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推动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列入国家或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安排财政资金给予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的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或省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设备仪器的工程化集成、产业化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要科技基础设施与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项目,重要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为研究突破前沿科学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前瞻性科技问题而投资建设,可为科研、生产和社会发展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科学技术研究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络为目标,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方面的基础性、公共性服务基础设施。
(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四)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
(五)数字经济类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应用示范项目”),是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开拓新市场、创造新需求、推广新技术为目标,促进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应用试点项目。
(六)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项目(以下简称“技术升级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既有生产条件、扩大产业规模、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力的建设项目。
(七)国家和省批复的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高技术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确定省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发布省高技术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二)组织评审、批复省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四)研究提出资金支持项目方案。
(五)协调推进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
(六)省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组织申报省高技术项目的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高技术项目的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企业承担能力等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负责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负责组织省高技术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国家高技术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进行评估、督导、审计和绩效评价。
(四)督促项目单位按时填报、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高技术项目信息。动态管理本地、本部门省以上高技术项目库,每年年底将本地区、本部门省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国家或省高技术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确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三)按时填报、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高技术项目信息。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接受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及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督导、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六)项目总体目标完成后,及时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布省高技术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申报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和申报要求。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
第八条 申请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或转发的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安全等要求。
(三)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
(五)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基本具备实施条件或已开工建设;已经实施的拟申报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
(六)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省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七)国家和省申报指南或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九条 申请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有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验证、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二)重要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依托重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关系河北长远发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前沿领域进行布局建设,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资源统筹能力和高效灵活的管理体制。
(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项目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发展方向和任务。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申请单位应是国家或省认定且最近年度评价中达到良好及以上,项目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四)技术开发项目。研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五)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是探索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场景,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带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项目在同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和示范引领作用。
(六)技术升级项目。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生产技术和工艺先进,产品符合行业、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咨询机构和社会团体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接到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应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到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符合要求的正式行文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机构和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报送材料的合规性及相关附件的齐备性。
(二)是否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和项目申报通知要求。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业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评审: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优化升级的带动和示范性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三方机构对专家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专家评审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家评审报告,对项目进行综合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符合项目指南和通知的有关要求。
(二)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担高技术项目完成情况。
(四)符合相关领域和产业布局规划。
(五)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政策支持要求。
在综合审查的基础上,拟定列入支持计划的高技术项目清单。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拟定支持的高技术项目,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对无异议的项目统一纳入省发展改革委拟支持高技术项目储备库,并告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资金支出进度要求,及时下发通知,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入库项目建设内容、前期手续办理及项目进度等情况,对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的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履行批复手续。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的高技术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筛选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经国家和省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高技术项目,列入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自有资金、筹集的其他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国家和省补贴资金、部门或地方配套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自筹为主,国家和省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适当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投资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是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单位给予的财政资金补助。贷款贴息资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内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规模,根据前期项目评审、创新平台认定和评价等情况,商省财政厅提出有关资金安排方案,项目的具体支持额度原则上按不高于相关政策依据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批复文件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下达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购置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所需设备仪器、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和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国家和省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在项目建设核算账中单独设立备查台账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原则上按照项目投资完成20%以上即拨付50%,完成投资50%以上即全部拨付。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高技术项目严格执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等,并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补贴资金200 万元以上且补贴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做好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并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总体目标、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组织实施项目。
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仅调整投资规模,调整幅度不超过10%(含10%)的,不需要审批,在项目验收时说明即可;对于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影响国家批复项目总体目标的,且调整投资规模幅度不超过30%(含30%)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以及调整投资规模幅度超过30%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省高技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仅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调整幅度不超过10%(含10%)的,不需要审批,在项目验收时说明即可;对于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影响省批复项目总体目标且调整投资规模幅度不超过30%(含30%)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以及调整投资规模幅度超过30%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按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做好验收工作。国家高技术项目验收结论由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高技术项目验收结论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要保存整套验收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高技术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注册权等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好的项目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以后年度项目及资金安排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高技术项目在申报、评审、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和省补贴资金,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及有关责任人在管理、评估、咨询、检查等过程中失职失责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建议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相应实施细则,明确县(市、区)项目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发展改革委于2022 年3 月17 日印发的《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规〔2022〕2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