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聚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经验及启示

2024-05-03 09:43杨扬张皓晨
档案管理 2024年1期
关键词:宣传教育法制

杨扬 张皓晨

关键词:红色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多元路径

红色档案是记录党的奋斗历程与伟大成就、体现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彰显实践创造和历史经验的重要史料,[1]也是梳理并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宣传教育经验的重要载体。深入挖掘红色档案记载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多元路径的历史经验,对于筑牢理想信念、培育时代新人、贯彻全民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2]

1 报刊专栏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颁发的法律法规,需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动法律实践的正确适用,以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利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立的各类报刊专栏将各种重要的法律、法规公之于众,供广大群众学习。苏区时期的《红色中华》与《新中华报》,陕甘宁边区的《解放日报》《大众报》《抗战报》《靖边报》《民先报》等20多种报刊都曾通过设置法制专栏的方式,宣传国家政策法律,借此实现法律内容传播的目标。[3]

《红色中华》自创办之日起,就以人民群众耳熟能详的各类国家法律、政策性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一切决议作为报刊主要内容,传播了大量法律信息。据统计,《红色中华》刊载各类政府公文共473项,有关法律主题的条例35条,决议文件47件。《红色中华》作为“中华苏维埃运动的喉舌”,是苏区时期发行量最大、传播最广、影响力最强的报刊,也曾设置过独具特色且具有宣传教育意义的法制专栏,其中包括的主要栏目有《临时中央政府文告》《临时中央政府训令》《问题与答解》《法令的解释》《苏维埃建设》《苏维埃法庭》《审判纪实》等。其中,最具宣传教育特色的《问题与答解》《法令的解释》栏目,针对当时中央苏区群众普遍关心的土地问题、婚姻问题与劳动问题涉及法律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诠释和解答,通过报刊专栏的方式公开及时回应民众困惑,阐释法律承载的理念内涵,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对外传播的最佳窗口,有利于实现国家政府与社会民众的良性互动。

陕甘宁边区时期的重要报刊《解放日报》亦曾开设过宣传立法精神,传播法律内容的教育专栏,用来报道传播陕甘宁边区民主法制的建设状况,主要栏目涉及民主政治的各个方面,如《选举简讯》《小言论》《施政纲领专栏》《边区点滴》等多个具有时代特色的法制专栏,及时报道陕甘宁边区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动态。据统计,这个时期各个根据地发布的法律文件共11 50余件,[4]涉及法律部门众多,法律内容数量庞大,蕴含信息丰富。这时的法制宣传教育除了法律基本内容的传播,更重要的是对法律基本理念的宣传与推广。

2 宣传标语与教育培训活动

2.1 宣传标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通过报刊专栏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法律内容传播的广度与对象覆盖范围的深度,更是利用诸多实物材料或宣传标语进行宣传教育,如墙壁、岩石、木板、门板等。这些实物材料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且不易损毁,公开性极强,持续性久,通过这种实物媒介进行公开的法制宣传教育,能够对民众发挥持续性的良好影响,覆盖范围亦非常广泛。譬如,福建省尤溪县曾发现土地革命时期红军刻在木板上的宣传标语,其主要内容则是要求增加工人工资,并且要减少工作时间,针对不同工作主体如青工和童工,分别规定了每日的法定工作时长。通过这种方式也在一定程度对人民群众进行了深刻的法制宣傳教育。[5]这些刻在木板上的内容至今仍清晰可见。赣南地区的许多农村老屋的墙壁上至今仍保留有大量当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标语与漫画。

不仅如此,针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群众识字率不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存在文盲的现状,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宣传教育必须要求语言文字简洁明快、标题语言简单易于理解。只有宣传教育的口号、标语简单明了,易于理解与传播,才便于民众接受。因此,这个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不仅关注书面的宣传教育,更是重视口头的宣传口号、标语等传播语言的运用。譬如,1928年《湖南省委通告》规定的宣传教育口号就要求“工厂归工人管理,实行八小时工作制”。[6]至今仍保留在许多农村老屋墙壁上的标语就有“实行婚姻自由,反对买卖包办婚姻”“废止童养媳”。同时,对上述宣传标语和口号的语言书写提出更多规范要求。1929年10月,红四军前委宣传科在编写《宣传须知》的过程中,不仅将宣传标语列为首要的、第一位的宣传教育方式,而且再次明确了标语设置、标语宣传技术对于提高宣传教育实效性的重要意义。这些特别规定皆是力求法制宣传标语能够方便识别、适合阅读、易于理解,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宣传教育路径方面的重要举措。

毛泽东对1931年举办的《时事简报》提出建议,认为报纸语言文字在宣传方面要尽可能使用当地语言表述习惯,以便报刊内容能够得到地方人民群众的接纳;从其他报纸摘抄下来的语言文字不够通俗的新闻,要按照阅读习惯进行整体改变;即使对本地土话使用不够熟练,也要尽力用浅显通俗的语言进行报刊文字的书写。上述建议的核心诉求都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信息、法律理念广泛传播的实效问题,切实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民心。

2.2 教育培训活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手段。中央根据地、地方苏维埃政府和红军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创办了培养干部的学校,以及提高大众文化水平的各种识字班、读书班。这些众多的正式或非正式教育机构进行教育培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就包括这个时期的法制信息内容。譬如,1932年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命令,就曾要求能够识字、具备一定程度文化水平的政府工作人员要成立读书班,以中央发布的各类训令、法令、条例和党报党刊中的相关内容作为读书班学习的重要教材。[7]不仅如此,1930年初,红七军在右江革命根据地恩隆县平马镇举办培训班时,主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土地革命政策与土地法制相关规定,将教学内容设计为各类土地条例、暂行条例及其他土地革命时期相关的法律规定,令人民群众熟悉了解这一时期的政策法律。这种法制宣传教育是以具备功能性与时效性的法律文件内容为蓝本和教材,通过集中教学的传播手段,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诉求。

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创办了许多学校,中国共产党通过学校教育的手段展开正规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此过程中,不仅创办了正式的边区大学,还有其他各类非正式的教学培训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的要求,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就包括各个部门干部必须学习和理解与其部门业务相关联的政策、法令、指示和决定等,如锄奸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锄奸政策和锄奸法律内容,其他部门亦是如此。因此,通过正式学校集中教育与非正式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人员对各自工作部门法律知识的学习与理解,培育和提高干部对工作过程中的法制意识与为民服务的价值理念。除了对干部进行宣传教育及相关专业培训,边区政府还直接以边区群众为主体,开办了诸多其他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更好实现宣传教育维度的全过程与全方位,通过向人民群众讲解有关抗日战争的政策、法令,为全民加入抗日统一战线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这一时期还有以便于宣传教育为导向的、以视觉为主要方式的各类图画、漫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载体,以及通过有声的语言文字,如戏曲、歌曲等创新形式进行的宣传教育,都在试图通过多元化的路径将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动不断丰富于日常生活的实践之中,其中也有通过演讲、座谈、谈话等口头语言的形式进行的法制宣传教育。

3 公开审判

除了利用报刊专栏以语言文字手段进行宣传教育的路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在实践路径方面,以更加直观可见的宣传方式,将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在案件审判的日常工作中,利用公开审判这种特殊的程序路径,在日常司法工作有序运作的同时,实现对大众的社会教育,也是重要的法制宣传教育。

陕甘宁边区创造性地利用“巡回法庭”“群众法庭”等多种手段组织公开审判。这种审判方式不仅依靠群众,而且教育群众,受到群众监督。司法审判活动不仅独创性地运用新方式,司法判决书也要力求文字简洁且内涵丰富,选词精准又通俗易懂。在陕甘宁边区时期物质资源匮乏的艰苦环境下,这种做法既节约资源,又精确传递政策法律,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这一时期案件的公开审判,除了精准打击犯罪,也对社会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这种公开审判,为民众发表意见提供机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进行公开辩论,法官通过援引法律,阐释理由,案件审判过程中就渗透了法律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最典型的便是延安时期社会影响较大的“黄克功案”与“血疗命案”。

黄克功案公开审判并在宣判结束后,当庭宣读了毛泽东对该案的信函。毛泽东指出,黄克功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红军干部,却做出如此卑鄙残忍、失去党员应有立场的行为,如若免其罪行,则无法真正教育中国共产党、无法教育红军战士、无法教育普通的边区群众。这次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形式,对陕甘宁边区的军民进行了一次深刻的婚姻法宣传教育,真正落实在边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念。《新中华报》1937年10月14日第1版对“高等法院日前公审黄克功强杀刘茜案”进行了专栏报道。在公开审判传播法制理念的宣传教育基础上,再通过报刊公开报道案件审理经过等多元信息,对陕甘宁边区民众知法、懂法、遵法、参与公开审判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自我规训产生积极推动,对于整体提升民众法制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4 经验与启示

红色档案所见中国共产党法制宣传教育的路径实践体现出“司法为民”的时代内涵,对于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形成民主权利意识起到了关键性的推进作用。[7]这种接地气、接民心、朴素通俗的法制宣传教育路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传播广度、覆盖深度与凝聚强度,必定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赞同与真诚拥护。

4.1 立足新诉求,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有关法制领域的宣传教育始终基于受众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路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并通过宣传教育对象诉求的反馈及时调整法制宣傳教育的方式手段,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宣传教育极强的针对性。

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针对不同受众群体的利益诉求有所差异。具体而言,这种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针对法制宣传教育要解决的核心诉求,明确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比如,将苏区时期的“没收土地分给农民”的土地法律修改为“农民减租减息,地主交租交息”。其次,针对革命实践的实际需求,进行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比如,中国共产党在边区维持了较长时间的局部执政,抗日战争前期为了争取政权,需要积极进行群众动员,其中最直接的宣传教育活动便是通过司法实践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斗争;抗日战争中后期的边区建设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则转变为倾向于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呈现民主性与人权性的法律内容与法制理念为主。最后,法制宣传教育的手段与内容是要依据受众群体的需求差异随时进行调整,选择不同类型与内容的法制内容进行宣传教育。譬如,针对农民和支持抗日的地主、开明绅士群体,宣传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方面的减租减息政策与政治方面的三三制等内容;针对妇女的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人权保障法律理念。

4.2 立足新实际,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性。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与手段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努力使人民群众都能有效了解法律内容,掌握法律精神,实现法制宣传教育手段方式上的多元性与大众性。譬如,在苏区时期,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动员大众革命的目的就决定了语言表达使用上的大众化色彩,从而较少使用专业术语或其他有碍于受众理解的语言表述。毛泽东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曾详细指出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大众进行不同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说话内容必须坚持通俗性、说话目的是要他人听明白、说话手段必须有趣味性、说话过程可借助肢体姿势协助宣传教育等宣传教育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内容追求。这一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尊重社会日常实际中对于声音、语言、文字、图画的综合运用,倡导从多元化、导向化的路径开展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将非日常表达化的法制语言的转化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表现,形成从报刊专栏到石刻标语,从印刷传单到宣传口号,由文字表达到图像表达,由传统的单一语言宣传到崇尚实践表达,由说到唱等多元传播路径构建的法制宣传教育体系。这种法制多元维度的宣传教育路径及时克服了诸如受众群体识字率低、自我学习能力较弱的障碍,成功实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传播目的。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在当前构建中国式法制现代化道路的过程中,需要借鉴红色档案所见中国共产党法制在不同历史时期宣传教育实践的历史经验。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多元路径的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智慧,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始终坚持的目标导向,利用全方位、多维度的方法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机制,实现中国共产党法治宣传教育多元路径的拓展与深化。

(作者单位:1.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杨扬,博士,讲师;2.河南省档案馆办公室 张皓晨,学士,二级主任科员 来稿日期: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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