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思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原始性质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马克思思想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既构成马克思所说的“五种社会形态”的第一环节,同时又经常被人们用作参考来理解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在马克思和一些人类学家对原始公有制的探讨中,我们会发现原始公有制存在三大自相矛盾的特征:既依赖又“排斥”血缘关系、既否定又“肯定”个人所有制、既赋予人以自由又支配人。虽然梅因(Henry Summer Maine)、库朗热(Fustel de Coulanges)、摩尔根(Lewis H.Morgan)、罗维(Robert Heinrich Lowie)、瑟维斯(Elman R.Service)等人及现当代不少学者在讨论原始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时,都或多或少涉及这些矛盾现象,但他们一般只涉及其中的某些方面,没有把矛盾双方放置在一起进行探讨,更没有将这些矛盾现象集中起来,为此寻找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在这方面,美国人类学家洛班(Carolyn Fluehr-Lobban)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他指出,马克思是从“氏族的所有制原则和亲属原则之间的辩证关系”的角度来理解“氏族内部结构的矛盾”(1)〔美〕C·弗鲁埃尔-洛班:《对母权制理论的马克思主义的重新评价》,李有义译,《民族译丛》,1980年第4期。。那么,原始公有制的这些内部矛盾是否都能够通过作为这种所有制的形成基础的血缘关系得到解释?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能够具体展示生产力如何通过血缘关系“建构”原始公有制,这是我们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理解血缘关系对人类社会所有制形成的作用的重要路径。
从马克思的角度来看,生产资料所有制实际是生产资料的一种初始分配方式,在不同的生产力条件下,生产资料的这种初始分配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从而形成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原始公有制既依赖又“排斥”血缘关系,这与它的形成过程受血缘关系的影响有关。
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中摘录柯瓦列夫斯基如下一段话:“在游动的而不是定居的远古群的状态下,在只以渔猎为生的民族中,财产(还不存在‘不动产’——马克思注)的最古老形式是财产共有制,因为他们在同自然界的斗争中没有协作是不行的;他们只有靠联合起来的力量才能向自然界争得他们生存所必需的东西……[产品本身作为共同产品都是群的财产]。”(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10页。他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初稿)中说:“原始类型的合作生产或集体生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太小的结果,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34页。这两段话表明,在生产力落后的原始社会,人们为了生存必须联合成一个协作的共同体,才能够获得足够的力量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由此形成公有制。
但这种协作共同体如何形成?原始时期的人们并不会像现代人那样,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而根据经济原则形成高效率的分工和协作共同体。促使原始社会的人们联合成一个共同体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最为根本和普遍的因素是血缘关系。它是能够天然地将人们联结成共同体的因素,是原始社会最重要的组织原则。马克思认为,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34页。;恩格斯说:“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页。生产力越是处于原始的发展阶段,血缘因素就越能够起到社会组织作用。其他的一些因素——如单纯的地缘关系、地理自然条件、祖先崇拜、图腾崇拜、原始宗教、家庭宗教甚至最初的政治形式等等——虽然也能够影响原始共同体的形成,但它们当中的大部分都要么以从属于血缘关系的方式来发挥作用,要么可以归结为某些形式的血缘关系。
以此,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原始公有制的形成:生产力发展处于原始状态导致人们必须通过形成协作共同体的方式进行集体劳动,在政治、经济等在文明社会中主要发挥着社会组织作用的因素还没有发展起来的情况下,由血缘关系天然地形成的血亲共同体就自然而然地成为这种协作共同体,人们通过这种共同体共同占有和利用生产资料,共同分享劳动产品,由此形成原始公有制。原始公有制的形成与血缘因素的关系是普遍且广泛的。马克思指出,作为一种公有制的亚细亚所有制的第一个形成前提是根据血缘等因素形成的自然共同体,它构成当时人们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先决条件(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3页。。罗维在考察世界各地典型的游猎部族、畜牧部族和农耕部族的土地制度时发现,原始社会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很普遍,所有者都是各种形式的血缘共同体,土地归全民所有的公有制较少,而且也只是出现在“极狭小的真实亲属团体内”(7)〔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23页。。在原始社会,这些公有制虽然形式各异,但始终都围绕着血亲共同体产生,对于土地的“共同所有制(Joint Ownership)从未到过某种血亲限度之外”(8)〔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139页。罗维的《初民社会》一书中译者把书中的Ownership统一译为“所有权”,但是,当此词用于表达人们对于财物实际发生的经济关系时,应当将它译为“所有制”,当用于表达人们对财物纯粹法权层面的所有关系时,应译为“所有权”。因此,本文在引用此书内容时会根据不同的语境,或将Ownership改译为“所有制”,或保留原译。以下不再一一说明。。
原始公有制虽然主要以血缘关系为形成基础和因素,但它的真实基础并非血缘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只是其中一部分内容,另一部分内容不仅不构成原始公有制的形成基础,而且还被原始公有制排斥。例如,梅因发现,原始共产体不是基于由一对合法夫妻所产生的全部血亲关系,而只是基于由“家父权”(Patria Potestas)形成的宗亲属关系。这种宗亲属关系“一方面是这样地有弹性,可以包括因收养而带入家族中来的陌生人,但另一方面又是这样地狭隘,把一个女性成员的后裔排除在家族之外”(9)〔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98、86、98页。。摩尔根的氏族(gens)概念也只包含一个共同祖先的一半子孙:“氏族就是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它只包括共同祖先传下来的一半子孙。在往古时代,世系一般均以女性为本位;凡是在这种地方,氏族是由一个假定的女性祖先和她的子女及其女性后代的子女组成的,一直由女系流传下去。”(10)〔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62、68、283、78页。氏族共同体是一个典型的血亲-财产共同体,它基于一半的血缘关系来建立面向氏族共同体内部成员的公有制。如被摩尔根当作典型案例的易洛魁人的氏族,他们聚在一起“过着共产主义的生活”(11)〔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62、68、283、78页。。在易洛魁人、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的氏族中,氏族成员拥有相互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拥有公共的墓地、宗教仪式、财产或土地(12)〔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62、68、283、78页。,氏族内部无论实行何种财产继承法,都必须坚持氏族财产不能外流的原则。罗维说得更直接:在初民社会中,“土地所有权至多授与由父系相传的亲近血族的团体,从不授与一个范围更广的真实或挂名的亲属群,从不授与一个更大的政治群”(13)〔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127、68-69页。。这些内容反映了血亲共同体内部实行的是公有制,而且是只面向一个共同祖先的部分后代的公有制形式。
原始公有制“排斥”血缘关系的另一个表现是,作为原始公有制的形成基础的血缘关系并不必然也不需要总是真实的血缘关系,就像一个原始共同体的祖先并不一定是真实的祖先一样。原始时期的人们可能会通过收养、入赘等方式把一些本无血缘关系的外人纳入自己的血亲共同体之中。这是一种普遍的拟制血缘关系的现象,它能够解决真实的血缘关系在自然延续方面的危机,在形成原始共同体方面,它的作用重大,梅恩认为人类“深受其惠”(14)〔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98、86、98页。。库朗热在《古代城邦》中提到,外姓入嗣者一旦加入一个家庭的家祭中,就和这家人成了亲属,拥有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权利(15)参见〔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9-50页。;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易洛魁人拥有通过收养战俘或其他氏族的成员来补充自己氏族成员人口缺失的权利(16)〔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第62、68、283、78页。;罗维也认为,收养或结义之制对氏族组织颇有影响,养子与亲生的儿子完全一样(17)〔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127、68-69页。。这些人类学家的认识共同表明了作为原始公有制的形成基础的血缘关系具有一种普遍的人为拟制成分。血缘拟制现象与其说反映了真实的血缘关系在社会组织能力方面的不足,还不如反过来说,它恰好表明了血缘关系作为一种根本的社会关系在原始社会的重要性:个体只有被纳入某一血缘关系中,才能获得基本的社会权利,就像对10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而言,个体只有被纳入某个领主的保护关系中才不至于被看成逃犯一样。拟制的血缘关系通过有力地弥补或延续自然的血缘关系的不足来发展和巩固原始公有制。
原始公有制的形成既依赖又“排斥”血缘关系,是出于保护氏族共同体的财产不至于外流和中断传承的需要。血缘关系形成了原始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原始公有制的直接基础是这种亲属关系。梅因根据家父权来理解亲属关系,认为处于同一个父权统治之下的人(无论是子女还是无血缘关系的外人)都是亲属(1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98、86、98页。。库朗热则认为,同属一个家庭宗教的人都是亲属;涂尔干指出,有共同图腾信仰的人相互之间才是亲属(19)参见李会肖:《父权制、祖先崇拜,还是氏族图腾制——梅因、库朗热和涂尔干有关古代亲属制度的争论》,《江海学刊》,2019年第4期。。但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关于亲属关系的形成原因的上述解释都没有直接触及原始公有制既依赖又“排斥”血缘关系的根本原因。
摩尔根认为,特定的婚姻形态和家族形式产生特定的亲属关系,除了偶婚制家族之外,血婚制家族、伙婚制家族、父权制家族和专偶制家族都能够建立相应的亲属制度(20)参见〔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25-26、381-397页。。由于婚姻制度与特定的财产形式相适应,所以亲属制本身也与特定的财产形式相适应。摩尔根的观点触及原始社会各种制度的根本:保护财产。保护财产的重要方式是阻止财产流出血亲共同体之外。摩尔根、梅因和库朗热等人都发现血亲共同体不允许内部财产外流的现象在原始社会具有普遍性。罗维虽然认为在氏族社会中财产不是必然地传递于氏族之中(21)参见〔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147,94、122页。,但也指出保护财产权利的传承是氏族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22)参见〔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147,94、122页。。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控制共同体内部财产的流动和传承,人们逐步改变婚姻形式,并从枝条蔓生的血缘关系中“选择”了能够实现这个目的的部分血缘关系来组建共同体,建立原始公有制。因此,原始公有制的形成才会一方面依赖某些血缘关系,但另一方面又“排斥”另一些血缘关系。
原始公有制既依赖又“排斥”血缘关系的实质是控制血亲共同体的内部人口。不论哪个历史时期,具有财产性质的共同体一般而言都是为了保护和垄断特定的财产而形成的,都会规定共同体内部的财产不外流和必须在内部传承。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这些共同体都会根据自身的生产力条件对内部的人口进行某种限制。因此,对于原始公有制既依赖又“排斥”血缘关系的现象,还有更深一层的解释:在劳动生产率相对稳定不变、生产力的变化直接受到物质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规模的影响的情况下,共同体的生产力条件所能利用的生产资料的多少决定了这个共同体所能够养活的人口,进而决定了它是否需要收缩或扩大它所容纳的人数。当共同体由于内部人口繁衍过快,以至于超过生产力条件允许的程度时,就会出现过剩人口。对原始社会而言,那些被排挤在血亲共同体之外的成员就属于这种意义的过剩人口。当共同体内部人口趋少或者面临外来人口侵入的压力时,它将会吸纳一定数量的外来人口,或者为了发展生产力或者为了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这些排斥或吸纳的做法都以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为限(23)当然,血亲共同体无论是排斥过剩人口还是吸纳外来人口,都不会直接以使内部人口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规模为名进行,而是在其他具体因素的影响下进行,并且这种排斥和吸纳一旦进行,就很容易被固化成制度性的安排。这尤其体现在氏族制度对女性及其后代的排斥方面。当这种排斥被固化为制度或习俗之后,即使后来生产力发展能够容纳更多的人口,也不会取消这种排斥。。当吸纳的外来人口超过这个程度而在共同体内部产生过多的过剩人口时,这些过剩人口将会作为一种反作用因素促使这个共同体和它的所有制形式瓦解。马克思就曾以这种方式来解释古希腊罗马海外殖民的现象(2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618-619页。。
总之,生产资料公有制要求物质生产力必须与它所能够养活的人口规模相对应(25)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存在这种规定,因为在私有制中,当物质生产资料的规模与它所能养活的人口规模不相对应并产生冲突时,可以通过调整剥削程度的方式来解决。,在原始时期生产力发展程度有限的情况中,公有制的这种技术规定决定了血亲共同体“应该”把一部分成员排斥出共同体,基于留下来的成员形成自身的所有制形式,这进一步导致了血亲共同体的亲属关系要由生产力能够养活的人口和过剩人口的数量对比关系来决定,就像这种数量对比关系也决定了雅典公民权的形成一样(2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618-619页。。
原始公有制内在地包含一个重要的否定性规定:对个人所有制的否定,但在外在方面,原始公有制却又能够与个人所有制同时并存。
原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繁杂多样,但它们并不总是直接表现为公有制。这些公有制形式如果说具有什么样的共同特征,那就是对个人所有制的否定。马克思说:“成为生产前提的公社,使个人劳动不能成为私人劳动,使个人产品不能成为私人产品,相反,它使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机体的一个肢体的机能。”(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22页。可以说,正因为在公社里个人劳动“不能”成为个人劳动、劳动产品“不能”成为私人产品,所以公社所有制才表现为公有制。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著中,原始公有制就具有部落所有制、亚细亚所有制、克兰的所有制、古日耳曼人的所有制、印度公社所有制和俄国农村公社所有制等多种形式。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也描述了原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例如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拉丁部落,一部分土地归部落所有,一部分归各氏族所有,还有一部分归各家所有(28)参见〔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288页,参阅第541页。。生产资料公有制既可以指生产资料归一个共同体全体成员所有,也可以指它归此共同体内部的某个集体的全体成员所有(29)罗维在《初民社会》中结合多个案例,对“所有制”的几种形式作了区分:共产制(Communism)指的是财产归一个共同体的全部成员所有,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Collective Ownership)指的是财产归一个共同体内部的某些集团所有;个人所有制(Individual Ownership)指的是财产归一个人所有,亦为个别所有制(Separate Ownership)。复杂的地方在于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罗维一方面把它与共产制一起归结为共同所有制(Joint Ownership),另一方面却又把它与个人所有制一起归结为私人所有制(Private Ownership)。参见〔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122-125页。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公有制既包括全民所有制也包括集体所有制。在这里,我们根据《宪法》,不采纳罗维认为集体所有制具有“私人所有制”性质的观点,而认为集体所有制同样具有公有制性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即罗维所说的“共同所有制”)构成本文的“公有制”概念,这是财产归一个共同体本身或共同体内部的集团所有的所有制形式,而财产只归个人所有的所有制形式,为本文所说的“个人所有制”。。一个部落是集体,氏族、家族、宗教团体等都是集体,大集体中有小集体,小集体可能还会分化出各种形式的更小集体,并且这些大小集体、各种性质和类型的集体还可能相互混杂在一起。正是由于集体的形式是多样的和复杂的,所以集体所有制也有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并且它们都是原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另外,原始公有制还可能以这样的方式表现出来:对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森林、水源等拥有优先使用权,排斥外族人的使用权以及要求特殊需要的东西的权利等,这些权利集中表现为某种财产或某块土地可能经常被某一集团所占有(30)参见童恩正:《摩尔根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单个人代表共同体来管理某种生产资料的现象在原始社会中也可以经常看到,但这并不是一种私有制,而是公有制。
由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原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没有一致性或统一性,甚至在表面上它可能看上去像私有制,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且重要的特征:对个人所有制的否定。
原始公有制的这个特征与上述原始公有制主要依赖血缘关系建立而成这一点有密切的关系。在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中,血缘共同体对个人的否定是普遍的现象。血亲共同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本身具有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它导致了个体成员没有独立的人格,从而丧失了对氏族财产的个人所有权。梅因在《古代法》中强调,原始社会不是个人的集合,而是许多家族的集合体(3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第83、167、168、168、155页。,相比罗马法对“个人”的重视而言,古代法律“几乎全然不知‘个人’。它所关心的不是‘个人’而是‘家族’,不是单独的人而是集团”(32)〔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第83、167、168、168、155页。。因此,“如果把我们的注意力限于个人的所有制,则就先天地极少可能对早期的财产史获得任何线索。真正古代的制度很可能是共同所有制而不是各别的所有制,我们能得到指示的财产形式,则是些和家庭权利及亲族团体权利有联系的形式。”(33)〔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第83、167、168、168、155页。“凡是要探究原始社会任何已经消灭的制度的人,有一个共产体始终应该仔细地加以研究。”(34)〔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第83、167、168、168、155页。在一个宗法统治的社会中,长子继承了宗亲集团的政府,并有绝对权力处分其财产,但并不能因此而成为一个真正的所有人(35)〔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第83、167、168、168、155页。。库朗热在《古代城邦》中也指出:“在古人的心目中,所有权不是个人的,而是全家的。柏拉图对此曾正式说过,古代立法家们亦加以默认,所有权属于历代祖先及子孙后代。”(36)〔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等译,第80页。
一种无法理解为私人财产的财产,就只能是某种形式的公共财产,相应地,一种无法理解为私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就只能是公有制。这种公有制既可能表现为一个共同体拥有公共的耕地、住宅或其他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人们以集体的方式共同利用这些财产,但也有这种可能,即在一个血缘共同体内并没有直接以公共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公有地和住宅,相反,共同体的财产都由个人占有,但个人对之并无真正的所有权,他们不能按自己的意志自由转让或买卖这些财产,财产的流通严格限制在共同体内部,个体成员去世后,他生前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以某种方式归还给共同体。这实际也是一种公有制形式。
原始社会并非没有个人所有制,相反,公有制和某些形式的个人所有制同时并存是原始社会的普遍现象。人类学家们普遍承认原始社会存在个人所有制。在梅因看来,人类社会早期的财产束缚于血亲共同体的各种人身依附关系,它们构成了财产转让和流通的障碍,人们克服这种障碍的一种做法是,区分出动产和不动产,并在动产中实行更便于流通和交换的规定(37)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第176-181页。。这其实包含着关于动产的个人所有制的可能。摩尔根认为,在蒙昧社会阶段已经出现个人私有物品,在低级野蛮社会阶段已经出现个人拥有耕地所有权的情况,在中级野蛮社会阶段个人的财产已有大幅度的增加,到野蛮社会晚期,对于土地,已经出现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两种所有制形式(38)〔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73、535-548,549页。。在《初民社会》中,罗维经过举例分析得出结论:“我们不能自满于一个简单的互换语:共产制抑制个人主义。一个民族对某种货财可以是共产的,但就别种财产而论,他承认个别所有权”(39)〔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125页。按罗维对所有制的分类,不仅共产制“抑制个人主义”,而且集体所有制也“抑制个人主义”,因此共同所有制(即本文所说的公有制)本身就以否定个人所有制为其概念的内在规定。这里也显示了罗维把集体所有制纳入“私人所有制”范畴的做法并不十分恰当,而且容易引起混乱。,“在同一部族中耕地的共产制可与动产的纯粹个人主义相并行”(40)〔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139、139、140页。。罗维在这里一方面表达了个人所有制与共产制在概念层面的不兼容关系,但另一方面反映了个人所有制与共产制在现实中可以同时并存的现象。
摩尔根和罗维对原始时期个人所有制的出现提出了类似的解释。摩尔根强调在原始社会中放牧对产生私有制的重要意义。他说:“因为家畜可以无限地增加,对它们的占有使人类头脑中第一次出现了财富的概念。”(41)〔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73、535-548,549页。家畜既可以当作食物和劳动力,也可以用作宗教活动中的祭祀品,还可以作为一般的等价物来与其他商品进行交换。由饲养家畜而产生的私有财产的观念,反过来进一步促使人们有意识地饲养家畜,进而促进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罗维强调,在初民社会中个人对动产的所有权往往是基于个人的努力而获得的(42)〔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139、139、140页。。他也以放牧为例来说明:在具备放牧条件的地方,由于饲养和放牧都不需要太过依赖集体的力量,单个家庭或个人能够相对容易地凭自己的力量发展畜牧业,由此产生由个人支配的家畜。因此,罗维认为,放牧是证明原始社会存在个人所有制的典型例子,“在主要以畜牧为生的民族中,个人所有制常有强大的力量,甚至凌驾于家族伦谊之上”(43)〔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139、139、140页。。摩尔根和罗维关于畜牧的例子表明,原始时期的个人所有制往往与动产相关,马克思、恩格斯就曾说:“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开始的。”(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3页。
关于原始时期个人所有制出现的原因,罗维直接诉诸个人的努力是很准确的。在原始时期,个人私有制是一种独立于原始公有制、存在于原始公有制“缝隙”中的所有制形式,它的形成原则与原始公有制的形成原则不同。如前所述,原始公有制以血缘关系为形成因素,因此内在地否定个人所有制。但是,在实行公有制的原始时期,就算存在普遍的人身依附关系和集体劳动,只要个人能够凭借自己的力量(表现为不依赖于自己所在的共同体现成的劳动资料,只借助由他自己制造或获得的简单生产工具)生产出某些物品,独立地完成生产过程,那么他在这个过程中相对而言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来进行这种生产的,因此能够成为自己的产品的私有者。这个过程因此包含初步的个人所有制形式。在原始时期,某些个人之所以能超越社会生产力普遍落后的状况,将自己的生产力提升到能够独立生产出劳动产品的程度,往往是因为自然条件的协助。例如,只有在水草肥美的地方,单个人才能胜任畜牧的工作。所以,只是由于自然条件“参与”了原始社会所有制的建构,才导致私有制的出现。
然而,在原始社会中,优越的自然条件不是直接地产生私有制,而是通过提高个人的劳动生产率的方式来助力于个人生产出自己的劳动产品,形成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说:“撇开社会生产的形态的发展程度不说,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这些自然条件都可以归结为人本身的自然(如人种等等)和人的周围的自然。”(4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86页。在原始社会,由于血缘因素并没有强大到足以完全压制其他因素对原始所有制形成的作用,所以“人本身的自然”和“人的周围的自然”很容易影响所有制的形成。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的自然条件,东方社会只能形成土地公有制,无法发展出土地私有制(4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3页。。但情况也可能会反过来,某些人由于拥有强健的体魄、丰富的生产经验、高超的劳动技巧或借助特殊的地理条件提升了个人劳动生产率,能够在某些场合独立进行生产和收获,因此逐渐发展出基于自身的劳动的个人所有制形式。这种情况完全有可能而且很容易理解。恩格斯也指明劳动生产率与私有制出现的关系:“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也日益发展起来。”(4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6页。
相反,认为原始社会只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则难以理解。因为实行单一的公有制所需要的条件比允许在公有制中的“缝隙”中存在某些形式的个人所有制所需要的条件更为苛刻。一个原始的共同体要实行单一的公有制,需要生产力长期保持在十分落后的程度,而且也不允许“人本身的自然”和“人的周围的自然”存在任何的优异性,以至于所有人都只能通过绝对意义的集体劳动来生产出所有的生活资料。这只有将原始社会保持在一个极端落后、不允许生产力有任何发展的状态,才有可能。这是一种只有在理论上才存在的状态。在现实中,偶然的、个别性质的或发展程度不高的个人所有制在原始社会并不罕见。就此而言,原始公有制虽然内在地否定个人所有制,但在现实中又能够“肯定”个人所有制,并与之并存。
相对于其他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原始公有制表面上呈现出这样一个特征: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能够以平等的方式通过共同体共同占有和利用生产资料,并因此能够共同分享劳动产品以及共同体内部的公共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原始所有制能够赋予个人以自由平等。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有一段话强化了人们对原始公有制的这种印象:“在易洛魁人中,每个氏族所有的成员在人身方面都是自由的,都有互相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首领和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靠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和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规定,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48)〔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82页。这段话不仅把自由平等视为易洛魁人氏族的重要特征,而且还把它们推广到一切氏族社会之中,认为它们构成氏族社会的根本原则。马克思在《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和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都摘抄了这一段话(4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16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02页。。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影响力,摩尔根的观点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摩尔根的观点建立在他所说的母系制基础上。在他看来,人类最初的社会形式是实行公有制的母系社会,氏族制度产生于母系社会的伙婚制时期。在此时期,兄弟们集体地与彼此的妻子结婚,姐妹们集体地与彼此的丈夫结婚(排除亲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这种婚姻形式产生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它的第一个标志是我兄弟的子女皆为我的子女,称我为父(50)〔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页。。换言之,子女无法确定自己的亲生父母,他们会把所有可能是自己的父母的人都认作自己的父母,父母也会把所有可能是自己子女的人认作自己的子女。这种婚姻形式和亲属制杜绝任何形式的父权制和专制制度,“父权既不为人所知,也不可能产生”(51)〔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页。,共产制由此成为一种必需的生活方式,“在血婚制和伙婚制家族中,必然而且必须流行生活上的共产制,因为这是他们的条件的需要”(52)〔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页。。在这种公有制中,“土地公有,共同耕种,因而产生公共住宅和共产主义的生活。”(53)〔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页。这样一种没有专制的原始共产主义生活意味着共同体内所有的人(尤其是同辈份的人)彼此都免于受到他人的支配,因此是自由的。
摩尔根这些观点在后来遭到不少人类学家的批评和否定。例如,专门与摩尔根针锋相对的罗维就说:“大概爱好平民化的组织,乃是美国人的固有癖性。所以即使粗野的社会中发现了贵贱的分别,摩根也就视而不见了”(54)〔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201、209页。这两处引文中的“摩根”即“摩尔根”。,“摩根倡言‘自由、平等、博爱’为美洲土人氏族组织的‘基本原则’……此言,亦非无所见而云然”(55)〔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201、209页。这两处引文中的“摩根”即“摩尔根”。。但实际上,摩尔根并非没有看到原始社会存在贫富差距等不平等现象。他说:“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平等的,贫富都享受平等的权利和特权,并且相互承认彼此的平等地位。”(56)〔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页。“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无论最穷的或是最富的,无论扬名显声的或默默无闻的,一律都是自由的,在他们的权利和特权方面一律平等。”(57)〔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页。显然,摩尔根既承认原始社会存在贫富差距,但同时又主张人与人之间是自由平等的。正因如此,他把自由平等视为氏族社会的根本原则才值得我们更审慎地对待。他所理解的自由平等实际是“屏蔽”了人们在经济方面的不平等之后,个人在(最初的、原始形式的)政治权利方面的自由平等。氏族社会中的成年个体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并且能够通过自由选举和民主原则来掌控共同体的公共权力,以避免受其支配。一个氏族组织即使有酋长,他也是由全体选民自由选举出来的,“他无权支配氏族成员的人身、财产或土地”(58)〔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页。,“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不容许有不平等的特权”(59)〔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435、470、411、347、225、292、201、202页。。因此,摩尔根所说的平等和自由只是在个人权利方面的平等和免于被他人支配意义的自由。
除了摩尔根之外,也有其他一些人类学家认为原始时期存在自由平等。在摩尔根之前,巴霍芬在其著作《母权论》中已经基于母系制提出原始时期人们拥有自由的观点:“在实行母权制的民族中,人民普遍享有自由,人人平等,而母系原则的伦理性是自由与平等在这些民族非常普遍的基础。”(60)〔瑞士〕巴霍芬:《母权论:对古代世界母权制宗教性和法权性的探究》,孜子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第18页。瑟维斯在综述1860—1960年西方重要的人类学家的思想观点时也提及,多位人类学家都认为存在一种单面传承的外婚平等血缘群体或平等氏族(61)参见〔美〕瑟维斯:《人类学百年1860—1960》,贺志雄等译,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45-168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最后以摩尔根《古代社会》的一段话为结语,这段话提到,人类未来的社会要在更高级形式上“复活”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6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98页。。这表明恩格斯不仅接受了摩尔根关于原始社会存在自由的观点,而且还把这个观点纳入他有关人类社会历史进程的基本理论框架之中。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能同时看到,原始公有制使个人普遍地陷入被支配的关系中。这首先体现在个人对血亲共同体的依附关系上。在马克思看来,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人类文化初期,“个人尚未脱离氏族或公社的脐带”(6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388页。。在具有抽象人格的血亲共同体的支配下,个人丧失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个性,在个人的行为规范层面必须接受特定的血亲伦理的约束,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无法主张对财产的个人所有权,因此本质上是不自由的和被支配的。在原始公有制范围内,氏族社会中人们拥有集体的政治自由的代价就是几乎完全丧失个人的自由。
原始公有制的另一种更主要的支配关系体现在,血缘关系的结构本身就包含着等级关系,哪怕是在摩尔根所说的母系制中,长辈与晚辈之间也必然存在某种形式的等级关系。罗维在《初民社会》中说:“初民部族也有依据年龄之高下,男女的性别,及婚媾的地位而排定的层次的,同一个这样产生的社群所生的联系之影响于个人生活也许要比这个人的氏族隶属关系大得多。”(64)〔美〕罗维:《初民社会》,吕叔湘译,第153页。在生产力落后、剩余产品有限和血亲组织结构简单的阶段,潜伏在血缘关系中的等级关系还未能彰显其力量。但是当共同体的财产逐步丰富起来、血亲组织结构日趋复杂后,人们就会倾向于按血缘关系的等级来分配土地等财产,由此造成财产的分配不均。摩尔根所说的以自由平等为原则的氏族组织中个人却有贫富差距的现象就可能是这样产生的。
血亲组织的结构复杂到一定程度后会出现分化,例如氏族组织产生各种分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倾向于按这些分支在血缘关系中的等级地位来分配财产,导致不同的分支之间出现不平等的关系。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中就注意到,有不少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公社在给各个家庭分配份地时,“这些份地的大小,每次都是由份地的占有者对真正的或虚构的公社始祖的亲属等级来决定”(6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34、235、471页。,“每一个公社社员距始祖远近的不同,决定着由他支配的地段的大小。社会舆论非常坚持保存这个依亲属关系规定份地的制度”,“公社常常重新分配耕地和草地,其目的是使亲属等级和份地大小更相适应”(6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34、235、471页。。血缘因素中的等级关系通过财产的这种分配转化为一种现实的有力关系,它不仅导致了人们在物质资源分配方面出现不平等关系,而且进一步导致了人们在权力资源的分配方面也出现不平等关系,由此形成支配关系。
血缘群体中这种等级和支配关系比自由平等关系更为普遍,它体现在诸多人类学家所观察的原始社会的血缘组织之中。瑟维斯用“等级氏族”的术语来表达这种组织(67)参见〔美〕瑟维斯:《人类学百年1860—1960》,贺志雄等译,第168、169页。。血亲组织中的等级关系的盛行不断压缩着自由平等关系的存在空间,使后者以一种非常有限的方式存在着。马克思说:“一旦在氏族的血缘亲属之间产生等级之分,这就同氏族原则发生冲突,而氏族就会僵化为自己的对立面即等级”,“在每个等级的氏族中可以有所有各氏族的兄弟和姐妹。血缘纽带不容产生任何形式完备的贵族;兄弟关系继续存在于平等感中。”(6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34、235、471页。就马克思的这段话来看,如果氏族社会存在某种形式的平等,那么就只能在兄弟关系中存在,这是一种非常有限和局部的平等关系,而且这种关系非常脆弱,没有得到制度化,因此并不能稳定地主导着原始共同体内部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一旦血缘关系内部隐含着的等级关系和支配关系发展起来,就将会轻易地改变它们,直至瓦解共同体,产生私有制。恩格斯就曾指出:“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是现在产生了这样一个社会,它由于自己的全部经济生活条件而必然分裂为自由民和奴隶,进行剥削的富人和被剥削的穷人,而这个社会不仅再也不能调和这种对立,反而必然使这些对立日益尖锐化。”(6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88页。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原始公有制所包含的自由关系和支配关系都根源于这种所有制的形成基础:血缘因素。这两种相矛盾的关系可以说是原始公有制本身蕴含的或必然会发展起来的关系。在如何理解这两种相互矛盾的关系在原始时期的共同存在方面,瑟维斯认为平等氏族与等级氏族不是同时存在的,而是等级氏族晚于平等氏族,并且构成氏族社会向政治文明社会过渡的中间阶段(70)参见〔美〕瑟维斯:《人类学百年1860—1960》,贺志雄等译,第168、169页。。但瑟维斯没有着重论证他的这个观点,并且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现实案例作支撑。相对而言,摩尔根的解释更彻底。他认为,自由平等基于母系制,但氏族社会财产增多并引起人们控制财产的欲望之后,男性越来越需要确认子女的血统以让自己的子女继承财产,因此氏族制度中的世系由女性下传逐渐改为由男性下传,婚姻形式也从伙婚制和偶婚制发展为专偶制(对女性来说的一夫一妻制),母系制逐渐改为父权制,专偶制家族“确认了子女与父亲的关系,以动产和不动产的个人所有权代替了共同所有权,以子女的绝对继承权代替了父党的继承权”(71)〔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等译,第511页。。由此,不自由、不平等、不民主和私有制都逐渐发展起来,取代母系制的自由、平等、民主和公有制。摩尔根通过财产的角度来理解原始社会和氏族制度变迁的做法富含历史唯物主义因素,得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赞赏与认同。
摩尔根的观点包含着这样的深层次的内容:血缘关系既包含自由平等的因素,也包含等级和支配的因素。其中自由平等因素在血亲共同体生产力落后、内部剩余财产稀缺时发展成共同体主要的关系,并且主导着共同体的所有制的形成,使之成为公有制;等级和支配因素随着共同体内部剩余财产的增多而逐渐变得有力,并最终否定前者,破坏原始公有制,使之走向自己的反面。在原始公有制未瓦解之前,这两种相互矛盾的现象往往同时存在。等级和支配现象主要存在于经济生活领域(哪怕这种领域还完全不能以独立的形式存在),自由平等现象则主要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共同体的经济生活领域与政治生活领域没有完全互通,反映了血亲共同体的政治生活领域具有自身的“堡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自身免于来自经济力量的破坏。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入,政治生活领域和经济生活领域就越来越不是人们共同拥有的两个生活领域,相反,一部分人“专职”于政治事务,另一部分人“专职”于物质生产成为常见的现象。因此,政治生活领域的“堡垒”成为特定人群保证自己在政治领域享有特权和自由的手段。在政治力量基于血缘关系成为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的主要形成因素的社会中,所有制(无论何种形式)成为特定的政治/血亲共同体及其成员和内部权力关系再生产自身的方式。由此,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间隔越加明显。这一点在古希腊社会和西欧封建社会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例如有些城邦公民或封建贵族在经济上已经陷入窘境,比平民更贫困潦倒,但却仍然能够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反之,平民即使经济富裕也无法享有公民或贵族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
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这种间隔反映了支配成为自由的“外部效应”(72)“外部效应”是经济学常用的术语,又称为“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或外部性(Externality),指(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对他人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但却未因此受到奖励或惩罚。当外部效应是正面时,称为正外部性;当其是负面时,称为负外部性。:在一个社会中,一部分人享有自由必然会导致另一部分人失去自由,后者不仅不会得到“补偿”,反而一直处于被剥削和被支配状态。在古希腊和西欧封建社会中,城邦公民、封建领主和贵族等人所享有的自由就建立在对平民、奴隶和农奴的支配的基础上。在原始公有制中,支配其实已经是自由的某种形式的“外部效应”:血亲共同体的成员在某一方面(政治领域)享有自由必然导致自己在另一方面(经济领域)失去自由,而如果其中单个人(父权制中的父亲或家长)独享支配财产的自由,就必须以母系制的消失为代价,使其他人(妻子、儿女)失去自由和处于被支配的状态中。正是以这种方式,自由与支配才能在原始公有制中同时并存。
原始公有制上述三个方面的内部矛盾都与血缘关系有密切的关系。作为原始公有制的形成基础,血缘关系本身是狭隘的:它必须以生产资料的规模为条件来决定自身对共同体内部人口的容纳程度,否定个体人格的独立性;它无法“压制”自然因素对所有制形成的影响,同时包含平等和等级因素,使自由的实现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以它为基础形成的原始公有制就必然包含相应的结构性矛盾。原始社会之后,血缘因素在不同的程度上也影响着古典古代所有制和西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使其具有类似的矛盾特征。甚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血缘因素还通过形成家族企业的方式来影响资本主义所有制(73)参见张彤玉:《当代资本主义所有制结构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78-79页。。但当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用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本身来替代血缘因素,用自由人联合体来替代血亲共同体,用独立个体自由普遍的联合关系替代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联合关系时,以此形成的公有制不再具有狭隘性与内部矛盾,它作为具有真正意义的公有制带给人的自由不以支配他人为实现条件,而是以每一个个人获得自由为实现条件。这里并不是在鼓动我们要超越生产力条件,盲目追求提前摆脱血缘因素对社会关系的影响,而是表明,血缘关系是能够帮助我们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窥见”社会的最隐蔽的秘密的重要视角;对此,以原始公有制为例来具体阐明血缘关系对所有制内部矛盾的形成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