而促进了县域内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和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的提升。县域知识产权活跃也是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活力。同时,知识产权的发展也能够帮助地方经济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以户籍总人口135.5 万人的S 县为例,2019年,全县专利申请434 件,授权266 件,其中发明78 件,授权2 件,全县实施专利项目446 件,新增产值2.68 亿元,利税0.46 亿元;2020 年,全县专利申请474 件,专利授权303 件,其中发明66 件,授权4 件。全县实施专利项目175 件,新增产值2.94 亿元,利税0.32 亿元;2021 年,全县专利申请授权402 件,其中发明9 件。全县实施专利项目12 件,新增产值3.21 亿元,新增利税0.29 亿元;2022 年,全县专利授权412 件,其中发明13 件。全县实施专利项目9 件,新增产值3.24 亿元,新增利税0.38 亿元。2020 年S 县GDP总量突破400 亿元。[1]

(二)县域知识产权具有农业经济环境特色和地标特色

农业知识产权包括农业专利权、农业商标权、以农业产业为主的县域知识产权具有农业知识产权属性。县域农业知识产权主要是以农产品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植物新品种权为主。[2]以S 县为例,知名农产品有斩山米枣、潼川豆豉、涪城麦冬、前锋蔗根、刘营辣椒、台式丰水梨等,基本兼具农业和地标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县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县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不同的部门分别管理,而农业知识产权、农业专利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又均由不同部委和部门分别负责管理。这种分管部门的分散状态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多头、繁难。本来县域农业知识产权的梳理和管理就较为滞后,加之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过于分散,导致对县域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客观上呈现从上至下的减弱波线。

(二)县域知识产权争议的主要类型为商标权纠纷

第一,县域商标保护及包装大多具有地标性,但是我国目前的地理标志又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商标权人并不能确定以何种标准注册才能受到合法保护。这导致县域商标包装的地标特征被泛用,不同的县域商品品牌形象难以区分,而选择注册低标准的地理标志为钻法律漏洞大开方便之门,大大增加了在县域形成灰色地带的风险。

第二,县域欠缺商标保护及包装设计的人才和经验,导致更易陷入商标权纠纷中。县域商标注册由于专业设计人才稀少,商标注册人很容易采取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方式来设计自己的商标。同时因为县域商标的地域性,同一县域的商标地域相同率畸高,从而使公众产生误认后极易误导其选择。比如,S 县的斩山米枣在市场上获得认可以后,各种类似该品牌的米枣包装层出不穷,由于产地确有不同,导致口感较差的米枣影响了正牌米枣的销售市场。

第三,县域商标驰名后,网络带来的线上商品交易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对县域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屡屡出现。

(三)县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

第一,在县域发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不易被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难度加大。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都有关于同时申请人以“在先使用”胜出的规定,县域环境下的举证时效更具有紧迫性。

第二,在互联网时代,县域商标极容易在注册以前被他人“优先使用”。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但在该原则下,常常容易出现商标权归属冲突的情况,而“在先使用”是确定商标权归属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商标法》规定:当类似商标注册申请人多于一人时,以“申请在先”原则初步确定商标归属;而同一天申请的,则以“使用在先”确定商标归属。[3]由于信息时代视像技术的发达以及网络环境的复杂,网络中很容易出现商标“使用在先”的假象,从而为司法实践增加区分难度。

三、县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方案

(一)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涉及知识产权公证的相关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确认主体资格;第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声明以及委托;第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契约;第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证据保全;第五,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

(二)县域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业务的重点

声明、委托以及保全证据(包括在线存证)是目前县域知产公证的重要内容,而证据保全更是在整个知产公证业务中占到超过一半的比例。其中又以商标权以及专利权的证据保全业务比较普遍,比如在商店购买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冒用商标的相关证据等等。近年随着《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以及国家加大对闲置商标的管控力度,涉及商标或专利“在先使用”和连续三年以上在使用商标的保全证据公证数量有所增加。[4]

四、知识产权保护采用公证方案的优势

(一)公证方案的时空优势

由于公证的属性使得其在法律上具备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及事后救济等特点,从而能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式介入。因此,就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公证可以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设立期间、在知识产权的运用流转期间直到知识产权相关侵权损害纠纷的解决整个过程中,提供不间断保护。公证的这一优势能有效预防知识产权纠纷,降低其发生概率,从而维护市场营商环境稳定。

(二)公证方案的法律效力优势

我国已经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公证的法定证据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就有相关的规定,确认了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且该公证文书可以作为法院事实认定的依据。因此,公证书保障了知识产权案件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三)公证方案在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优势

由于公证证明具有境外使用的效力,当我国的公民或企业向其他国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时,或者在国外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都需要以公证证明来赋予法律外观。[5]特别是向国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时,经过公证证明的可享有优先权。

(四)公证方案的取证优势

相较于普通人依常规方法无法取得的证据,借助于公证取证手段的特殊性使之能够取得,法律层面已经作出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公证员可以不公开身份对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取证,且取得证据具有法律效力。[6]《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也明文规定,公证人员可以在办理侵权物证保全中不公开身份以便于申请人取证。同时,在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公证员也可以为了取证不表明身份。①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 条。这对于非诉和诉讼事项的关键证据获得提供了不可取代的公证方案。

(五)公证方案的其他优势

公证方案所包含的法律事务范围是多元的,不仅包括调解协议、保全证据公证等,还涉及与相关非诉救济机制的对接。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以参与的司法辅助事务亦相当广泛,包括取证、保全证据、送达、调解及执行等。广泛的事务范围使公证能在司法实践中为法院分流案件、疏减讼源压力,抑或协助推动诉讼案件的进行,从而为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县域法院“案多人少”的诉讼压力起到巨大作用。[7]其中人民法院的诉前保全,属于诉讼性质的保全,因此无法作为非诉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特别是人民法院的诉前保全程序流程具有严格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在起诉前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需裁定保全,且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所以人民法院采用诉前保全具有不确定性。而有关的涉及事实也具有很快灭失的情形,所以对于人民法院的诉前保全来讲,公证的保全证据所具有的优势非常凸显。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不仅可以在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在诉讼中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由于公证保全证据在实践中较少受到限制,因此在实践中成为一种通常的保全证据的方式,较之法院诉前保全证据而言,采取公证方案对当事人来说更加简便易行。

五、县级公证机构对接县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

(一)具有专业服务能力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都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同时随着参与不间断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培训,公证员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素养。因此,公证机构具有对县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服务能力。同时,“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已经搭建,县级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共享的法信公证云公司提供的技术支持,在该平台上完成“知识产权预登记快速匹配公证处”等涉及知识产权交易和维权的公证事宜。

(二)熟悉县域情况

县级公证机构因为执业区域大多与县域知识产权地标性相对应,熟悉主要以县域为执业辖区的情况,对辖区内有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有一定客观性了解,更利于工作开展。例如:县级公证机构熟悉本辖区企业或个人商标使用情况、地理保护标志使用情况、驰名商标的使用情况等,从而能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效率。

(三)提供高效的服务

公证机构可提供的“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等高效服务措施,可以根据申请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具体情况,不受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时间的局限,提供及时的公证方案,让县域知识产权保护中涉及的举证责任人没有举证滞后的顾虑。

(四)节约县域知识产权人成本

县域知识产权人在县级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不会产生车船差旅等费用,在维权过程中产生的物资成本和时间成本降低。

(五)提供司法辅助事务

县级公证机构可提供司法辅助事务,可以大大提高县域知识产权保护中采用非诉途径解决案件比例。县级公证机构采用公证手段,可以分别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存在“在先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侵权人的侵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保全、固定和保管,进而为各种诉讼与非诉知识产权争端案件的解决提供司法支持。不仅如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公证机构还能从事诸如立案排期、调解、执行、送达等司法辅助事务,从而推动案件进行,并且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效率。特别是随着基于“互联网+”的“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的愈发成熟,多途径的公证身份核验让网络知识产权交易双方身份明明白白,合同代书服务、合同审查能够有效防控知识产权交易风险、公证提存服务及交易资金流转记录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将越来越多运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六、结语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愈发重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也成为国家实现技术自主的重要战略,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公证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已有的公证实践中,我们发现,县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常常和该县公证机构办理的知识产权公证业务数量有着直接的正比关系。因此,县级公证机构应该积极地在实务处理中探索总结更为高效的知识产权公证方式,有效保管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调动知产保护的公证优势,高效落实相关公证工作。让公证不仅为县域知识产权权益保驾护航,实现司法公正,更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释放更多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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