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芳 苏妤 王亚婕 WEN Fang SU Yu WANG Yajie
对需要生活照料与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来说,养老机构是其重要的居住环境。当前,改造型养老机构的照明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老年人在室内活动过程中常出现视觉障碍,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研究以改造型养老机构中不同老年人的行为特征为依据,研究其静态与动态行为下对空间照明的需求,并提出改造与提升建议,避免老年人因照明原因引发行走停滞、步态不稳等状况,减少其发生碰撞、跌倒、跌落等风险,营造安全、愉悦、高效的养老机构照明环境。
养老机构;适老化;照明环境;行为特征
当前,北京市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高龄化现象凸显。截至2022年底,北京市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占比21.3%,户籍老年人占比29.0%;2013—2022年,80岁及以上户籍人口增幅47.5%。快速老龄化与显著高龄化趋势给养老机构资源供给带来压力。养老机构一般指“机构养老”模式下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及其他服务的设施,是养老院、老年人院、敬老院等的统称。与居家老年人相比,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差,且更易产生消极情绪。
养老机构照明环境对老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影响。随着老年人视觉功能弱化,逐渐出现视力障碍与各类眼部疾病[1-3],在行走移动或进行视觉作业时对照明环境的要求高于正常成年人[4-5]。研究表明,养老机构中老年人的眼部疾病发病率高于居家老年人,原因在于其室外活动不足而缺乏光照,故养老机构室内光环境对老年人起到关键作用[6]。改造型养老机构建成年代久远,受原有建筑空间的限制,室内采光不足,因而人工照明十分重要。同时,照明环境还影响老年人的情绪,调节老年人的生理节律[7]。可见,提升改造型养老机构照明环境对提高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通过实地拍摄、观察、访谈与测量等方式,对北京市部分改造型养老机构进行调研,如观察灯具形式和布局情况,围绕“亮不亮”“刺眼不刺眼”“是否摔倒过”“是否需要提升”4个方面展开访谈,获得老年人对照明环境的反馈;观察老年人在照明环境中的行为特征并测量照度值。调研后发现改造型养老机构照明环境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GB/T 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采用中心布点法对养老机构公共空间及老年人居室区域进行照度测量,计算平均照度与照度均匀度。结果显示各区域普遍存在平均照度低、照度均匀度差的情况,此与灯具数量不足、排布间距过大有关,且多数空间采光不足,建筑底层昏暗,日间需开启照明才能正常使用。由于照明不足,老年人行走不便,亟需提升照明条件(见图1)。
1 养老机构平均照度低且照度均匀度差
改造型养老机构受原有条件限制,光源类型多样,尤其在长期维修更换中较难保证灯具统一。根据调研,部分养老机构同时存在节能灯、LED灯等灯具以及点光源、线光源和面光源等多种形式;灯具功率不同且随意排布,个别灯具出现过亮情况,易引发眩光问题(见图2)。
2 灯具过亮引发眩光问题
由于未考虑老年人对照明色调的偏好与灯具色温的影响,导致老年人的视觉舒适度不高,如在居室内设置冷色调光源破坏了温馨氛围。同时,灯具显色指数普遍较低,影响了老年人对灯光下空间与物体的识别度(见图3)。
3 色温不一致引发空间氛围主观感受较差
改造型养老机构早期建设时缺乏对照明空间的系统规划,后期改造过程中受条件限制无法彻底改善。因此,在环境提升改造中需着重考虑老年人的行为特征,照明环境应符合其日常基本活动需求。
养老机构服务主要以介护、介助老年人为主,部分为自理老年人。各类型老年人日常活动情况不同,行为特征呈现多样性。
介护老年人虽护理等级不同,但总体以居室活动为主,长期卧床的老年人参与公共活动的可能性较低;介助老年人需要一定的帮助以达成目的导向明确的活动,居室与公共空间均为其日常活动空间;自理老年人身体健康、行动自如且能参加各种室内活动,因此其使用公共空间的时间较长(见表1)。
表1 各类型老年人活动空间
静态(类静态)行为主要为坐、卧等姿态下完成的活动,如就餐、手工制作或节庆活动,基本在同一空间中完成;动态(类动态)行为指需要走动或穿行空间的活动,由老年人自己或护理员辅助完成(见表2)。
表2 各类型老年人行为特征
视觉任务因行为特征差异而不同,如自理与介助老年人对阅读或手工时的照明需求较用餐时高,在保证照度均匀度的情况下应适当提高照度,按需补充台灯、射灯等局部光源以提高操作面的照度水平,并选取适宜色温布置环境照明。静态行为相关功能空间的照明研究较成熟,具有丰富的适老化照明布置标准与实践案例可供参考。
老年人行走过程中虽对视觉任务精细度的要求有所降低,但光源对老年人的行为影响显著。随着年龄增长,人们在控制姿态稳定性及行为持续性方面更依赖视觉获取[8],而老年人视觉构造退化、视觉功能下降,视觉获取功能衰退,对照明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9]。尤其是介助老年人,其身体机能低于自理老年人,但仍需尽可能独立完成各类必要行为,对照度水平、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等环境照明指标要求较高。
3.2.1 单一功能空间的照明需求
1)水平移动 与静态行为时的视觉焦点不同,老年人在单一功能空间中连续动态行为时,视觉主要关注环境照明,易遇到明暗不适情况,导致跌倒、碰撞等意外,同时给老年人带来负面情绪及心理压力(见图4)。基于此,养老机构应确保光源的合理布局,保持较高的照度均匀度,避免因灯具间距过大导致照明光源无法覆盖老年人活动范围,形成阴影遮挡而造成视觉障碍(见图5)。照度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因照度较低引发老年人视物不清,或照度过高引发眩光等。
4 灯具间距过大导致空间明暗差异
5 老年人被自身阴影遮挡导致视物不清
2)垂直移动 因养老机构中多存在电梯配置,故垂直移动主要指老年人通过楼梯上、下楼的过程。根据调研,多数养老机构中楼梯平台的光源无法覆盖所有楼梯踏步,老年人在背对光源时因看不清踏步边界而踩空,故应在平台之间补充壁灯等光源,或在踏步边缘设置线光源,但不宜过亮而引发老年人认知障碍(见图6)。
6 应在两个楼梯平台之间补充光源
3.2.2 穿行不同功能空间的照明需求
老年人在穿行不同空间过程中常因照明光源明暗对比强烈而引发视觉不适,故应对连接空间的照明进行分类对比,在兼顾双向通行情况下补充过渡照明,尤其关注照度水平、照度均匀度及色温的过渡设计(见表3)。针对表3中未列出的围合式等复杂空间连接类型,可分解区域后再设计(见图7,8)。
表3 易出现照明不适的连接空间类型
7 类型1和类型8组合示意
8 类型4和类型7组合示意
静态行为空间照明需求与适老化设计的研究成果较多,在参考相关标准与实践案例基础上,应多关注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照明情感需求,加强照明环境的氛围营造;重点研究照明色彩与整体环境感受,综合考虑老年人生理与心理特征,通过照明环境促使老年人产生积极情绪,保证其身心健康。
老年人动态行为的连续性对照明条件要求较高,应对比不同功能空间的照明指标,尽可能统一并缩小照度设定范围,限定照度均匀度,控制色温;对过渡照明设计进行细化改造,探讨双向通行下介助、自理老年人的视觉需求,避免因强烈明暗对比造成视觉障碍,降低老年人跌倒风险。
改造型养老机构面临建筑结构、空间规模、布局条件等限制,无法一次性满足所有适老化需求。基于此,养老机构照明改造设计应依据实际情况,在现有条件与投入成本的限制下尽可能最大化地实现较高照明水平,满足老年人的行为及心理需求,实现适宜性与可持续性的微改造。
本研究聚焦改造型养老机构现状照明问题及其引发的老年人视觉障碍,以老年人行为特征为依据,研究静态(类静态)与动态(类动态)行为下对空间照明的需求,并提出改造原则与提升建议,避免老年人在空间活动中出现行走停滞、步态不稳等状况,降低老年人发生碰撞、跌倒、跌落等意外的风险,营造安全、愉悦、高效的养老机构照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