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廷昌
(复旦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33)
在西方学术史上,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法的“马恩对立论”论争由来已久,其内容主要涵盖:辩证法的社会性(马克思)与自然性(恩格斯)之间的对立;辩证法根源于历史(马克思)与根源于自然(恩格斯)之间的对立;辩证法的唯物主义(马克思)与唯心主义(恩格斯)之间的对立;辩证法的属人性(马克思)与“人学缺场”(恩格斯)之间的对立。在这其中,施密特[1]3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在自然观上制造“马恩对立论”的一个缩影。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被施密特(Alfred Schmidt)在其著作《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第二章的(B)节展开集中的批判。在施密特看来,在前期“拯救”辩证法的过程中,恩格斯同马克思保持一致的立场,但在后期把辩证法具体化到什么领域的问题上,他们的立场却存在殊异。在阐明马克思的立场时,施密特也借用一些恩格斯的相关文本,但那些与马克思的思想观点相异从而“应予批判的地方除外,特别是恩格斯所理解的自然辩证法概念”。自然辩证法的“马恩对立论”便由此而来。自然辩证法的“马恩对立论”不仅涉及辩证唯物主义的重释与界划,而且更对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认识与把握形成挑战。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法的“马恩对立论”论争中,卢卡奇与法兰克福学派是比较典型的学者或流派。在涵摄自然辩证法批判的理论策源上,施密特主要赓续了卢卡奇与法兰克福学派的辩证法思想。沿着卢卡奇与法兰克福学派将辩证法局束在社会历史领域的路向,施密特在吸纳与坚持其中关于辩证法批判原则的基础上既有所强化又进行拓展,并从中开出深层理解社会与自然的“双向中介”思想,即他自己所理解的“自然辩证法”。
“自然”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在卢卡奇那里并非一个与人无关的“自在之物”,而是与人紧密勾连,亦即“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它的存在样态受社会支配,何为自然、人与自然的内在勾连怎样以及人对自然又是以什么形式进行把握的,这都是基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进行判断的,于是自然在形式和内容、范围和对象性上的总体性“始终是受社会制约的”[2]330。显然,“自然”概念在卢卡奇那里被统摄在社会之下。在前工业社会,由于生产力极为低下,人们仅仅凭借简单的工具从自然界中索取生存所必需的物质与能量,因而此时人与自然之间表征为“奴隶—崇拜”型关系,体现出人对自然的强烈依赖性或者说自然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支配地位;步入工业社会,生产力得到迅速而长足的跃升,无论是从深度上或是从广度上,人们都达到对自然界的规律性认识,因而此时人与自然之间表征为“主人—征服”型关系,体现出一种人凌驾于自然之上并对之进行宰制的态势。从前工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社会形态跃迁,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实现从“奴隶—崇拜”型转向“主人—征服”型,这充分展现出人类社会对于自然的“形式和内容、范围和对象性”的赋义与规定。基于此,卢卡奇认为,我们之所以只能从历史唯物主义方面回答关于自然的直接阐明是否完全可能的问题,是因为这种“客观性可能性依赖于‘社会的经济结构’”[2]319。
立足“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的论断,卢卡奇认为自然界并不存在辩证法。卢卡奇特别指出,不能把辩证法移植到历史和社会领域的外围,但恩格斯却追随黑格尔的步伐把辩证法扩大到对自然界的理解上。也就是说,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理解超出了历史和社会领域。殊不知辩证法的决定性因素仅仅与人的思想变化有关,例如“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等都是思想中的变化引起的,因此,辩证法“并不存在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中”[2]21。在这里,卢卡奇之所以批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因为他认为恩格斯的“自然”概念属于与人无关的抽象自然,是一种纯粹的“自在之物”。这与马克思的“革命的”“实践批判的”辩证法背道而驰。因此,卢卡奇主张要着眼历史和社会的视界审视自然,把自然与人类的历史和社会勾连起来,否则就会像恩格斯那样把自然纳入前人类世界进行理解从而陷入朴素唯物主义的诠释框架。卢卡奇强调,正确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就不能把“辩证法”抽离在社会历史之外,而应当是把它与人的实践紧密结合,马克思改造黑格尔辩证法的关键就在于他用历史的、现实的人类实践活动替代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主义地基,把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视为辩证法的核心内容,从而开出具有“改变世界”的唯物辩证法。这一点,在卢卡奇看来,恩格斯当然没有注意到,也就是他认为恩格斯对最根本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法”都未能触及,那就“更不要说把它置于与它相对称的方法论的中心地位了”[2]50。
在对自然辩证法的看法上,法兰克福学派也持批评态度。与卢卡奇一致,法兰克福学派虽然在批评自然辩证法的方法与途径上略有差异,但殊途同归,都主张辩证法的历史性、实践性,也就是把辩证法局束在人的社会历史之中,拒斥辩证法的自然状态。在法兰克福学派中,拉开自然辩证法批判序幕的是马尔库塞,他承袭甚至极端化卢卡奇的辩证法,从而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以更加绝对的方式予以否定。
一方面,马尔库塞强调辩证法的“特殊阶段”形态从而拒斥“自然辩证法”的存在。与卢卡奇一样,马尔库塞也坚持辩证法的社会历史性而不承认其外在于自然的客观性。然而,在辩证法的具体问题上,马尔库塞又与卢卡奇不同,他并不认可卢卡奇关于辩证法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从而获得普遍意义的观点。把辩证法普遍化,无论在自然领域还是在社会领域,都会变成一种“本体论化”的辩证法,马尔库塞对此持反对态度。在他看来,正是由于马克思没有把辩证法当作“本体论化”的普遍世界观,因此才凸显出辩证法对现存事物的否定力量,成为“一种与社会的特殊历史形式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的状态”[3]299。既然“辩证法的原则并不是一种可以等同地应用于任何主题的一般原则”[3]300,那么它的界限在哪里呢?在马尔库塞看来,辩证法只存在于社会历史的“特殊阶段”,他主张把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视为是一种历史的方法,这是因为“它只适用于历史过程的某个特殊阶段”[3]300,也就是说,辩证法仅存在于“否定的社会”或仅在阶级社会中发挥效能,因此阶级社会的总体性即是马克思辩证法的核心旨趣,它的矛盾基础以及“形成其每一内容的否定性的,则是阶级关系的否定性”[3]301。在阶级社会,马尔库塞进一步提到,阶级再生产会生产与之相匹配的各种形式,“而所有这些形式正是所有辩证概念的构架”[3]301。因此,根据马尔库塞的理解,辩证法并不存在于自然界,而是与“人类前史”(马克思称之为阶级社会)“这一阶段联系在一起”[3]300,辩证法只在“特殊阶段”即阶级社会中开显自身,阶级社会一旦消亡,辩证法也将随之丧失其存在意义。
另一方面,马尔库塞把人的能动性与主体地位摆在首位从而拒斥“自然辩证法”的自然样态。马尔库塞立足卢卡奇关于“主体—客体”辩证法的地基,以突显人的能动性与主体地位的方式否认辩证法在纯粹自然界中的存在样态,认为缺失人的干涉或者说只有客体的自然界并不存在辩证法。在马尔库塞看来,马克思的自然是一种“属人自然”,是经过人改造从而打上人类时空轨迹的自然,那种强调自然界具有“时间上的优先性地位”的观点还没有跳出费尔巴哈旧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藩篱,马克思的自然观之所以能够超越费尔巴哈的旧唯物主义,一个极为关键的要素就在于他把自然观奠基在历史唯物主义之上,突出显现人的能动性与主体地位在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过程中的根本作用。既然自然并不占据“时间上的优先性地位”,马尔库塞强调,那么辩证法就只能存在于人的社会历史之中,自然是属人的自然,历史即是人的真正的自然史,不仅人在历史中生成,自然界也如此,就其不是外在于和脱离了人的本质而言,也在历史中生成,即是说,自然与历史具有结构性关联,“自然是历史的一部分,是历史的客体”[4],人类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在自然界进行资源和能量的实践交换,在此交换过程中,自然资源和能量(客体)与人类需要(主体)之间的矛盾会逐渐被缓解在人类对自然的历史改造过程之中,因此“它成了人类世界的一部分,就此而言,自然的性质是历史的性质”[5]。由此可见,马尔库塞的自然被统摄在社会之下,自然史即是社会史,因而辩证法只能局束在社会历史领域,假如辩证法在自然界也有其存在样态,那就必然会站到黑格尔“实体—主体”那种绝对精神的立场,从而“势必取消了真正的‘实体—主体’——人的主体地位”[3]300。
对于“中介”这一范畴,黑格尔曾在《精神现象学》中作过界定,指出“中介”是同一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或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性要素及其发挥“桥梁”作用的中间环节,因而“中介”的存在是事物自身内部诸要素之间或不同事物之间区别与联系的桥梁。在黑格尔看来,“绝对精神”的外化及其复归就是一个持续通过“中介”并扬弃这些“中介”的发展过程,如劳动作为实践的基本形式即是把主体与客体实现统一起来的中介。当然,在黑格尔那里,“中介”范畴及其作为中介的劳动(实践)都是作为“绝对精神”的附属品而持存的,因而缺乏马克思意义上的现实批判力。
卢卡奇在赓续黑格尔“中介”概念的基础上,把黑格尔作为哲学范畴的“中介”概念从“绝对精神”的统摄中提取出来,使之融入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从而在内涵上向“中介”概念注入了历史底蕴与革命特质,变成社会革命的磅礴力量。对于“中介”概念的界定,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曾提到,作为历史总体性本身以及历史过程的“中介”,其一方面与辩证过程中互相规定的直接性因素相匹配,另一方面这种直接性因素又在实践活动中被扬弃。正因为“中介”具备马克思所主张的这种实践中介功能,所以卢卡奇把“理论与实践相统一”作为达至历史总体性运动的最关键环节,并把它规定成无产阶级意识觉醒的根本方法论。
施密特吸取黑格尔与卢卡奇的“中介”思想,并把它融入自然观,进而开创出独具特色的“双向中介”思想——“自然的社会中介与社会的自然中介”。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在施密特那里的含义,既是“人的实践要素,又是存在着的万物的总体”[1]15,这两方面不可偏废,如果单纯强调“人的实践要素”则不能把整体的自然视为“非历史的匀质的基质”从而使之脱离主体和客体的辩证法,如果单纯强调“万物的总体”,如费尔巴哈即秉持此观点,则容易“陷入‘纯粹自然’这种素朴的实在论的神话”,并以意识形态的虚假方式“把人的直接存在与其本质等而视之”[1]15-16。在施密特看来,对“自然概念”的正解只有立足马克思的“实践中介”才成为可能,也就是说,人的生产活动只有在实践中介中才表征出“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6]。
基于马克思之实践中介思想,施密特指出,人的自然过程是一个“物质变换”的过程,人与自然的双向互化是这种变换的核心内容,因而它的“形式是被每个时代的历史所规定的”[1]77,于是人类所有的“社会关系以自然物为中介,反之亦然”[1]66。在这里可以明晰,卢卡奇所提出“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的命题为施密特所不认同,亦即施密特对他把“自然”纳入社会“子系统”的做法是持批评态度的,因为自然虽与社会密切关联,但它的形式、内容、范围以及对象性等诸要素,都决不可能被社会历史所完全降解,而应当是互相中介,倘若把自然归入并等同于社会范畴,则这个逆命题也是正确的,即“社会同时是一个自然的范畴”[1]67。由此可见,施密特作为阿多诺的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赓续了老师的“非同一性”思想,主张自然与社会之间是非同一的从而不能把二者强行融合为一个范畴,人虽然通过实践中介把自然“成为合乎人需要的东西,也仍然是‘外在的’”[1]68。自然这种“外在的”特征,在施密特看来,只是打上社会烙印的自然外部形式,但自然的内部形式即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具有独立性的“自然基质”则不可能被外部形式所取代。
立足“物质变换”与“非同一性”的理论基石,施密特实际上提出了一个社会与自然“双向中介”的重大论断:类似于社会中介一切自然一样,同样地,“反过来,社会作为整个现实的构成要素,也被自然所中介”[1]78。就“自然被社会所中介”而言,在施密特看来,这是马克思自然观一以贯之的,也就是说,马克思把人的实践及社会生活同自然界契合起来,在社会历史的视域下考察自然的变化与意义,强调自然一方面属于社会生产劳动的物质对象,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展开生产实践的现实产物。因此,“自然被社会所中介”在马克思语境下就表征为自然所具有的历史生成性,即在实践中介的过程中它与社会历史如影随形、难解难分。就“社会被自然所中介”(这是施密特自然观的创新之处)而言,施密特认为,人与自然由于不能融合为同一个东西而彼此分离,但马克思并非像黑格尔(把客体统摄在主体内部)与费尔巴哈(主张自然的纯粹客体形式)那样各执一端,而是坚持社会与自然彼此在不能互相取消的地基上强调“自然基质”的奠基性及前提,也就是人通过实践活动完成对“自然基质”的形式改造从而实现自然作为外在对象的主体化,主体化的“自然基质”就成为包括人与人、人与自然在内的全部社会关系不可或缺的物质中介。
施密特立足“辩证法社会性与自然性的对立”“辩证法根源于历史与根源于自然的对立”“辩证法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辩证法属人性与‘人学缺场’的对立”等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马恩对立论”场域,尤其是吸纳了卢卡奇与法兰克福学派的辩证法思想,批判了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施密特解释辩证法之“马恩对立论”的主要根据是马克思与恩格斯所聚焦的视域差异,他认为前者立足社会实践(“双向中介”的核心要素),后者立足纯粹自然。在施密特看来,立足纯粹自然会把自我实现的绝对概念凌驾在现实之上从而充当矛盾的推动力;立足社会实践则把精神的承担者视为社会历史制约下的人,这样就可以规避出现所谓“非属人性”的自然辩证法,“因为自然界不存在辩证法中最本质的一切要素”[1]56。由此可见,纯粹自然与社会实践的对立是贯彻施密特界划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从而制造辩证法之“马恩对立论”的一条中心线索。
在自然辩证法的界划与研判中,施密特把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自然概念对立起来,指出对立的根本原因在于马克思对自然和社会历史的关系的解释界限被恩格斯所突破,于是“就倒退成独断的形而上学”[1]44。施密特提到,从自然辩证法内蕴的目的检视,恩格斯的意旨并非如依林古·费切尔所说仅仅为了契合“工人阶级政党的某种战术上或政治上对世界观的需要”,而应当是基于“哲学发展的特殊性”[1]44-45。“哲学发展的特殊性”,按照施密特的原意,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辩证法生成与发展的内在逻辑,也就是他们对德国古典哲学体系中的辩证法的“拯救”方式,即是说,马克思、恩格斯是将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古典哲学那里进行拯救从而更进一步将之“转为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唯一的人”[1]45。因此,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思路从“拯救”的结果即辩证唯物主义的诞生来看是始终保持一致的,然而在步入19世纪50年代末期之后,他们便逐渐“在著述思路上部分地发生了分歧”[1]46。这种“分歧”主要表征为:马克思把辩证法转向对经济学的批判,是想尝试通过“批判使一门科学”的方式使它“‘第一次达到能把它辩证地叙述出来的那种水平’”[1]46;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则把辩证法转向对自然科学的阐明,也就是套用辩证法的诸概念对“以既成形态存在的现代自然科学的各种成果”[1]46进行理解和解释。由于这种“分歧”的存在,他们对自然科学的考察方式明显地区别开来,马克思是“非黑格尔式”地展开对历来状态之自然科学的深刻批判从而构建起“辩证地叙述的科学”,而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却体现为现象学意义上的外在考察方法,也就是仅对外部现象进行审视,当他着眼于唯心主义思辨的语境中“毫无结果地把黑格尔的范畴‘应用’于生物学的细胞概念时,这就更加明显了”[1]46。
根据施密特的观点,由于恩格斯不是“辩证地叙述”而是“范畴的‘应用’”,因而他的自然辩证法,如在《反杜林论》中涉及的“物质的统一性”“时间和空间的基本形式”“物质的存在方式”诸命题,是一直以来“被苏联唯物主义当作金科玉律的形而上学”[1]48。施密特提到,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所体现出来的这种唯物主义与一切旧唯物主义具有共同的形而上学地基,殊异之处表征为恩格斯套用辩证法的诸概念考察事物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脉络,从而使事物表现出“非还原的性质”[1]48。对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形而上学性质,施密特作出批评,指出“对现实的支配”是促使世界统一的范畴得以确立的条件及前提,而决非像“恩格斯认为的是‘长期的和艰苦的哲学的和自然科学的发展’”[1]54,因而恩格斯那些抽象的形而上学诸命题以及辩证法的诸原则(量质互化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至多只是详尽地义释与辨析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但这“决没有丝毫涉及到自然科学的方法本身”[1]49-50,即马克思所提到的“辩证地叙述”的那种方法。这是因为,作为仅从形式逻辑上规定方向的自然科学方法,假如缺失历史对自然科学对象的中介作用,那么“它是非辩证法的”[1]50。施密特据此得出结论,恩格斯把“自然和历史”界划为唯物辩证法互不隶属、缺乏勾连的两个殊异的“适用领域”,从而抽离掉内嵌在辩证法内部的各个历史性要素,简约为《自然辩证法》中的三个“根本规律”,这样的后果就是,辩证法由于历史性要素的丧失而抽象为在马克思那里所绝对不存在的东西,也就是“世界观、解释世界的积极原则”[1]52。
施密特吸纳了卢卡奇与法兰克福学派的观点,也体认辩证法只有作为“历史辩证法”的时候才存在其合理形态。施密特指出,注重自然与社会特定阶段之间相对应的联系性即中介是马克思辩证法的重要特质,由于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会随着时代条件与实践的变化而不断运演,如果把一切具有丰富内涵的社会历史过程都视为单一样态的“自然辩证法”结构,那么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就“意味着倒退成素朴的实在论”[1]50-51。在施密特看来,防止辩证法陷入“素朴实在论”的根本途径就是不能脱离马克思所强调的“实践”,马克思正是立足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实践的过程才领会到辩证法的历史分化状态,因此对自然进行解释假如是在实践缺场的语境下展开的,那么“这从根本上讲,只能是对自然的漠视”[1]50。
恩格斯的自然观招致批评的原因,在施密特看来就在于他脱离人的实践对自然进行“不添加任何外来东西”的解释。18世纪的唯物主义曾被恩格斯早期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作出阐释,认为此唯物主义把“自然”视作“一种绝对的东西来代替基督教的上帝并把它和人对立起来”[7]。但施密特说,恩格斯在这里主要是对18世纪的唯物主义那种脱离实践的自然观展开批判,而恩格斯在晚期同样陷入了他所批判的自然观,这种自然抽离于人的实践之外,因此越是疏远人的社会历史,就越是“受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批判”[1]50。在这里,施密特批评恩格斯自然观的言外之意就是说他缺乏实践中介,即恩格斯所提到的自然和人与社会的实践毫不相干,同样,他提到的那种人即作为自然过程进化产物的人也仅仅属于“自然过程的受动的反射镜,而不是作为生产力出现的”[1]50。如果唯物主义的自然观根据恩格斯的规定,只是按照自然界是其所是那样不添加任何主观的东西去“质朴地理解自然界”[8]458,则他与马克思的主张比对起来就属于一种倒退,即“倒退成素朴的实在论”[1]50-51。而马克思则不同,他不仅认为直接给予的东西与实践中介的东西是密不可分的,而且更为关键地意识到,仅在抹去具有中介性的有用劳动之外,方可提及那种“‘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特殊商品体的‘物质的基质’”[1]51。
关于辩证法的唯心性与唯物性之间的差异性问题,恩格斯曾作出这样的界划:由于黑格尔把辩证法视作“思想的自我发展”,认为辩证法只是它的反光,所以他的辩证法是颠倒的,但事实上,思维中的辩证法在本质上属于在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进行的、并服从于辩证形式的现实发展的反映”[9]。对此,施密特则认为,恩格斯的这种界划在本质上就是把外部的现实定格为“事物的总和”,也就是说,恩格斯在这里把整个存在空间分割成两个互相独立的领域即“自然的世界和人类历史的世界”,这就从根本上遏制他通向“事物的辩证法”;在马克思看来,思维的运动决不只是对事物的单纯的反映,而是与事物“难分难解地互相交织着”,如果“把意识内部建立的关系不加批判地二重化,完全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1]51,即表现为虚幻的假象。施密特由此作出判断,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正是由于“实践中介”的缺场而“倒退成素朴的实在论”,因为“进行反映的意识同时是人的‘实践批判’活动的一个要素”,被思想所反映的现实本身就含括那些作为现实本质之组成部分的思想,正如马克思所提到的那种内蕴文化底蕴的客观辩证法,它自身业已“包含着活动主体的精神”[1]51。
在自然概念的分析及理解上,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方式一致,施密特也提到,恩格斯与马克思是存在巨大差别的,恩格斯用一种抽象的存在界定“物质本身”,也就是强调只存在物质的特定存在形式,这样,物质可以对宇宙进化的问题进行阐明的原因,主要就“在于它是作为世界的最高原则出现的”[1]51,而不在于它的规定性。对此,施密特指出,“自然概念”在恩格斯这里“归根结蒂仍然是本体论的”[1]51,但马克思则不然,在马克思那里,一切自然存在都不是“先在的”,而始终都是被现实的人所把握到的自然存在,因此在马克思那里的自然概念决没有离开实践的中介性,也就是说,人通过实践活动拉近人与自然之间的疏远间距,使它同人自身相勾连并发生作用,也就是为自己更好地生存与发展而去改造与形塑自然界,这样“自然辩证法才存在于人变革自然的活动中”[1]57-58。显而易见,与恩格斯作为事物的“最高原则”不同,“在马克思看来反映在人的意识里的现实的事物‘决不再’表述‘离开人而存在的自然本身’”[1]53。
在施密特看来,恩格斯那具有“本体论的”特征即物质“最高原则”的自然辩证法,也是从“物质的统一性”“时间和空间的基本形式”“物质的存在方式”这些形而上学的命题中直接产生的,然而“这些命题决不是由‘本源的’问题所产生的,而是被各个历史、社会中介的”[1]53。针对恩格斯这些形而上学的命题,施密特逐条展开内蕴“历史、社会中介”特性的批判。首先,使“物质的统一性”得以可能或者说使世界统一的范畴得以确立起来的前提及条件,并非如恩格斯所说的“长期的和艰苦的哲学的和自然科学的发展”,而是对现实的支配,因此,脱离现实去讨论世界的物质性“决不具有积极的意义,它只不过素朴地表明自然界所与的总体之物质性质。‘存在’总是已经‘在加工和支配的观点下被直观的’”[1]54。其次,恩格斯关于“时间和空间的基本形式”的命题即“不能设想没有物质的空间和时间”,这是对的,反过来说也一样,即不能设想没有空间和时间的物质。在马克思看来,自然的各种形式的显现,必须通过社会劳动或者说人的实践中介方可达到。施密特指出,杜克海姆学派曾致力于在这一维度实现对马克思的跨越,难度虽然很大,但其“试图证明空间和时间也和认识的最高形式的各种条件一样,都是社会的产物”[1]54。再次,关于“物质的存在方式”的运动的命题也一样具有“本体论”的特征。施密特认为,承认不依赖于意识而存在的外界自然的诸规律和诸运动形式,这是辩证唯物主义与所有唯物主义所秉持的,但是,只有当外界自然的总体规律和总体运动形式转换成人的存在方式时,也就是“在自然组合进人与社会的目的中去的时候,才成为重要的”[1]54。
施密特指出,在解释自然过程中恩格斯所凸显出来的“本体论的”特征表明,他想尝试立足纯粹客观的辩证法视界,不加任何主观内容去解释疏远在人类历史之外的“自在自然”,但此做法却常常为某些批判家们所诟病,因为这种尝试的直接后果就是加剧“辩证法和唯物主义互不相容”[1]55。在施密特看来,如果把具有辩证法结构的东西直接强加于物质自身,则“精密的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自然”就成为不可能。然而,在现实中正是这种意义上的自然“被恩格斯和他在苏联的追随者们看成是能支持自己观点的支柱”[1]55。总之,施密特认为,对自然的“本体论的”解释是一种外在于人的思维活动和生产活动的自然辩证法观点,其理论后果必然呈现出“对‘自然主体’的泛神论、物活论的理解,随之也就放弃了唯物主义的立场”[1]55。
从纯粹自然与社会实践的视界架构起辩证法的“马恩对立论”,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批判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逻辑线索,即强调辩证法的非自然性,而是“人的辩证法、主客体关系的辩证法、历史的辩证法、实践的辩证法,等等”[10]。施密特也未能跳出这种理解辩证法的藩篱,其“双向中介”思想即是对此种理解的深化。总体而言,施密特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所下的哲学判断,即把自然辩证法纳入“独断的形而上学”“素朴的实在论”“本体论”等论域从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之间架构起严格的辩证法区分,一个极为关键的因素就在于他没有廓清自然辩证法的前提与界限,忽视了自然辩证法中关于“自然概念”的历史内涵,“人与自然”关系的双向作用以及内纳的深厚实践底蕴。
忽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自然概念”上的视域融合是施密特构架“马恩对立论”的关键。施密特在批判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视角上,一个极为重要的切入点就是否认恩格斯自然概念与马克思自然概念的一致性,这同时也是施密特关于辩证法之“马恩对立论”的重要依据。包括施密特在内的西方马克思主义都把“自然辩证法”的“自然”主观性地“理解为与人无关的‘自然’”[11]。在施密特看来,恩格斯的自然抽离在社会历史之外,是不沾染任何关涉人的轨迹的“自在之物”。与各种自然概念包括恩格斯的自然概念不同,马克思的自然概念首先在于其表现出的“社会历史特征”,这也是施密特界划恩格斯与马克思在自然概念上存在差异的主要“分水岭”。具体而言,恩格斯立足“先在自然”,马克思则着眼“人化自然”或“历史自然”,诚如施密特强调,并不存在那种规避历史影响的所谓“纯粹自然”,因为人们时常遇到的自然,不管基于其范围亦或是基于其性质进行研判,早已事先映入人们的视界,因而它常常与“被社会组织起来的人在一定历史结构中产生的目标相联系”[1]43。
恩格斯的自然概念真如施密特所说那样缺失社会历史的维度吗?答案是否定的。之所以施密特强调自然概念的“马恩对立论”,在于他赓续了卢卡奇(他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认为自然辩证法是恩格斯把辩证法向自然的“推广”与“应用”)以及法兰克福学派的自然辩证法批判思想,尤其是他吸纳自己老师霍克海默和阿多诺的辩证法思想,从而制造出“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的“马恩对立论”。实际上,施密特在自然概念上的这种界划是存有偏颇的。马克思将研究重点聚焦于“人化自然”,但却并未忽视非人化自然即“自在自然”的先在性与基础性;同样,恩格斯在研究“自在自然”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把它与人的生成与发展勾连起来,他研究“自在自然”的目的在于使人更有效更科学地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
对于“自在自然”,马克思予以极高的关注并始终贯彻其哲学体系。在马克思的哲学中,自然的先在性是其原则秉持与逻辑预设,也就是说,人的实践对象具有基础性与前提性。包括施密特在内的学者批判恩格斯的自然概念,通常以这句话为标尺:被抽象、孤立地把握与认识的从而“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12]178。结合文本语境可以发现,马克思在这里实际上是批判黑格尔的“抽象自然”,指出黑格尔的自然界只是“抽象的自然界,只是自然界的思想物”[12]178。这种抽象的自然界对人来说必然是“无”,因为“抽象自然”与“自在自然”是存在巨大殊异的,前者处在绝对理念之中从而与现实的人无关,后者则以物质形态构成人类发生学意义上的母体从而与现实的人衔接起来。在马克思那里,作为人类发生学意义上的母体的物质具有优先地位,人改造世界所兼备的各种生产能力“也只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13]。如果说马克思是从反向即从人类的实践活动追溯其自身存在的先决条件,那么恩格斯则从正向即从物质的变化发展阐释人的生成的逻辑起点,如从“旋转的、高温的气团”到“宇宙岛的无数个太阳和太阳系”,再到“活的原生质”,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经过数万年之久的历练便衍生出“第一个细胞”,随后依次形成“原生生物”“植物动物”“脊椎动物”,最终由于劳动的巨大作用在“脊椎动物”身上“获得了自我意识,这就是人”[14]。这就深刻表明,恩格斯的“自然”并非如施密特所说与人无关的“自然”,而是与人更进一步相关的“自然”,即把“人的主体性”贯穿与融入自然领域从而开辟出人化自然,“这是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场域”[15]108。因此,恩格斯与马克思在自然概念上的视域是一致的,即共同标举“自然的属人性”和“人的自然生成性”的自然观。
由于没有廓清马克思、恩格斯在“自然概念”上的视界融合,因此基于“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批判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斯密特的又一个重要依据。施密特认为,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之前,恩格斯和马克思关于辩证法的思路是一致的,但在之后“这两个人在著述思路上部分地发生了分歧”[1]46。这种“分歧”的方式在于马克思把辩证法具体化到对经济学这一科学展开批判从而试图“‘第一次达到能把它辩证地叙述出来的那种水平’”[1]46,但恩格斯则唯心主义思辨地将之具体化到自然界,仅仅是“把黑格尔的范畴‘应用’于生物学的细胞概念”[1]46,因而得出的只是各种各样与人无关的“干巴巴的定义”[1]200。施密特从《自然辩证法》和《资本论》中引用诸多的举例从而确证辩证法的“马恩对立论”,其目的是强调恩格斯辩证法的“人学缺场”,转而凸显马克思辩证法对现实的人的关注。
事实上,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的论断并非如施密特所言的“人学缺场”,而是与马克思的《资本论》一样,内蕴着极为丰富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含义。《自然辩证法》提到,从“旋转的、炽热的气团”经过一系列物理的、化学的反应产生出“执行着生命的一切主要机能:消化、排泄、运动、收缩、对刺激的反应、繁殖”的蛋白质(无机界向有机界转向),然后又经历多少万年的发展与完善,“蛋白质”演变为“第一个细胞”“最初的植物和动物”,最后从动物界中发展出具有自我意识的人。这就深刻表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重心与目标,从整体上概述了自然界的自我生成与自我发展的历史过程,在此过程中,恩格斯的“物质运动”描述并非像施密特所批判的那样具有“最高原则”或“本体论”特征的自然观,而是同马克思把“黑格尔视域中的‘绝对精神’之辩证法拉回现实”[15]107一样从“现实的人”意义上去阐释辩证法,强调辩证法无论对自然界、人类社会或思维运动“都一定是同样适用的”[16]。也就是说,恩格斯并没有把自然与人严格对立起来,而是把人的生成视作自然界发展的最高层次,其目的在于揭示“自在自然”(胚胎的母体)的属人性。“自在自然”的属人性是对绝对理念中抽象自然的批判与抵制,它以人的感性活动的对象显现自身从而确证它自身的先在性与基础性,例如单纯的劳动在没有自在自然的既定存在的前提下无法把社会财富产生出来,唯有“劳动和自然界在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8]250。显然,恩格斯的“自在自然”内蕴着深刻的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思想,这与马克思的自然观是一致的:人同自然界最高境界的统一,即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实现了的人道主义”[17]。
此外,施密特批评恩格斯把自然辩证法浓缩为“三个规律”的提法也是片面的。恩格斯提炼出来的“三大规律”实际上是对整个自然界(包括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即人类社会)自我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理论概括,这种理论概括并非施密特所批评的那样只是用概念去解释自然,而是像马克思一样致力于“达到能把它辩证地叙述出来的那种水平”[18]。在恩格斯那里,“辩证法”存在双重意义:主观辩证法(关于辩证法的理论和观点)与客观辩证法(事物的存在状态)。前者在本质上是对后者的反映,这样,自然辩证法一方面意味着其对应的思想和理论,另一方面又指向所揭示的自然界的客观辩证法。因此,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对“大写的自然”即含括自然、社会和思维在内的统一整体之如其所是的叙述与反映,即自然辩证法在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统一整体中展现自身,它不仅存在于自然,而且存在于社会和思维。“社会和思维”的主体是人,而人与自然之间又可以画上等号,诚如马克思所言,在维持人的生命活动方面,自然是人“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19]。由此可见,辩证法存在于“社会和思维”就必然存在于“自然”,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所以,包括施密特在内秉持辩证法的“马恩对立论”的学者将辩证法仅仅限定于社会历史界域而拒斥其在自然领域的介入,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施密特在赓续卢卡奇和法兰克福学派自然观的地基上创立了一个社会与自然的“双向中介”思想:自然的社会中介与社会的自然中介。在施密特那里,所谓“中介”指的是人的实践,在实践的中介作用下自然与社会展开“互化”的辩证运动。施密特认为,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是人的实践要素,在实践中介的语境下马克思实现了对费尔巴哈纯粹自然观的超越,当然马克思也的确强调过“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但这种优先地位的持存是有条件的,即“一切这种优先地位只能存在于中介之中”[1]15。通过实践变革,人在改造他身外的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20],施密特因此认为,这种人与自然的双向互化作用与人的实践活动密不可分,人通过实践活动促使“自身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同时也实现“自然物的属人化”,因此对于自然物而言,它“在历史的进程里,作为越来越丰富的使用价值而获得新的社会的质”[1]77。施密特的这些论述表明,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地基是人的实践活动,辩证法生成于历史与社会的中介之中。
针对恩格斯把辩证法“推广”或“应用”到自然界的做法,施密特始终持否定态度,他认为自然辩证法由于抽离在人的实践活动之外而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因此恩格斯所提到的关于自然辩证法的诸命题“决不是由‘本源的’问题所产生的,而是被各个历史、社会中介的”[1]53。按照施密特的观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就是一种与人的“实践活动”互不干涉的“绝缘体”。关于自然辩证法的定义,恩格斯曾作出两种表述:一种基于“规律”视角认为“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21];另一种立足“思维”视角强调“辩证法是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22]。辩证法的第一种定义很容易被曲解成恩格斯所极力批评的“词汇语录”和“刻板公式”,如从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以来的“教科书”原理体系以及从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以来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都把这种定义曲解为素朴实在论和直观反映论。对于第二种定义,人们极少涉及,以至于“在探讨辩证法的具体问题上也较少有人问津”[23]。可以说,忽视对辩证法第二种定义的界定,成为导致对自然辩证法缺乏实践维度理解的重要原因。
在恩格斯看来,作为理论思维的辩证法奠基于“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是对辩证法实践性的深刻揭示,因为“历史和成就”本身就是人类实践活动的过程及其表现。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基于“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中的作用”,着重提到要立足生产劳动这一人类实践方式去解释自然辩证法。这表明,恩格斯所系统阐释的自然观事实上表征为“一种以实践观点为基石、以自然辩证法理论为方法论依托的马克思主义自然观”[24]。“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中的作用”从整体上凸显出“劳动”在人与自然的分离、人与动物的区分、人与自然的矛盾及其化解路径中的根本作用。“人与自然的分化、人与动物的区分”从发生学视角阐明了人的生成“历史”,“人与自然的矛盾及其化解路径”表征的是人类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巨大“成就”,正因为自然辩证法建立在这种“历史”和“成就”之上,因而与马克思关于人类解放学说的哲学视野与理论目标高度契合,也就是在实践中改变自然和社会,使之最终跃升至“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的共产主义境界。这表明,与马克思一样,恩格斯非常注重辩证法的实践性,在借助黑格尔的内在逻辑把辩证法“投向”自然界之后并未沿着黑格尔的路向走,而是着眼于唯物主义视界把“逻辑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进行生存论意义上的建构,从而“确认了自然界辩证法存在的可能——自然界中存在人的对象性的活动”[15]108。因此,立足于人的实践活动即对象性活动地基上,自然和历史(社会)被结构性地勾连起来,从而无论是自然辩证法还是历史辩证法,都与人密切相关,即马克思与恩格斯在理解辩证法的立足点上是一致的。
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批判,施密特传承了卢卡奇及法兰克福学派的辩证法思想,将辩证法限束于社会历史界域从而强调辩证法是主体与客体的双向互动、理论与实践的互相统一 ,否认辩证法在自然领域的纯粹存在样态从而制造出辩证法的“马恩对立论”。应当说,施密特在批判中提到的人与自然的深层关系及其“双向中介”思想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可以视为他阐释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一种较为独特的视角,然而“不可否认施密特对恩格斯自然观的批评是不公允的”[25]。施密特的这种“不公允”主要在于判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属于“独断的形而上学”“素朴的实在论”“本体论”,其实质是把恩格斯的“自然”纳入与社会实践无关、抽离在人之外的“纯粹自然”。事实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时刻高度地关注着现实的人,他论述的“自在自然”是向人发展、向人而生的自然而非“黑格尔式”的抽象自然。恩格斯揭示自然规律是为了更好地使人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而非“经院式”阐释理念世界中的自然如何完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内蕴着深厚的人学底蕴,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阐释与理论概括,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克服黑格尔的“抽象自然”从而使自然辩证法彻底贯彻历史唯物主义,另一方面又超越费尔巴哈的“直观自然”从而防止自然辩证法陷入经验论和实证主义的泥淖。因此,如果没有看到自然辩证法所蕴含的这些人学底蕴从而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理解为与人无关,并以此为前提对自然辩证法提出质疑与批判,就必然会像施密特那样否认辩证法在自然领域的存在样态,从而不可能跳出辩证法的“马恩对立论”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