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
2023年8月,夏某驾驶朱某所有的机动车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要求夏某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但夏某借用朱某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提出全部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驾驶他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律师解答: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此可知,交强险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设定的险种,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朱某为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是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夏某是事故的侵权人,并且在借用他人车辆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查明车辆的保险状况,其应当与投保义务人朱某对刘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不应区分责任比例而应全额赔付。综上,法院会判定侵权人夏某及车辆投保义务人朱某对刘某的损失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各承担50%的责任。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