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 李一弘 朱晓娟
摘 要:民事虚假诉讼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问题,其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净化诉讼环境,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基于诸多主客观原因,在工作开展中还存在案件线索获取与甄别难、依职权的类案监督多局限于传统领域、数字化应用能力还存在一定欠缺、外部监督合力未形成等问题。为了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质效,需要进一步健全线索发现核查机制,强化调查核实制度建设,形成虚假诉讼打击合力,提升检察人员监督能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
关键词:民事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质效 监督合力 诚信体系
从广义上看,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欺诈型”与“恶意串通型”。[1]2023年9月1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冲突的“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两大类民事虚假诉讼同时纳入了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适用范围以内,从而结束了虚假诉讼中“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范畴的学术争论。据此,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现行开放诉讼制度的漏洞,以正当的司法程序为工具,通过利用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在民事案件中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违法行为,其本质在于诉的虚假性。
一、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情况与特点
(一)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情况
本文基于全国性的司法实践大数据[2]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数据进行比对:
1. 2021年至2023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虚假诉讼23200余件,其中2021年办理民事虚假诉讼8800余件,2022年办理民事虚假诉讼9700余件,2023年1-6月办理民事虚假诉讼4700余件。
2.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提出抗诉531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816件;共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45000万件;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54000件。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诉讼监督意见中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占比7.78%。
3. 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提出抗诉45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500余件;共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62000件;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71000件。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诉讼监督意见中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占比6.6%。
4. 2023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提出抗诉15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200余件;共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37000件;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36000件。全国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诉讼监督意见中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占比5.97%。
由上述数据可知,民事虚假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违法类型,受限于虚假诉讼案件的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与各部门长期以来职权划分变更导致的信息统一管理、线索共享、侦查调查配合等方面的不足,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整体仍处于增长态势,但随着近年来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增大,虚假诉讼的增长幅度逐渐变缓。2021年至2023年1-6月,全國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提出抗诉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提出检察建议案件及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提出检察建议案件中涉虚假诉讼的占比逐年下降,但案件数量依然较大。
(二)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
1.隐蔽性。虚假诉讼行为人并不是以胜诉方赢取一种权益为目的,而是以诉讼手段获取法院裁判文书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对抗秩序为目的。恶意串通情形下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往往具有亲属、朋友等特殊利益关系,各方当事人事先谋划,有时还专门聘请律师参与其中,使得有些虚假诉讼虽然案情简单,但发现和查办难度较大。如果该虚假诉讼发生在各方串谋侵吞国家财产、公司财产或者是逃避国家的限购房产政策等不存在直接利益受损人的情况下,将因无人提出异议而很难被发现。
2.双重违法性。虚假诉讼既扰乱了司法秩序,同时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双重违法性。具体表现为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等方式恶意捏造民事纠纷,使不合法的权益得以确认,合法权益人的权益被“合法”剥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行为手段则直接挑战司法权威和诉讼公正性,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因其诉讼程序的启动缺乏合理根据,违背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破坏了法律的秩序价值。
3.结案草率性。虚假诉讼案件多以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是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方式,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依据调解自愿的原则,法官会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快速简便,更有利于实际履行,因此虚假诉讼调解结案的适用率较为普遍。以常见的虚假调解为例,由于法院主要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很少对事实本身进行核实,虚假诉讼者常以“自愿”的方式处分实体权利义务,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调解协议或调解意愿来达成调解,整个诉讼过程快捷、简便,相当数量的案件以简易方式进行审理、结案。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案件线索获取和甄别难
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8条的规定,包括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在内的案件来源包括当事人申请监督、案外人控告和依职权发现三种。实践中,前两种情况占比较少。受害人和案外第三人发觉具有延后性,往往是在法院审理结束后甚至是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才发现其利益因虚假诉讼受到了侵害而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于依职权发现来说,由于虚假诉讼本身所具有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诉前防范很难做到,且检法诉讼信息共享不畅,检察机关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情况,诉中监督也难以开展。再者,虚假诉讼处于民刑交叉地带,民刑衔接不到位,甚至位次不明,使得线索发现更为困难。
(二)依职权的类案监督多局限于传统领域案件
类案监督一般是依职权发现的批量案件,主要集中在“套路贷”刑事案件中移送或发现的民事虚假诉讼判决,为虚增借款金额或利息,单方虚假型虚假诉讼,案由基本为民间借贷纠纷,这种类型是前期检察机关主要的排查方向。近几年虽然又出现了一些新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但要想形成一定的监督规模,还需要在监督方式方法上进一步探索完善。
(三)数字化应用能力还存在一定欠缺
类案办理的过程中,数字化运用占比不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优势。其实数字化手段在审判程序违法、执行监督等领域类案监督都有很高比例的应用。在虚假诉讼类案监督上,还没有全面展开,也没有能够应用于更多类型和案由的虚假诉讼案件,建立的大数据监督模型数量也较少,尚未充分发挥出数字检察在打击多类型虚假诉讼案件方面的优势。
(四)外部监督合力尚未形成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强调法官的中立和居中裁判,在大比例调解结案的形势下,虚假诉讼案件中并不存在真正的庭审对抗,且“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认定标准使得民事虚假诉讼的预防、认定和惩治需要司法机关协作联动。一是司法机关之间尚未实现信息共享。检察机关查找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需要对民事判决逐一核实,效率较低。二是惩处不到位。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查实后,法院通常的做法是撤销原判决或调解书后予以改判,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司法制裁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况较少。
(五)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虚假诉讼从民事诉讼中产生,对虚假诉讼的查办主要由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履行。就办案情况来看,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主要以基层检察机关办理为主,基层检察机关大多是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合并在一个部门,三个条线只有一个员额检察官且其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情况较为常见,办案力量薄弱、人员流动频繁、业务能力不足的情况突出。
三、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质效提升的路径
(一)健全线索发现核查机制
1.充分发挥数字检察线索排查作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要想有所作为,必须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依托数字化改革契机,充分运用数字检察手段带来的监督倍增效应,扩大虚假诉讼监督范围和类型,建立数据模型,推动规模化运用,全面参与社会治理。要运用好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平台和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提高线索筛选效率,同时还要学习其他省份先进经验,如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檢察院自主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通过归纳裁判文书要素、提炼监督要点等方式探索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实现从海量的司法文书中挖掘有效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畅通线索来源渠道,提升监督质效。
2.明确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甄别标准。从核查主体、内容、审批程序以及核查方式等方面,形成完整的核查机制,以规范的核查程序和标准提高线索甄别的效率和准确性。注重分析案件类型和特点、诉求合理性、原审证据材料、相关人员关系以及资金往来情况等,从而发现疑点和异常,破解线索甄别难题。
(二)强化调查核实制度建设
1.强化对法官的询问权。在众多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方式中,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是向法官询问。在虚假诉讼中,法官直接接触当事人,获取第一手材料,对案情最为了解,即使虚假诉讼带有隐蔽性,也难说没有一点突破口。检察机关要强化与法院的沟通协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
2.完善调查核实的保障措施。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人有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义务,同时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调查核实权亦属于司法调查权,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院调查权的保障性规定,较为刚性的保障能够使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更具操作性。
3.衔接举证规则及证明标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的范围相比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要宽一些,不应受到诸如证据的属性、来源、效力等因素的限制。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方向,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做好与法院的衔接,特别是要对检察机关把握不准的问题以及穷尽调查核实手段也未获取或最终定性的证据法院认定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
(三)形成虚假诉讼打击合力
1.检察系统内部形成联动机制。一是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案情互通、工作协助等机制,实现虚假诉讼线索、结果内部双移送,有效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强化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优势,全面提升监督质效,既充分发挥上级院的指导作用,又有效发挥基层院贴近违法行为的优势,逐步形成省院主导、市院主抓、基层院主责的三级联动、密切配合工作格局。
2.与法院建立合作审查防范机制。检法之间注重沟通协商,针对不同案件灵活采取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民刑同步审查程序。探索建立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救济程序并行的制度,在及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保护了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针对已被认定的虚假诉讼案件,检法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防止出现重复诉讼,为防范虚假诉讼创造有利条件。
3.与公安机关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在将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民事检察部门可以借助调查核实中已经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对案件整体情况的了解,配合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取证,明确侦查方向和重点,提高侦查效率。同时,将刑事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补强到民事检察监督中,做到刑民并进。
4.强化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督促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的教育管理,强化律师纪律,避免律师参与甚至策划虚假诉讼;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而给虚假诉讼以可乘之机。
(四)提升检察人员监督能力
1.更新监督理念。贯彻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在对虚假诉讼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的同时要注重民事和刑事两种不同法律责任的递进性,既要加强对法院审判权与执行权的监督,又要加大对权益受损当事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救济。要有大数据思维,增强数据敏感度,善于将复杂的案件表象转化为数字。要增强数据分析能力,善于通过数据分析揭示背后规律,深挖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要疏通用人渠道,确保高素质人才从事民事检察工作,合理调配好民事检察部门的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保持民事检察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要加大培训投入,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拓展民事检察人员的眼界,助其学习先进经验。要将虚假诉讼案件办理的调查技术和询问技巧作为重点培训内容,注重培养和提高基层民事检察人员发现及甄别线索、调查核实、行为方式认定、监督纠错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五)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虚假诉讼的根本原因在于诚信的缺失,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及时打击和制止虚假诉讼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增长势头。
2.以司法公信促进保障社会诚信。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要注重通过个案的办理推动司法顽疾治理,要抓监督重点、抓类案监督,实现从办案到治理的提升和转变,以个案的公平正义引领司法工作甚至社会的进步。
3.在对诸如破产分配、劳动争议、保险理赔等重点领域开展監督时,要注重案件背后的行业监管漏洞和社会治理问题。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就案件反映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以及监管漏洞共同研判,及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
4.加强普法宣传。在办案的同时要注重案例的宣传,以鲜活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强化群众守法意识,提升群众防范虚假诉讼的能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本文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3年度科研项目“民事案件虚假诉讼监督质效提升实证研究”(GJY2023C08)的阶段性成果。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730040]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矿区分院第二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730030]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书记员[730040]
[1] 胡云腾、周维明:《虚假诉讼罪实体与程序疑难问题研究》,《法学家》2023年第6期。
[2] 参见《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3/t20220308_547904.shtml#1;《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03/t20230307_606553.shtml#1;《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307/t20230726_622572.shtml#1,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