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模仿摔倒真受伤,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2024-04-29 00:00:00一锴
妇女生活 2024年3期
关键词:淑珍保护膜物业公司

老太太买完菜回家途中被一楼邻居装修铺设的保护膜绊倒轻微擦伤,为讨公道向楼长演示当时情形,没想到却真的摔倒受了伤。为此,老太太把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模仿摔倒真受伤,老太太把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2023年10月的一天,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4号楼3单元电梯门口,有个老太太两天内两次在这里摔倒,是意外,还是另有隐情?

老太太名叫黄淑珍,时年73岁。前一天早上,她买完菜准备回家做饭,等电梯时发生了意外:当时正值上班高峰,电梯几乎每层都停,拎着一大兜菜的黄淑珍累得不行,好不容易等来电梯,里面一下拥出七八个人,黄淑珍急忙往边上避让,混乱中一个没留意,摔倒在地,腿部被擦伤。

黄淑珍气不打一处来,因为她感觉自己是被什么东西绊倒的。她所住的这个单元的1楼住户正在装修,为了保护地面和保持清洁,装修公司在房间外的公共区域铺设了一层装修保护膜,当然也包括电梯门口这个区域。因为出入电梯的人多,保护膜很快被踩破了,黄淑珍断定自己就是被破损的保护膜绊倒的。

黄淑珍一瘸一拐地走到正在装修的那户人家门口,大声质问:“你们的保护膜是怎么铺的?破了个大口子也不管一下,看把我摔的!”房屋主人不在,里面只有两名装修工人。工人说他们只负责装修,保护膜是公司铺的,和他们无关。

看对方着急撇清关系,黄淑珍更生气了:“你们倒是会推卸责任,赶紧给你们公司负责人打电话!”看着黄淑珍一副不罢休的样子,装修工人也来气了:“你说是被保护膜绊倒的,那你拿出证据来!谁知道你是在哪里摔倒的,红口白牙就要我们负责?”

双方争执了半天也没争出个结果,黄淑珍只得气呼呼地回了家。晚上,她又向老伴儿抱怨。老伴儿劝道:“就一点儿擦伤,何必为了这点儿小事生气呢,不值得。”“你说得倒轻巧,摔的又不是你,我总不能这么白白地摔一跤。不行,我一定要讨个说法!”黄淑珍回怼老伴儿。

第二天,黄淑珍找到单元楼的楼长老李,让他主持公道。为取得老李的支持,也为了向装修公司证明自己是被他们铺设的保护膜绊倒的,黄淑珍打算演示一遍自己当时摔倒的全过程。

在老李面前,黄淑珍一边说着一边将脚勾到了保护膜那个破洞的边缘,没想到演示动作太着急,身体前倾有些猛了,她一下子失去重心,直接往前栽了下去。老李慌忙去扶,已经来不及了,黄淑珍重重地摔倒在地,剧烈的疼痛让她忍不住连连呻吟。老李和装修工人赶紧把她送到医院。医生检查发现,黄淑珍身体多处受伤骨折。她在医院住了几个星期才出院。

经相关机构鉴定,黄淑珍构成10级伤残。事后,她拿着鉴定报告,气急败坏地找装修公司和物业公司理论。装修公司和物业公司都说她是自己摔倒的,跟他们没关系。

黄淑珍十分气愤,把装修公司和物业公司一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共计12万元。

2023年12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出示了原告的住院报告和伤残鉴定书,向法官陈述了事情的经过,说是装修公司没铺设好保护膜才造成原告摔成重伤的。原告是在小区出的意外,物业公司没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担责。

判决:装修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补充责任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弄清事情原委后,认为原告黄淑珍向他人演示其第一次摔倒的行为缺乏必要性、合理性。黄淑珍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演示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而她放任了风险的发生,违反了一般人的注意、谨慎义务,而且黄淑珍所受的伤害主要是第二次摔倒所致,故其应对受伤结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装修公司作为地面保护膜铺设者,未及时发现并更换已出现严重破损的保护膜,明显增加了该区域的通行风险,并导致黄淑珍被保护膜绊倒,装修公司对黄淑珍第一次摔倒存在明显过错。因第一次摔倒系第二次摔倒的重要诱因,所以装修公司应当对黄淑珍所受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集中在物业公司对黄淑珍的受伤是否负有责任上。原告黄淑珍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对于公共区域安全隐患负有及时发现并处理的义务。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保护膜破损已存在一段时间,但物业公司未及时处理,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装修公司进行追偿。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下达判决书,判决黄淑珍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装修公司对黄淑珍所受伤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黄淑珍1.2万元,物业公司承担3%补充责任,赔偿黄淑珍3600元。判决下达后,三方均未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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