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赋能范式的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何以形成

2024-04-30 15:31陈桂生张艺萱
学习论坛 2024年1期
关键词:赋能范式共同体

陈桂生 张艺萱

[摘要]数字中国战略下的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振兴实践开启了乡村建设的新图景,但随着乡村高质量发展的深入开展,技术赋能范式已难以回应乡村数字化治理的新需求。基于权力、技术与行动者关系重塑的数字乡村共同体,具备了超越赋能范式的诸如耦合权力与技术场域的数字乡村建设、对接数字乡村治权共享需求、内涵共同体激励相容机制等演进功能,其有助于消弭赋能范式的梗阻。以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的逻辑,需要从连线扩面地破解技术悬浮、兼顾“赋权”与“放权”的乡村治权共享、锚定“以人为中心”的多元需求等内容出发,持续超越赋能范式的治理限度而推进数字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赋能;范式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24)01-0112-09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数字中国时代,数字成为治理现代化范式转换链条上的一种重要符码。伴随着数字中国战略的顶层设计和数字乡村建设的基层创新,下沉至乡村场域的数字日益成为乡村发展的新动能。“数字下乡”不仅将数字信息和数字技术嵌入乡村社会,也将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融入乡村建设全过程[1]。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拉开了数字乡村建设的帷幕。2019年,《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明确将数字乡村界定为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三农”发展中的新应用。2020年,《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以及《2020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初步确立了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的数字乡村建设工作图景。2022年,《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则进一步对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进行了制度安排。由此,高速推进的数字乡村建设全面地催动着乡村产业结构、空间布局、社会关系、资源配置的迭代升级,持续为乡村振兴供给动力。数字乡村建设不仅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推动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关键举措。数字化平台驱动的技术赋能塑造出的清晰治理、辅助决策、主体吸纳、开放生态的乡村整体智治图景成效喜人,但是,现实中的赋能“失能”困境需要新的理论范式或实践工具予以回应。进一步讲,这一新乡村建设范式何以有效又何以形成也需要作出解释,否则,数字乡村建设工程的不稳定、非平衡状态将大大滞缓数字中国战略与乡村高质量发展的进程。

近年,数字乡村议题愈发受到关注并成为学术热点。梳理既有的文献发现,数字乡村建设研究主要从以下三個路径展开。一是数字赋能与乡村建设关系论。数字乡村建设的核心要义是实现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与农村全方位数字化的高质量发展,技术进步支撑了数字乡村建设的底层逻辑[2]。信息技术与乡村高质量发展虽各有所侧重,但仍有诸多衔接点。数字赋能与数字乡村建设耦合于中国式乡村现代化的时代方位,二者相互促进,是一个辩证发展过程。随着数字乡村建设工程的推进,数字技术与虚拟空间匹配、协同、公平效应有力支撑了乡村高质量发展[3];而新型数字主体培育、数字应用扩散、数字平台推广等乡村高质量发展实践表明,乡村建设也成为数字创新的重要推手。二是主体能力提升论。农民作为数字乡村建设核心行动者代表,其数字素养与技能关乎数字乡村建设质量。一方面,数字乡村建设的深度参与[4],丰富了农民创业活动[5],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业、数字生活、数字生态、数字治理”领域释放赋能效应;另一方面,农民“数商”的提升是激活乡村五大领域协同的必要条件[6],它也为增加财产性收入进一步夯实了基础[7]。三是数字乡村要素系统论。数字化基础设施与技术规则是推动乡村治理“主体—过程—内容”等治理要素数字化的动力源[8]。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遵循“主体—方式—规则”的内在逻辑,推动乡村治理主体由一元主导转向多元共治,治理方式由简约治理转向数字治理,治理规则由非正式治理转向正式治理[9]。从“结构—功能”的逻辑看,数字乡村治理呈现出乡村治理结构调适的新表征[10]。而从“行动者—转译—网络”的逻辑看,数字乡村建设也可映射为行动者网络框架。

目前,学界研究成果丰富且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厚实基础,但仍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首先,已有研究对数字技术赋能乡村行动主体与乡村场域同频共振的视角分析得不够,亦即在“数字技术—行动主体”框架下考察数字乡村建设外在推力与内生动力的协同共进研究还需深入。其次,以往关于数字乡村建设研究多关注数字技术在乡村场域中单向度数字红利释放及其正向效能,而对数字技术在乡村治权与治理主体的数字化运行机理与制度化关联结构的研究相对不足,尤其是对乡村网络化合作关系建设研究亟待加强。我们认为,数字乡村建设不仅是一种由技术嵌入的“生产力”提升的结果,更是一个多主体、全方位、全过程的新型乡村数字关系再造的系统工程。基于此,从行动者网络协同的意蕴去解读数字乡村建设的行为及其范式应纳入研究视野。本文拟从赋能范式的问题检视出发,试图在解构乡村赋能范式的基础上,跨越单维赋能逻辑而建构“权力—技术—行动者”的框架,以探索破解技术悬浮、落地乡村“治权”的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的新型治理。

二、赋能范式的治理价值及其限度

“范式”概念是由托马斯·库恩在1962年首次提出并将其定义为“具体的谜题解答”的一种公认模型。范式的特征之一在于它不仅为科学家提供了一个研究纲领,也为科学研究提供了可示范先例。在数字赋能乡村发展的“中国之治”中,数字技术已然成为科学共同体从事高度收敛的常规科学活动的精神定向工具[11],并进而形成了数字乡村建设的“技术—赋能”模式。

(一)乡村数字赋能范式的治理价值

在某种意义上,中国村庄的组织共同体始于“家”、发展于“宗族”,建立于熟人社会与地缘、血缘等关系网络中,并由此构成我国乡土社会的基本单元。行政下乡直接改变了乡村自治的组织形式与治理逻辑,而文字下乡则进一步将国家意志注入乡村运行以积极探索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随着城乡统筹、城乡融合、乡村振兴等战略的相继实施,国家与村庄的关系从管理迈向治理、从汲取转向发展。资本下乡推动市场与国家权力再分配成为形塑乡村社会的重要力量。新发展阶段下,数字下乡赋能乡村治理共同体被视为推动乡村数字化转型的“接力棒”,它持续赋能着乡村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数字中国语境下,技术作为一种赋能工具,扩大并提升了人们获取、使用信息的范围与时效,快速迭代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一般而言,赋能是通过特定方式赋予特定人群以相应能力的一种社会资源配置关系,比如政策优惠、义务减免、资格授予、進入许可等,而数字赋能则旨在使用数字技术,通过非强制方式间接作用于被赋能者,调动其自我治理的能动性,赋予其更自由地利用数字资源并融入数字生活的能力。理论研究和“三农”实践无一例外地验证了赋能作为数字乡村建设场域下特定观察视角和实验方法的合理性。

一方面,数字技术已确定性地成为推动乡村建设的强劲引擎,数字赋能乡村建设也正全方位补齐着农村发展短板。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赋能范式极大改变了包括低收入人群在内几乎所有人的生存状态与生活方式。数字乡村赋能应用不断优化着从农业到商业、从物质到精神、从自然到社会等生产生活生态等乡村场域。另一方面,作为认知工具的数字赋能范式,再定义了数字乡村的转型秩序及其演化路径,在已达成的数字乡村进展与未实现的数字乡村蓝图之间架起了一座主体认知的桥梁。作为实践先导的理论,日渐成熟的数字赋能范式因其高度抽象性和纯粹性而使其成为一个蕴含因地制宜的动态演进含义的、更具开放性的认知工具。依靠数字赋能应用,数字乡村建设持续展示着葳蕤蓬勃的数字乡村建设生机活力。总之,在精神与物质层面,赋能范式形塑了数字乡村治理的共同信念,提供了认识工具的价值。

进一步讲,将“在一定程度内具有公认性、为科学家提供了研究纲领、为科学研究提供了可模仿的成功先例”等三大范式特点叠加于乡村数字赋能范式的治理价值,使得数字赋能范式成为集公认性与可知性、层次性与整体性、历时性与共时性等特征为一体的,融合理论与实践的数字化发展过程及其方式。其一,公认性与可知性的统一。数字赋能范式在理论上由数字乡村建设中“科学共同体”共有,随着数字技术加速渗透于农业农村场域,主体关系形塑、数字价值再造与数字红利共享,数字乡村共同体的行动共识得以贯穿于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的全过程。其二,层次性与整体性的统一。数字赋能范式将“数字”“赋能”“范式”等要素统合于一体,以整体性、系统性思维解构着乡村高质量发展的命题。数字赋能范式是由数字化知识和信息要素、赋能理论、数字技术应用及其数字化硬件等构成的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又可以作为模型和范例成为其他“谜题”解答的基础,且其各自发挥功能产生的局部收益与范式整体产生的综合收益互促。其三,历时性与共时性的统一。立足历时性与共时性的时空方位,数字赋能范式嵌入数字乡村建设的具体实践检验着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理论的标本。但在某种意义上,数字赋能范式仅是科学认识及建设数字乡村的起点,因为它并未从一开始就穷尽数字乡村建设的所有学理细节。

(二)乡村数字赋能范式的治理限度

“云上”生产、“网上”销售、“线上”生活等系列乡村数字应用不断放大了数字赋能效应。然而,方兴未艾的数字乡村建设在验证赋能范式有效性的同时,也凸显了诸如数字赋能应用不充分、数字赋权悬浮以及数字化凝结乡村共同体行为乏力等问题,而数字乡村治权落地难、数字技术如何与乡土特色兼容[12]、数字乡村建设集体行动合力匮乏[13]等制约数字乡村建设纵深发展的顽疾,也需要新的乡村建设范式予以回应。

1.数字乡村应用技术悬浮

数字乡村建设不仅强调数字基础设施的均衡可及和转型升级,也需要从行为模式和关系建设上进行数字创新。客观地说,赋能范式下数字技术在数字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等场域呈现不同特征的技术悬浮。其一,就智慧农业产业赋能而言,在农业装备上表现为智能化水平不足,如农业数据传感器灵敏度较低而难以满足农业数据采集需求,农机装备行业起步迟、发展慢且智能化不足;在农业数字化经营方式上转型不彻底,既存在农业产业结构失衡、产业融合路径不畅与产业衔接方式单一等产业体系问题,也存在农户产业数字化规模较小、数字产业“新农人”质量有待提升、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尚未生成等问题。其二,就农民数字生活而言,“数字下乡”使农民运用信息化“新农具”的数字接入机会增多,但依旧面临着小农经济模式下的农民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智能化应用不够敏感,数字化购物、医疗、出行等数字生活应用的参与度较低。面对农民从均质化群体逐渐分化为能力和需求分级化、差异化群体的现实,数字在技术赋能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将农村数字弱势群体排除在“数字围栏”外,忽略了乡村包容性数字发展的诉求。其三,就乡村绿色生态建设而言,一方面,绿色农业生产方式数字化普及不力,如数字化技术操作不当使农业生产中的化肥、农药使用欠精细化,农业生产过程安全性降低而难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智慧化乡村环保技术支撑乏力,如对污染物实时监测不充分,解决农业面源污染效率低而造成的与农村生态宜居建设的背离。

2.数字乡村治权“下沉”不到位

随着农村改革的纵深推进以及资金、人员的加速流动,数字乡村赋能治理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大幅增加。异质性的乡村主体以其利益诉求各行其是,乡村治理数字化效果阙如。扼要地看,数字赋能实践中的技术与乡土社会失调的数字乡村治权落地难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因技术依赖导致的治理失真。一些基层政府将数字乡村建设视为信息设施建设或综合服务平台的形式要件,对于技术“形式主义”治理形态的过度追求,导致乡村充斥着各种对口“条块管理”的数字政务平台或政务应用程序。但是,数字治理平台不期然地束缚基层工作人员的“政商”,乡村治理效果因而大打折扣。二是数字技术泛化与治理规则失能。在“纵到底横到边”的芜杂乡村事务的数字化上传下达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技术过载”现象。这种数字技术的泛化会造成乡村秩序规则紊乱,本质上它可归结为治理逻辑失灵、规则失效。三是过度的数字工具理性降低了治理温度,人际情感需求被漠视。从原先面对面交流方式转变为程序化的线上公务的数字治理场域转变,造成基层工作人员对数字治理平台的流程“依赖”,因而可能会忽视双方的情感需求。

3.数字乡村集体行动失序

如果我们把数字乡村建设看作由一个个相对独立的主体行动,那么,在集合领域,数字乡村建设本质上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的组织载体。各行动主体参与数字乡村治理事务则可被视为其追求共同利益而采取的一種集体行动。面对“公地悲剧”式的集体行动困局,奥尔森(Olson)将集体行动成功与否归结到集体规模、成员异质性与治理规则三种关键变量上[14]。按此逻辑,数字乡村建设集体行动失序也相应映射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理规模的数字乡村行动主体尚未组织化。集体规模与集体行动负相关,组织规模的合理建构因而成为回应乡村现代化治理需求的抓手[15]。从乡村工作队伍看,除市县两级人才供给渠道外,乡村工作队伍规模因招录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引进青年创业带头人都大幅扩容,但是,数量增多并不必然地与治理效能适配。比如,一些大学生村官“进村就想考出村”的动机就使其工作限于数字乡村政策宣教、文件流程的上传下达上,而弱于主动引导农民数字化生活的能力建设上。二是集体成员利益诉求、行为目标的异质性带来的自利性偏好。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中的各主体角色定位及其行为方式是异质性的。比如,兼具受益者和行动者双重角色的村民怀有吃饱穿暖、摆脱贫困的朴素诉求,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引领者的地方政府有实现良好治理的政绩驱动,而作为第三方的涉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获利之外的品牌美誉度也是其目标追求。三是从治理规则上看,激励和约束行动主体的契约性群体规范相对不足。在乡镇政府、涉数企业、电商平台、社团组织、村“两委”、村民等行动主体协同共进的数字乡村场域中,如何数字化整合分散的行动主体,规避其因追求理性行为而造成集体非理性的制度,也体现了奖惩行动主体合作行为的兼容机制缺位。

三、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的出场逻辑与作用机制

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是建立在中国“三农”话语体系中的百年减贫发展这一共同探索历史、“协同共进、融合共赢”的共同价值追求、共同的乡村物质资源基础、乡村社会底色共同身份认同、乡土情感归依的共有精神家园等基础上的组织共同体形态。可以这么说,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嵌入数字乡村建设的各类行为主体、资源要素都必须怀有一个共同的意识,即共同体意识。在共同体意识支配下,技术赋能作为乡村共同体现代构建的一种有益尝试,数字技术“落地”并“下沉”乡村治权,影响村庄集体对土地、经济要素的再分配能力,由此获得动员、激励集体行动的动力,并因而形成与自治运行规则相适应的社会规范与集体交往的公共理性。具言之,就赋能对象来说,主要针对乡村的独立而又联结的家户和农民;就赋能方式来说,主要依托现代通信技术对家户和农民的主体性进行数字化塑造;就赋能目标来说,组织农民习得“数字新农具”,实现经济利益、治理参与和公共精神的增进,重构现代乡村共同体;就赋能路径来说,主要通过互联物流网络赋予农民经济发展能力,数字网络技术赋予农民参与治理能力、网络虚拟空间交互能力。从前述赋能“失能”的“技术—权力—行动者”的问题框架看,数字乡村共同体的组织要素也可从“行为主体+资源要素”去解构。其中,行为主体可界定为数字行动建设场域中的多元异质性“行动者”,而资源要素则可分解为“技术”与“权力”。这样一来,耦合数字权力与技术场域、数字化“下沉”乡村治权等实现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激励兼容的系列工程应纳入治理任务栏。

(一)耦合权力与技术场域的数字乡村建设工程

乡村建设的治理方式是多样态的,数字技术叠加权力(利)的网络化是乡村“数权”融合的组织形态之一。它强化了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建设应用,调节着更具适配性的技术与政策工具,以此系统促成技术链和政策链的型构[16]。与此同时,锚定“数权”协同的数字技术对农业生产空间、农民生活场景、农村生态应用等场域的结构优化,则进一步夯实着数字乡村建设工程的协同共进。具体而言,在农业生产协作方面,基层政府聚焦数字技术服务“三农”的理念,吸纳城市资本、社会力量、涉农企业、科研高校等多元主体积极向乡村场域回流;在农民共同体关系再造方面,“党建+”引领模式下的政府负责、社会调节和村民自治三者之间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协同行为,不断被示范并提升了涉农群体的数字技能与素养;在农村绿色生态协同方面,农村环境整治工程不仅开启了乡村新文旅的生态宜居引擎,也拓宽着乡村绿色农业产业的富裕新路。

(二)锚定数字治权共享的乡村建设需求

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在制度变迁理论中将权力(利)主体分为“第一行动集团”与“次级行动集团”。以此逻辑,乡村基层党政组织作为数字乡村治理关系主导者,按照法定的权责和程序,并经由制度安排充当着治理资源分配或权力维持功能的“第一行动集团”角色,而承当“次级行动集团”角色的乡村场域内涉数、涉农组织则凭其技术或服务策略分享乡村治权。换言之,第一行动集团的“放权让利”与次级行动集团的“承接共治”共同构成有效制度变迁的行为方式。理性面对基层技术过载以克服乡村治理的“技术依赖”,是明晰治理规则而回归协同的治理本义,由此,兼顾数字技术理性与基层治理温度的数字化关系网络,以数字治权分享为原则的政府引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数字乡村治权共享的协同治理格局得以形成。乡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的构建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渐进、试错、调整的演化过程[17]。在一系列关于乡村治权共享的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安排下,多元主体持续动态地“试错”并划定乡村事务的权力边界。由此,在数字乡村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共识性目标下协同共进于乡村事务的治理。

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并非所有的事务都应由政府来承担。“一核多元”的治理格局[18]要求数字技术在赋权乡村治理主体时,真正使乡村治权共享“落地”。历史地看,中国农村基层治理螺旋式演绎“放权—收权—再放权”的不同权力分享样态。整体地看,各级政府组织向农村基层社会放权滞后且相对保守,农民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权利未能跟随放权进程得到有效调适。显而易见,近年的数字技术勃兴在型构新乡村治理权力域的同时,也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创设了权力共享的空间需求。

(三)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的激励相容机制

从哈维茨(Hurwiez)的机制设计理论看,假设性的制度安排即“激励相容”能够使行动者逐利的个人行为嵌入集体目标框架。在某种意义上,激励相容就是乡村振兴主体合作的题中应有之义。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的各构成主体在目标、地位、权能上具有差异性,因此,需要寻找利益共同点并构建基于多主体合作的激励相容机制,进一步提升共同体价值。

激励相容的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的核心要义在于主体自律性。在组织管理上,加强组织的自组织能力与内部凝聚力建设,以数字资源要素自组织运行破解乡村治理中不同程度的“缺人”“缺智”“缺能”问题;在制度效能上,以多元主体投入自律的激励机制破解资本下乡不充分不到位等治理困局;在激励手段上,应建立激活主体内生能力、强化主体协同力所需的利益联结机制。就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而言,一方面,依规实现对主体的激励和约束,尝试多样化手段、选择性工具以丰富政民、社企共同体活动,最大限度地形成集体精神和价值认同,以此持续弱化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动机。另一方面,借助非正式制度的力量提升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意识,以非正式制度的村规民约规范行动者的行为方式,標签化共同体成员的行为“符号”,形塑符合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所需的新乡村治理关系。

四、超越赋能范式的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进路

如前所述,数字赋能范式仅是科学认识数字乡村建设的加速器,它并未从一开始就穷尽数字乡村建设的所有细节。数字乡村建设的基本单元是个体的乡村,赋能范式下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化产业、治理数字化和生活数字化场域发展迅猛,但作为一种技术的数字赋能却难以应对数字乡村建设中的技术悬浮、治权失调、集体行动失序等赋能乏力问题。“间断—均衡”模型认为,提供解决问题的恰当途径是一个成熟范式的本质功能,如果它发挥否定功用,它将会变弱并进而发生范式转移。由此,融合数字技术赋能与乡村关系再造的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的治理范式得以产生。一个以问题因应为逻辑的思路是如何从“技术悬浮”转向“被执行的技术”[19],并以此共建乡村要素数字化生产链条拉伸、共治乡村治理微单元的数字化生活。换言之,选择性使用技术而不拘囿于技术的“点—线—面”数字化生产生活,集成网络化地从“连线”“扩面”的双重维度破解技术悬浮应纳入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的可选工具集。

(一)破解技术悬浮:由“数智”至“数治”

1.连线:拉伸乡村数字化生产链条

农业产业链延伸是拉动乡村产业振兴“牛鼻子工程”与建设数字乡村共同体“发动机”的结合。打通数字农业全链条的“堵点”“断点”,从产业集聚到产业集群线性延展农业全产业链,打造共生共建共享数字乡村产业共生体,提升数字乡村共同体数字化产业基础治理效能。其中,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围绕某一产业打通“从田头到餐桌、从生产到消费”流通环节,更是数字化农业全产业链的肯綮。一方面,以乡镇和中心村为重点配齐冷链仓储、保鲜、包装等配套产业设施,完善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保障服务体系,提升鲜活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冷链集配中心、产地冷链物流基地仓储保鲜冷链流通量;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农村电商、邮政等物流服务节点及平台的对接,通过建设“一盘棋”冷链物流网络解决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后一公里”问题,利用各类型冷链运输车辆、通过建设冷库等形式,促进“冷链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建设。

着眼数字化经营,积极培育冷链物流“链主”企业。以支持流通龙头企业拓展冷链业务为延伸农业产业链的突破口,为此,一要鼓励支持骨干企业向精细化物流的全链条服务商、供应链向消费终端延伸的综合服务商转型发展,突出特色产品优势更接近市场;二要支持乡村聚焦优势特色产业,引导龙头企业牵头农业产业化联合,发展农垦蔬菜加工、时令生鲜、现切预制等数字化农产品新业态,采用“互联网+市场+服务”的B2B模式整合乡村特色数字产业零散渠道运营商,打造专业化全方位多层次供应链体系。

2.扩面:共治乡村数字化生活圈

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共同体网络,推进数字乡村共同体的治理资源共享化、治理结构扁平化、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价值再生产化,在数字乡村建设范式转型过程中持续推动共同体价值的再生产,提升数字共同体的治理韧性水平。强化属地网格化治理责任的“枫桥经验”表明,在乡村人事、资源、组织等要素数字化融合的局域网中,通过数字链接实现“基层政府+社会组织+”等多主体的多网络交互,汇聚治理合力以提升乡村数字化生活圈层的质效,是拓宽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范围的当然之选。

发挥多元主体智慧,丰富村民自治模式。为增强基层社会治理触角延伸最后一级的数治效能,需要在乡村这一“微治理单元”中充分调动具有数字化思维的涉农行动主体,激发以基层优秀骨干、新老党员、新乡贤、农村青年等参与自治的能动性。在“三农”人才队伍里由群众推选组建群众信任、有经验、责任心强的村庄理事会,由村“两委”、退役军人、外出务工人员组成的乡贤参事会[20],多渠道地为乡村共同体建设发挥其中坚作用。

(二)共享乡村治权:抓好“赋权”与“放权”

分权治理一直是学界的热点议题,如丹尼斯·隆迪内利(Dennis Lundinelli)从“真正的分权”的高度将分权从高到低划分为职责委托、权力授予、权力下放和权力取消等四个类型。从行政分权、经济分权、民主分权和私有化的维度,这一分类区分了不同分权在主体、对象、内容和向度上的差异性。除权力取消(私有化)外,其他三个类型都在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场域中有其现实映射。因分权程度与权力下放的质的差异性,本文在此将职责委托与权力授予统合为一大类,并将其定义为权能授予,由此,我们认为,在精准“授予”数字乡村治理权能的同时,适度“下放”数字乡村治理权力的“赋权”“放权”相结合是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共享乡村治权的可行路径。

1.精准“授予”数字乡村治理权能

一般说来,国家权力社会化的结果之一即政府赋权社会组织,它映射社会权利的不断扩张。在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涉农社会组织具备了进一步承接协商集体事务、推进公益事业、组织志愿服务等公共事务的治理能力,由此成为接受公共权能委托的适恰对象。就共享乡村治权而言,推进社会组织数字化参与乡村共同体建设,需要政府部门剥离非必要的公共权能并精准地向社会组织予以委托。一方面,基于村民真实偏好的信息集结,社会组织将村民数字化生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向基层政府反馈并建议,以便后者制定更具回应性的数字治理措施;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组织也可为村民解读数字政策、组织执行政策,以便于居民知情并融入政策目标。

在经济权能授予方面,将市场作为动态变量引入乡村治理结构是数字乡村治理权能授予的有效工具。为夯实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基层政府也应授予市场组织以充分的行动空间与权限,充分调动数字资源要素参与乡村共同体建设,加快吸引外资与推进技术“下乡”。发挥涉农合作经济组织居于农村市场前端及主导位置的信息、技术、资金优势,以共同体利益联结为纽带,将分散的农户凝聚起来,共同致力于“种植—加工—销售”等数字化产业链的拉伸。但需要指出的是,授予存在一个前提,即基层政府不应主动放弃乡村建设方向宏观调控与政策引领的基本权能。

2.适度“下放”数字乡村治理权力

简政放权力度与市场化水平正相关,它体认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1]。乡村治理的重心下移需要农民承接乡村治理权能的下放,而只有赋权农民参与,乡村数字治理才会更具共同体特征。为此,可通过数字、渠道与情感的协同“下沉”,破解乡村数字治理权力悬浮的进路。一是以农民数字素养的提升助力数字“下沉”。健全由政府政策扶持、行业协会准则、市场培训力量共同参与的乡村数字化教培体系,加快推进“数字新农人”工程,提升其数字治理水平,统合村民异质性需求并拓展数字生活应用。二是多元化扩容农民乡村数字治理空间以落实渠道下移。完善覆盖村务、财务等多领域公共服务的乡村跨域数治平台,健全村民参与乡村数字治理机制,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别是赋予乡村“数字弱势群体”对乡村数字治理红利的获得感。三是以村民乡土情感回归实现数字乡村共同体治理内生动力的“下沉”。扩大农民利益与数字乡村共同体的耦合水平,注重对“数字农村”“领军人物”“模范乡镇”的培育与示范,以“乡情”为纽带再造数字乡村共同体治理的柔性基础设施。

(三)聚合共同体行动:从“技术依赖”到“以人为中心”

做好数字乡村建设必须厘清乡村共同体“为谁而建、为谁所用”的问题。毋庸讳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信息平台搭建经常被简化为乡村数字治理,而高度依赖于数字技术的工具属性及外包涉数企业的数字化优势。这种格式化的数字技术依赖[22]已脱域于乡村数字治理发展的需要,将情感的、非正式的制度嵌入乡村数字治理场域成为共同体建设的转换条件。因此,数字乡村治理应遵循“以人为中心”的时代价值,积极回应和解决乡村主体的多元需求,吸纳其集体共识并持续聚合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的集体行动。

1.聚焦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的人本主义

科层制惯性与数字赋能运行机制的叠加强化了对村级台账数字化、信息统计电子化等乡村治理过程的数字依赖,这种“人被技术所支配而成为技术的仆从”的不良后果之一可能是导致乡村主体治理自主性的丧失。一些反治理问题的“常态化”正是由过度依赖技术导致的,如部分群体被技术排斥、数字平台建设形式化、智能官僚主义、数字技术规训等引致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目标发生偏移。“以人为本”应视为克服技术悬浮的逻辑起点。为此,一是要锚定“人人享有”的目标。数字乡村治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发展定位,把村民的需求和利益作为数字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数字服务于村民,让情感治理同步入场,避免缺乏治理温度。二是要发挥人民的主体性,激发涉数组织在乡村治理空间的智力支持与行动参与,以此大幅增进其幸福感和安全感。三是要协调多方利益以维系共生平衡。保障涉农主体利益,赋予和保障经济权,下放社会自组织权,尊重异质行动者自由表达诉求的话语权并进行平等交流。以此,不断地寻找利益“最大公约数”,使其在利益共享和互惠原则下协同共进,驱动数字乡村建设高质量发展。

2.着眼数字乡村主体异质性需求的融合

在某种意义上,数字乡村各类行动主体的多元、多层、多级需求的满足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消弭社会矛盾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有效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应然地成为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我们认为,从利益赋予、行为诉求、文化情感方面对接数字乡村主体的异质性需求是必要的。一是在红利共享上,盘活乡村可数字化资源,整合蔬菜棚式种植、土地碎片化耕作和畜牧家庭散养等低效配置方式,发展农村电商和直播经济等新经济业态,旨在增进乡村共同体的发展需求;二是在行为诉求上,在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的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将乡村主体赋能“乡村共同体”建设作用充分发挥,在乡村治理中数字化地落实还权于民的“自我实现”需求;三是在乡风文明上,不断夯实乡村网络文化阵地,丰富农村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采用微综艺等形式发掘、培育优秀乡村人才。重视乡土情感的乡村共同体网络建设及其场景应用,以情感融合增进村民的认同、归属等安全需求。

五、结语

事实表明,数字乡村建设已成为乡村振兴发展的新动能。当下,中国数字乡村建设究竟应沿着什么方向走、选择何种模式不仅是理论议题,也是实践命题,更是一个亟待解构的政治话语体系。在感受数字赋能范式下数字乡村建设成绩斐然的同时,該范式下的乡村建设也存在着诸如技术应用悬浮、治权下沉不到位以及乡村行动分散化等协同失能问题。对此,可以分别从“技术—权力—行动者”的三重维度强化数字乡村共同体的协同治理。在技术方面,从“数智”到“数治”共建乡村数字新生态增长点、数字化产业链条以及数字化生活;在权力方面,既“赋权”也“放权”,实现数字乡村治理权力的分享共治;在行动者方面,从“以数字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增强集体行动力,系统地推进基于“技术赋能、治权共享、行动趋同”的数字乡村共同体建设进程。当然,囿于研究能力与旨趣,在提出从赋能到共同体的数字乡村建设范式后,如何解释共同体方式的演进逻辑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的内涵与外延似乎也可跳出“技术—权力—行动者”的三维而进行研究视角的转换。可以这么说,立足数字中国战略的时代方位,数字乡村建设工程从“乡村”场域和“数字”模式的两个中心,持续开启着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劲引擎,而对其进行深入探索也是不容回避的学术命题和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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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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