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践困境和破局进路

2024-04-29 23:12:44李宇
秦智 2024年1期

[摘要]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日益猖獗,作为其犯罪链条之一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日益高发。司法实践中存在公诉机关量刑不统一、犯罪行为定性不稳定、被告人主观明知认定难等实务困境,亟需采用正向引导、联动治理和规范适法的方式,加强对犯罪链条的全方位综合管控,协力破解当前帮信案件高发的现实困境。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电信网络诈骗;主观明知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1.010

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进步,同时也衍生出新的风险挑战,传统犯罪的网络化与网络犯罪的常态化给刑事归责带来了巨大的危机与挑战。[1]2015年11月1日,随着《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正式入刑,当下本罪已然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前列的罪名,其案件数量激增的背后折射出刑事治理的意义重大性与情势迫切性。[2]

一、抽丝剥茧:帮信案件高发的原因剖析

(一)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重点打击、治理、惩戒实名制办理手机卡、银行卡以出售、出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随着“断卡”行动的不断深入,一大批买卖“两卡”的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查处并被提起公诉,帮信行为的入罪标准逐渐清晰,法律适用规则不断明确。

(二)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行为违法性认知不清

从司法实践中判处的被告人来看,相当程度的被告人对于出借个人银行卡等供他人支付结算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其仅仅是出借了银行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认识不足,这一方面是由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另一方面是因为本罪的犯罪成本较之于其他犯罪较低。以“涉卡型”帮信案件为例,被告人仅需出借个人银行卡即可,并不需要具有专业的技术背景和知识储备,加之理论上个人可以开立的银行卡数量非常庞大,如有人出高价收购,在不影响个人日常使用的前提下,还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收益,所以很多人抱着逐利和侥幸心理将银行卡出借他人,后被用于犯罪活动而案发。

(三)网络黑灰产业扮演了“帮凶”角色

在信息网络犯罪链条中,存在着规模庞大的网络黑灰产业,它不断升级演化、蔓延滋长,已然形成了一个平台化、专业化、精细化,相互独立又紧密协作的产业链。网络黑灰产业是指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物料供应、技术支撑、引流推广、资金结算等的产业链,物料供应是犯罪原料和技术工具,如身份证、银行卡、U盾、和手机卡“四件套”;技术支撑是指提供非法网站源代码、网络技术平台、网络账号注册服务以及系统维护、更新升级服务;引流推广是指通过网络与受害群体联系,利用话术拉人头,再将其推给诈骗或赌博等犯罪团伙;资金结算是为犯罪获取的赃款提供资金支付通道和平台,如利用跑分、第四方支付等形式进行洗钱兑付等。[3]帮信罪作为电信网络犯罪的上游或下游犯罪,亦已经形成相当的体系规模,以“涉卡型”帮信案件为例,其中就存在“卡头”“卡商”“卡农”等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角色安排,他们以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的对象为联络目标,最终被拖入犯罪深渊。

二、检视审思:帮信案件审理的实践困境

(一)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标准有待统一

司法实践中,帮信罪案件绝大部分均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机关在案件提起公诉时一般会随案提出量刑建议,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提出的量刑建议如无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依法应予采纳。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在对个案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时一般均在合理区间内,但如对全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进行横向对比,难免会出现因不同的公诉人在求刑时自由裁量的尺度把握差异等原因,导致相似犯罪情节的案件的量刑建议不统一的情况,这客观上对法院类案同判、量刑统一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各诉讼阶段对于本罪定性存在不稳定的现象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多以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这部分案件在报检察机关批捕后,有部分案件继续以原罪名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另有部分案件调整为以帮信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由此可见,在公安机关在负责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并不统一,这是因为随着侦查的不断推进,证据线索逐渐趋于完备,定性可能也会随之出现变化;亦可能因侦查部门在对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进行综合治理、一体打击的过程中,为了实际办案需要对相关上下游犯罪均按照主罪名统一定性;这容易影响被告人对其行为定性的预判,进而影响对其认罪认罚工作的开展。

(三)主观明知的认定存在举证困难

以“涉卡型”帮信案件为例,成立本罪,要求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故意,即被告人应当明知其上游犯罪系信息网络犯罪。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较大的举证困难。一方面,该类案件通常只有被告人供述作为认定其“明知”的主要证据,而缺乏其他相关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因本罪的通常表现方式为提供银行卡等业务性帮助行为,被告人并不直接与上下游犯罪的被害人发生联系,而向其收卡的犯罪分子又尚未抓获到案,在案证据较为缺乏。另一方面,多数被告人在笔录和庭审中反复辩解其并不知道对方将其提供的银行卡等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不少被告人因人情关系将银行卡等无偿出借给亲戚、朋友“收取兼职工资”“暂时借用”的,并未希望从中牟利;还有部分被告人因听信对方可以刷银行卡流水,帮助其办理贷款而将银行卡付费提供给他人,向对方支付所谓“手续费”。在这些案件中,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对方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就存在着更大的困难,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通常是降低“明知”内容的证明标准,将其扩大到被告人应当知道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按照办理规定仅能自己使用、不得出借他人,否则就将自行承担他人用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与后果。

三、破局进路:帮信案件治理的综合举措

(一)加强防范,正向教育,形成全覆盖宣传合力

帮信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因蝇头小利而轻信他人蛊惑,被害人亦缺少必要的防范意识和手段,因此预防和遏制该类犯罪首先是要进行全社会的广泛宣传,加强相关法律知识普及教育,使群众能够有效识别、快速应变。

一是加大普及,提高法律意识和违法性认识。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开辟“线上线下”双阵地,一方面利用短信投放、微博、微公号等新媒体开展多方位宣传,普及搭建网站、租赁服务器、出租通讯号码、销售违法软件等该罪典型行为类型;另一方面通过地铁、公交车站、社区公告栏等公益宣传投放进行广泛呼吁,提示广大群众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要因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二是“以案说法”,提升识别防范和处置能力。借助法官进社区、园区、校区等平台深入宣传,结合案例揭露本罪的作案特点、作案方式,详细讲解普通群众日常生活中可能涉及的帮信罪情形及防范措施;同时普及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上下游犯罪的鉴别和防范知识,实现全方位、全链条、无死角的法制教育。

三是开门纳谏,积极推进“法治公开课”。妥善安排该类案件的庭审直播,全面落实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挑选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或在校师生等各界人士参与旁听庭审;同时加强走访调研,下沉企业、街道开展调研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建议。

(二)齐抓共管,综合施策,促进多方位联动治理

帮信罪作为电信网络犯罪链条中的一环,具有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作案的特点,仅依靠司法机关的围堵打击难以治标治本,还需要工信部门、互联网企业、街道社区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技术监管统一的一体化防范处置协作机制。

一是要推动关口前移,强化源头治理。强化整治涉案“两卡”较多的营业网点,着力解决“两卡”实名不实人现象,严格规范电话卡、物联卡、银行卡等开办渠道,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对于购买、出借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实施限制新设账户、暂停银行非柜面业务及网上交易功能等措施。另外,银行应加强发卡审核,注重核实申领人资信情况,提高发卡质量;同时要严格申领程序,确保申领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降低多头授信、以卡养卡等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

二是要建立共享平台,完善通报机制。各相关责任主体间应加强沟通联动,充分利用各自领域的信息优势及时互通情况,建立犯罪活动的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数据,紧紧抓住电信诈骗渠道和赃款流通渠道这两个关键环节,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着力堵塞监管漏洞;对一些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企业或个人进行重点监管,并将监管信息进行汇总,由社区或街道向公众及时传达。

三是要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技术攻关。衔接联动机制的建立健全需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系统,要进一步加强系统升级探索,完善各类技术改革与运营,优化数据采集流程和系统设置,提高信息查询、发布、共享效能;同时应加快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准入、第三方支付、网络实名制、银行卡支付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使用者、第三方网络服务器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多种救济渠道。

(三)理性谦抑、宽严相济,推动规范化适法统一

《刑法》作为社会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明确其适用的边界,保有谦抑性,切不可为了追求打击威慑效果而盲目地从严处刑,对实施帮信行为的行为人宜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政策。

一是严控入罪标准,明确刑法适用边界。对本罪应当明确具体的入罪与出罪、从轻和从重标准,正确理解和把握“从严、从快”的办案要求;对被告人“从严、从快”处罚的前提是依法处置,不能忽视从宽情节和出罪情形的适用。司法机关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在诉讼各阶段的诉讼权利,严控入罪门槛、严把罪与非罪界限、严守证据标准,坚守谦抑原则,切不可让帮信罪沦为“口袋罪名”。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坚持精审慎刑理念。应重点打击犯罪层级较高的“卡头”和“卡商”,而对于达到入罪标准的“卡农”及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人,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程度、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真正做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和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三是促进适法统一,发挥类案指导作用。类案适法统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必须不断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类案的示范指导作用,凝聚最优裁判共识,汇集最优裁判智慧,提炼归纳类案审理中的审判经验及裁判规律,全面提升办案能力和审判质效,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结语

帮信案件数量激增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刑事治理模式转变的紧迫性。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当前,我国犯罪态势的深刻变化,亦推动着刑事治理模式从注重犯罪惩治效果向兼顾犯罪治理效果转轨。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必须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加强正向引导,强化联动治理,严格规范适法,以能动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参考文献:

[1]梁根林.传统犯罪网络化:归责障碍、刑法应对与教义限缩[J].法学,2017(2):3-13.

[2]特日格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D].吉林:吉林大学,2023.

[3]钱箐旎,郭子源.网络黑灰产业治理刻不容缓[N].经济日报,2023-04-25.

作者简介:李宇(1992.5-),男,汉族,山东临沂人,硕士,法官助理,研究方向:经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