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朝天山南路官员的廉治研究

2024-04-03 07:16王乐乐李国平
新楚文化 2024年4期

王乐乐 李国平

【摘要】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后,对天山南路地区进行了切实、深入的管理。基于乾嘉时期新疆社会政治的相对稳定和清廷对少数民族立法经验的日渐成熟,清廷颁布了适用于该地区的民族法规——《回疆则例》。其续纂条例收录了钦差大臣那彦成关于官员廉治的建议。例如各城大小衙门和伯克长期存在的陋规和积弊现象。这些条例对肃清伯克陋习、遏制官员腐败和维护民族团结起到了积极作用,强化了清廷对天山南路地区官员的监督与管理,提升了民众的国家认同感。

【关键词】道光朝;《回疆则例》;官员廉治

【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261(2024)04-0010-03

【DOI】10.20133/j.cnki.CN42-1932/G1.2024.04.003

【基金项目】塔里木大学2022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TDGRI202263)。

乾隆年间,清廷选拔任职边疆的官员时十分重视其品行和能力,各城官员“或出于保举、赏加副都统职衔,或用获咎之督抚,两司究皆眼界较宽,且于公事知所轻重”[1]。至道光年间,新疆吏治大不如前,腐败现象层出不穷。钦差大臣那彦成实地调查后,向清廷上奏了数条善后议奏,由理藩院整理后归入《回疆则例》续纂条例中。其主要内容以惩治腐败现象、稳定统治为主,体现出清廷此时期政策调整的方向和立法的重心。是故,本文结合道光朝《回疆则例》的续纂条例与清廷立法的相关史实,对道光朝天山南路地区官员的廉治内容进行探讨。

一、对大小衙门的陋规严令禁止

天山南路地区维吾尔社会的旧有管理体制是伯克制,清廷统一西域后,以因地制宜、因俗施治为原则,对伯克制进行改造。虽不引入内地官职,但要对伯克的品级、职掌和任免进行改造,由中央派驻各城大臣,任命各城的各级伯克,并废除伯克制的继承制度。那彦成于道光七年(1827年)受命处理善后事宜,随即向清廷报告了当地官衙腐败的情形。普通民众每月所交的赋税“多由大小各衙门供支浩繁,摊派敛钱,藉办公之名”[2]720。东四城的维吾尔民众较少,大小衙门的陋规已有干例禁令,而西四城的腐败现象月累岁积,“官员不知检束,视为积习相沿”,不利于稳定统治。在深入查访后,那彦成奏陈革除各城大小衙门陋规共十七条,理藩院在修纂过程中将其整理归并为十条,列于第七卷中,具体概括为:

(一)严禁官员与伯克勾结,借机籍端苛敛

各城官员的腐败行为集中体现在衙门官员与当地伯克的勾结中。如“禁止大小衙门及伯克籍端苛敛”,该条款是西四城最为严重的陋规。衙门官员向阿奇木伯克索取日常开支、口食、匠役和公私傭役费用等,阿奇木伯克则假借官用之名,将其摊派至普通百姓身上,每月每户派红钱二十五文,谓之“克列色里克”;遇有不敷,再行摊派,钱无定数,有多无少,谓之“色里克”。这些苛捐杂税对当地民户带来沉重负担。

查阅文献可知,天山南路地区官员与伯克籍端苛敛的问题由来已久。乾隆三十年(1765年)平定乌什之乱后,伊犁将军明瑞在回疆善后事宜中提出“各城旧制,以阿奇木伯克总办事务,日久权重,任用私人,侵夺小伯克等承办之事,诸弊从生……厄鲁特时,有格讷坦①名色,以备差务”[3]。因易滋扰民众,请求废止的条款。嘉庆十八年(1813年)伊犁将军松筠在回疆事宜规条中提出,回疆驻扎大臣初见大小伯克时总宜心志清净,提前声明不准呈送礼物,如仅送食物菜蔬,还需酌量回赏。衙门官员与伯克沿用此等旧习,并逐渐演变为损公肥己的陋习。

除这条之外,《回疆则例》还禁止了大小衙门与伯克之间营私舞弊的其他陋规。例如“禁止大小衙门令阿奇木伯克代买衣食等物”,那彦成发现,一些伯克恳求垫办衙门官员所需衣食、珊瑚等物,继而在摊派民户时从中肥己。再如“回疆大小衙门自雇工匠”,部分民户为逃避差徭,“贿属通事、毛喇等影射投充各衙门工匠”,不仅年例应纳官粮被宽免,每年的正额钱粮也分摊给了穷苦民众。再如“禁止当差官人私索供给面斤”“禁止阿奇木伯克供给司员等月费”,衙门官员每月均有例支口粮,此外还有养廉银、盐菜银等补贴,伯克依旧违规按日供给官员的面斤和月费口食。那彦成将这些衙门陋规一体奏报,理藩院经过整理归并后纂入《回疆则例》中。

(二)严禁官员借机敛财

衙门大臣利用各种名目向伯克私索供给,借机敛财。那彦成发现,各城司员经常在巴杂尔(集市)上低价收买瘦马,并令阿奇木伯克供支料草,待马匹养至膘壮时再交由伯克高价售出,每匹红钱五千文至十余千文不等,远高于进价。那彦成严厉谴责这种陋规,在善后事宜奏议中建议将该行为永行禁止,再犯者从重治罪。

此外,还有“不准滥派滥应乌拉马匹”。乌拉马匹原为备差而设,官兵等遇事奉差,由大臣发给印票后才能调派,而各城驻防司员假借回籍送信之名私派乌拉马匹,每匹折红钱十二千文至十五千文不等,所派之马也无定数,每月一两次不等。这一陋习也被纂入《回疆则例》,立法严禁。

据那彦成调查,每遇年节,阿奇木伯克都会向衙门大臣呈送果品、食物等,大臣们会予以礼节性回赠,但积习相沿,日久便演变成“馈送回疆所产之金丝绸缎、回子绵花布、玉玩、皮张等贵重物品,官员任满回京时,还需致送元宝数十锭”[4]。这些花费均以博勒克之名摊派至普通民众。更有甚者,在伯克呈送时假意推脱,事后要求将所递之物一一折价。

以上条例禁止了大小衙门以各种名目收受礼金、借机敛财的腐败行为,同时禁止官员与伯克互相勾结,籍端苛敛,保护了普通民众的利益,稳定了统治秩序,体现出清廷对天山南路地区官员吏治的重视程度,同时也表明清代对该地区的治理程度不断深入。

二、对各城伯克的陋习立法严禁

伯克制是天山南路地区维吾尔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职官制度,《西域地理图说》记载:“名伯克者,即其官之号也。但其职之大小,并无顶翎品级,唯以论之……且各伯克等并无俸饷养廉之例,均视其民力之所能,尽性勒索夺取。”[5]大小衙门与伯克的腐败是互利共生的,由于伯克承办民政诸务时权力较大,积弊较衙门更重,那彦成将其长期以来的违法乱纪行为一同陈奏,共7条,《回疆则例》将其列入卷七、卷八中,目的是限制伯克权力,约束伯克行为,进而遏制腐败。

(一)约束伯克的经济行为

由上节知,阿奇木伯克以官用之名籍端苛敛,向普通民众征收“色列克里克”和“色里克”,为西四城第一大陋规,由那彦成上奏明令禁止。除此条之外,阿奇木伯克还利用其他名目敛财。如“伯克等私折乌拉马匹”“阿奇木伯克到任,不准回众供支什”等。

据那彦成查,喀什噶尔参赞、帮办大臣巡阅卡伦时,由阿奇木伯克私自调派当地乌拉马匹,在“色列克里克”“色里克”之外继续摊派赋税以支官员及内外当差人员的沿途费用。那彦成奏报后,清廷规定“喀什噶尔等处大臣巡阅卡伦所需乌拉马匹,照数于额设马匹内发给印票传调,以资骑用”[2]726。

又有各城阿奇木伯克等每值年班,以进贡之名横加聚敛、私派乌拉马匹,以年班之名勒折钱文,每户折红钱达二千文至十五千文不等。据那彦成查,每年例贡之物仅是小刀、葡萄、果干等普通物品,阿奇木伯克将所敛钱文换置为皮张、金线等贵重之物,到达内地驿站时,如果丢失一包一囊,就谎称丢失之物为进贡之物,以此讹诈钱财,到京城时,又将所带之物销售后换置为绸缎、茶叶等稀缺之物,带回本地高价销售。伯克对普通民众的苛敛程度远高于大小衙门,那彦成认为此等陋规应永远禁止。理藩院在编纂此条例时规定“伯克等每值年班,不准藉土贡之名横加聚敛、私派乌拉马匹、勒折钱文”[6]。

西四城阿奇木伯克到任时,所需一切物品,都摊派至所属回庄。小伯克到任时,还需馈送阿奇木礼物。那彦成将此陋习奏报后,清廷做出禁令,并纂入《回疆则例》中。

(二)禁止伯克私占燕齐

由于天山南路地区的农业基本由当地伯克管轄,权力较大,因此伯克的腐败现象十分严重,那彦成在善后事宜中奏报了数条涉及伯克侵害农民利益的陋规,其中“伯克等私役燕齐”最为典型。

燕齐是伯克养廉田上的种地人或供伯克役使的奴仆,又称颜齐、洋起等。凡伯克授予数量不等的养廉田,并拨给相应数量的燕齐,三至七品的伯克一般可分别获得80、50、30、15和4户的燕齐。各级伯克利用权势私自占有燕齐的情况长期存在。

乾隆朝时期,伊犁将军明瑞在回部善后事宜中奏报,伯克所拨给的燕齐数量应有定额,且只能选择中户,但“今则逾额数倍,且必派富户,其应纳赋税,摊入他户”[7]。那彦成发现,因积习相沿日久,伯克所占燕齐户数竟增至数百户,每户燕齐只需向伯克交纳年例,其本身的官差徭役摊派给普通民众。伯克所选的燕齐也都是当地熟知的富户,当富户渐贫,又换殷实之户。这种陋习对普通百姓来说无疑是加重负担。在奏议中,那彦成也提出了解决之策,他认为,各级伯克应分配的燕齐人数应按照乾隆年间规定的数额发给,而监督措施为“每届年终,由阿奇木伯克查明有无私增私换,造册呈报大臣,衙门存案。如阿奇木伯克不报及各大小阿奇木伯克等呈报不实,或经回户指控,事发,该管大臣将该伯克等照枉法赃从严治罪”[6]。

按照那彦成的建议,此后伯克合法占有燕齐需遵守两点;一、各级伯克应占燕齐户数要定额办给,不得私占。二、伯克所占燕齐需造册存案,不得私增私换。此外,那彦成还提出自查和检举两种反腐途径。这一条例不仅能够保证国家赋税按额征收,同时也有效避免伯克对普通民众的苛敛。

(三)禁止伯克侵占农民利益

伯克对当地农民利益的侵占在《回疆则例》中有明确记载,那彦成在调查伯克积弊时发现,各城阿奇木伯克本身已有田亩,且有数量不等的燕齐耕种,“又复贪多无厌,其本身地亩应用牛具人工,均摊派穷回耕种”[2]725。更有伯克令民众在休耕的地亩上“自携牛具耕种,秋收入己”。故那彦成奏报请求禁止阿奇木伯克在自有地亩上摊派牛具,理藩院将这一条例纂入《回疆则例》中。

伯克还利用自身权势把持粮价。嘉庆朝伊犁将军松筠在《回疆事宜规条十则》中奏报,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之护卫纵容家人,先后在叶尔羌和喀什噶尔集市中设置牙行,卖粮户“俱令照伊所定贵价售卖”[8],致使买粮兵民和卖粮户均受其扰。嘉庆朝理藩院据此纂入了“巴杂尔市集禁止私设牙行”的条例。

至道光朝,此等现象还是屡禁不止,那彦成在调查中发现,每至秋粮入市之前,各伯克不准卖粮户交易,等他们将粮食高价卖出后才准许粮户入市。那彦成据此向清廷提出建议,理藩院在编纂《回疆则例》时将其一应纳入,基本未做变动。

以上条款对伯克制度的弊端进行革除,加强了政府对各级伯克的监督与管理,禁止伯克在年班朝觐、征收赋税、役使农民等方面对普通民众的大肆剥削和欺压,加强了伯克在管理民政事务中受清朝驻派官员监督与管理的意识,对天山南路地区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结语

清廷对天山南路地区的统治有效地将内地官制与独具地方特色的伯克制结合起来,体现出清政府管理思路的灵活性和治理措施的合理性。《回疆则例》中的续纂条例是清廷肃清政治腐败、清除天山南路地区大小衙门、伯克各项积弊的成果,对清代治理边疆和维护统治具有重要意义。

清廷对天山南路地区的治理也是一个陈陈相因、动态完善的过程。通过总结新的具体问题,反复修订《回疆则例》,使因地施治的管理条例逐渐完善起来。续纂条例载入大小衙门与阿奇木伯克以各种名目籍端敛财的弊规和陋习,惩治其违法行为,保护了下层百姓的利益。这些条例体现出清廷对天山南路地区政府吏治和民族团结的重视和切实管理,力图通过纠察与自查的方式稳定地方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但《回疆则例》续纂条例在道光朝也未能完全实施,由于后期官员的行政能力欠佳、官员考核流于形式和缺少强有力的监察机构等多种因素影响,《回疆则例》的治理效果并不明显。

注释:

①格讷坦是准噶尔统治时期的一种捐税,备差务之用,为临时摊派,无定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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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那彦成.那文毅公奏议:卷77[M]//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编.续修四库全书 第497册·史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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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乐乐,塔里木大学历史与哲学学院西域屯垦史202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清代边疆治理与屯垦政策研究。

李国平,通讯作者,塔里木大学历史与哲学学院教授。