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利
(中南民族大学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文旅融合是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在动态的旅游开发中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使当地民众受益。当前,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发的核心景区大多是特色民族村寨,自身发展能力较弱,需要各族群众在交往交流交融中实现互嵌式发展,共同推进现代化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 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1]243~245。在共同现代化进程中,以共同性为抓手,不断吸引村寨外部的力量对旅游资源进行现代化开发,与村寨民众形成紧密的互嵌态势,为文旅融合注入可持续发展动能,实现“以文塑旅、以旅彰文”[2]41,促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关于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旅融合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视角。一是保护文化的视角。乌丙安提出,要注意文化生态保护区与文化生态旅游区的区别[3]。张亦嘉认为,新媒体对文化保护会产生异化与同质化的消极影响[4]。二是保护传承人的视角。麻国庆立足乡村振兴背景,强调保护和振兴文化主体性要基于文化自觉,处理好“保人”与“保文化”的关系[5]。林继富认为,民众自觉参与空间生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传承发展的源泉[6][7][8]。赵艳喜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旅融合要突出传承人的作用和主导权益[9]。上述观点侧重于保护,对文旅融合发展极具借鉴意义。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如何基于自身条件,以增进共同性为目的,使外来社会力量与当地民众紧密互嵌推动文旅融合进程还未得到充分阐释。基于此,本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探究共同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内涵,并结合互嵌式发展优势和需求,以各族群众的共同性为切入口和着力点,提出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路径。
“嵌”,原义为把较小的东西卡进较大东西的凹处;“互”,原义为互相、彼此[10]432,878。从汉语词汇本义来看,互嵌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有凹处和凸出。2022年9月,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的意见》,明确指出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把推动东西部双向就业创业作为促进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的关键举措,帮助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增加收入、提高技能,更好地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11]。基于此,互嵌式发展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发展主体跨区域性,即发展主体是全国各族群众;二是发展主体具有共同性,即通过共同就业实现共同发展利益;三是发展主体资源互补性,即各类主体的资源具有异质性,彼此需要。可见,互嵌式发展是各族群众基于共同发展需求,依靠共同发展比较优势,通过共同就业而产生的紧密团结合作的行为,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走向深入。
民族地区具有经济后发优势,需要各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民族地区共同现代化进程中的互嵌式发展要立足民族地区的发展优势,以共同性为基础,吸引社会力量为当地民众提供就业创业岗位,通过紧密的团结合作,服务当地发展,使更多民众受益,以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在共同现代化进程中,不同地域会依据具体情况实施不同的互嵌式发展政策,但落脚点都是使民众受益。2004年《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明确提出:“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民族聚集村落和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12]2018年《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13]可见,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的本质不是为了发展而发展,而是在政府的引导下立足保护,以特色民族村寨为主要开发空间,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为主要开发对象,吸引外来社会力量携带市场资源参与旅游开发,在动态发展中形成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力[14],最终使当地民众受益。只有充分挖掘互嵌式发展优势,正视互嵌式发展需求,以就业为纽带,实现外来社会力量与当地民众的紧密合作,才能使当地民众更好受益,保护文化生态,推进共同现代化进程。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行政区域划界的地理空间,同时具有以文化为核心的多重文化身份属性[15]。作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要代表,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具有天然的优势。
文化生态离不开文化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和社会环境[16]。截至2023年8月,我国民族地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已有11个,在全国占比近一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200多个文化生态保护区。从表1 可以看出,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文化生态比较优势明显,为文旅融合提供了特色鲜明的文化生态资源,包括文化遗产、自然生态和文化事项等。
表1: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地理分布与文化特征
以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该区域涵盖2市6县,是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核心区,在武陵山脉、清江等河流孕育下,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文化生态。一是拥有标志性的土家族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截至2023年,恩施州有1处世界文化遗产——咸丰唐崖土司城址,1 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恩施玉露制作技艺,18 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0 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二是拥有孕育上述文化遗产的独特自然生态系统。该州地处北纬30 度,位于云贵高原向江汉平原延伸的过渡带北缘,山地占80%以上,大部分处于清江流域,奇山异水相融。截至2023年,该州有3家5A级旅游景区、21家4A级旅游景区、3个国家地质公园和6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是拥有延续至今与土家族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文化事项。例如,依托恩施玉露制作技艺的恩施玉露茶叶的种植、加工和饮用,按照土家族吊脚楼营造技艺建造的吊脚楼建筑,表达生死悲喜的土家族撒叶儿嗬和土家族打溜子等民间舞蹈和音乐等。上述特色鲜明的文化生态大多集中在恩施州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特色民族村寨及周边地区,这些村寨也因此成为文旅融合的热门地区。
当地居民是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的就业创业主体,不仅数量众多,而且无可替代。一方面,他们是文化的主要供给者和保护者。一般而言,当地居民就是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他们在生产生活中提供了文旅融合的文化要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相关措施,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17]。生命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也是文化生态的灵魂,主要体现在当地特有的地域文化元素、文化精神和文化艺术等,这些均需要传承人的活态传承实践,而这些实践也是传承人日常的生产生活,他们在生产生活中自觉地延续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18]。另一方面,他们是就业创业的主要力量。当地居民数量众多,是就业创业的主力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文化功能,还具备经济属性[19]192。当地居民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实现了就业创业,与外来社会力量一样,成为经营主体或利益相关者[20],传统农耕的生产生活方式创造性转化为现代市场经济收入[21]。可见,当地民众在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本优势,既能为文旅融合提供源源不断的文化资源,又能为文旅融合提供大量的劳动力资源,是有力推动文旅融合的重要力量。
虽然具有上述优势,但是由于文化的弱资本性和当地客观条件的局限性,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需要在政府引导下获得外来社会力量的供给。
市场力量是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的发动机。旅游开发是市场行为,需要雄厚的力量对景区进行旅游化改造和推广,以满足游客吃、住、行、购物、娱乐等旅游需求。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旅融合的景区大多在特色民族村寨,这些村寨比较封闭,没有现代化旅游开发企业,而且政府支持力度有限。据统计,民族地区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共涉及88个县,大都经济发展底子薄,其中30个县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可见,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旅融合开发需要借助外来市场力量进行推动,通过提供大量岗位,带动当地民众积极参与。以西江千户苗寨文旅融合为例,该苗寨是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域,文化生态禀赋突出,千余户古民居由山脚延伸至山脊,顺势而上的吊脚楼村寨被誉为苗族民居“露天博物馆”。在引进国有企业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之前,这里一直处于自行开发状况。由于苗寨自身发展力量薄弱,开发效果并不显著,大量村民外出打工,“富饶的贫困”是当地发展的真实写照。2009年7月,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入驻苗寨,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景村一体化市场发展,与苗寨形成互嵌式发展态势,给村民带来大量的就业创业机会,盘活了文化生态资源,村民人均年收入从2007 年的1 700 元跃升到2017 年的22 100 元,增长12 倍之多,外出打工的村民基本回流,对周边村寨和县域经济还产生了积极的带动作用[22]139,177~179。
当地民众充分参与是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的基础条件。当地民众是互嵌式发展不可替代的就业创业主体,也是重要的受益者,如果不能充分参与则无法形成紧密的互嵌态势,当地民众的受益程度不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遗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参与管理[15]。当前,大量民众在文旅融合进程中被边缘化,充分参与的需求无法满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代表性传承人缺乏展示的机会。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一些外来企业为降低开发成本,并不邀请代表性传承人参加景区内的非遗展示节目,很多代表性传承人为了谋生,不得不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成为自己热爱的文化“旁观者”。二是一般性传承人没有充分就业。一些企业在旅游开发时,没有兼顾当地广大居民的就业需求,再加上当地居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等原因,在文旅融合中只是“搭便车”,比如出租店面、开办农家乐和特产店,没有与企业产生紧密的互动,导致自我发展空间有限。三是当地居民没有充分参与景区规划。旅游景区也是当地民众的生活空间,但在景区旅游化改造时,一些企业并没有充分听取当地居民的需求,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甚至破坏了当地的文化生态。以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彭水县罗家沱苗寨为例,该苗寨文化生态优良,保存完好的家族式苗寨具有旅游开发优势,但是外来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听取当地民众的开发诉求,导致景点打造与民众生活完全脱节,典型的苗寨景观也被破坏。目前,这个苗寨已逐渐被游客遗忘,“空心化”问题十分严重。
政府的服务和监管是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的基本保障,当前大部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政府职能发挥有限,这一局面并不利于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政府服务能力不足。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大多位于高寒或偏远地区,公共基础设施投入成本高,县域经济发展压力大,特色民族村寨的自然风光和文化氛围虽然令人向往,但是道路、网络、公用洗手间、医院或卫生室等基本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很多县域至今没有通高铁,离县城偏远的特色民族村寨交通供给更是不容乐观,阻挡了企业投资的意愿和游客的旅游热情。二是政府监管力度不足。政府监管能守住文旅融合的底线,保护文化生态不被滥用和破坏。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仍由当地文化馆具体执行,旅游开发则由文旅局负责,如果彼此之间协调不畅,再加上文化生态资源的公共属性、企业的逐利本质和当地民众的能力局限,那么文化生态很容易被滥用和破坏,使当地民众的利益受损,上述罗家沱苗寨的不合理开发就属于这种情况。
在共同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需要在政府引导和监管之下,立足当地发展优势,充分尊重当地民众的发展需求,以各族群众的共同性为切入点和着力点,促进当地文化生态优势和外来开发者经济文化优势的充分发挥[23],在紧密的协作中使民众受益,在发展中保护文化生态。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4],民族地区可以在外来市场力量主导和当地民众广泛参与下,通过资源互补和创造性开发特色文化生态,使传统文化焕发时代色彩,从而为文旅融合创造更多的就业创业机会。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河湾村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的案例十分典型。该村在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清澈安静的酉水河流淌在鳞次栉比的土家吊脚楼之下,与当地民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共同构成了别具一格的土家族文化生态图景。过去,大部分村民外出打工,村寨只有老人、小孩和部分留守妇女。一位居住在重庆的贵州籍土家族人出于对土家族文化的热爱,在镇政府、村“两委”和村民支持下,自己投资聘请当地和周边地区的非遗传承人展示技艺,并在专家的指导下,依托当地资源,融合其他地区土家族建筑精髓,修建了极具土家族建筑风格的“两河书院”和“酉阳河湾博物馆”,打造了独特的人文景观,扩大了村寨的知名度。随着河湾村游客越来越多,外出打工的村民也逐渐返乡,修整民居,开办农家乐。可见,通过资源互补可以实现共同就业创业,让外来社会力量与当地民众实现双赢,并促进文旅融合良性循环。
保护第一,在发展中保护是互嵌式发展的立足点和目标,因此保护和发展是外来社会力量和当地民众的共同责任,只有保护和发展并行,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才能可持续。当地民众担负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责任,同时也有积极就业创业、主动参与旅游开发的责任,而非“等靠要”。外来开发者是现代旅游资本的投入者,拓展市场、带动就业是其主要使命,同时文化生态保护也是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尤其在开发中不能破坏文化生态。在西江千户苗寨案例中,正因为多元主体共同承担了开发与保护的责任,才使文旅融合获得了巨大成功。一是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主导文旅开发,为当地居民创造了就业机会,同时在保护苗寨核心景区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开发之初,公司出台《西江千户苗寨民族文化保护补偿办法》,提出“人人都是文化主人,个个参与文化保护,户户都是文化场所”,探索“景区集中管理,家庭分散保护”,得到群众积极响应。二是苗寨村民是文化生态的保护者和旅游开发的积极参与者。他们不仅按照相关标准保护吊脚楼的原貌,而且积极参与景区就业创业,如参与景区的管理和节目展演、开办农家乐和民宿等。三是自治组织积极参与景区管理。村“两委”、西江老年协会、西江房屋建筑保护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托乡规民约,制定规章制度,为保护文化生态、构建和谐景区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此外,学术界也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宣传提供了有力支持。可见,有效落实各个主体在互嵌式发展中的权利和责任,才能推进文旅融合互嵌式可持续发展。
在互嵌式发展进程中,上述主体共同参与开发,共同承担文化保护和市场开发责任,共同分享发展红利,尤其是保障当地民众充分参与开发并获得收益,这也是文化生态保护区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的本质要求。当地民众充分参与文旅融合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显性参与,即通过就业创业参与具体市场开发活动;二是隐性参与,即传承者虽不直接参与开发,但其日常的生产生活已经成为当地文化生态的一部分。相较于显性参与,隐性参与虽然没有直接的市场效应,但是对文化生态的保护至关重要,应该考虑当地民众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保护中受益[25],从而有效激发当地民众文化自觉的内生动力。西江千户苗寨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之所以成功,不仅源于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主导开发,也是寨内村民最大限度参与文旅融合的结果。村民们不仅可以获得公司提供的就业机会,而且还能根据自身情况,借旅游开发之机获得其他收入,比如经营农家乐、旅社客栈、小吃摊点等灵活性就业收益,以及出租房屋、门面和土地等资产性收益等。除此之外,村民还能从吊脚楼的旅游项目中获得收益。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拿出门票收入的18%,以户为单位面向全体村民发放民族文化保护经费,村民收益多少取决于吊脚楼的保护程度和家庭人口数。可见,共同分享发展红利,保障当地民众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才能更好地助推文旅融合进程,促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作为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文旅融合互嵌式发展的服务者和监管者,政府可以通过服务和监管为文旅融合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以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景区建设以及更多的游客,进而为当地民众提供更多的就业创业机会。一方面,政府应加大道路、网络、医疗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为文旅融合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市场主体和民众的监管,以确保文化生态不被滥用和破坏。对于市场主体,政府要监管他们不能过度商业化开发,主要体现在景区建筑要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景区旅游项目要紧紧依托当地文化生态,景区工作人员要最大限度吸纳当地民众。对于当地民众,需要监管他们履行保护文化生态的责任和义务,如是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自然生态,是否维护景区和谐等。在西江千户苗寨文旅融合案例中,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和监管方面非常有力,高速公路和网络设施畅通无阻,针对寨内村民出台了《西江千户苗寨民族文化保护评级奖励办法》《西江景区建房规划、风貌十严禁、十必须》等,以保证景区的吊脚楼维持其原真性和整体性。政府通过“镇区合一”的管理模式规制开发公司的市场行为,同时确保寨内村民在开发中充分受益。可见,政府的履职尽责能为文旅融合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保障文旅融合互嵌式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